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文出处:Washington Law Review 71 Wash.L.Rev.(1996)附件1:外文资料翻译译文一建筑的著作权保护 设计:概念和批评实践摘要: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法1990(AWCPA)扩展版权保护作为国会的努力的一部分,建筑设计,以符合美国法律伯尔尼公约。美国法院以前有一个“有用的文章”处理架构和一般都否认在“可分性”原则的保护。治疗的AWCPA结构类似的受版权保护的主题有关的其他类别。从概念上讲,这是不适当的,因为(一)建筑设计 是一个专业的服务,(2)体系结构是一种我们的公共环境的一部分,(3)体系结构的表现力方面不能充分分离其有效方面。作为一个实际问题,AWCPA
2、征收成本上建筑师是得不偿失的,它赋予他们。为了缓解这一结果,AWCPA应予修订,以限制保护,设计与艺术或美学表达。然而,建筑师应根据AWCPA改变他们的工作与员工,顾问和客户的关系,尽量减少法律责任侵权。美国版权法不保护的建筑设计前以1990.Any或建筑物的功能都可以被复制,是否观察图画,照片,或结构本身.著作权法只限于这两种方式的借款。在繁殖他们被禁止建筑图纸,建筑和雕塑的一个无法复制的功能,如果该功能可被认为是艺术作品的建设的有用性质无关。 在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法1990年(AWCPA),国会延长对建筑设计版权加入作为一个受保护的客体因素.许多法律评论家类“建筑作品”辩称这样一个步骤.
3、很少建筑师曾要求这些额外的工作对他们的法律控制加盟,但是。 这一评论说明为什么AWCPA是有害的入侵 进入建筑设计过程。第一部分总结了版权法的 从建筑处理建筑历史排斥作品“有用物品”到AWCPA制定。第二部分为了解建筑设计的概念框架作为一个专业的服务,并作为公共环境的一部分,版权法的特点,充分考虑到不帐户。第二部分还介绍了为什么传统的版权原则不能解决固有的问题,在保护设计有用文章 如建筑。第三部分概述了实际问题的AWCPA法院如何创建和预测,建筑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会发生反应。注释认为建筑师应改变其对专业的关系 尽量减少他们的责任,而应修订AWCPA保护艺术和审美的表情设计。 一
4、,历史化处理中的建筑美 著作权法 1.建筑整个前一个世界保护区委员会 在1909年版权法(“1909年法”),国会在保护出版的“所有作家的著作”如果版权通知贴在每个副本。 1909年法没有进一步限制这是受保护的标的物,但确实提供了一个登记分类名单,其中包括“艺术品”和艺术品“的设计。雕塑显然可以作为一种艺术版权保护工作。纪念性建筑,它基本上是大型雕塑,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同样的原因。 当与功利的表现特征与设计面临的版权声明,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一个可以“分别确定”,是“功能的现有工作作为一件艺术品能够独立”可能是版权。这种“可分性”原则,从有效地排除大部分建筑在1909年的版权法保护的设计,因为几乎
5、所有的这些设计是有用的。在1976年版权法(“1976年法案”),国会保留了对有用的文章版权限制,并明确采用的法院创建的学说来界定什么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有用的文章设计”不能受版权保护的,除非它结合“图案,图形或雕塑,可以区别开来,并且是独立存在的,文章的功利方面的能力的功能。”关于1976年法令议会报告解释说,这可能是单独确定的物理或概念性。可分性的物理测试很容易申请到建筑物的装饰功能,可以被删除,作为独立的雕刻使用。可分性测试的概念应用到建筑设计是相多的问题。它需要从实用的表达分离。这项任务必须完成在过去的世纪的创造主要是通过功能的满意度,而不是为了装饰应用,表达设计趋势的脸。 1976
6、年的法令,因此,有效地排除了内置的版权或在其本身的结构设计。 建筑设计可能会发现无论是根据1909年法令或1976年实际的版权保护法,但是,如果不是因为法院之间建立了一个工作,描述了一个有用的艺术(如会计,医学或农业)出版的区别和艺术作了考虑使用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这个在贝克诉Selden.Prior标准的AWCPA,区分从该画描绘的设计权在一个建筑绘图版权贝克指导法院。因此,建筑师可以不必有权去控制设计本身的使用在建筑物的图纸的著作权。因此,建筑师不能阻止其他人从建设一个相同的设计建设。 法院对这一区别依靠申请时都法和1976年的1909年到建筑法,分析了特别提款权从单独的设计权。 1909年
