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岗位知识(权重三、岗位知识(权重0.40)岗位知识权重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0.05熟悉劳动定额的基本知识0.05熟悉劳动力需求计划编制方法0.05掌握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的基本知识0.08掌握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 0.08熟悉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0.03掌握劳务纠纷常见形式、调解程序和方法0.04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知识0.02合计0.40(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权重权重0.05)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农民工
2、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处理程序(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权重权重0.05)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处理程序(一)劳务用工基本规定1.对劳务人员的规定2.对劳务企业的规定(一)劳务用工基本规定1.对劳务人员的规定(1)年龄和身体条件年龄:从事建筑业劳动的务工人员:十六周岁以上,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繁重体力
3、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条件: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慢性肝炎、癫痛(羊角风)等症的人不宜从事建筑业的工作。年龄年龄性质性质16周岁以下如用工,为童工16-18周岁之间如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未成年工18周岁及以上成年人(2)务工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的岗位知识1)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2)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常识培训 3)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4)职业道德和城市生活常识培训(3)职业资格证书2.对劳务企业的规定(1)资质要求 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劳务企业应办理工商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根据原建设部 2007 年建筑业企
4、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具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符合资质许可的规定范围;3)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建【2001】82 号),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划分 13 类(2)政策管理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建筑企业用工的相关规定,各地区不大相同)1)建立“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的证明材料。2)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3)劳务企业施工队长应当具有公司法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任命证书。此外,还需严格执行各省市有关规定。4)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岗位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5)劳务员应
5、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劳务员岗位证书,并应当取得年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同时,劳务企业应符合施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相关备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3)人员要求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应100%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管理岗位证书;一般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劳务普工等注册人员必须 100%持有相应工种的岗位证书;对于劳务分包工程队伍人数超过50 人的,其中中级工比例不低于40%、高级工比例不得低于5%。(北京市相关规定)通用标准可以查看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二)建筑劳务企业上岗证书的规定及种类1.
6、持证上岗的制度规定(1)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注册人数的8%,且应 100%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管理岗位证书。(2)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标准u1)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书。u2)百人以上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劳务员,不足百人的可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劳务员必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3)一般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劳务普工注册人员必须100%持有相应工种的岗 位证书。(4)劳务分包工程队伍中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均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二)建筑劳务企业上岗证书的规定及种类2.岗位证书的种类(1)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xx 岗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2)
7、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技术工人、普工须持 XX 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XX 工种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安监局颁发的XX 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建筑行业起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XX 工种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XX工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权重权重0.05)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建
8、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处理程序(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1.建筑业企业的概念原建设部 159 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2.建筑企业的分类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可以
9、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工程分包规定十分严格,对劳务作业分包的规定则十分宽松,导致许多施工承包企业都变相把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劳务作业的名义,或者把专业工程以劳务作业的名义进行分包。因此,区分“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在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区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关键有两点:(1)区分工程施工与劳务作业。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将劳
10、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产品的过程”,而且承包人要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负责,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包技术、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劳务工作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施工的劳动”,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的仅仅是劳务,不负责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对其劳务质量、安全及工期负责。如果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约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那就是名为“劳务作业分包”,实为“专业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2)区分专业工程与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部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已有规定,如上已述。可以分包的“劳务作业”,建设部在建
11、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也有规定,共有13种。只有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属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13种劳务作业,才属于劳务作业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专业工程”,那就属于名为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实为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4.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和审批根据建设部 159 号令第九条中关于资质许可规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
12、列一级资质;(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 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 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 料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
13、,公示时间为10 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 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固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 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
14、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 下属一层组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
15、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三)建筑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
16、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 期届满 60 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 延续 5 年。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17、起 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 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熟悉与本岗
18、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权重权重0.05)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处理程序(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1.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2)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2.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一般规定(1)基本概念 农民工:(农民合同制工人)指的是从农 民中率先分化出来的、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的经济联系
19、、但从事非农生产和经营、并以工资收入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也就是说,农民工指的是没有城市户口,而在城市就业和工作的并以农村户籍为标志的农村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涵义: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仍然保留着农村户籍。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工作,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其劳动收入主要是依靠非农产业的工资性收入。职业上而言,农民工已经是工人。农民工是农村 进城务工经商的人员,即农民工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2)农民工权益 指的是国家宪 法和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处在各种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农民工,在城镇企业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
20、有关的权利,还包括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相应的权益。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权利: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两类。,基本生存权包括劳动就业权、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同工同酬权、劳动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自由迁徙居住权、参与团体组织权、土地承包权及社会救助权等;发展权包括受教育培训权、子女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民主政治参与权、文化身心发展权及社会保险权等。另外,农民工合法权益也可界定为经济性权益、社会性权益和政治性权益,主要包括 下面几种类型的权益: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 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子女受教育权益、自由迁徙居住权益、民主政治权益。(
21、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4)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种类有: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
22、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4)相关法条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 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 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4)相关法条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
23、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
