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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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 二一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电压质量标准.1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3 第一节 省电力公司管理部门职责.3 第二节 地市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5 第三节 县级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10 第四节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10 第四章 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11 第一节 无功补偿基本原则.12 第二节 500 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13 第三节 220 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14 第四节 110 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15 第五节 35 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17 第六节 20kV及以下配电网的无功补偿.17 第七节 发电企业的

2、无功补偿.19 第八节 新能源的无功补偿.19 第九节 电力用户的无功补偿.20 第五章 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21 第一节 供电企业无功电压管理.21 第二节 发电企业无功电压监督.23 第三节 电力用户无功电力监管.24 第六章 无功电力规划、建设与改造.25 第一节 无功电力规划.25 第二节 无功电力建设.26 第三节 无功补偿装置改造.27 第七章 无功电压优化运行.28 第八章 电压质量监测与统计.29 第九章 考 核.33 第十章 附 则.36 附录A:日电压波动率及电压波动合格率计算公式.38 附录B: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39 附录C:并联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的可用率计算公式.

3、42 附录D:市县供电公司应至少具备的规范性资料.43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向用电客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第三条 第三条 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各供电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章 电压质量标准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

4、化率小于每秒 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第五条 第五条 电力客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一)35 千伏及以上客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10%。(二)20 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 (三)220 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第六条 第六条 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 1500 千伏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2发电厂 220 千伏

5、母线和 50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中压侧的 220 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 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3发电厂和 220 千伏变电站的 35110 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4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的 10(20)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二)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值由调度部门确定。第七条 第七条 发电厂和变电站母线电压波动率允许值 电压波动率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母线电压的变化限度。本 2规定中电压波动率按

6、日进行计算,即每日母线电压变化幅度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比的百分数为日电压波动率。日电压波动率及电压波动合格率计算公式见附录 A。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电压偏差的基础上,日电压波动率应满足以下要求:1.500 千伏变电站高压母线电压:不大于 3%;2.发电厂 220 千伏母线和 500 千伏变电站 220 千伏母线电压:不大于 3.5%;3.特殊运行方式下的母线日电压波动率由调度部门确定。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 省电力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管理单位有关

7、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法规、标准,负责编制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二)负责公司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提出公司系统电压质量控制目标,编制改善公司电压质量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司系统无功配置原则的制定和无功设备的 3运维管理,负责供电电压监测点设置和电压监测设备的管理,负责电压监测系统管理,对供电公司的电压合格率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四)负责公司供电电压质量指标的评估,协调公司系统有关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问题,开展对重大无功补偿设备事故和电压问题投诉事件的调查,提出改进措施。(五)组织公司系统电压无功专业会议,开展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技术培训和交流

8、,按期编制电压无功专业技术和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六)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等阶段中涉及电网无功平衡、补偿容量、设备和调压装置选型、参数、配置地点的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及试运行等工作。第九条 第九条 发展策划部职责:负责电网的无功电源规划,在电源及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中,确定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和调压装置的选型;负责组织统调电厂和大客户的系统接入点的无功平衡与电压质量评估。第十条 第十条 基建部职责:负责新(扩)建工程中无功补偿设备的设计审查、建设,确保与工程同步投产。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营销部职责:负责对客户的节能宣传工作,组织客户无功补偿装置设计审查及安装验收,开

9、展客户无功电力技术指导,督查客户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管理;负责受理客户反映的电压质量问题。4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电部职责:负责贯彻上级单位有关农电无功电力和电压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网无功电压的管理。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调度通信中心职责:根据电力调度范围,负责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电压的运行管理。(一)负责确定电网电压控制曲线,变电站受电功率因数上、下限值,确定电网电压监测方案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电网无功电压优化控制系统的管理,做好对电网无功电源和无功补偿设备的合理调度,并根据电网电压和无功潮流情况提出变电站无功容量优化建议。(三)负责电网电压质量指标的评估,保证正常方式下

