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节第四节 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责任的确定一、权益争议的解决一、权益争议的解决(一)、解决争议的途径(一)、解决争议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最大特点特点:没有第三者参加,直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交涉与协商达成的和解,使争议得到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受诉范围:(1)、消费者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问题;(2)、为消费者服务的饮食、娱乐场所、交通、维修、医疗等项目的收费和服务
2、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等。3、向有关部门申诉、向有关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定 1、有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有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有先行赔偿的法律义务。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销售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3、,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被求偿对象由先行赔偿的法律义务。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一方面,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索赔或者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进行索赔;令一方面,属于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后,可以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在赔偿后也应享有对销售者的追偿权。(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4、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与直接经营者构成连带责任,均为被求偿的对象。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对外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注意:消费者只有在展销会或租赁期满后提出赔偿请求,才能要求举办者、出租者与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展销会期间或租赁期满前,只能要求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四十四
5、条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也就是说,作为经营者的企业发生变更时,由变更后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承担应由原企业承担的向消费者进行赔偿的责任。目的是方便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防止经营者借企业变更逃脱赔偿责任。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和持有人承担、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和持有人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营业执照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否则,营业执照持有人和直接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借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
6、者,既可以向营业执照使用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人要求赔偿。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租用、租借他人营业执照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规定持有人与借租人承担连带责任,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是对非法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者的惩罚。4、有从事虚假宣传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有从事虚假宣传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的经营者承担销售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地址,如果不能提供,广告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手经营者虚假广告误导而遭受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人仍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对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只能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例外:追究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