7、法,其实,被列为工程,可取得著作权登记“技术性”的图纸。因此,建筑图纸一般是保护,以防止繁殖复制的图纸形式。 根据1909年法,法院可能会认为,受版权保护的建筑物,从图纸施工是在不同的媒介复制。这将让版权拥有人的“执行权。”相反,发达国家的共识,在贝克诉塞尔登,认为这样的建筑是“有用的艺术”描绘的图纸使用依赖。因此,无论是建筑设计图纸或结构体现在一个内置的保护,不能复制,除非设计本身是著作权保护的标的物。朗读显示对应的拉丁字符的拼音字典2.遵守伯尔尼公约和颁布的一个世界保护区委员会 在建筑设计,从1976年的版权法所保护的排除是一个必然造成该法的主要目的张力:走向随着对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
8、公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保护美国版权法或“伯尔尼”)。美国曾希望加入至少自1920年伯尔尼但已受到严重的冲突与美国版权法和伯尔尼的标准,这主要是欧洲的起源是可以避免的。 伯尔尼已明确列入受保护的建筑作品自1908年以来的主题。伯尔尼成员国名单典型的建筑作品作为一个受保护客体在其实施立法的范畴。很少有报告病例的国家对建筑版权秉承伯尔尼公约。那些存在,但是,证明在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被赋予权利,超越美国法律允许前AWCPA很大。 国会给了很少注意在1976年加入法受保护客体的架构,但问题是在更深入的分析,当法例,以推行伯尔尼公约于1986年审议。当时,国会表示对延长版权保护的“更适合于设计或专利保护
9、的创造性作品的未知影响表示关注。国会还为确定是否已对建筑的保护提供了足够的遵守伯尔尼。由于因此,伯尔尼公约实施法1988年没有添加为受保护客体的分类架构。然而,不确定性,促使众议员罗伯特Kastenmeier要求版权局研究这个问题。著作权登记的,拉尔夫阿曼,1989年6月发行后,公众意见的机会他的报告。阿曼以前承认,“对建筑作品的保护将是美国法律的重大变化。”但是,报告在由美国建筑师协会(AIA),其中指出,这种改变会做弊大于利掩饰提出异议好:友邦认为,这种保护将通过阻碍其工作纳入诉讼害怕新的文体意识的建筑师在建筑设计上的进步寒蝉效应。该报告没有提出四种方案提出建议。 众议员Kastenmei
10、er阅读报告说,美国的法律,应予修订,以提供保护建筑明确他介绍了一项法案(后经修正后为AWCPA形式颁布),它接受了最广泛的选项在报告中提出:创造一个新的建筑作品题材类别。在介绍该法案时,他明确指出,其目的是为了遵守伯尔尼公约,他说,它遵守了必要的最小变化。 众议员Kastenmeier声称,他避开了有争议的法案可分性学说,以前适用于所有有用的文章,但他承认,法院将仍然需要区分建筑和他提出了两个步骤进行测试,以确定这个“纯粹的建设。”;“首先,一个建筑的工作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原始的,目前的艺术元素,包括整体形状。如果是这样,第二个步骤是检查是否达到原来,艺术元素,功能必需的。如果元素并不是
11、绝对功能需要,是受保护的工作。” 就条例草案众议院听证会上探讨这一界定受保护客体的范围问题。在听证会上,友邦保险重申了怀疑它表达了广大版权局有关报告,并再次提出保护要求,只有执行权扩大到图纸。该法案仍保留如新受保护客体与众议院的报告重申,法规的目的是要遵守伯尔尼标准,建筑作品。该AWCPA签署成为法律,1990年12月1日生效。通过增加对建筑设计的保护,AWCPA从而合并到美国版权法的政策,在欧洲,而不是由它意图的专业支持,以保护起源,应用程序的是在美国未经证实。这一结果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坚持伯尔尼保护在国际市场的其他事项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关于什么是现在受保护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但是。该AW
