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粮西单大悦城商铺租赁合同 中粮西单大悦城商铺租赁合同甲 方: 乙 方:签署时间:合同编号:签署地点:中国北京- 31 -JC071021目录第一条定义- 4 -第二条出租商铺- 5 -第三条商铺用途- 5 -第四条租赁期限、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6 -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10 -第六条免租装修期- 11 -第七条商铺装修- 12 -第八条商铺开业- 13 -第九条商铺修缮- 13 -第十条抵押、转租、转让和续租- 15 -第十一条保险- 16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 17 -第十三条经营条款- 19 -第十四条商铺交还- 21 -第十五条双方互相承诺和保证- 22 -第十六条甲方违约责任
2、- 23 -第十七条乙方违约责任- 23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25 -第十九条通知与传达- 25 -第二十条法律适用- 26 -第二十一条税费负担- 26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27 -第二十三条其他- 27 -附件一:该商铺位置示意图- 30 -附件二:西单大悦城该商铺交付标准- 31 -中粮西单大悦城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出租方 :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100032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董事长 电话 :(8610) 传真 :(8610) 承租方 :_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_ 通讯地址 :_
3、 邮政编码 :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 :_ 电话 :_传真 :_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西单大悦城系由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地产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甲方投资建设的西单大悦城商铺事宜订立本中粮西单大悦城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1.1“出租方(或甲方)”本合同的签署一方,即北京新奥西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工作人员等。甲方作为商铺的产权人,除另有明确约定的内容之外,仍有权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
4、业管理公司或西单大悦城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此等物业管理公司行使本合同项下的甲方权利,视为甲方的合同履行行为,乙方对此表示同意并接受。1.2“承租方(或乙方)”指本合同的签署另一方,及/或乙方的继承人、授权代理人、工作人员、佣人、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等。1.3“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本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4“西单大悦城 ”指北京新奥西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商圈开发建设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至西单北大街、南至皮库胡同、西至大木仓南巷、北至大木仓胡同。(用地宗地编号为0206032003
5、)1.5“西单大悦城”总建筑面积约205276平方米。1.6“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1.7“销售额”指乙方在该商铺内及/或西单大悦城从事的任何经营、利用及/或使用该商铺及/或西单大悦城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与该商铺有关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成本、费用和任何形式的折扣和/或优惠(即乙方给予顾客任何折扣或者优惠(包括但不限于赠券、优惠券、折扣券)的,应以商品或服务的原价计入销售额)。1.8“每月基本租金标准”指所在租赁年度的日基本租金标准乘以当月实际天数再乘以该商铺使用面积后得出的当月基本租金标准。1.9“租赁保证金”指乙
6、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或其他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1.10“物业管理费”指西单大悦城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西单大悦城的正常运作,而对西单大悦城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用冷热水费等费用。物业管理费包括西单大悦城正常营业时间内提供给该商铺的空调冷热水费。1.11“起租日(或计租日)”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如此时西单大悦城尚未对外营业,则起租日为西单大悦城对外营业(含试营业)之日。】1.12“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元”指人民币元,
7、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1.14“”指千分之一。1.15“日”指日历日。 1.16“工作日”指除公共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历日。第二条 出租商铺2.1 甲方将座落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悦城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该编号为暂定编号)出租给乙方使用。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3 该商铺的使用面积约为 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由甲方委托国家认证的测绘机构测量得出。在确定实际使用面积之前,所有根据使用面积计算的金额,例如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和其它费用应暂按照上述使用面积
8、确定。在确定实际使用面积之后,如乙方此前存在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情况,则该部分多缴纳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直接结转为乙方应支付的下一期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一部分(不计利息);若乙方此前存在少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情况,则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应将该部分少缴纳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及相关单位。 2.4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与西单大悦城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西单大悦城中的公共部分(仅供部分或个别商铺使用的公共部分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及西单大悦城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第
9、三条 商铺用途3.1 该商铺只供乙方以 商号/名称经营_品牌(类别: )之用途,经营项目包括: ;经确定的商号/名称、品牌、类别、经营项目,有任何变更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3.2 甲方已经必要程序,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西单大悦城所占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西单大悦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面 积:16072.69平方米(土地面积)使用年限:规划用途:综合商业3.3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4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
10、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等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3.5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西单大悦城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3.6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7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需确保其对于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持续具有合法的权利或相应合法授权,
11、并在签署本合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合法性证明文件、商品代理权证明文件等。如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丧失或无法具有相应合法权利或授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乙方逾期仍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乙方侵犯第三方任何权利或造成任何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8 租赁期间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关于西单大悦城运营管理、服务等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租赁期限、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租赁期限为 个租赁年度,自起租日开始起算,至次年当日的前一日为第一租赁年度届满日,以后每个租赁年度均
