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宅建筑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私人住宅楼 工程地点:广西xx市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 日历天 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
2、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 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地 址: 地 址
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本部分与国家建设局颁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6版本相同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定义1.40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法规、规范文件。 4、通讯联络4.2 各方通讯地址
4、、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指定资料收发人员:承包人指定资料收发人员:发包人、承包人须更换资料收发人员,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挂号信等)、各方指定人员签收。 5、工程分包5.1 (3) 指定分包工程: / 14、发包人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开工前十天完成 。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接至施工现场红线内,满足施工需要,开工前七天完成 。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5、开工前七天道路开通、可行车,须满足施工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畅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十五天,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开工前五天完成。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两天,由发包人联系市测绘处提供水准点、红线控制点、以规划处校核为准。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收到图纸九天内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费用发包人承担,造成工期受阻,工期顺延;如因承包人责任损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 发
6、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发生时双方另议。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如有发生时,双方另议。 14.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其他特殊说明: 收到承包人书面申请七天内。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1) 提供的时间: 开工前十五日。 (2) 提供的份数: 四套完整图纸。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七天。 15、承包人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9
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发生时另议。 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 17、发包人代表17.1 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2) 发包人对于发包人现场代表就本合同工程签发的一切文件均予以认可。18、监理工程师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18.3 (10)需要发包人批准的
8、其他事项:19、造价工程师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0、承包人代表20.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21、指定分包人21.1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 23、工程担保23.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23.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 支付担保的金额:(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
9、时间,具体为: (3) 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23.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6、不可抗力26.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雨天(按现场签证,若双方有争议,以佛山日报天气标注为准)。 27、保险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项;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27.8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 28、进度计划和报告28.3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每月三号前提交。 29、开工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天内31、工期及工期
10、延误31.1 合同工程工期:( )天。(1)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2)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31.2 工期顺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每迟延一天工期顺延一天,迟延五天以上的,每迟延一天工期顺延两天。31.2 工期顺延(11):遇春节期间工期顺延十五天。 36、质量目标36.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1.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2.7 发
11、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47、工程试车47.1 约定是否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49、竣工验收49.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1)( /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 ),其范围包括: / (2)( /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 ),其范围包括: / 50、质量保修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一年保修。 54、预留金54.1 本合同预留金:( / )万元。55、零星工作项目费5
12、5.1 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应由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若为口头指令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记录两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对承包人记录的认可。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设提前竣工奖,提前交付使用,一次性奖励 元。5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 )元。(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工程造价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
13、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其他调整因素:发包人施工现场签证、施工组织方案措施、0.00以下地质变化、本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它调整。 58、工程量的偏差58.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 58.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 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按专用条款67.5执行。 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61.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则本款不适用。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
14、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1) 固定系数a( )(2) 人工,权重系数b( )(3) 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 )(4) 钢筋,权重系数d( )(5) 其他资源及权重。61.2 投标截止日期: / 62、支付事项62.2 约定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为:( )。63、预付款63.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没有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6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1) 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合同进场后并签发开工报告后的十五个工作天内支付。63.4 预付款低扣办法: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低扣方式: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5、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 )万元。64.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 通用条款64.2款的规定; 其他: 65、进度款65.1 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 以季度为单位;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打桩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10;地下室底板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15%;地下室顶板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10%;0.00以上每完成四层支付一次工程款,每次支付合同总价的4,分七次支付;砌砖、批荡每完
16、成十层支付一次工程款,每次支付合同总价的4,分三次支付;拆除排栅支付合同总价的5;工程结算资料递交给甲方两个月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一年保修期满后,十四天内付清。审核支付时间为收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后七天内。双方应在收到图纸后一个月内协商暂定合同总价。65.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 / )万元。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通用条款67.2款至66.7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通用条款67.2款至66.7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承包人应在承包范围的工程项目完工确认后四十五天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后二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确认,并在
17、三个月内按结算价付至合同总价的95%(每月五号前支付合同总价的5)。如果发包人未能在二个月内确认结算,则发包人应先按承包人递交的结算价在三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每月五号前支付合同总价的5),并在第一次付款后二十八天内完成结算工作。若仍不能完成结算工作,承包人可把工程结算交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则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67.5 工程结算计价方法:地下室基坑挖土、抽水、降水、护壁、打桩等0以下的施工均按施工组织设计、实际现场签证结算;本工程实际工程量按竣工图、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等相关资料计算,套用相关专业的20
18、06年广东省综合定额、计价办法及佛山市相关计价文件等依据税前造价下浮5%进行结算(钢筋、独立费不参与下浮);人工、机械、材料等单价参照施工期间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上的发布价格(如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单价参照广州市同期工程造价信息)。67.8 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68、质量保证金6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 为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其他扣留方式:工程总结算时扣出工程总造价5%,质量保证金完工确认满一年后十四
19、天内支付完毕。 69、合同争议69.4 争议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为:69.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4、保密要求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76、合同份数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 76.3 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其中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20、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担的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负责施工的部位,如属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负责免费维修。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
21、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6、其他项目 按国家有关规定 。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 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 其它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