12、CPA本身提供超越了单纯的使用期限的指导很少“的建筑。”法定定义的“建筑工作,”如果有的话,没有资格扩大纳入所谓“建设”的含义。唯一明确的限制是“个人的标准功能”是得不到保障。 根据AWCPA将挑战法庭的案件申报是否有特别的建筑物,或不属于建筑作品。这种决心非常类似于提交给美国最高法院在Bleistein唐纳森拓印有限公司诉法院对法院提交书面的问题,霍姆斯法官拒绝区分艺术作品和“图案插图”用于商业用途。 在AWCPA评论家一直认为有必要分析法院将如何区分什么是建筑,什么也没有了,每个人都有返回众议员Kastenmeier提出两步走的考验。虽然这些评论家们评价的范围,以免不加批判地接受程度作为行
13、不通的可分性理论无助重述解雇,测试本身可能是不相干的。第一法院适用AWCPA建筑设计与建筑工作reatd法定定义字面上,按照司法中的福尔摩斯的脚步,没有一个单纯的建筑与建筑的区别。二、在适用著作权法的概念问题建筑设计 该AWCPA注入建筑设计过程中著作权法的狭隘的价值观。版权模型的开发是为了保护工程时,在生产成本是最小的一个副本相比,作者的创作投资。一个“拷贝”的建筑设计成本,相比之下,大大超过了建筑本身的投资。这种更大的成本是由建筑设计直接影响的许多利益,包括开发商的指示,业主,建筑师,顾问,政府机构,建立用户和非用户公开。版权模型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利益。 1.建筑设计是一个专业的服务 美国
14、建筑师学会认为自1857年成立以来,建筑师销售服务,而不是一个产品。建筑设计,广义的解释,包括由专业人士建筑师所提供的所有服务。这些服务,最直接,给开发人员。虽然开发商普遍带来一个项目的设计过程中与方案的要求,网站,预算,和(间接)施工技术,建筑师在不同程度上有利于界定或选择这些元素。事实上,许多建筑师会考虑这种参与是一种有效的设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元素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人能得到满意的孤立考虑。建筑师的中心任务,但是,要找到一个连贯的物理形式,顺应了发展商的所有要求。为此,建筑师,例如如何操纵特定的网站可能是最有效的运用或如何把不同的方案可能是空间活动有关的变量。这种操纵,而建筑师继续
15、适用,直到找到一个有效的匹配的实物形式替代概念。在此背景下,现有的物理形式,一个是建筑的解决方案选择的事实是一般微不足道。除非开发的纲领性目标包括设计的独特性,使用(在任何程度)的一个以前存在的设计,满足工程要求,是一个成功的解决方案,而建筑师的专业服务提供了宝贵的开发者。除了提供纯粹的建筑设计服务,建筑师一般保留一个或多个顾问谁提供相关的设计专业的服务。在版权术语,顾问通常是“独立的承包商,”用自己的权利,国际水文计划的工作,他们生产。因为“作者”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不一定是国家注册建筑师,顾问的贡献,也可能会创建一个设计为永久附连笔者在工作不可分割的权利。根据AWCPA,业主在自己的建筑
16、设计的建筑师没有权利,除非已分配给他们的版权。在众议院听证会上讨论了谈心在业主的权利的任何限制,以改变其物理性质,将严重破坏建筑师开发的关系。因此,异常被列入AWCPA让业主改变或拆除未经版权拥有者的同意,他们的楼宇。对这种异常需要背叛传统版权之间的模型,在建筑设计过程中,现实世界的关系很不适应。法律评论家认为,经常有版权的建筑设计要鼓励创新。这种说法是可信的证据支持,是由国际知名的作用,美国在建筑创新打了超过100年的矛盾。从以上因素对版权保护的承诺,包括具体项目的要求的其他各种建筑创作的结果。但即使版权实际上促进创造力,这一结果本身不会是最终的立法目标。相反,我们的目标应该是提供最佳的设计
17、方案,开发人员,因此社会。放置在哪些设计的建筑师可以利用的限制,建筑师的职责是更加难以执行。最好的解决方案可能不被利用。 在建筑设计版权的正当性也可能混淆建筑师的权利的保护,作为作者,凭借在设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各方的权利的保护。通常,理由依赖于发展商或业主创造或拥有可辨认独特的结构感兴趣。大厦业主有其他形式的保护,然而,在相似的设计已被确认是有害的。在设计控制,赋予当事人直接受益的是比其他建筑师根据著作权法的模型不一致。建筑师可能在能够防止复制的原创设计理论兴趣,但他们的报酬依赖的对象,只能通过来,开发商谁可能是能够利用的创意二手。建筑师是否能有效地获得这些奖励是根据AWCPA质疑在第3部2.