12、按此顺延及计算,直至租赁期限届满。4.2 租金4.2.1 乙方应以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营业额提成方式支付每月租金,两种中以高者为准。营业额提成数额将以每月销售额(税前)为基数并乘以营业额提成扣率计算得出。1) 第1个租赁年度,日基本租金为 元/日/平方米,营业额提成扣率为 %。2) 第4.2.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物业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4.2.3 乙方应自起租日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该商铺的租金。 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前10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支付。 首月基本租金根据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
13、数(自该商铺起租日起至该月月底)计算。 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根据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一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计算。4.2.4 甲方每月第15日前须依据本合同第4.2.1条约定的营业额提成计算方式结算上月营业额提成。如计算出的提成数额少于上月基本租金的,则上月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准;如计算出来的上月提成数额多于上月基本租金的,则上月租金以提成数额为准;乙方应于每月第15日(如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补足上月提成数额多于上月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项。 4.2.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年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该商铺的会计报表。甲方有权对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复核与销售额有关
14、的文件、记录和帐簿,并进行审计。同时,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保留对乙方查账的权利及采取其他监督、检查措施核实确认乙方销售额的权利,乙方应履行相应的配合协助义务。4.3 租赁保证金及诚意金4.3.1 乙方租赁保证金数额相当于3个月的月基本租金(此处的月基本租金(第一个租赁年度的日基本租金标准365天该商铺使用面积)12个月、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或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4.3.2 租赁诚意金_元,乙方已经在签署租赁意向书后向甲方交纳,该笔款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转作乙方第一期租赁保证金。第二期租赁保证金_元,由乙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
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该商铺的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该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则该超出部分的数额直接结转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下一期相应租金及相应费用的一部分(不计利息);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的部分。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用、违约金及其他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的,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行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但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同时行使的任何其他权
16、利或补救方法)。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书面通告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如在租赁期限内,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4.3.3 双方同意,甲方亦有权不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赁期限内任何时间乙方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4.3.4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变更或注销注册地址)清理完
17、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其他索赔,且甲方代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4.4 物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4.4.1 自起租日起,乙方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该商铺使用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8元。租赁期间,甲方或西单大悦城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和管理成本适当调整西单大悦城的物业管理费,每次调整前,甲方或西单大悦城物业管理公司须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该商铺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幅度按西单大悦城物业管理费调整幅度办理。 4.4.2 首月物业管理费于起租日前10日与租金一并支付,其余月份物业管理费于每月第1
18、个工作日与租金一并支付。首月物业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起租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物业管理费(即每月物业管理费标准除以当月天数的数额,下同)计算。最后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一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乘以日物业管理费计算。4.4.3 物业管理费包括空调用冷热水费,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日上午1000时起至晚上1000时止。如乙方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4.4.4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免租装修期内,乙方应交纳的装修管理费按(该商铺使用面积免租装修期天数日装修管理费标准)计算得出,日装修管理费的标准为0.8元/日
19、/平方米。4.5 推广费4.5.1 甲方将不时为西单大悦城整体项目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广费。4.5.2 自起租日起,乙方应交纳推广费。推广费按该商铺使用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和管理成本适当调整西单大悦城推广费,每次调整前,甲方须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推广费的调整幅度按西单大悦城推广费调整幅度办理。4.5.3 首月推广费于起租日前10日与租金一并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与租金一并支付。首月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起租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推广费(即当月推广费标准
20、除以当月天数的数额,下同)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一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乘以日推广费计算。4.5.4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西单大悦城内且该商铺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提交活动方案并征得甲方及或西单大悦城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及或西单大悦城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必要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4.6 银行卡刷卡终端押金4.6.1 乙方同意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银行卡刷卡终端设备,并接受其相关规定,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支付押金。4.6.2 乙方需交纳银行卡刷卡终端押金人民币2000元/台,于银行卡刷卡终端领取时交纳(最晚不应迟于该商铺预计开业日前
21、10个工作日)。4.7 其他费用4.7.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4.7.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或西单大悦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4.8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证,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的款项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应发票(如有)。 甲方的银行
22、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就交纳的租金和其它款项。4.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4.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第五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5.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当于该日期前交付该商铺,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而乙
