法律责任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会计学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特点及内涵分析一、立论依据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研究意义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实体的活动的中介性媒介,对物流产品生产过程、结果起到鉴证和服务的作用。他被称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不仅是我们中国的,更是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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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还影响着整个 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建设。
然而,近些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频频发生造假、与公司勾结出具不真实的 审计报告,给广大群众乃至社会带来很大的损失,让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 的公允性的引起了合理怀疑,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在美国“安然事件”、 中国“银广厦造假”等等一连串震惊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案件发生后,人们 对会计工作和审计结果的真实、公允的疑虑更深了。
从 1981 年上海成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家标志着我国会计师行业恢复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到 1992 年至 1995 年影响全社会 的三大审计案件(即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长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团)的发生,然 后是 1996 年 1 月 1 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布到如今。
体现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改革开放后一步一步成长发展的经历。
预期目标 为什么我国会接连发生财务报告造假的案例?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呈现的问题及该怎么改善这种情况并重新树立注册会计师的良好信誉 是我这次研究的目的。
他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然而,在铁道系统内有不成文的规定,即铁路系统外的企业需要与铁道系统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方能承揽铁道业务。
,虚假招标:排斥异己,在审核和竞标过程中,每个竞标单位的资料放在各自的纸盒中,纸盒上面清楚地标明竞标企业的资料,中铁几局的名字都写在上面。
“经常参加审核的专家很容易看出哪个标书是自己人的,一目了然。
”有经验的专家也可以看出“哪个公司对项目志在必得,哪些企业是在陪标。
”通常,招标规定最少要有3个企业投标才能评标。
整个招标过程就像是铁道部自家人在“分活儿”。
,4,引言:社会中的招投标典型案例,招投标结果公示的时间通常在临近下班时分,公示期也只有3天,往往是周五、周六、周日。
按照规定,在承建中出过事故的单位,至少三个月内不许竞标。
但有趣的是有些铁路项目“恰逢”这个集团过了限制期限,开始招标。
,巧打“擦边球”,5,引言:社会中的招投标典型案例,中标单位“提前”开工 新建铁路南京枢纽南京南站站房与地铁结合部应急工程施工总价承包招标公告发布于2008年12月25日。

3、这是继 建筑法 、 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后,又 一调整该类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必将对建设工程实践构成一定的影响,也会从一定意义上影响我国未来的建设工程立法。
下面将主要针对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承发包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期望会对各位友友有益。
一、最高院解释中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随着实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 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现在看来,虽然上述规定可能有失于绝对或不尽合理,但明确了相应的质量争议的法律责任,对于预防和处理该类纠纷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均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实施,以下简称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4、一)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 16 (二)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 5 (三) 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 5 四、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 . 6 致 谢 . 11 参考文献 23 学海无涯苦作舟! 一、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 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组织属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学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 “专业服务的特殊性,将其归为非企业类的 自由职业者 较为合适 ” 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6 月 26 日公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 199813 号)司法解释 将 会计师事务所 定义为 系(是)国家批准依法独立承担(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是我国特有的,世界其他国家没有的称谓。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借鉴国外将所有单位划分为政府、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做法和经验。
1998 年 6 月 3 日国务院 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一些列入各级党政机关编制序列但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且据有市场社。

5、 关键词 :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法 会计行为人 学海无涯苦作舟! 目 录 引言 1 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以及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2 1.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2 1.2.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特点 2 1.3.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3 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5 2.1.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 5 2.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及责任承担着 5 2.3.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 6 3.对会计法律责任的一些认识误区 7 3.1.单位负责人对其所负会计责任的认识误区 7 3.2.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7 3.3.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7 3.4.会计人员法律意识的欠缺和 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7 4.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前提 8 4.1.会计违法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8 4.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会计法律规定的行为 8 4.3.违法行为是在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做出的 8 4.4.单位违法主体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 8 5.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 9 5.1.对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界定不严密 9 学海无涯苦作舟! 5。

6、 学 号: 学生姓名: 学海无涯苦作舟! 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课题名称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指导老师 工作单位 一、 主要内容: 我国会计工作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既严重又普遍:假帐泛滥,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日益严重;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严重弱化;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十分薄弱,难以预防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顺利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会计的依法管已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使命。
二、 基本要求 ( 基本技术要求与数据 ) 论文共有五部分:一、会计的本质 二、 体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 三、 会计工作与环境之间的问题 四、 会计法律责任 五、总结 字数共 6406 字 三、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1 苏州市财政局 . 会计法培训教材 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5: 24-26. 2 江苏省财政厅 . 财经法规 M.上海:中国财经出版社, 2005: 29-31. 3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M.2004: 3。