18、建筑设计公共环境的一部分 市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及何时享受,是由版权作品的创意控制,大多数类型。建筑,相比之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共艺术,胡乱施加其本身的环境和公众一旦已建成。毫不奇怪,一个以上的法律规管机构已发展到这样的建筑环境工程方面。随着城市化的增加,法律限制,影响建筑设计,如分区,已经越来越普遍。通常,这些限制是本地制作的回应社会的愿望。他们强调了个性的社会。他们还尝试以确保它的设计是适当的地点,到发展商和市民互惠互利。这些规定往往鼓励社区内的设计相似。版权法,相比之下,价值高于其他所有原创品质和独特性。它不提供对审美价值或贡献一份积极的人类环境的其他素质其他的推动力。整个建筑设计采用
19、阻碍这些特质,因为它忽略其他在同一时间,它的独特性奖励他们。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其他题材相同有害影响,因为没有其他标的物具有公共性质的建筑设计方法。我们的文化最珍贵的建筑遗产的大部分是复制的结果。举例来说,我们国家的城镇许多自觉从美国国会而得。考虑,以及,单新英格兰教堂尖塔已形成重复无数次。这些例子都在公共领域,因此受版权不受保护,因为他们以前建造到12月1日,1990年。该AWCPA效果,不过,是为了阻止任何类似的文化,在未来的建设。在其最好的建筑设计经过仔细注意个别网站和在他们所在社区的独特性质的结果。建筑师在建筑,种植有关的s劳埃德赖特出诗一般的发言强调,良好的建筑设计不存在其AWCPA独立
20、,然而,不觉的建筑设计网站的具体性质的通知。通过使没有提及到其周围的环境设计的关系,它会创建虚假的假设网站互换 建筑物的,可以随意在任何地点位于商品。地方上的AWCPA建筑设计的价值完全脱离设计的上下文。因此,创建一个在为著作权人的建筑设计过程中不适当的网站上鼓励重用而他们并没有创造的设计。3建筑是一篇好文章版权保护意念的表达,而不是思想的实际用途。传统上禁止这种限制的作品,仅仅是功利的版权保护。虽然1976年通过的分离性测定法限定了一些其他有用的文章设计版权,其应用一直不能令人满意。没人会质疑,几乎所有的建筑作品都有益的方面。该AWCPA提出了问题,其中建筑设计受版权保护的有资格成为他们的表
21、现特征“建筑作品。”这个决心是不容易在建筑设计领域,使比它在其他类型的有用的文章,如设计,模特或自行车停车架。这种困难传统上被确认,作为著作权登记册在1961年的报告中表示:特别是在建筑的情况下,往往会难以区分的功能和“艺术”的设计特点。虽然我们倾向于认为有限的保障措施应给予功能结构的设计,我们不相信,版权法规的保护提供了适当的框架。在建筑设计中功能元素包括在最低限度,结构构件,空间体积,流通,机械和电气系统和施工方法。在一个非常现实的意义,功能还包括建筑物的身份,这些品质的形成清晰,意见,自然光,可访问性和生命安全。区别于建筑设计由非功能性表现特征的存在,正如有人在其他地方,只是一般的可分性
22、原则,显然一个重述的想法,什么是功能性不在于表达。在二十世纪中叶,然而,在建筑界的很大一部分着手运用到一个新的审美语言文字作为建筑物的功能要求。什么是一个夸张的方式表达,人们经常是功能。这种趋势通常可描述建筑物画报“国际风格”。密斯凡德罗是一个突出的建筑师,他的作品体现了美感。他的工作还体现了不同的矛盾,试图从内在的功能表现。在同一时间,被引为罚款的建筑值得保护版权例如,即使它已为现代钢铁和玻璃结构对其中相当大的公众自称不喜欢太多的原型。在他的建筑之一以下的描述显示了如何表达和功能可能超出建筑界的误解。密斯凡德罗设计的官方大厅,一个层楼的房子位于美国芝加哥伊利诺理工学院建筑学院。皇冠馆最显着的
23、特点是四个巨大钢材,暴露在屋顶上面,哪些大梁使整个主层为无柱。不经意的观察可能感知这些梁以功能性,他们是。并且可以有但毫无疑问,建筑师打算只是响应。 虽然梁做支撑屋顶,然而,仔细分析表明,其设计是不是由纯粹的所有功能因素。首先,从结构上看,主梁是低效的,因为他们是沿横向支持他们在其较低的优势,在其边缘较小的长度上.其次,定位外绝缘“皮肤”的学科建设的大梁他们对温度造成重大改变,扩大和重组.再次,揭露梁认为他们是对油漆或以其他方式给予成品外观,要求超过了建筑物的寿命都较高的初始成本和维护就必须增加。这些大梁设计了一个功能外观取代其实用性的现实。建筑师创造了一个建筑表达,庆祝该建筑的结构功能。无论
24、是躺在观察员或法院将感知的审美表现是令人怀疑的。另一个可能的解释问题所表现出的万国宝通中心于1977年完成中城曼哈顿。这个办公室是由独特的塔其倾斜的顶部,这似乎是一个一个受保护的非功能性特征表现的主要候选人。然而,设计起源,使太阳能电池板的安装。斜坡角度,应依在纽约市的纬度太阳的角度。但是,由于太阳能电池板最终被确定为是不切实际的,他们从来没有安装。是设计的功能或表现?事实上,建筑师选择形式,同时解决许多问题的可能。一个优雅的解决方案同时满足实际问题,共同的审美问题。虽然之间区别可能是在建筑设计中的功能和美观问题,却没这样的区分是有意义的在考虑解决办法。它是著作权法的解决方案,通过保护为题材的