10、电网电压合格率和电压波动率符合要求,针对电网电压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四)负责监督各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遵守并网调度协议中的有关发电机无功出力和升压站电压质量的要求。(五)参与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工程中涉及电网无功平衡、补偿容量、设备和调压装置选型、参数、配置地点的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及试运行等工作。第二节 地市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如下:5(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归口负责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提出本单位年度电压合格率指标计划建议,做好指标考核计划的

11、分解与管理。(三)负责制定改善电压质量的措施计划,跟踪、统计年度计划措施执行情况。(四)负责供电电压监测点设置管理,根据省电力公司供电电压监测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五)负责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设备的运行管理,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统计、分析、考核。对设备重大问题执行报告制度(六)负责供电电压质量监测设备的管理,做好电压合格率的采集、统计与分析与考核。(七)组织开展公司电压质量指标的评估,及时协调解决电压质量问题。对于无功补偿配置和设备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问题,应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并督促实施。(八)负责定期召开专业工作会议,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九)负责编制及汇总上报各类相关报表、分析报

12、告和工作总结。(十)参与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工程中涉及地区电 6网无功平衡、补偿容量和设备、调压装置、电压监测设备的选型、参数、配置地点的审核,负责工程验收工作。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发展策划部职责:负责所辖电网的无功电源规划,在电源及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中,确定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和调压装置的选型;负责组织大客户接入系统审查,开展系统接入点无功平衡与电压质量评估。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基建部职责:负责组织新(扩)建及技改等基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确保涉及电网无功设备、电压采集装置、调压装置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负责新(扩)建和技改等基建工程中无功补偿设备和电压采集装置的建设,保证与工程同步

13、建设和投产;负责无功电压相关设备的物资需求计划汇总与上报,协调物资配送,保证工程进度。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职责:(一)负责在组织客户变电站设计审查时审定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型式、控制方式等技术性能,核定电压监测点设置情况,并组织相关验收。(二)负责督促、指导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中有关条款,及时投切无功补偿装置,达到无功电力就地平衡。(三)负责客户无功补偿装置及客户端电压监测点的管理和节能宣传工作。(四)负责建立客户无功设备台帐并及时更新,定期统计汇总。7(五)负责做好客户端电压监测点的设置、调整、数据采集及统计上报等工作。(六)负责公司电压监测设备的资产管理,电压监测设备的安装

14、、设置、轮换、故障处理等工作。(七)负责受理客户关于电压质量的投诉,核实投诉原因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做好与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对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压质量问题应积极帮助指导客户制定解决方案并督促解决。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调度通信中心职责:(一)根据上级电压管理要求,配合做好 220kV 及以上电网电压监测与管理工作。(二)根据所辖电网结构、运行方式以及负荷特性制定所辖电网电压控制曲线,确定电网电压监控点方案并实施。(三)开展所辖电网电压和无功潮流计算,根据系统有功、无功潮流变化情况,提出电网无功容量优化建议。(四)合理调度电网无功电源和无功补偿设备,提高电网电压质量和经济运行水平。(五)保证正

15、常方式下电网电压合格率和电压波动率符合要求,事故方式下应尽快将电网电压合格率和电压波动率调整至合格范围。(六)开展所辖电网电压质量指标评估,做好电网电压合格率的统计分析,针对电网电压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8(七)监督各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遵守并网调度协议中的有关发电机无功出力和升压站电压质量的要求,开展非统调电厂的无功电压考核工作。(八)参与新建及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确保涉及电网无功设备、电压监测设备、调压装置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变电运行中心(监控中心)职责:(一)负责所辖各变电站的无功补偿装置、调压设备、电压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及时填报设备运行缺陷。(二)负责变电站各侧母线

16、电压和功率因数的监控,做好地区电网无功电压优化控制系统的运行维护,根据调度下达的电压和功率因数范围及时修改系统相关参数,及时调整主变分接头、投切无功补偿装置,实现电网电压合格与无功平衡。(三)定期做好变电站的主变分接开关调节次数、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四)根据电网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所辖变电站电压监测点,按月统计分析并上报变电站 10(20)千伏母线电压监测点的电压合格率。(五)建立健全变电站无功设备、调压设备、电压监测设备的台帐资料,保证各项参数准确齐全。9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变电检修中心职责:负责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的检修管理,开展无功补偿装置的状态检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第二十一条