23、方应当按照甲方另行通知的交付要求验收并接收该商铺。5.2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受义务立即完成。5.3 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为商铺交付日。5.4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双方确认的该商铺交付条件为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的标准。5.5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提供租户装修手册,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5.6 乙方验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如果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应当于验收当日书面通知甲方,
24、并由甲方负责进行相应的修复或整改。但是需特别明确的是,乙方提出的问题均应当在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交付条件范围之内,而且应当清楚、准确、合理,并符合中国现行的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对甲方而言具备可行性。否则,视为该问题不存在或相关的标准已经达到。5.7 该商铺交付条件基本具备,前款所述的缺陷仅为少量收尾工程,并不影响乙方装修的,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该商铺并签署交接凭据;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有必要修复的地方开始进行修复。5.8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甲方通知的交付日3日内与甲方办理完毕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甲方通知的交付日
25、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且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了该商铺的交付,并且该商铺完全符合附件二约定的交付条件;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视为实际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装修管理费等。5.9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甲方通知的交付日七日仍未办理完毕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10 由于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交付的,甲方有权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的交付日期相应顺延。5.1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甲方延迟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的规定。第六条 免租装修期6.1 乙方有_日的免租
26、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日之次日起算。6.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租金,但仍需承担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运输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乙方应于商铺交付日全额支付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装修垃圾运输费。6.3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6.4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免租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同时,双方确认,甲方提供的免租装修期是基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乙方的优惠。在租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解
27、除本合同的,则乙方不享受免租装修期的免租金优惠,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租赁年度的租金标准向甲方补交该期间的全部租金。6.5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乙方装修完毕,且经甲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及剩余的装修管理费(如有)。6.6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15日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6.7 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仍然只需于
28、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6.8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未能完成装修的,乙方可继续装修并达到该商铺的开业条件,但前述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在此延长的期间内,西单大悦城未对外营业(含试营业)的,乙方须按月继续支付装修管理费、水电等能源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如在此延长的期间内,西单大悦城已对外营业(含试营业)的,无论乙方是否已经装修完成及/或该商铺是否已具备开业条件,乙方除继续支付装修管理费、水电等能源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外,还须自西单大悦城对外营业(含试营业)之日向甲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6.9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30日仍未能完成装修的,
29、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租赁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出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6.10 若因甲方和西单大悦城物业管理公司的原因,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未能进行装修或乙方免租装修期不足的,乙方的免租装修期应相应的予以延长。第七条 商铺装修7.1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施或改建,必须:7.1.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
30、料的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并得到甲方书面审核通过意见;7.1.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7.1.3 向甲方提交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供甲方进行审查,并由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报批文件,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乙方须支付一切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7.1.4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空调、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西单大悦城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
31、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7.2 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租户装修手册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7.3 在没有获得甲方或西单大悦城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特别不得:7.3.1 在该商铺或西单大悦城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7.3.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7.3.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7.3.4 在该商铺的门
32、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也不得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7.3.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7.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北京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7.5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割、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证西单大悦城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给西单大悦城其
33、他商铺的使用人、租客造成滋扰。乙方应服从甲方和西单大悦城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及管理。7.6 在免租装修期内,甲方因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7.7 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的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7.8 双方确认,甲方审批或审查乙方的各种报告、文件、方案、资料、申请等不会在任何方面增加甲方的义务或责任,同时,也不会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
34、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以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7.9 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或西单大悦城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如因此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双方应就本合同履行事宜另行协商确定,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7.10 乙方在该商铺装修期间,如甲方的承包商同时进行施工或其他相关工作,双方均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7.11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