25、建筑作品调节。三、在适用著作权法建筑设计的实际问题 法院将难以解释AWCPA界定哪些是受保护的作品,并运用法定例外情况和侵权的标准。这部分讨论从建筑行业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1.受保护标的物的范围是不确定的 建筑师不能同意他们之间是否特定建筑物的设计是“建筑作品。需要的AWCPA但法院作出这一决定。这项任务面前,法院必须决定是否艺术的内容是必需的。众议员Kastenmeier明确目的,只有具有艺术品质的作品受到保护,而且房子的报告还建议,但不具体说明,这种观点。进入司法调查是靠不住的艺术内涵,充其量。众议院四月三十只提供“的保护范围是要在临时的基础上。然而,建筑师必须依靠AWCPA既为保护的司法
26、解释,避免侵权。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不可预测的本质在于休息意见其专业的工作。此外,不要指望侵权案件提出异议对建筑的边缘,而不是那里的建筑质量是显而易见的。在其1989年报告对建筑版权,版权局不能举一个美国的情况下侵犯版权已经在考虑什么版权局称“精品建筑。”虽然建筑版权的理由通常是通过诉诸由著名建筑师设计的最突出的例子给出最常见的侵权诉讼,而不是有可能涉及房子,如呼吸道,带钢购物中心和储存库的建筑物设计。这些作品与分类已获得由AWCPA的语言,任何对结果的预测在大多数情况下,可没有这么多的不是投机多纬度面对法庭。法院可能,事实上,完全避免了区别于“架构”任务“纯粹的建筑。”他们可以阅读“建筑作品”的
27、法定定义,从字面上,需要作为版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没有在所有的艺术内涵。在第一个报告的案件适用AWCPA建筑设计,法院作出这个广阔的解释。在里士满屋的管理公司诉雷恩,公司,法庭颁发的中,图纸版权和消化道房屋设计侵权损害赔偿。法院适用相同的最低独创性宪法标准的设计,它应用到图纸:。“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自主创新和“法院解释说,”保护延伸到最平凡的,现代产品的商业功能结构,以最小的原创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满足。“法院没有对AWCPA的立法历史和更高的标准提。里士满院认为超越了对AWCPA的起草者设想。这是,不过,也有规约的通俗易懂的语言合理解释,并与受保护客体的其他类别的解释是一致的。该意见还与AWCPA
28、的遵守与伯尔尼公约的宗旨是一致的。由于绝大多数成员国伯尔尼不需要的艺术内涵,它可以说是恰当的解释美国的法律类似。此外,里士满院方法避免法院成为建筑与建筑的区别仅仅纠缠。在里士满的房子,剩下的唯一的法定解释有关标的物的范围是,工作是设计“的建设。”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比建筑/建筑的区别;“。建设”至少建筑师可能会感到更大的了解他们的工作是否会被归类为信心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今后发生类似的集团。因此,在未来的司法解释的广度而定,建筑师应该被告知,任何原来,1990年以后的建筑设计复印可能是可采取行动,不论其建筑质量。在同一时间,因为其他法院可能不会遵循里士满院的做法,建筑师不应该依靠自己的功利设计的
29、保护。国会应该通过减少侵权修订AWCPA从排斥没有防护设计的艺术和审美表达建筑师的责任风险。在此之前,法院应遵循AWCPA的立法历史,达到相同的结果。朗读显示对应的拉丁字符的拼音字典 - 查看字典详细内容2.法定例外进一步增加不确定性的范围保护如果版权保护的标的是有效的,它必须防止侵权或提供有意义的补救措施时,侵权发生。该AWCPA使得例外的建筑作品的保护,但是,由于传统的版权之间的模型和建筑设计的本质很不适应。一个例外允许“图案”重要思想的提出和分发,如果该建筑是公开可见。该法规没有界定“图案的代表性。”目前还不清楚这是否属于例外图纸,以及是否受版权保护的建筑,因此工程图纸出版构成侵权。物理