24、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权重权重0.05)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劳务用工、持证上岗基本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的相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处理程序(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1.工伤与伤亡 类、认定及工伤保险(1)工伤与伤亡事故分类 1)工伤的概念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
25、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将工伤认定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 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2)伤亡事故分类事故类别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胡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伤害程度分类A.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26、105 日的失能伤害。B.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日的失能伤害。C.死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A.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B.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C.死亡事故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2人的事故。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3 人以上的事故(含 3 人)。(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2)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 1)工伤认定概念: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依法作出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决定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获得工 伤赔偿的前提,经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才可以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获得工伤赔偿。工伤的
27、类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1.职工上下班途中被人打伤是否属于工伤?不属于工伤。因为上下班途中只有发生符合法律规定的交
28、通事故,才属于工伤。2.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机动车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011年1月1日之后属于工伤,因为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限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3.职工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走出菜场时不幸遭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属于工伤。虽然职工下班后到某市场买菜,但这只是顺便的行为,职工的主要行为还是在下班途中,符合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的法律规定,属于工伤。(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4.职工在下班之后,沿着回家路线走了20分钟后拐到朋友家吃饭,一个小时后从朋友家出来,在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属于工伤。虽然职工也是在下班后到朋友家吃饭的,但职工的行为明显已有下班行
29、为转化为了私人行为。此时,职工从朋友家吃饭后回家时遭遇机动车事故的,已不符合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的法律规定,不属于工伤。(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十四、十五规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典型案例一:某化工机械厂起重工(天车司机)郭某,201
30、1年5月31日下午上班时,在车间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造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郭某及其家属要求按照或比照工伤处理,厂方不同意,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请问,郭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案例点评:郭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条件,但经抢救后,其结果是瘫痪,显然不属于工伤。(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典型案例二:2011年10月,某外资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某在加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死亡。郑某家属与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郑某是过劳死,应属工伤;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拒绝。请问郑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案例点评:郑某也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结果也符合死亡的结果
31、,但死亡时间是在经抢放后50多天,显然超出了48小时的范围,不属于工伤。(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典型案例三:2011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自动化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一部职工李某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同班张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钢铁公司制氧项目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直作业。工作中李某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故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请问,李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案例点评:李某完全符合这一条的规定,属于工伤。(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典型案例四:某铁路局的一乘务人员张某,在从青岛到深圳的一趟旅游列车上执行公务,其家属也乘坐该趟列车。该列车10
32、天一往返,在深圳停车期间,该乘务人员陪同其家属去深圳的一朋友处,在朋友家期间,因心脏病突发猝死。请问该来务员张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案例点评:列车乘务人员张某的工作场所主要就是在列车上,工作时间也主要是列车在行驶途中的时间,但张某心脏病突发猝死,既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定的条件。(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典型案例:2010年9月,一辆公交车发生自燃,正在休假外出的小淳路过看到后,急忙从自驾车的后备厢中拿出灭火器,协助公交车司机和过往群众一起扑救,由于火势较大,公交车全部烧毁,所幸乘客全部逃生。小淳在救火过程中手臂被严重烧伤,经治疗康复以后,小淳向所在单位提出享受工
33、伤待遇的申请,但是单位负责人以小浮正在休假,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的伤为由,不同意小淳申请工伤。双方争执不下,罗某向劳动部门投诉。案例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可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抢险救灾情形进行的工伤认定,不受工作时间、地点限制。在本次事件中,小浮在休假期间因抢救公共利益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典型案例:赵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司机,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下班后,在饭店正同朋友一起喝酒的赵某接到经理贾某的电话,称公司有批发往上海的重要货物妥紧急运往码头装船,要赵某赶紧开车到公司来装货,务必要在晚上8点之前发出。赵某
34、遂辞别朋友立即赶往公司,装完货后已经快八点了,为了赶时间,赵某驾车一路狂奔。在过一个路口时因与一辆面包车争道抢行相撞翻车赵某受重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系醉酒驾驶,且系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在超速状态下争道抢行,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赵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公司人事经理认为,醉酒驾驶不能认定工伤,故不予申请。赵某辩解其醉酒驾驶完全是因公司未提前通知而临时安排工作造成的,装完货物出发前公司也知道自己喝了酒,但并未阻止。自己超载、超速行驶也完全是顾及公司利益而赶时间造成的,且公司运货向来是超载的,这些完全是公司造成的,他要求按照工伤待遇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请问,赵某的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案例
35、点评:工伤的含义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伤害,但即使符合工伤含义,如果职工存在排除工伤的情形,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案例中,赵某醉酒驾驶的事实已被公安机关证实,显然也符合了不得被认定工伤的条件。(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条件。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 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 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 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
36、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 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uA.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uB.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主作的;uC.在生产工
37、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uD.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 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uE.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uF.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uG.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uH.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uI.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工伤认定所需的材
38、料(工伤认定方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因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内:(a)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 判决书;(b)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c)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的,提交公安交通
39、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d)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e)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f)其他特殊情 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工伤认定的时限与法定主体、申报部门)工伤认定方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
40、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41、定。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注意事项 A.时效问题。B.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C.复议前置。(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
42、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2)工伤保险相关问题工伤保险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是
43、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目的不同。保险对象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工伤保险赔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C.拒绝治疗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4、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我国工伤保险的范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3)劳动能力鉴定相关问题职工发生工伤,经
45、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科学方法和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它能够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劳动能力鉴 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叫做劳动鉴定。(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
46、费的,向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认定工伤决定书;(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等诊疗资料。工伤职工因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
47、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审查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属于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组织鉴定。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
48、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单位和个人。(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1)工伤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49、,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
50、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横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 间不得超过 2 小时。(五)工伤事故处理程序2)事故报告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 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 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