7、会计行为 (二) 会计资料及其质量特征 1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2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二、 会计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1单位负责人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 (四)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五)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意义 (六)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1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 2对虚假会计信息 认定的认识误区 3 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4 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1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会计民事责任的法律真空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学海无涯苦作舟! 机制 3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4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界限模糊 四、建议 (一)实现各种法律之间的对接 (二)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增强可操作性 1加大处罚力度 2将民事赔偿责任写进法律 。

8、审计法律责任演变的历史背景 了解我国审计职业的发展历程与审计法律责任变迁的历史轨迹 掌握我国目前审计法律责任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了解审计法律责任演变过程中的主要难点问题 理解如何从社会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冲突的角度来分析审计 法律责任演变的内在逻辑。
,审计职业发展,审计法律责任发展和演进,体现社会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冲突与价值衡量,离不开具体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背景,学习目的和要求,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陈汉文教授,第一节 国外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审计师法律责任的最新进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审计师法律责任的早期阶段(20世纪初到30年代),1,2,3,国外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历程:,研究意义,发展原因,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陈汉文教授,1.1 国外审计法律责任的早期阶段(20世纪初到30年代),社论提出必须对那些法律进行修订,以确定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从而揭开了欧美各国对审计师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序幕,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陈汉文教授,缺陷,当时公认审计准则还未诞生,现存的审计程序存在很多缺陷,审。

9、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 1) 返还财产 ( 2) 修理 ( 3) 赔偿损失 ( 4) 支付违约金 (二)建设 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等。
2、行政处分 :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 、 开除 。
(三)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主刑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附加刑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
注意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
2、建设工程常见犯罪 (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 2)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中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或者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 或 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年份 2014 2013 年 2012年 。

10、其义务道德的合理预期,而不是任何出于减少风险或者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行业考虑。
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行业的特点以及社会作用的差异,每一社会职业的义务道德是有所区别的。
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些职业,它们或者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影响。
它们所承担的义务道德虽然也可以与社会常识相容,但其层次往往较其他职业高。
注册会计师 行业就当属其列。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所派生出来的公共代理性质的职业。
它使公众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的技能和知识来参与经济活动,从而使他们从事经济决策活动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
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职业也是基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分工的必要而产生,它可弥补社会公众精力、知识的不足,拓展其活动空间,提高其办事效率,并且极大地降低其交易成本。
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职业,注册 会计师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
公众 投资 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 审计 、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
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期望较高的现象。
可以说,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以及职业意义自然决定了其职业义务道德的较 高水。

11、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 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
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 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 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
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 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
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 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 法律要求 ,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关键词: 资 本 制 度 最 低 资 本 额 股 东 出 资 义 务 资 本 真 实 股 东 出 资 责 任 2013 年末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现行公司法制度和规则的冲击和震动几乎不亚于 2005 年公司法修改时资本制度的突破,横亘在公司设立者面前的最低资本的门槛没有了,注册 资本成为不需要即时或限期兑付的“空头支票”,把守资本真实性的验资关口也同时被撤除 了。
多年来已经习惯于严格资本管制和出资约束的投资者,在顿失规则枷锁的同时,也陷 人了对公司资本规模设定及注册资本所蕴含之法律后果的迷茫。
与此同时,一系列严峻的 现实问题拷问 着中国的公司法理论与实务:新。

12、成部分。
由于我国工业化起步较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 落后 ,环境问题近年来才引起我国学者和立法者的关注,本文基于商法视野就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了 介绍,重点在于对我国现有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定进行评析,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具体意 见和建议。
关键词:商法 ;公司 ;环境法律责任商法视野下公司环境法 律责任的基本原理 总结国内外相关理论 ,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主要理论包括 :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环境外部性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公司由 经济人 “一 社会人 “一 生态人 “角色转变理论、环 境资源有价理论、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共生理论等,但是在商法 视野之下 ,我们仅讨论以下理论: (一)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该理论认为 :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包含在公司社会责任体 系之内,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在于 普遍的利益相关者。
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公司不仅要对股东 利益负责,而且要对公众的环境权益负责。
我国学者卢代富认 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 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二) 。

13、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是:,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六项安全生产职责,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主体;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责任主体。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他们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一旦没有履行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就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4、备和监督、检查及监测系统力度不够;,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一)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二)法律责任的客体: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客体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2.物: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可能成为违法行为指向的各种物。
包括一切人们可以控制、支配和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
,(三)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指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
在追究某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被视为必备要件。
而追究民事责任是,不要求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时,即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多数情况下,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往往也是违法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危害环境的行为,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

15、2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 3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务的程度相适应 4法律责任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类是特殊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
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一般构成要件 1 有损害事实发生 2 存在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二)特殊构成要件 1特殊主体: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指刑事责任中的职务犯罪,以及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
2特殊结果:后果严重、损失重大 3无过错责任: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受益人就要最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
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
4转承责。