30、对象的所有现实的图纸可以被看作是建筑师的图纸作为一个知道的形式“一节。”一个部分是通过描绘物体或接近,显示一切人会看到,在一个方向看平面二维切片。段可采取垂直或水平的飞机。采取通过建设水平(约四以上特定的楼层英尺)的一个部分是“楼的计划。”上面有一个水平段建设采取建立“屋顶计划”。垂直科从建筑物或其他物体外采取的是所谓的“海拔”。法院面临着一个对任何一个建筑作品的图纸需要确定多远的图案形式表现异常延伸侵权索赔。照片和“图片”是专门除外。透视高程,深度的描绘,也大概会是例外,因为它们是如此相似的照片。因为没有为视角海拔及“扁平立面图,不深入有关描绘的区别,后者也大概会是例外。法院是否会区分外部和
31、内部海拔高程或板块?一个人也可以说,一个屋顶计划可以装在图案。代表性异常以及一个外部海拔一样。如果是这样,法院将区分屋顶计划和平面图,如何回答上述问题,取决于是否能在建筑物的内部是公开访问的,即使著作权人可以失去了给访问控制。这些不确定性使人们无法知道是否AWCPA提供对版权保护的建筑设计图纸出版。该AWCPA还资助大厦业主有权改变或破坏,但无无论是“作家”同意或版权拥有者的建筑物。什么是不清楚,不过,是在何种程度上与此异常将在设计和图纸著作权的冲突。做了楼宇业主的修改权包括:对利用现有建筑图纸(无论是从现有的计划或从建筑物本身),否则会侵犯版权?也许法院会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会自动创建一个暗示许
32、可作出这种图纸。但建筑物的拥有人的修改权包括有权建立一个另外的复制原设计?三、在适用著作权法实用问题法院将难以解释AWCPA界定哪些是受保护的作品,并运用法定例外情况和侵权的标准。这部分讨论吨三创建标准不确定侵权建筑师和业主未知责任另外是否是复制原有建筑设计将关于该设计版权的侵犯,可能就不太清楚了比第一次出现。考虑办公楼谁保留的艺术建筑师在设计和图纸设计的版权。如果建筑物的所有者决定通过构建一个匹配的双重视此外它的规模,并聘请该项目的另外的建筑师,直觉认为,这项活动在改变异常下降。另一方面,如果同样的拥有者决定在同一地点兴建,该项目显然是侵犯版权的一个相同的独立的建筑。这一事实,新的结构,或者
33、是没有连接到原有建筑并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对这一结果。 考虑的结果,如果原建筑的办公楼在一个停车场,停车的地方有一个结构比塔大面积,目的是支持更多的办公空间将在未来建造的建造。如果本身是分开的两个Office塔,他们仍然是同一建筑物的一部分?也许结果取决于它们共享一个机械系统和电气系统。如果是这样,一个建筑师的权利可能取决于断然非建筑考虑。该AWCPA使建筑师在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人最有可能的。一个建筑教育包括观察和分析数以千计的建筑设计。这些信息收集是必须建立的形式和形象设计,用以解决问题的精神库。这个学习过程将继续在整个建筑师的职业生涯。因此,建筑师可能不知道他们的设计思路的来源,他们都集中
34、在一个成功的和审美的解决手头的问题,而不是。如果不原谅侵权复制是无意识的,但是。由于AWCPA保护个人的设计元素,设计师们现在受版权侵权责任,如果他们不阻止自己的工作再现了其他建筑师设计自己的记忆。法官勒尼德汉德的警告现在适用于建筑师:“这么多资源在他们面前,他们可能会很诚实地忘记了自己花了,没有人知道了他的发明起源,记忆和幻想合并成人甚至然而无意识抄袭是可行的相当之多。故意的。无论是建筑物的公共性和广泛的建筑设计出版物创建一个潜在的侵权人获得很大程度。由于原告可能因此更容易获得有效证明,对需要建立,模仿的相似程度减轻了地方。已开发建筑设计总是通过借贷。现在,一个非常温和的借贷可操作的程度可能
35、构成侵权。四、建筑师必须改变他们的保护,关系本身与员工,顾问和开发人员1.建筑师与雇员的关系 建筑师通常拥有自己的员工的作品的版权。与此同时,建筑师是由雇员版权侵权责任。员工必须被告知的AWCPA的限制对他们的设计工作的来源地,建筑企业应编制程序以监控不当借贷产生的工作。例如,一个公司可能要求其设计人员名单在每个项目中使用的设计思想的来源不明,该公司便可以进行独立的侵权的内部审查。2.建筑师与顾问关系 一个建筑师的顾问拥有版权和外观设计的图纸生产,除非它们分配给另一方。该AWCPA可能,此外,在一个顾问在著作权归属在整个建筑作品的兴趣,共同作者。因此,应告知建筑师取得任何该等权利及其顾问可能。
36、建筑师还应该采取步骤,以确保他们的顾问工作不会造成侵权。例如,一个公司可能要求其顾问,遵循同样的程序,公司与自己的员工使用。3.建筑师与开发商的关系 虽然避免了部分改动一个例外建筑师,开发商的冲突,在建筑设计版权创造,开发人员将要隔离的AWCPA由自己创建的其他责任。因为建筑师是谁的人通常会产生一种侵犯版权和最能阻止它的发生,发展商都希望从他们的建筑师赔偿。“一个建筑师可以反过来说,从开发人员寻求赔偿,但开发商没有动力去承担一个风险,主要是根据建筑师的控制。谁曾呼吁建筑设计版权保护论者推测,建筑师将获得与版权被赋予了经济利益。但建筑师出售其主要服务对象在一个小时的时间价值为基础。他们的小时工资
