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公区装饰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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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方:重庆市巴南区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乙方: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重庆(巴南)地一大道项目办公室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1.2 工程地点: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57号3楼1#。1.3 工程规模:约500平方米(实际施工面积)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1本工程主要承包范围及内容按以下确定: 2.1.1由我司认可的重庆(巴南)地一大道新办公室装饰设计图及

2、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及工程量清单按现场实际施工收方为准。2.1.2本工程施工的所有现场需拆除部分余碴清理及外运、开荒清洁等。2.1.3本工程承包内容包括: 1、天棚:原有天棚采用石膏板吊顶和格栅吊顶,其中石膏板吊顶部分不拆除,装饰办法采用局部修补填平达成统一平整度,刮腻子和乳胶漆,中间镶嵌节能型T5灯管;格栅部分不拆除采用全部喷刷黑色油漆,中间镶嵌下灯口20CM筒灯,内装55W螺旋节能灯。2、地面:原铺贴的分别是600MM*600MM、800MM*800MM玻化砖,仅对破损和原接待台地面未铺贴部分进行局部修复铺贴。3、墙面、顶面为刮腻子和乳胶漆处理。4、拆除原有墙体和立柱装饰板重新采用苹果绿

3、玻璃装饰、接待室地台强化木地板。5、新砌办公室隔墙,材料选用轻质石膏砖和12CM钢化玻璃(位置详见图纸说明)。6、接待前台修建和企业形象墙装饰,材料采用石材加艺术玻璃(详见形象墙效果图)。7、接待室采用提高150MM的高度,铺贴强化木地板,苹果绿艺术玻璃做屏风隔断。8、新建卫生间和洗手台,安装镜片加反光灯槽(详见图纸说明)9、办公室入户大门采用12CM钢化玻璃做隔断和1米宽度推拉门(详见图纸说明)。10、各办公室入户门安装套装门和锁具。11、消防喷淋改造和烟感新增,并调试合格,并负责向校方主管部门报审报验,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12、接待区背景音乐布线和安装调试。13、所有办公区智能化监控、网络

4、布线及安装调试。14、所有办公区域强电线路重新布线及安装调试。15、垃圾清运及开荒保洁。2.1.4所有与租赁界面的装饰、收边收口工作和配合饰品、家具布置时的安装等装饰工作也在承包人工程内容之内。2.2装饰装修施工图构造不详部位、安装工程施工图未详部分,由乙方无条件完善,报甲方审核后实施。图纸完善仅用于工程施工、竣工资料档案。不予调整工程费用。2.3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一次性验收通过的方式组织施工。第三条 工程工期3.1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工程部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3.2工期为30天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了承包人完成本装饰装修工程所需的所有工作时间

5、,并考虑到施工工期内工程所在地域的可预见的异常气候、天气条件以及重大节日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因此,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工程竣工工期都不再改变。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责任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承包人同意在总工期不受实质影响前提下,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的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顺序进行合理调整,以满足发包人现场工程施工的需求。本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附属工程,发包人以施工委托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得以价格未协商明确而拒绝实施,否则视为违约。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及相关

6、人员的约定4.1 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姓名 王建 ,职务 物业经理 ,职权 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负责办理,必须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方式作出,否则无效。4.2 承包人派驻人员: 项目经理:钱杰,工程技术负责人:杨兴国 ,资深设计师:倪国权,专职质检员: 袁成国。4.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变更上述约定的派驻人员时,必须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做好相互间的交接工作,否则,变更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4.4合同履行中双方往

7、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其中发包人授权 王建 签收、承包人授权 钱杰 签收。如需变更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未经授权的人员均无权签收(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除外),否则无效,视为未收到。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5.1 承包人委派 钱杰 为现场代表,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全权代表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处理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完成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缺陷修复工作。5.2承包人的信函、报告等均

