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施工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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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F-20 -0 合同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正 本)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 签定日期: 20 年 月 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以最终确定的施工图为准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1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暂定) (人民币)¥: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

3、定 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 承包人: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总则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 1(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执行通用条款2.1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 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

4、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项目所在地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规范等规定。 3. 3适用标准、规范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设计文件、合同执行期内的现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建设工程强制标准(装饰部分)(JGJ33-2001)、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时间: 无 4、图纸4.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三天内,四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4.2 5、通讯联络5. 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 包

5、人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邮 编: 承 包 人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邮 编: 监理单位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邮 编: 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邮 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6、工程分包6. 1(3)指定分包工程: 无 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7. 2发包人指出的地下障碍物: 无 12、财产 12. 1 关于施工机械的约定:由承包方自备 二、合同主体13、发包人13. 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开工前七日办理消防开竣工报批,市容、市政等手续报审,质量验收等工作手续申报,

6、发包人承担此费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通的时间及地点: 开工前三日内发包人将承担水、电、通讯接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无 (4)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13.1(5)条 ,发包人办理,承包人配合。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13.1(6)条 ,开工前1天。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三日内 发包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8)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协调设计单位解决工程中发现

7、的问题,做好资金筹措工作,做到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不拖欠工程款。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无 13. 2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其他特殊说明: 每月25日由承包人将月支付工程款报告上报监理,监理审后报建设单位,按审后月完成量75%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周之内拨付到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承包方上报工程结算,监理与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结算书28日内审结,审后甲方留5%质量保证金,余款10日内付清。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无 14、承包人14.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

8、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费用承担: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在所属的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无事不得到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如确实有事,应征得其他施工单位的同意及建设单位的许可。 14.2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1)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无 (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无 (3)费用承担: 无 16、发包人代表 16.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

9、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若补充协议、经济签证、会议纪要等合同变更事项,均需先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单位的认可、报请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龙运大厦公章后方具备约束发包人法律效力 。 17、监理工程师 17.1 负责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7.3(10)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一般的补充协议、经济签证、工期签证、会议纪要等合同变更事项,需经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签字并盖龙运大厦公章;监理单位同时须执行专用条款16.1(2)的约定。 18、造

10、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8.1 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承包人代表 19.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承包人任命 为技术负责人,其职称 高级工程师 20、指定分包人 20.1 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三、担保、保险与风 22、工程担保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 履约担保的金额: (2)

11、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定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具体为: (3)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22.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 支付担保的金额: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具体为: (3)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22.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保障 25、不可抗力 25.1 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 六级 级以上的地震; (2) 八级 级以上的持续 一天 天的大风; (3) 100 mm以上持续 一天 天的大雨; (4) 五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三天 天的高温天气; (5) 五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三天 天的严

12、寒天气; (6) 五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其他: 执行通用条款第25条款 26、保险 26. 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如下保险事项,保险费由发包方承担: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1)项;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3)项。 26.8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四、工期 27、进度计划和报告27.3 对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每月25日提供当月进度报告和下月进度计划。 五、质量和安全 35、质量目标 35.1 (1)评比项目: 合格 (2)增加的费用或奖惩办法: 无 35.2 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40、发包人供应材料

13、设备 40.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0.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执行招标文件 4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4.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隐蔽工程 验收:水、电、天棚轻钢龙骨,大理石龙骨 46、工程试车 46.1 约定是否试车 不需要试车,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试车的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无 48、竣工验收 48.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六、工程造价50、合同价款

14、的确定方式 50.2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50.2(1); 50.2(2); 50.2(3); 其它方式: 无 51、合同价款的调整51.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其他调整因素: 1、发包人更改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的内容。 2、详见补充条款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建设单位暂定材料价差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及施工设计的材料变更给预市场价格调整,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其价格高于投标价格的按市场采购价格给予调整。

15、 51.2(1)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2)风险费用的计算: 风险系数: 无 风险金额: 无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其他调整因素: 51.3(1)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的材料价格必须报请发包人,经发包人认质方可购买,结算给予调整。 (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变更;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一

16、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其他调整因素: (3)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 53、预留金 53.1 本合同预留金: 无 万元。 55、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5.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本款不适用。 设提前竣工奖,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无 元 55.2误期赔偿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 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 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 元。 58、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58.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本款不适用。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

17、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58.2 投标截止日期: 59、支付事项 59.2 约定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约定为: 60、预付款 60.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或合同价款的 10 %,发包人应在开工之日前三天预付工程款。 60.3 预付款低扣办法: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5%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低扣方式: 61、安全生产措施费 61.1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1)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内容及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黑龙江省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为准;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2)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

18、元。61.2(1)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 通用条款61.2款的规定; 其他: (2)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抵扣方式: 62、进度款 62.1 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 以季度为单位;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每月25日由承包人将月支付工程款报告上报监理,监理审后报建设单位,按审后月完成量75%支付工程进度款,月底拨付到位。 64、竣工结算 64.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通用条款64.2款至64.7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通用条款64.2款至64.7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执行通用条款 工程竣工5日上报结算28日结算审核,审核后10日付清工程款,扣留5%质量保证金。 64.8 发包人对

19、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设计变更部分的结算(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约定的签证除外),如有争议,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不影响工程的交付,工期顺延。 65、质量保证金 65.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 约定为 无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其他扣留方式: 无 65.3 质量保证金的利率:无 。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7、合同争议 67.5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 如一切有本工程协议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

20、向法院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诉讼。八、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特别遵循的约定72、工程量的偏差 72.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经建设单位同意签证,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允许,单方增加工程量的部分不允许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各项费率按本省现行有关工程结算规定上限执行。 72.3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九、其他 75、保密要求 75.1 保密信息提供的时间: 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 76、合同份数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

21、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 施工单位提供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76.3 合同副本 陆 份,其中发包人 伍 份,承包人 壹 份。77、补充条款 77.1、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现场签证及施工内业。77.2、施工项目与招、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构成组价相同时,执行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如原投标报价中有类似项目,发包方允许重新组价,发包方允许换算主材。投标报价没有的项目现场发生的工程项目与清单投标综合单价有不符重新组价,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审批后执行。77.3、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及现场签证部分,现场监理、发包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进入结算。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及现场签证部分执行市场综合单价,双方洽商解决。77.4、清单中未包含而实际工程中发生的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的项目,综合单价由双方根据图纸、招标文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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