35、对商铺进行再次装修的,依本条的相关约定办理,但不再享受免缴租金的优惠。第八条 商铺开业8.1 装修期内,乙方应完成该商铺的装修和必要的准备工作。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核准后可开始营业。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开业。8.2 如乙方已经完成了开业准备具备开业条件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认为乙方的开业符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安排的,可以同意乙方提前开业。8.3 因乙方未能在免租装修期届满后30日内完成装饰装修工程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商铺无法通过二次装修验收或单项验收,导致西单大悦城 开业受到延误的,则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相关损失。第九条 商铺修缮9.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
36、,该商铺内由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及该商铺的内部结构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开始 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代为修理。有关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9.2 租赁期间,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承担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由甲方代为维
37、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9.3 租赁期间,甲方或西单大悦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9.4 租赁期间,甲方应自行或敦促西单大悦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尽最大努力保证大悦城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它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9.5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系统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9.6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须事
38、先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处理该等紧急事态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9.7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是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或/及西单大悦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9.7.1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西单大悦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9.7.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西单大悦城的物业管理
39、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9.7.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西单大悦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9.8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9.9 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商铺任何部位以及水、电、燃气、空调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9.10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商铺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给乙方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失的,甲
40、方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9.11 乙方应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关于该商铺的日常使用及修缮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条 抵押、转租、转让和续租10.1 甲方声明,本合同签署时,西单大悦城包括该商铺已经设置抵押。10.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分租、共用、委任、将业务承包给第三人或特许第三方经营或管理该商铺的全部或部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在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的转租、共用及合用等行为时,乙方也不得因转让、转租、公用和合用等行为而减免乙方应承担的
41、本合同的义务。10.3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10.4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10.5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商铺,如乙方因转租行为而获取收益,则甲方有权分享不少于该收益的50%。10.6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双方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6.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6.1 乙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10.6.2 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10.6.3 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商铺的使用人发生变更。10.7 本合同租赁期
42、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如租赁期限超过3年(含3年),则为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续租的租金标准及条件由甲方根据当时市场条件另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本合同自租赁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自行终止。但是,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的前提是,乙方不存在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况,或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了全部违约责任,且乙方违约行为未影响本合同继续执行。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10.8 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协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
43、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3个月内(或6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10.9 甲方有权将该商铺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无需乙方的批准或同意,但甲方需将该商铺已出租给乙方的事实披露给受让人,并保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权利。10.10 在甲方将该商铺向第三方转让后,如根据实际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或该第三方的要求出具确认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第三方缴纳租金等费用的确认函或与甲方、第三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给予确认。10.11 乙方承诺放弃其在租赁期间对该商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乙方的该项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
44、日生效,并不得撤销。第十一条 保险11.1 乙方应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乙方开始营业之日(含试营业)止。乙方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保险额度等应符合甲方的要求。11.2 乙方应当于其开业(含试营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前述保险责任期间不得间断),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1.3 乙方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在保险单中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且具有交叉责任条款。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应符合以下列明的要求:11.3.1 商铺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总保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11.3.2 商铺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