8、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发包人。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必须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5.3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现场应按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严防发生火灾;施工人员要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且要做好现场和周围的成品保护工作,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物品损坏、成品损坏等事故发生。否则,承包人必须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5.4 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发包方人员书面指令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

9、试件和材料的试验、检测工作,试验及检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所有试验和检测必须达到全部合格,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必须严格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各项验收,并按验收意见做好整改工作,最终达到发包人的要求。5.5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代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发包人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人等单位共同研究,并应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后实施整改,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经济处罚的权利。不论质量事故大小,其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

10、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质量事故的处理费用。5.6 遵守对施工现场保卫、环保和垃圾清运等规定,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并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5.7 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5.8 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5.9 隐蔽工程(含预埋等)完成后须经发包人验收后方可隐蔽。材料、设备、配件等需提供样品经发

11、包人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承包人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做好材料、半成品、隐蔽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工作。5.10负责办理施工涉及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文件,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相应罚款。5.11承包人应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执法教育、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管理,严禁凶酒滋事、打架斗殴、偷盗盗窃等违法事件的发生,否则,每发生一次,处罚承包人1000元罚款,并从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12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负责实施工程中必要的技术变更及方案的设计修改,并对现有施工图和效果图作进一步的补充、深化、修改及完善,对施工图或方案中存在

12、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有义务进行深化。5.13 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保证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现场周围的堆积物及施工场地内的余渣清运),并将门窗、玻璃、地面等清扫干净。5.14 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有相关部门的备案证及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返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15发包人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跟进,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及时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5.16承包人负责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配合协调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与各施工单位的及时沟通,确保工序衔接紧密,不能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5.17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提供

13、的水、电源接口,自行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所需位置,但接水、接电所需的电力线路费用、给水管路费用以及施工期间的水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装表计量付费,付费标准按当地水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若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承包人无法安装水表和电表对施工用水电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支付予发包方水电费。5.18 确保所装修工程的室内空气质量,若竣工验收时检查出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其治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9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材料、物品、饰品的看管工作,若有丢失或被盗,由承包人承担负责并赔偿。5.20承包人必须提供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的委托书和相关资料。5.21承包人

14、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所取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欠薪事由发生,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除民工工资,由发包人代付,承包人并无异议。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民工抗议情形发生,给发包人造成负面影响的(该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暴光、聚集闹事、围攻甲方等)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合同总价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进行追索。5.22本工程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必须撤离所有的施工机具设备、临时设施及承包人施工人员,做到工完场清,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有施工现场。

15、否则,视为承包人未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发包人不予竣工验收。但工程一旦竣工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在移交当天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进行追索。5.2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对装修范围内的建筑成品进行保护,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已完建筑成品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理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5.24保修期间承包人对本装饰工程售后服务负全责,任何因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引起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5.25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违约提前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2天内,负责将其所有施工人员

16、、施工机械、机具撤离甲方工地,逾期未撤离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强行责令承包人退场,所产生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5.26若承包人中途退场,则承包人结算的工程量以发包人现场工程部验收签证合格的工程量为准,若承包人有异议,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审定,审定结果作为承包人结算的最终依据。5.27由于工期较紧,承包人必须采取必要赶工措施,所有赶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所有赶工工程必须确保工程最终的装修质量。5.28由于承包人施工管理不善,造成任何第三方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5.29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

17、标准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重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5.30承包人负责自行解决现场临时设施,自行解决现场施工人员的食宿,临时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居住及设置生活服务设施。 第六条 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移交6.1 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6.1.1 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过自检合格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 3 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至合格(以发包人验收合格为准)止;因此逾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6.1.2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

18、工程评定标准和各专业工程“行业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 6.1.2.1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验收达到合格,并满足本合同的要求并达到内部验收质量标准要求,如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存在相互重叠,则按较高的质量标准执行。6.1.2.2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主要参照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