37、必须在同行业接轨。只有当建筑师能够转售事先没有大幅度的调整设计,才能从中获利著作权归属。在建造行业,通常用于重复设计分部,精良的开发商和业主要求将明智的版权在建筑师的服务合同转让。因此,建筑师是不是有可能受益于版权保护他们的设计是由财政作为支持的AWCPA承担。尽管他们的工作可能是美观,建筑师主要提供服务,而不是创造艺术。在市场开发人员的专业服务通常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之间。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要求建筑师一笔费用,超出了正常范围的每小时收费,即使考虑设计是可重复使用的目的。因此,建筑师将接受其新近获得的版权保护的一些经济利益。 建筑师将,但是,承担侵权索赔首当其冲的成功对失败的债权,花的时间和
38、金钱辩护。至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一部分可以通过保险支付。但所有的费用支付出了建筑界的集体收入。四。结论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法1990年版权保护扩展到建筑的设计。根据美国国会采取行动以回应美国的伯尔尼公约的义务,不因应建筑界的要求。不适当地适用于该AWCPA这样传统的版权主义建筑设计和,无视建筑设计作为一个独特的性格和专业服务作为我们的公共环境的一部分。 版权法的冲突与惯例及规管架构这些方面狭隘的目的。该体系结构的特定的例外包括在AWCPA不足以完全缓解这些冲突。由于坚持伯尔尼标准,以争取其他标的国际版权保护压倒一切的重要性,然而,AWCPA废除是不现实的。该AWCPA从而创造了一个建筑师,
39、谁是最有可能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新来源。因此,建筑师应改变与发展商,顾问的关系,并为了保护自己的员工。 此外,法院可能会解释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包括所有建筑设计,即使国会表示,希望仅仅是区分建筑和建筑。因为更广义的解释将增加建筑师的责任范围,建筑行业将得到更好的服务,修订了“建筑作品”的法定定义,以排除没有艺术或审美表达设计。在确定在给定的设计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的表达不完善,对保护标的物的范围将减少建筑师根据AWCPA限制赔偿责任。附件2:外文原文一Copyright 1996 by Washington Law Review Association COPYRIGHT PROTECTION
40、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A CONCEPTUAL AND PRACTICAL CRITICISM Gregory B. Hancks* Abstract: The 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 of 1990 (AWCPA) extended copyright protection to architectural design as part of Congresss effort to conform U.S. law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U.S. courts pre
41、viously had treated architecture as a useful article and generally had denied it protection under the separability doctrine. The AWCPA treats architecture similarly to other categories of copyrightable subject matter. Conceptually, this is inappropriate because (I) architectural design is a professi
42、onal service, (2) architecture is a part of our public environment, and (3) architectures expressive aspects cannot be adequately separated from its useful aspects. As a practical matter, the AWCPA imposes costs on architects that outweigh the benefits that it confers on them. To help alleviate this