17、 第二十一条 配电运检部门职责:(一)针对所辖配电网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有关无功电压项目的新建和改造计划建议。(二)负责所辖配电工程有关无功电压项目的设计审查与验收。(三)负责所辖配电网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加强设备巡视检查,及时处理设备缺陷。(四)根据电压监测结果或客户投诉情况,及时采取调整配变分接头、平衡三相负荷、增设无功补偿、缩短供电半径、增加导线截面等改善电压质量的措施。(五)建立健全配电线路和变压器的无功补偿装置台帐资料,按时上报相关报表。第三节 县级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供电公司各部门管理职责参照地市供电公司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执行。第四节 其他相关单

18、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职责:(一)协助省电力公司建立完善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 10力技术标准体系。(二)开展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平衡的技术监督工作。(三)负责公司系统电压监测设备型式试验、抽检及其检验装置的首检、周检等检验管理。(四)协助省电力公司开展 500 千伏、220 千伏电网无功优化配置及无功优化运行方案的制定。(五)参与电压质量以及无功补偿设备重大事故或异常情况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省电力设计院职责:(一)在电源及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中,根据上级和省电力公司有关电网无功配置原则和设备技术规范要求,按照电力系统无功平衡和满足电

19、压质量的要求,对电力系统无功补偿装置和调压装置进行设计,其选型及参数配置应符合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二)在电容器组、电抗器组等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时,应配备相应的无功功率表、电能计量表;遥测量应有主变三侧的有、无功电量,电容器组、电抗器组的无功功率;遥信量应有有载调压变抽头位置及电容器、电抗器投(切)状态等信号;动态数据记录应有有载调压变抽头位置及电容器、电抗器投(切)状态等信息。第四章 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 11第一节 无功补偿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无功补偿应满足电网对无功电力的需求,提高电压质量,降低线损,防止电网发生电压崩溃事故。电网无功的补偿容量主要由系统内配置的各类无功补

20、偿装置提供;电网无功的备用容量应储备在运行的发电机和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中,在电网事故导致无功不足时,应能迅速向电网增送无功功率,保持电网电压稳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无功补偿容量应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负荷低谷运行方式下,保证分层分区的无功平衡。无功补偿配置应根据电网情况,从整体上考虑无功补偿装置在各电压等级变电站、20kV 及以下配电网和用户侧等层面的协调关系,实施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电网补偿与用户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满足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结合电网规划、电源建设与改造、负荷变化情况,配置适当规模、类型的无功

21、补偿装置,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应不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并应避免大量的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系统具有足够的事故备用无功容量和调压能力,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进相运行的能力;新能源发电企业(如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应配置足够的无功补偿装置,必要时应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12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用户应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适当的无功补偿方式和容量,保证在电网负荷高峰时不从电网吸收无功电力,其它时段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同时保证电能质量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投切方式,无功补偿装置的额定电压应与变压器对应侧的额定电压相匹

22、配。第二节 500 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500kV 变电站容性无功补偿的主要作用是补偿主变压器无功损耗、长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以及输电线路输送容量较大时电网的无功缺额。容性无功补偿容量宜按照主变压器容量的 1020配置,电容器单组容量不应大于 60Mvar。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500kV 高压并联电抗器(包括中性点小电抗)的主要作用是限制工频过电压和降低潜供电流、恢复电压以及平衡 500kV 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高压并联电抗器容量应根据计算确定。500kV 主变压器低压侧并联电抗器组的作用主要是补偿 500kV 输电线路的剩余充电功率,其容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和运行的需

