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_.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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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 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和关于创 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 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知识产权 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知字201717 号),提升成 都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助推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 链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费来源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第三条资助原则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 持”的原则。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二)具有成都市

2、户籍的居民或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 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1-(三)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 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 质的单位;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 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第五条资助重点重点资助电子信息、汽车制造、食品饮料、装备制造、生物 医药五大支柱产业,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五大优势产业,人工智能、精准医疗、虚拟现实、传感控 制、增材制造等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第六条管理部门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指南发布、评审(审核)、立 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管理工

3、作。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 核工作受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第二章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专利授权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 的单位及个人。(二)资助方式及标准-2-3-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1.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 门授权专利的资助: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 予 1500 元、1000 元的资助;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 300 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 专利给予 200 元资助。2.对通过 PCT 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 后,直接

4、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 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资助:(单位:元/件)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美、加、日、韩 及欧洲国家其他国家职务非职务职务非职务发明200008000100004000实用新型(类似)10000400050002000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50002000300010003.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 3 个外国 国家(地区)的资助。4.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 给予累计不超过 2 万元的资助。(三)资助条件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成都行政区域专

5、利授 权量。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 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45 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 的专利不予资助。5.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 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6.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 6 个月内到窗口办理;获得 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内 到窗口办理。-4-5-第八条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资助(一)资助对

6、象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围绕产业链核 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二)资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 合格的,给予 50 万元资助。(三)资助条件1.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 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2.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技术在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开展专利布 局;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知识产权运营 服务机构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利税状况良好。4.企业启动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7、 294902013)工作(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管 理规范,专职从事运营业务不少于 5 人。5.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6.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四)验收条件1.围绕相关领域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 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交易等业务,在相关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50 件以上,涉外发 明专利申请 10 件以上。2.专利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或在成都行政区 域外实施转化和运营,其相关收益的纳税关系在成都行政区域 内;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培育期内主导产品 销售收入年均增长 10%以上;

8、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围绕专利池 或专利组合,开展运营收入年均增长 20%以上。4.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第九条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纳入市级支持的新型产 业技术研究院等,独立或联合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二)资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 合格的,给予 100 万元资助。(三)资助条件1.研发创新能力强,列为市级支持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6-或拥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2.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其技术在行业 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围

9、绕核心专利开展专利布局,具备良好 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3.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工 作部门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经费 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 5%以上,并 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上 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已经启动贯标工作。5.培育期不超过两年。(四)验收条件1.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技术创 新难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2.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指导 开展专利布局;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

10、拥有有效发明专 利 70 件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 15 件以上。3.相关专利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或许可、转让 到成都行政区域外的,相关收益纳税关系在成都行政区域内。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培育期内相关主导-7-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 15%以上。5.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第十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助(一)资助对象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 试点企业,以及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进行资助。(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1.经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 位,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 10 万元资助。

11、2.评定为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 试点期满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 5 万元的资助。3.通过贯标认证,给予 4 万元资助。4.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12 个月内向市 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5.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 执行。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运营、代理和托管工作。-8-(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1.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以上,或持有可运营 专利数量 1000 件以

12、上的,给予 30 万元资助。2.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 营专利数量 2000 件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资助。3.年代理成都行政区域内发明专利申请 3000 件以上的,给 予 30 万元资助。4.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在一个自 然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给予 30 万元资助。5.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 200 家、500 家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30 万元资助。第十二条专利孵化器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各类主体投资新建专利孵化器。(二)资助方式和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13、,经审查合格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三)资助条件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中心城区达 1000 平方米以 上,郊区新城达 8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占总面积-9-的 75%以上。2.中心城区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团队达 30 家以上,郊区新城 达 20 家以上。3.在孵企业和团队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所 有入驻的企业和团队需有自主核心专利。4.具有完善专利代理、运用、交易、投融资、信息服务、维权援助服务等系列功能。5.已获得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同类资 助的,不再重复资助。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一)资助对象对新获批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公共服务

14、机构、试点示范园区、保护市场、品牌服务机构、试点示范企业,以及省级试点示范企业 等给予配套资助。(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1.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运营 中心等国家级公共服务机构,给予 100 万元资助。2.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 区,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资助。3.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开展专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10-作的园区,给予 20 万元资助。4.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给予 10 万元资助。5.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和各专 项服务试点

15、示范机构,给予 10 万元资助。6.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资助。7.被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优势培 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资助。8.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12 个月内向市 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9.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 执行。第十四条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研究。(二)资助方式和标准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 万元资助。(三

16、)资助条件-11-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区(市)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 门或产业园区联合申报。2.研究方向符合相关区(市)县或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上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从事专利导航研究及相关服务的人员不少 于 10 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利代理人、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人员不 少于 5 人。4.项目实施期限为 1 年;同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时承担 资助研究项目不超过 3 个。(四)验收条件1.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2.真实反映该技术领域专利布局及竞争态势,针对研究的 产业领域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3.通过专家组考核验收。第十

17、五条专利纠纷处理资助(一)资助对象协助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纠纷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 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 利行政执法办案提供侵权判定咨询服务的维权援助专家。(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资助:-12-1.机构协助调解专利纠纷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 的,每件给予 1500 元资助;维权援助专家提供专利侵权判定 咨询服务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人每件给予 600 元 资助。2.申报资助的机构、专家须为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 库的入库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维权援助服务资助(一)资助对象主动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事业单位

18、;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专 利维权援助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 代理机构。(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资助:1.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 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维权代理费 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 15 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 助 30 万元。2.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咨询、维权途径比选和方案策划咨询、维权流程咨询等服务,年 服务企事业单位 50 家以上、服务次数 100 次以上的,给予 5 万 元资助。-13-3.机构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

19、人)主动维 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并列 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 10 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 法院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别给予机构 50 万元、20 万 元资助。4.申报资助的机构须为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的入 库单位。第三章资助流程 第十七条申报类别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专利授权资助”、第十五条“专利纠纷 处理资助”为常年申报,其余项目资助为定期申报。第十八条常年申报项目资助流程(一)提交申请。项目申报者通过成都科技网(网址:)或成都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网 址:),登录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经过网上初审合格后,于有效期内

20、将申请材料纸 质件报送至成都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窗口(以下简 称窗口)。(二)受理审查。窗口受理人员对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14-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成都市专利 授权资助申请表成都市专利纠纷处理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 意见并注明办理时间,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 助受理专用章”,交窗口负责人审批。(三)审核批准。窗口负责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在成都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成都市专利纠纷处理资助申请 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不予资助的原因由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四)资金拨付。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对经窗口审核的 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审批。通过复核、审批的资

21、助申请交市知识产 权服务中心财务部门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 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建设银行储蓄卡 账号)。(五)申报材料。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申报指南。第十九条定期申报项目资助流程(一)提交申请。项目申报者通过成都科技网(网址:)或成都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网 址:),登录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项目推荐单位和窗口、业务处室分别进行网上推 荐、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经 项目推荐单位签章后,由申报者报送窗口受理。(二)项目评审(审核)。受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15-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或审核。(

22、三)立项审定。业务处室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择优遴选,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报局务会研究审定。(四)对外公示。对通过局务会审定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 整的,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重新审定。(五)计划下达。拟立项项目通过公示程序,并经成都市财 政局批复经费预算后,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对 外公布立项项目信息。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渠道,办 理经费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六)合同签订。前资助类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 同书。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承担

23、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和项目验收 的重要依据。后补助类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第四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条异议受理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 要的证明材料送交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16-17-予受理。有关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二十一条调查处理和期限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由成都市知识 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 一方有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 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 助管理办法(成知字20168 号)和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 办法(成知字2016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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