19、及其制口可甲醛释放限量(GB18680-2001)的要求,工程观感质量达到甲方满意。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6.1.2.3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如无强制性验收标准及规范,工程质量由发包方认定,发包方结合视觉感观及随机点数检测进行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以市质监部门的仲裁为准。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含有害物质排放和重庆消防总队要求的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验等相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均属本工程的验收依据。6.1.2.4 双方签订的本协议、施工图会审纪要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发包人通知、施工界面和中标通知书及附件

20、等均作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6.1.2.5 发包人作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等,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若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不合理,向发包人物业部提出,承包人按发包人物业部审批意见执行,否则视承包人违约。6.1.2.6 承包人保证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发包人可随时提出环保等测试要求,测试合格,其测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测试费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损失。6.1.2.7 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因工程质量(如渗水、倒塌、脱落、变形

21、、损坏、松动、不能满足环保及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或材料质量原因产生的整治费(含空气及环保整治费)、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6.1.2.8 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元件,必须严格按照装修工程主要设备品牌表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进行制造或采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装修工程主要设备品牌表中没有具体品牌、规格、型号的,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执行。6.1.3 检查和返工:6.1.3.1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范、设计要求、甲方的书面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要求及资料。

22、6.1.3.2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由承包人在施工前报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并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并提供相关合格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未经发包人验收的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否则,承包人必须拆除重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整。如承包人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及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等,发包人及监理均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1.3.3 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

23、应满足以下要求:. 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设计图纸的要求;. 本合同的要求;. 均需提供原厂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文件资料,必要时还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6.1.3.4 承包人采购的进场材料未按发包人要求报验或未满足合同对品牌(或厂家)、规格型号的要求,或与甲、乙双方封样样品不一致,或采购的报验合格的进场材料经发包人委托相关国家检测单位检测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批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整,并将与合同不符材料清退出场,工期不予顺延。对已施工使用的与合同要求或封样不符的,发包人可视情况要求承包人全部拆除清

24、退并重新施工;或要求除按发包人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承包人按材料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6.1.3.5 所有材料、设备均须有出厂证明书和质量保证书。按相关规定在使用前需要进行试验检验的,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材料、设备供应一方负担。6.1.3.6 在验收时,如承包人未到场,发包人可不予组织验收,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包人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对发包人验收结果及其它要求不得提出异议。6.1.3.7 保管及风险责任:发包人验收合格之前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的保管均由承包人

25、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承包人承担。6.2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6.2.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向发包方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2.2 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6.2.3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4 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提前使用部分工程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以双方签定的书面交接日期为准),视为该部分工程已合格,承包人按保修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6.3 工程资料及移交:本工程经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将符合工程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竣工资料提交给甲方。第七条 合

26、同价款的确定7.1 合同价款计价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实际完成承包范围及内容。7.2 合同价款计价依据:7.2.1 本协议及附件;7.2.2 施工图、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及竣工图;7.2.3 经发包人批准并实施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7.2.4 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配套文件。7.3 工程结算价款:为综合单价包干部分和按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部分(含变更)的总和。7.3.1 本工程暂定总价(人民币) ¥268892.65元(大写: 贰拾陆万捌仟捌佰玖拾贰元陆角伍整)以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发生量进行据实结算(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配

27、合费用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措施费、合理利润、风险防范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7.3.2 按实结算部分(即工程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的确定:(1)如变更涉及调整材料档次的,按发包人核定的现款价格(到工地的现金价)与调整前预算报价书约定的主材价格进行价差调整。其余费用(如人工费、机械费及相关辅材费等,下同)不变。(2)如变更增减承包范围和内容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A、若变更涉及的项目原预算报价书中有的,按原预算报价书中的单价执行(详预算书)。B、若变更的项目原预算报价书中有相类似的,参照原预算报价书中的类似单价执行(详预算书)。C、若变更的项目原预算报价书中没有的项目,双方协商解决相关项目计价 (3)若