23、要而确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电源比较集中的地区,500kV 变电站感性无功配置容量宜达到线路充电功率的 100%;对于负荷集 13中的地区,500kV 变电站的感性无功配置容量不宜低于线路充电功率的 90%。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局部地区 500kV 短线路较多时,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原则和电网结构特点,经计算分析,在适当地点装设母线高压并联电抗器,进行无功补偿。以无功补偿为主的母线高压并联电抗器应装设断路器。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500kV 变电站安装有两台及以上同容量变压器时,每台变压器配置的无功补偿容量宜基本一致。第三节 220 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24、220kV 变电站的容性无功补偿以补偿主变压器无功损耗为主,适当补偿部分线路及兼顾负荷侧的无功损耗。容性无功补偿容量应满足在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应大于 0.95,在负荷集中区域,应不低于0.96;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在 0.980.92 之间。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于 220kV 枢纽变电站、中压侧或低压侧出线带有电力用户负荷的 220kV 变电站、以及高阻抗变压器的 220kV 变电站,容性无功补偿装置应按主变压器容量的 1520配置;对于低压侧出线不带电力用户负荷的 220kV终端变电站、统调发电厂并网点的 220kV 变电站、高压进出线以电缆为主的 220kV 变

25、电站,容性无功补偿装置应按主变压器容量的 1015配置;特殊情况下,容性无功补偿装置应经过优化计算确定。14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进、出线以电缆为主的 220kV 变电站,应根据电缆长度、变压器无功损耗和低谷水平下负荷的无功需求配置相应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变电站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应不低于线路的充电功率,不宜大于主变压器总容量的 20。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220kV 变电站内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应分组配置,每台变压器应配置不少于两组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当每台变压器规模配置两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时,其容量组合宜按不等容量分配,或者其中一组电容器装置宜具备半容量自动投切功能;当配置两组以上容

26、性无功补偿装置时,其各组容量宜一致。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220kV 变电站容性无功补偿装置的单组容量,接于 35kV 电压等级时不宜大于 12Mvar,接于 20kV 电压等级时不宜大于 10Mvar,接于 10kV 电压等级时不宜大于 8Mvar。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220kV 三绕组降压变压器的高、中、低压侧的额定电压一般宜选为各侧电网额定电压的 1、1.05、1.05倍,或根据地区 220kV 主网电压水平优化计算后确定。第四节 110 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110kV 变电站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以补偿变压器无功损耗为主,适当兼顾负荷侧的无功补偿。容性无功补偿容

27、量及分组容量应按下列情况选取,并满足主变最大 15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应大于 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在 0.950.90 之间。1.当 110kV 变电站内配置了滤波电容器时,按主变压器容量的 2030配置。2.当 110kV 变电站为电源接入点时,按主变压器容量的 1020配置。3.对于容量为 80MVA 及以上的 110kV 大容量变压器,无功补偿容量不应低于主变压器容量的 10,具体可根据主变容量大小、负载率、负荷发展趋势,经过优化计算确定。4.其它情况下,按主变压器容量的 1525配置。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110kV 变电站的单台主变压器容量为40MVA 及以上时,

28、每台主变压器配置不少于两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当每台变压器规模配置两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时,其容量组合应按不等容量分配,或者其中一组电容器装置应具备半容量自动投切功能。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110kV变电站的20kV容性无功补偿装置的单组容量不宜大于 8Mvar,10kV 容性无功补偿装置的单组容量不宜大于 6Mvar。变电站内容性无功补偿装置最小单组容量的选择应考虑变电站负荷较小时无功补偿的需要。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当新建进、出线为全电缆的 110kV 变电站时,可考虑根据电缆长度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16第五节 35 千伏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对于现有的 3

29、5kV 变电站,当所配置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在主变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低于 0.95、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低于 0.90 时,应参照 110kV 变电站容性无功补偿装置配置要求进行改造。第六节 20kV 及以下配电网的无功补偿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配电网的无功补偿按照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以低压补偿为主,高压补偿为辅,保证 10(20)kV 线路的功率因数不低于 0.90,且应满足不倒送无功的要求。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低压补偿 1.低压配电网应根据电压、无功负荷、功率因数确定是否安装无功补偿装置,配电室、箱变应优先安装。2.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应综合考虑配电变压器容量、负载率

