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环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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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水电五局环境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环境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造成的影响,为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保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各单位(项目)和从业人员所采取的组织措施、技术性保护措施。第二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向基本国策,其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建立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编制环保措施,防止和尽量减少是施工和其他活动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噪音、振动及放射性物质等,对施工场地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第二章 环境管理职责第三条 工程局安全监察部为全局的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环

2、境控制目标;负责全局的环境保护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和体系持续改进的有效运行管理;第四条 分局、项目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分解制定各级控制目标,每年考核一次,并上报局归口管理部门。第五条 分局、施工局(项目部)的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项目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第三章 环境控制措施第六条 新中标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严格按照中国水电五局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指导书制订相应环保措施,并按要求报工程局、工程监理及业主审批。第七条 市政工程、临近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工程等对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的项目,要制定专门的环保控制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

3、八条 施工场(厂)区、生活区布置应充分考虑环保的各项因素,并取得监理、业主或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第九条 炸药库、油库的布置,应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临时道路、管道、卫生设施的布置要合理,避免和减少造成的环境污染。第十条 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污染和水土流失,事先应有统一规划,符合环保要求。渣场的选定,应由监理、业主确定。第十一条 较为固定的食堂,卫生设施要长远安排。油污应设有隔油池,生活污水按规定设沉淀池,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第十二条工地临时营地修建食堂、卫生设施也要有简易的隔油池和沉淀池,不得直接排放。第十三条 施工机械、车辆、器具等修理废油不得随意排弃,应集

4、中利用或处理,以免污染土地和河流。第十四条 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机械设备良好运行状态,以降低设备噪音、尾气和耗油对环境的影响。第十五条 机械修配等生产过程中含有油污的生产废水,应先排放到油污处理池进行隔油、沉淀处理,达标排放。第十六条 筛分、拌和系统生产污水,应设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排放。沉砂池容量应满足沉淀要求,并及时清理沉淀物。第十七条 大坝施工等其他废水,应集流到集水坑(井)沉淀,澄清后排放。第十八条 拌和筛分系统、空压机站、发电机、凿岩机等产生噪音主要场所要采取技术手段和加强劳动保护的措施,降低噪音的危害。如钢质筛网改为橡胶尼龙筛网,采用隔音板、隔音墙,配备耳罩、耳塞等

5、防护用品。对靠近居住区的严重超标噪声源,应采取设屏障隔离的措施。第十九条 加强对生产粉尘源的设备和场所进行技术改造,安装除尘、降尘设备和采取密封、隔离措施,降低粉尘的危害。第二十条 钻孔作业必须保持设备除(捕)尘器完好和正常使用;没有除尘设备的,必须采用湿式作业,严禁打干钻。第二十一条 竖井、斜井、隧洞施工应加强洞内抽、排通风,避免烟气、粉尘、瓦斯、放射气体等超标污染环境,造成人员伤害。第二十二条 施工区、生活区道路应经常洒水,以避免、减轻扬尘污染。第二十三条 施工运输水泥、粉煤灰、砼、砂石骨料、开挖料的装卸运输过程,避免和减少抛洒。第二十四条 施工用水、电、气、材料制订控制计划和目标,厉行节

6、约,降低消耗,保护能源。第二十五条 生活基地、办公楼区的生活、办公垃圾要统一回收,运至指定地点处理和填埋。当地若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要求处理。第二十六条 施工临时场所,住地的生活垃圾也要集中处理(烧毁和填埋),不得任意弃置。第二十七条 施工区的稀有植物,不得破坏,要移出的需经业主方和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八条 施工中若发现古生物、古文化遗迹等,要立即停止施工,马上报告业主方和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教育从业人员遵守当地环保要求和民风民俗,禁止人员在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狩猎、捕鸟和垂钓,保护生态环境。第三十条 施工期间毁坏的山体植被,按合同及业主、监理的要求处理。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

7、前,按照合同要求,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按合同要求进行复耕,填埋和绿化。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管理体系覆盖的单位,对环境指标(如粉尘、噪音、污水、危害气体等)的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若检测的环境因素超标,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后,需增加复测频次。所在单位保留完整监测记录,并报局安全监察部一份备案。第三十三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时,发生单位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分局、工程局。当后果较严重不可预测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请求予以救援。第三十四条 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由工程局组成调查组或配合地方政府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罚)。第三十五条 当发生一般、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由分局(项目)或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报工程局备案。事故单位应从中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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