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防火考核细则根椐*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发20*10号),经研究决定,对乡镇考核内容的扣分指标森林火灾部分制订如下考核细则:1、乡镇未按照要求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扣3分;未按照要求配备扑火机具的扣2分;2、发生森林火灾持续6-12小时或者一次烧毁森林面积2-10公顷的,每次扣5分; 发生森林火灾持续12-24小时或者一次烧毁森林面积10-20公顷的,每次扣10分;发生森林火灾持续24-36小时或一次烧毁森林面积20-30公顷的每次扣15分;发生森林火灾持续36-48小时或一次烧毁森林面积30-40公顷的,每次扣20分;发生森林火灾持续48小时以上或烧毁森林面积40公顷以上的,每次
2、扣30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累加扣分;乡镇指挥长没有按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规定时间到达火场指挥扑救的扣2分;组织扑火力量不足的扣2分;动用县扑火队增援的扣1分;产生国家林火卫星热点的扣2分;向相邻的乡镇蔓延不及时向县防火办报告的扣1分;发生在105国道以南山场的扣3分;3、火灾持续时间以县防火办值班记录为依据,从接到火灾发生的报告时间起至火灾完全扑灭时止;烧毁森林面积以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火灾案件时林业工程师鉴定的受害面积为依据;4、火灾持续时间或受害森林面积两项指标其中有一项达到上述标准的即扣分,两项指标均达到的,按其中的高指标项扣分;5、上述火灾持续时间或受害森林面积有区间的,区间下限数字包括本数,上限数字不包括本数。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县防火办负责解释。 林业局 20*年*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