30、(应计及负荷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负荷增长)、负荷性质、补偿后目标电压和功率因数等条件确定,补偿容量大小应满足配电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或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0.97)的要求。(1)对新增的配电变压器,其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可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 20%35%配置;(2)对运行的配电变压器,其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应根据实际负载率(考虑负荷的增长)和实测补偿前功率因数进 17行计算确定,可参照表 1 执行,或根据实测的配电变压器最大无功负荷确定。表1 各种自然功率因数下的推荐补偿度 补偿前功率因数 推荐补偿度 0.65 39%41%0.68 36%38%0.70 34%36%0.7

31、3 30%32%0.75 28%30%0.78 25%27%0.80 22%24%0.83 18%20%0.85 15%17%3.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具备分补和共补相结合的补偿功能,其分组数量和最小分组容量应考虑峰、平、谷负荷水平的无功需求,满足不同负荷时段不倒送无功的要求。4.安装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电容器组应装设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功率(或无功电流)进行分组分相自动投切的控制装置。分散安装的小容量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可按电压自动控制投切。5.配电变压器的变比应合理选择,根据运行需要动态调整配电变压器档位,以避免电压过高电容器无法投入运行。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高压补偿 1.在供电距离远

32、、功率因数低的 10(20)kV 农村架空线路上可适当安装电容器,其容量一般按线路上配电变压器总容量的 710配置(或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在低谷负荷时向系统倒送无功。182.高压补偿装置应具备分组自动投切功能,安装点宜靠近负荷中心。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配电网的无功补偿装置的选择,应考虑接入点谐波的影响,在运行过程中不应引起谐波明显放大。第七节 发电企业的无功补偿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 0.85(滞相)0.97(进相)运行的能力,新建机组应满足进相 0.95 运行的能力。发电机自带厂用电时,进相能力应不低于 0.97。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接入 2

33、20kV500kV 电网的发电厂,应能接受全省 220 kV 及以上电网无功电压控制系统的控制。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接入 220kV500kV 电网的发电厂,为平衡送出线路的充电功率,在电厂侧可以考虑安装一定容量的并联电抗器。第八节 新能源的无功补偿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风电场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配置适当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和感性无功补偿装置,必要时配置一定容量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容量应根据风电场额定运行时电网接入点功率因数 0.98(超前)0.98(滞后)所确定的无功功率容量范围选取。19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光伏电站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根据其实际情况配置一

34、定的无功补偿装置,接入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光伏电站的功率因数应能够在 0.98(超前)0.98(滞后)范围内连续可调;接入 0.4kV 的光伏电站输出有功功率大于其额定功率的 50时,功率因数应不小于 0.98(超前或滞后),输出有功功率在 20%-50%之间时,功率因数应不小于 0.95(超前或滞后)。第九节 电力用户的无功补偿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电力用户应按照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根据其负荷特点,合理配置自动无功补偿装置,其功率因数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接入 35kV 及以上电网的用户变电站,用户在负荷高峰时电网接入点处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 0.95,任何时段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且

35、最低功率因数不宜小于 0.92。2.对 10(20)kV 供电电压、容量在 100kVA 及以上的用户,在负荷高峰时电网接入点处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5,负荷低谷时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任何时候功率因数不应小于 0.90。3.其他电力用户应采用随机、就地的无功补偿等方式加装电容器补偿装置,其计量点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0。20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电力用户的无功补偿容量应根据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计算后确定,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投切方式的成套装置,具备抑制谐波或涌流的功能。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对于特殊非线性、冲击性负荷用户如冶金、电铁等,用户应进行电能质量综合治理,使电能质量达

36、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五章 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 第一节 供电企业无功电压管理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总体要求(一)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调度命令,做好本地区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的合理配置,保证电网无功分层分区就地平衡达到要求。(二)做好本地区无功电压优化运行工作,保证电网各节点的电压质量达到要求。(三)做好本地区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的设备管理,对所安装的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应保持完好状态。(四)根据变电站、配电网的无功运行情况分析,对无功设备的投运时间和投运前后系统电压变化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对无功设备的投运率和投运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无功补偿装置增容和改造计划,并跟踪实施进度