16、以期为处理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提供参考,能够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与类型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受到损害,导致起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五个要素第一,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学生,学生是受害人或加害人。
第二,必须有客观的伤害结果发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情况下不包括仅是精神上所收的伤害。
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四,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
第五,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想使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校意外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
(1)学校责任事故。

17、引起法律责任的特定的法律事实多数是指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第1节,法律责任概述,第15章,15.1.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2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一种,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其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的法定性。
2)法律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第1节,法律责任概述,第15章,15.1.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类是特殊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
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1节,法律责任概述,第15章,15.1.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1)主体。
即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2)过错。
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18、国家机关的责任;同时,责任形态较为单一。
权力与义务(职责)是相生相伴的,现行经济立法对权力主体的权力义务配置,重权力而轻义务,权力主体的权力和责任规定明显不成比例。
因此,应优化权力主体的权力义务配置,将义务(职责)作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权力义务配置的应然方向。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义务本位DOI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605008在本文中,经济法中权力主体亦称为经济权力主体,是指依宪法、经济法等法律,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设立的经济管理机关的总称,是社会经济有机体的法定代表,学界有的称为经济法调制主体、调节(管理)主体。
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主体既包括掌握调制权的权力主体,也包括受调制的权利主体;从控权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对经济法而言似乎更为重要。
一、经济法中权力主体承担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之必要性经济法中权力主体之法律责任的探讨是建立在经济法具有独立责任的观点之上的。
学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定义可归纳为义务说、后果说、代价说、惩罚说四种。
笔者将经济法律责任定义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第一性义。

19、公司更是暴出史无前例的特大财务造假丑闻。
在我国,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经年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弊端和问题相继浮出水面。
从活力28到三九制药,从黎明服装到麦科特,“琼民源案”、“红光实业案”,不胜枚举。
前几年,盛大网络的财务状况和诚信问题又因为“诚信不足”、“前景难料”遭到公众质疑,给消费者、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同样,财政部在抽查国有企业会计报表和进行会计信息审查时发现存在严重的会计信息虚假问题。
一份份虚假帐目的曝光,企业财会报表的严重失实,凸显了上市公司会计诚信问题的严重性,诚信危机已成为世界性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什么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屡禁不止CPA的诚信何在建立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包括会计领域的诚建设已经刻不容缓。
本文试从法学角度讨论会计诚信问题,分析诚信危机产生的根源,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人们也期待着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一次彻底变革,重建诚信,塑立形象。
一、会计诚信的法学涵义(一)会计诚信的含义诚信,就是诚实不欺,恪守信用。
在我国儒家伦理中,诚信是被视为治国平天下的条件,它强调人的内在品质,是传统道德观念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又被赋予新的内容,即相关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

20、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问题;(2)、为消费者服务的饮食、娱乐场所、交通、维修、医疗等项目的收费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等。
,3、向有关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1、有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有先行赔偿的法律义务。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销售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被求偿对象由先行赔偿的法律义务。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一方面,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索赔或者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进行索赔;令一方面,属于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后,可以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

21、绩(五级记分制)学院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论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内容摘要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类产品也极大丰富起来。
但伴随而来的因产品缺陷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产品致害问题越发严重,这就使得人们逐步关注起有关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实质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看,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基本反映了国情,也合乎世界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潮流。
然而,其所存在不足之处,日渐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
本文主要从产品质量法以及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来研究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问题。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惩罚性赔偿ABSTRACTENTERINTWENTYFIRSTCENTURY,WITHTHEDEEPENINGOFREFORMANDDEVELOPMENTANDTHEPROSPERITYOFMARKETECONOMY,ALLKINDSOFPRODUCTSAREALSOGREATLYENRICHEDACCOMPANIEDBYCAUSED。

22、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因而必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法程度相适应违法程度越深,法律责任就越大,相反法律责任就小。
4法律责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法律责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让违法者承担的一定责任,是法律适用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它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来认定,任何个人和无权单位是不能确定法律责任的。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情况下,有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能引起法律责任,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责任,这种能够引起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总和称之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类是特殊构成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1一般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1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就是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
这种损害事实要具有客观性,即已经存在,不存在损害事实。

23、DREGULATIONS,ORDERLY,忽略PLETEFUNCTIONANDOPERATIONFLEXIBILITY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ICSYSTEMTHISMEANSTHATTHEREISESSENTIALLYTHEDIFFERENCEBETWEENSOCIALISTMARKETECONOMYANDTHETRADITIONALPLANNEDECONOMYACCOUNTINGWORKINVOLVESALLASPECTSOFSOCIALANDECONOMICLIFE,THEMORE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THEMOREIMPORTANTACCOUNTINGWORKCP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ISKNOWNASTHEECONOMICPOLICE,PLAYAMOREANDMOREIMPORTANTROLEINTHEMODERNECONOMICSOCIETY,INORDERTOPROTECTTHEREGISTEREDACCOUNTANTAUDITREPORTUSERSTHELEGITIM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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