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对现场消防安全控制一、控制的依据1、监理合同2、法律法规主要有: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2)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二、项目监理部对于消防安全控制应做的主要工作1、熟悉有关合同文件,明确职责范围;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内容2、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细则)、应急预案3、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施组(现场临水布置方案)4、向施工单位收集有关安全的过程控制资料比如:临时消防器材进场报验;现场消防应急预案;现场消防演练记录;现场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等5、定期组织对现场消防安全进行检查三、监理对现场消防安
2、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GB50720-20112.0.3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3 总平面布局3.1 一般规定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个。3.1.5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
3、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2 防火间距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3.3 消防车道
4、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且不宜大于40m;4 建筑防火4.1 一般规定4.2 临时用房防火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级;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
5、净宽度不应小于1.0 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级;2 层数应为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 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
6、应超过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m2;4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4.2.3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工
7、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列要求: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
8、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5 临时消防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5.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
9、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 层。5.1.3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5.4 节的有关规定。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5.1.6
10、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应设有醒目标识。5.2 灭火器灭火器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2 动火作业场所;动火作业场所;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等临时用房;5 其他
11、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2-1 的规定。的规定。表5.2.2-1 灭火器最低配置标准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4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2 的规定。表5.2.2-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5.
12、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 次确定。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 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
13、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 的规定:的规定: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 的规定:的规定: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距在建工程、
14、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m;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 的规定:的规定:表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5.3.10 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2 消防竖管的管径
15、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大于50 m,高层建筑不大于30m。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
16、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 套。5.3.14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5.3.17
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 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5.3.1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6 防火管理6.1 一般规定6.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
18、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务。6.1.7 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2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3 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4 报火警、接警的
19、程序和方法。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合设计要求。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静电。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焊接、切割、烘烤或
20、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离不应小于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