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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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与GB50116-98的区别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一、总则1. 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原 防止)和

2、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原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1. O.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原 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 O.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原 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

3、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2.0.7 联动控制信号control signal to start &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2.0.8 联动反馈信号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E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2.0.9 联动触发信号

4、 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三、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

5、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于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 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 的余量。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5、规定 “3.1.7 高

6、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6、规定 “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 “3.1.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

7、报警系统。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

8、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

9、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 条的规定。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增加电缆隧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列车的报警区域划分规定。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

10、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2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 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4 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规定“3.3.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原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调整单独

11、划分探测区域的场所3.3.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闻、防烟楼梯间。(调整)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调整)3 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调整)4 建筑物闷顶、夹层。3.4消防控制室1、强制规定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2、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设置中增加了图形显示装置。3、(新增)强制规定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4、规定“3

12、.4.3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5、规定“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调整)6、(新增)规定“3.4.8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四、消防联动控制设计4.1一般规定新增消防联动控制的电压、特性、延时、逻辑关系等规定: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4.1.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13、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4.1.5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细化各消防联动系统的控制要求的详细规定。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4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5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6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7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4.8火灾警报和

14、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10相关联动控制设计五、系统统计5.1一般规定增加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复合式火灾探测器设置相关规定。5.1.1 4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新增)5 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调整)6 应根据保护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燃烧材料的分析,以及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等选择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火灾探测器。(调整)7 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个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判断火灾功

15、能的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新增)5.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1、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场合中增加列车、车库等区域;取消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2、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场合中增加高海拔地区,取消可能产生黑烟的场合。3、感温火灾探测器选用场合中增加“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4、增加图像型探测器选用规定。5.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或 图像型火焰探测器: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2液体燃烧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5、细化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选用规定。5.2.10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1烟不容易对流或

16、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2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场所;3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6、增加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规定。5.2.11 污物较多且必须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选择间断吸气的点型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具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5.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1、增加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合规定。5.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1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2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3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4固定探测器的建筑结构由于振动等原因会产生较大位移的场所。2、增加线型

17、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选用规定。5.3.3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1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4 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场所。5.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增加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用规定:5.4.1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1、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2、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3、低温场所;4、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5、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6、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5.4.2灰尘比较大的场所,不应选择没有过

18、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六、系统设备的设置6.1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取消集中控制器和区域控制器之说。6.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1、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中对不同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作了详细的规定。2、火灾探测器数量计算公式修正系数K的取值改为按照建筑所能容纳人员的数量来进行计算。6.2.2 -4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N=SKA (6.2.2)式中 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m2);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 K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70.8;容纳人

19、数在2000人至10000人之间的公共场所宜取0.80.9,容纳人数在500人至2000人之间的公共场所宜取0.91.0,其他场所可取1.0。3、对一氧化碳、火焰探测器和图像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作了详细的规定。6.2.14 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考虑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及最大探测距离,避免出现探测死角,可以通过选择探测距离长、火灾报警响应时间短的火焰探测器,提高保护面积要求和报警时间要求;2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内不应存在遮挡物;3 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4 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6.2.

20、15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 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3 探测器应设置在固定结构上;4 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探测器均能正确响应。6.2.16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

21、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2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m1.5m;3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4 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有联动要求时,宜采用两只不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组合; 5 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6.2.17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以超

22、过16m;采样管网安装高度超过16m时,灵敏度可调的探测器必须设置为高灵敏度,且应减小采样管长度、减少采样孔数量; 2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3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100,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4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5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6有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应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7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

23、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8采样管网应按经过确认的设计软件或方法进行设计;9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故障信号等信息应传给火灾报警控制器,涉及消防联动控制时,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还应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6.2.18感烟火灾探测器在隔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在1530范围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4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5 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

24、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在3070%范围内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6.4区域显示器的设置新增区域显示器相关设置规定。6.4.1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6.4.2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6.5火灾警报器的设置1、增加火灾光警报器的具体安装场合要求。2、将火灾警报器的安装高度调整至2.2米以上。6.5.1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

25、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6.5.3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1、取消不同系统形式设计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要求。2、取消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的要求。模块的设置6.8.1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严禁将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6.8.2 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6.8.3 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明显的标识。七、住

26、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新增住宅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相关规定。八、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新增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计相关规定。九、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新增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十、系统供电10.1一般规定1、新增消防应急电源的功率、供电时间的相关规定。10.1.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2、新增消防用电设备的设置要求。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十一、布线11.1一般规定1、

27、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电压等级要求的变动,增加了要求。11.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2、新规范增加1.3、1.4、1.5内容: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1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地(水)下隧道或湿度大于90%的场所时,线路及接线处应做防水处理。11.1.5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线通信模块的

28、设置间距不应大于额定通信距离的75;2无线通信模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且应有明显标识。11.2室内布线1、对塑料管的要求表述变为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增加可挠(金属)电气导管。11.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2、增加电线电缆的强制性要求。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3、对线路明敷要求的改变。11.2.3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

29、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明敷。4、明确不同电压等级线缆的布线问题。11.2.5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5、明确不同防火分区线缆的布线问题。11.2.6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6、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负极线颜色由原来的单一蓝色增加了黑色。11.2.8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

30、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7、取消接线端子箱内端子、传输网络系统接线相关规定。十二、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十三、附录1、增加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表,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2、增加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分类标准。3、新规范将“宜”和“可”进行区分介绍。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4、引用规范: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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