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 H I N A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F I F T H E N G I N E E R I N G B U R E A U C O.,L T D.汇报人:吴仁杰 v 主要内容解读1.总 则2.基本规定3.建筑总平面布局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5.建筑结构耐火6.建筑构造与装修7.安全疏散与避难措施8.消防设施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10.电气11.建筑施工12.使用和维护 共12章,241条1总 则 v 1总则n 制定目的 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n 适用范
2、围 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v 1总则 规范适用范围:各类地上和地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各类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公路隧道工程的人民防空工程、加油加气加氢站,管廊或共同沟及电缆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与设施、各类生产装置塔和筒仓等构筑物。不包括可燃气体和液体的储罐和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核电工程及其建筑、军事建筑和工程、矿山工程、炸药和烟火爆竹等火工品建筑和工程。v 1总则n 城镇规划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
3、独立的安全地带 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v 1总则n 既有建筑改造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n 举例一一安全疏散p 目标:建筑内应具有足够的安全疏散设施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p 功能要求:建筑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确保发生火灾时,建筑内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安全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v 1总则p 性能要求:1)应有足够的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每个房
4、间均应有与该房间使用人数相适应的疏散出口;2)建筑的安全出口宽度应与建筑内使用人数相适应,并考虑疏散人流的宽度 和疏散速度,避免人员疏散过程中在安全出口发生拥挤、堵塞;3)建筑内的疏散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均应与其所在场所相适应:4)安全疏散距离应与建筑内的人员行动能力相适应,确保人员疏散所用时间满足安全疏散所允许的限度;5)疏散设施应满足相应的防火要求,不会使人员在疏散过程中受到火灾烟气或热的危害。2基本规定 v 2节 25条l 明确了各类建筑防火设防标准的确定原则l 规定了建筑防火的目标和主要子系统的功能要求l 规定了建筑防爆的基本性能要求l 规定了建筑中消防救援设施的基本设置要求v 2.
5、1目标与功能n 防火原则 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n 防火目标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v 2.1目标与功能n 功能要求 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v 2.2消防救
6、援设施n 类型 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消防救援口 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消防电梯 直升机停机坪、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消防水泵接合器 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v 2.2消防救援设施n 设置原则 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l本规范规定的“埋深”是指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v 2.2消防救援设施n 消防救援口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
7、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l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v 2.2消防救援设施n 消防救援口l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l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l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窗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4米v 2.2消防救援设施n 应急排烟排热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
8、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v 2.2消防救援设施n 应急排烟排热l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的丙类厂房;l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的丙类仓库;l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l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l
9、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v 2.2消防救援设施n 消防电梯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l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l2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v 2.2消防救援设施n 消防电梯l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l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l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l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0、室)n 消防专用通道 埋深大于15m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v 2.2消防救援设施n 消防电梯前室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l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l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l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
11、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2.2消防救援设施n 消防电梯功能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3建筑总平面布局 v 3节 16条l 规定了各类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原则和高火灾危险性建筑的防火间距。l 将重要公共建筑统一归入人员密集场所。l 规定了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的基本要求。v 3.1 一般规
12、定n 布局原则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v 3.1 一般规定n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v 3.2 工业建筑防火间距n 甲、乙类厂房仓库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13、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v 3.3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n 超高层民用建筑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l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l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
14、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l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l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v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n 消防车道 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l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l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
15、类仓库;l3 飞机库。v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n 消防车道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v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n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l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
16、的要求;l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l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l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v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l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l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l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
17、空高压电线。v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n 登高操作场地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l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l2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l3场地的大小和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4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v 4节 39条 1.规定了建筑内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和目标。2.规定了在建筑内划分防火分区的
18、基本原则,明确了部分建筑中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调整了仓库的防火分区划分要求。3.明确了应与相邻区域分隔的重点场所,明确了部分场所的允许设置楼层位置。4.规定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的布置与防火分隔要求。v 4.1 一般规定 n 布置原则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的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的生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v 4.1 一般规定 n 防火分区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
19、灾、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2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v 4.1 一般规定 n 防火分区3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4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
20、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v 4.1 一般规定 n 防火分隔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1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v 4.1 一般规定 n 锅炉、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用房 燃油
21、或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当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当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2 设备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 设备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v 4.1 一般规定 n 锅炉、柴油发电机用房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
22、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v 4.1 一般规定 n 锅炉、柴油发电机用房2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
23、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v 4.1 一般规定 n 变压器室 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等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2 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3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v 4.1 一般规定 n 消防水泵房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4、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4 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C。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措施。v 4.1 一般规定 n 消防控制室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
25、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 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 4 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6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措施。v 4.2 工业建筑 n 甲乙类场所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l1 甲、乙类生产场所;l2 甲、乙类仓库;l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l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品库。v 4.2 工业建筑 n 厂房辅助用房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26、定:l1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l2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l3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v 4.2 工业建筑 n 仓库辅助用房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
27、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v 4.2 工业建筑 n 仓 库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甲、乙类仓库,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中间仓库:是指为了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中取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或暂存成品的场所v 4.2 工业建筑 n 变配电站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
28、、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v 4.3 民用建筑 附属库房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v 4.3 民用建筑 n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
29、分隔;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v 4.3 民用建筑 n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l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l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l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v 4.3 民用建筑 n 营业厅展览厅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
30、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l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层;l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l3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v 4.3 民用建筑 n 儿童活动场所除小学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l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l 2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l 3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l 4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托育机构和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学校的教学用房和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v 4.3 民用建筑 n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l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l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l3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l4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和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等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谢 谢 聆 听!敬 请 指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