43、 result, the AWCPA should be amended to limit protection to designs with artistic or aesthetic expression. Nevertheless, architects working under the AWCPA should alter their relationships with their employees, consultants, and clients to minimize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United States copyright l
44、aw did not protect architectural design prior to 1990. Any or all of a buildings features could be copied, whether observed in drawings, photographs, or the structure itself.2 Copyright law limited this borrowing in only two ways. The reproduction of architectural drawings themselves was prohibited,
45、3 and a sculptural feature of a building could not be copied if that feature could be considered a work of art independent of the buildings useful nature.4 In the 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 of 1990 (AWCPA), Congress extended copyright to architectural design by adding architectural
46、 works as a category of protected subject matter. Many legal commentators had argued for such a step.7 Few architects had joined in requesting this additional legal control over their work, however. This Comment describes why the AWCPA is an inimical intrusion into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process.
47、Part I summarizes copyright laws treatment of architecture from the historical exclusion of architectural works as useful articles to the enactment of the AWCPA. Part II provide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architectural design as a professional service and as a part of our public envir
48、onment-characteristics which copyright law does not adequately take into account. Part II also describes why traditional copyright doctrine cannot resolve the problems inherent in protecting the design of useful articles such as architecture. Part III outlines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the AWCPA creates and predicts how courts, architects, and others involved in the design and 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