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消防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3 厂房和仓库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3.3.8 条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 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3.6
2、.8 条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5 民用建筑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5.3.2 条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 其防火分区 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 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 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 计算; 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 应符合下列 规定: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
3、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 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采用 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 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5.4.12 条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
4、 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 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9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 (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 燃气锅炉, 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 比值)不小于 O.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 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5、.00h 的防火隔 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 , 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 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 火隔墙。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
6、规模相适应的灭火 设施, 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规定。油浸 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9 章的规定。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5.4.13 条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
7、.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 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 ,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 应设置甲 级防火门。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5.4.15 条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
8、切断阀;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70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5.4.17 条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5.5.23 条5.5.23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7
9、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 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5.5.24 条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 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6 建筑构造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6.2.7 条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 房、变配电室等,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10、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6.2.9 条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 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 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坡道等竖向井道, 应分别独立设置。井 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OOh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 料或防火封墙材
11、料封墙。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墙。718 消防设施的设置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8.1.7 条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 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晌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 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8.4.1 条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 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 占地面 积大于 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卷烟仓库;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展览、财贸 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 店;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 每座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重要的档案馆;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 和防灾等指挥调
13、度建筑;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 过 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不少于 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9 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 或吊顶内;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 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 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4、;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营业厅;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 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水炮 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8.4.3 条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72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9.3.9 条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
15、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9.3.16 条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 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 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 装置, 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 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 h 确定;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 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定。10 电气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16、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0.1.1 条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0.1.2 条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 液体储罐(区);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5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 座位数超过 30
17、00 个的体育馆, 任一层建 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 贸金融建筑,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0.1.5 条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 不应小于 15h;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 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不应少于 10h;73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条
18、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0.1.6 条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 断时, 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 备的要求。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0.1.8 条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 梯等的供电, 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0.1.10 条10.1.10
19、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金属 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 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当采用矿物绝缘 类不燃性电缆时, 可直接明敷。2 暗敷时, 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0.2.1 条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 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0、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 的规定。35kV 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 200m3 或总容积大于 1000m3 液化石油 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表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74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0.2.4 条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 其引入 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 60W 的白炽灯、卤 钨灯、高压钠
21、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 不应直接 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0.3.1 条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 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避难层(间);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 人员密集的场所;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
22、道。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0.3.2 条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疏散走道, 不应低于 1.0lx。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 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不应低于 10.0lx。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 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不应低于 10.0 1x 。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0.3.3 条10.3
2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 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 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11 木结构建筑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1.0.9 条11.0.9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 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 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7512 城市交通隧道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2.5.1 条12.5.1 一、二类隧道的
24、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 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的 12.5.4 条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 置 10kV 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OOh 的防火分隔体与其 他区域分隔。7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的 5.1.3 条5.1.3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2 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25、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选用快速晌应喷头 ;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的 5.3.1 条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 壁应采用不燃材料, 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 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条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的 5.3.2 条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墙材料进行分隔, 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横幅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 火门。9 电气条文
2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的 9.0.7 条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1 I 类汽车库、修车库 ;2 II 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 III 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 机械式汽车库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7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的 3.1.10 条3.1.10 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7、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 条第 3 款的规定;2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 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3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 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4 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24 条的规定。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的 4.1.6 条4.1.6 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 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二 层有中庭相通时, 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超过本 规
28、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防 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的 4.3.3 条4.3.3 本规范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燃 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 当其 他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通 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676 条
29、的规定。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的 4.3.4 条4.3.4 通过防火墙或设置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 将通过处的空隙紧密填塞。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的 4.4.2 条4.4.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实需要 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 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 火门;782 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4 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
30、火门的要求; 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5 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8 电气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的 8.1.2 条8.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 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 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做备用电源时, 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并能在 30s 内供电。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的 8.1.5 条8.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 且保护
31、层厚 度不应小于 30mm;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敷设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内, 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 施;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的 8.1.6 条8.1.6 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置有明显标志。条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的 8.2.6 条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 源。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79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4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要求条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 的
32、4.1.1 条4.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5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 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 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条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 的 4.2.1 条4.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通信接口:1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系统通信接口 ;2 政府相关部门的系统通信接口 ;3 灭火救援有关单位通信接口 ;条
33、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 的 4.2.2 条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接收报警通信接口 :1 公网报警电话通信接口 ;条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 的 4.3.1 条4.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同时对 2 起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 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 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5 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6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同时受理 2 起
34、以上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 危险化学晶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7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超过 45s 。条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 的 4.4.3 条4.4.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4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 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 ;805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 备接
35、警 ;5 子系统功能及其设计要求条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 的 5.11.1 条5.1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电话呼入线路 :1 与城市公用电话网相连的语音通信线路 ;条文: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 的 5.11.2 条5.11.2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应具有下列火警调度专用通信线路 : 3 连通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语音、数据通信线路 ;4 连通供水、供电、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 关单位的语音通信线路。8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7 系统验收条文:城市消
36、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 的 7.1.1 条7.1.1 远程监控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前接入测试联网用户数 量不应少于 5 个,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8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3 系统设计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的 3.2.4 条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 不应小于 1.5h。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37、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 1.0h。3 其他建筑, 不应少于 0.5h。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 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 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 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 1.5h。5 本条第 1 款第 4 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 3.6.6 条的规定设计时, 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 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 1 款第 5 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
38、018 的 3.3.1 条3.3.1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 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 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 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 列规定:1 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 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 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 灯具供电。2 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 配电后为灯具供电,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 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动 蓄电池供电。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的 3.3.2 条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4 施工条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的 4.1.4 条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