28、变更部分涉及原预算报价书中的有的或有相类似项目,工程量按原预算报价书约定的原则计算工程量。(4)零星签证计工单价:技工:80元/工日;普工:60元/工日。第八条 竣工结算办理程序:8.1 本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0天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 15日内对资料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此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8.2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成为有效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事务所审计总计

29、不超过 15天。8.3 承包人在按照第8.1条规定办理资料交接后,发包人按照第8.2条约定的审核时间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约定时间未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依据的认可,因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所延误的结算审计时间相应顺延,最终以双方确认为准。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本工程不设履约保证金。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10.1 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占总金额%第一次施工入场15天内8066830%第二次验收合格后15天内17478065%第三次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15天内13444.

30、655%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有电子版)、经济签证资料和结算资料后,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并在15个工作日办完。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支付到工程结算审定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10.2支付形式:转账支票。10.3发票:建设工程建安发票,甲方收到合格的发票后予以付款。第十一条 保修11.1 本工程保修期为 两 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后次日开始计算,如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已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而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义务,则保修期应至履行义务后止)。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渗水、倒塌、脱落、变形、损坏、松动、不

31、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免费维修;逾期则按每次 200 元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11.2 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时,承包人应签署保修责任书,承包人不签署保修责任书,则按照 11.1 条规定的起算日期加上延期签署保修责任书时间,重新计算保修期起始时间。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 承包人所有管理人员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并按发包人审批通过的人员如期进场,进场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若承包人对本工程的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

32、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1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12.2 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1)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而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人员以及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及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者;(3)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与承包人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承包人发生以上情况的,由发包人代表提出调离,承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由承包人按500元/每人天向发包人支

33、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调入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12.3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12.4 工程工期如延误,按下列条款执行:12.4.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完成配合工作,每延误一天,由承包人承担 1000 元的违约金,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施工进度没有按阶段性工期目标完成,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5000-10000元承担违约金,累计计算。12.4.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或交付工程,

34、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1000元/天累计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以上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天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完成工程,因采取措施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5 单位工程质量若验收不符合约定,由承包人整改,整改后评定仍不符合约定,则按结算总价款的1%-5%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整改至符合约定,如因此逾期完工的,按十二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12.6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和分包(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场,若承包人逾期退场,还应按每逾期一天 30005000

35、元赔偿损失,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2.7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314天停工,承包人每逾期1天 承担2000元赔偿损失。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逾期完工 14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无条件退场,否则,每逾期一天按 5000元赔偿损失;发包人还可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撤场,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2.8经发包人审核并签字、盖章认可的竣工图必须包含原施工图、设计变更单、技术变更核定(洽商)、施工图会审纪要等内容。竣工图所反映出来的工程量必须与施工现场的实物工程量一致,否则视承包人违约。若施工图出现重大修改时,

36、 发包人发放修改后的新版施工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未按时将旧版施工图作废并返回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按新版施工图施工,造成工程实体与新版施工图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2.10 工程移交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如发包人发现以下问题:若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或者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则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返工、更换、重作,并按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5000 元,累计计算。12.11 若一方违约,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以及追溯债务所产生的业务费、交通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12.12 工程移交后,在工程

37、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含工程变更),发包人发现有未完成工程内容的,由承包人负责完成或者由承包人退还该部分工程款项。第十三条 特别说明13.1 其它未尽事宜或者双方需对本协议作出变更的,双方可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以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为准。但再行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必须由双方加盖公章后方才有效,否则,无论双方是否履行,均属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13.2 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本协议指的书面形式不再包括数据电文。13.3 本协议附件:附件一:预算书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4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5 本协议一式 陆 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 包 人: 承 包 人:重庆市巴南区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盖章) (企业盖章)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经 办 人: 委 托 代 理 人:钱杰 办公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0号 重庆分公司地址: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18栋 电话:023-67683159 67683058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一:综合单价清单表附件二、材料规格、型号清单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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