37、。(五)建立完善电压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对规划、设计、21基建、运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接入系统的发电企业及用户进行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六)做好电压质量监测和电压合格率统计,对电压不合格点应查明原因,并根据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七)做好电网侧无功补偿装置的可用率统计,内容包括无功补偿装置的损坏设备台数、损坏原因和可用率等,并根据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八)做好发电企业电压质量的监督,下达发电企业无功-电压曲线,对发电机无功出力及进相运行能力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并进行考核。(九)做好用户无功的管理,对用户无功容量配置和无功补偿装置选型进行审查把关,对用户无功补偿装置的安全运行、投入(或切

38、除)时间、电压偏差值等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用户的功率因数进行考核。(十)做好用户对电压质量问题咨询或投诉的管理,建立用户电压质量状况咨询或投诉受理制度,理顺电压问题传递和处理流程。对较严重的电压质量问题,应查清具体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计划并实施。按月统计、汇总电压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并上报电压归口管理部门。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的设备管理(一)在选用无功补偿装置时,应选择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标准的产品,以保证无功补偿装 22置的运行可靠性。(二)建立完善无功补偿装置台帐,并定期更新上报。(三)根据有关标准,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提

39、高可用率。(四)对无功补偿设备故障情况应有完整、准确记录,并认真分析原因,对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应有书面分析报告。按时报告无功补偿装置因故障停运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各类故障,并按时统计、上报无功补偿装置的可用率。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的可用率计算公式详见附录 C。(五)每月对无功补偿装置运行和故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对故障率较高的设备,提出改进措施。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电压质量技术监督(一)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并根据电压质量技术监督规定加强对电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各供电公司与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

40、签订并网协议时,应包括电压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要求,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并网协议的约定,开展电压质量技术监督。(三)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管理水平。第二节 发电企业无功电压监督 23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按调度部门下达的无功-电压曲线,严格控制高压母线电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对发电企业的无功电力要求:(一)发电机的无功出力和进相运行能力应达到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值,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 0.85(滞相)0.97(进相)运行的能力。对于新建机组应满足进相 0.95 运行的能力。发电机自带厂用电时,进相能

41、力应不低于 0.97。现役发电机组不具备进相运行能力的,应根据需要开展进相运行试验机技术改造工作,并以此确定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范围。(二)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应具有自动调差环节和合理的调差系数。强励倍数、低励限制等参数,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第三节 电力用户无功电力监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电力用户装设的各种无功补偿装置(包括调相机、电容器、静补和同步电动机等)应能按照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调整无功出力。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电力用户功率因数应达到:1.对接入 35kV 及以上供电的电力用户,在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一次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 0.95,任何时段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且最低功率因数不

42、宜低于 0.92。2.对 10(20)kV 供电电压、容量在 100kVA 及以上的用 24户,其功率因数宜达到 0.95 以上,负荷低谷时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3.其他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宜达到 0.90 以上。第六章 无功电力规划、建设与改造 第一节 无功电力规划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各供电公司应根据电网结构、负荷特性编制本地区无功电源和无功补偿的规划,无功电源的规划应纳入电网建设的统一规划中,并应根据电网发展定期编制、修订。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在编制无功规划时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无功补偿技术原则和省公司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的要求,按照无功分层分区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高压线路和电缆充电

43、功率带来的影响,考虑新能源等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对电网无功电力和电能质量的影响,考虑电网事故时的无功备用,并应避免各级电网通过输电线路远距离输送无功电力。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500kV 电压等级系统与下一级系统之间不应有较大的无功电力交换。500kV 电压等级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应按照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高、低压并联电抗器基本予以补偿。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对于大量采用 10kV220kV 电缆线路的城市电网,在新建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根据 25电缆进、出线情况在相关变电站分散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第二节 无功电力建设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电网无功电力建设应在无功

44、规划的指导下按照上述配置原则进行设计与建设。新建变电站和主变压器增容改造时,应合理确定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型式、参数和安装地点,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应不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并应避免大量的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当受端系统存在电压不稳定问题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在受端系统的枢纽变电站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各电压等级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的分组数量和分组容量选择,应根据计算确定,最大单组无功补偿装置投切引起所在母线电压变化不宜超过电压额定值的 2.5,且应满足不同电压等级变电站无功配置要求;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投切方式,应与区域或全网无功电压控制系统联控。第七十二条 第

45、七十二条 变电站并联电容器装置的额定电压应与变压器对应侧的额定电压相匹配,选择电容器的额定电压时应考虑串联电抗率的影响。并联电容器装置的串联电抗率,应根据电容器组合闸涌流、谐波放大对系统及电容器组的影响等方面的验算确定。26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变电站主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双向有功功率表和无功功率表(或功率因数表),电容器组、电抗器组、调相机等无功补偿装置应配齐相应的无功功率表。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在其集控站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上述功能。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发电厂的无功电力,除要求满足发电机组进相能力要求外,对于接入 220kV500kV 电网的发电厂,为平衡送出线路的充电功率,在电厂侧可以

46、考虑安装一定容量的并联电抗器。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开展电力用户工程设计建设,应根据电力用户的负荷性质采用适当的无功补偿方式和容量,满足在电网负荷高峰时不从电网吸收无功电力,其它时段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同时保证电能质量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三节 无功补偿装置改造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无功补偿装置的技术改造,应根据无功配置原则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电网规划的要求,重点解决设备可靠性差、容量不足、容量配置不合理、长期得不到更新改造的老旧或老化设备、技术水平低的设备以及与电网发展、环境保护、运行控制配合、自然气候变化等不相适应的无功补偿装置。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无功补偿装置

47、的改造应按照并联电容器技术改造要求和并联电抗器技术改造要求,开展设备改造可行性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可进行新增、整体更换、部件更换。27第七章 无功电压优化运行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无功电力调度(一)各级调度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无功电源容量以及可调节能力,制定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方式)下的无功电力调度方案,并按此实施调度。(二)无功电力调度实行按调度权限划分的分级管理,应对网省间联络线及各级调度分界点处的无功电力送出(或受入)量进行监督和控制。(四)各级变电站监控部门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和电压运行状况,及时调整调压装置及投切无功补偿装置,并逐步实现自动控制方式,提高无功电压优化运行质量。第七十九

48、条 第七十九条 电压调整(一)在满足电压合格的条件下,电压调整应遵循无功电力分层分区平衡原则。(二)按调度权限划分,进行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相关计算,确定调整各级电网主变压器运行变比的方案,定期下达发电厂和枢纽变电站的运行电压或无功电力曲线。(三)电网电压超出规定值时,应采取调整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出力、增减并联电容器(或并联电抗器)容量等措施解决。(四)局部(地区、站)电网电压的下降或升高,可采取改变有功与无功电力潮流的重新分配、改变运行方式、调 28整主变压器变比或改变网络参数等措施加以解决。(五)在电压水平影响到电网安全时,调度部门有权采取限制负荷和解列机组、线路等措施。第八章 电压质量监测

49、与统计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电压质量监测装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省公司相关标准,确保监测的数据准确、可靠、有效。电压监测装置的校验应纳入电测仪表技术监督范围。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电压质量监测点设置原则(一)电网电压质量监测点的设置 并入 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的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母线电压,均设置为电网电压质量监测点。其中发电厂 220 千伏母线和 500 千伏变电站高、中压母线电压质量监测点,应计算电网电压波动率和电网电压波动合格率,并列入指标考核范围。(二)供电电压质量监测点的设置 供电电压质量监测分为 A、B、C、D 四类监测点:1A 类:带地区供电负荷的

50、变电站低压侧的 10(20)千伏母线电压。变电站内变压器分列运行,每台主变均设置一个电压监测点。并列运行时只设置一个电压监测点。B 类:35 千伏专线供电和 110 千伏及以上供电的用户端 29电压。B 类电压监测点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35 千伏及以上专线供电的原则上设在用户侧,110千伏及以上非专线供电的应设在用户侧。(2)对于两路电源供电的 35 千伏及以上用户变电站,按照正常运行方式,根据用户高压侧计量点数量设置等量的电压监测点。(3)用户变电站高压侧无电压互感器的,电压监测点设置在给用户变电站供电的上级变电站母线侧。C 类:35 千伏非专线供电的和 10(20)千伏供电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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