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暖通通用规范重点条文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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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建筑设计院 梁 鑫 2023.5.26C H I N A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F I F T H E N G I N E E R I N G B U R E A U C O.,L T D.目录课题背景0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课题背景0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课题背景01引言课题背景04其他重点规范条文解读课题背景05总结壹引言1.引言建标(2016)166号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到2025年,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标准有效性、先进性、适用性进一步增强,标准国际影响力和贡献力进一步提升。改革强制性标准:加快制定

2、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1.1背景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1.引言1.1背景p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p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p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1.1背景工程项目类规

3、范(11项)通用技术类规范(25项)1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14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2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55010-2021)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15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3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3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16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4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2021)4 组合

4、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17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5 木结构通用规范(GB55005-2021)18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6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6 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19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5029-2022)7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7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2021)20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8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

5、6-2022)8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21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9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u9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2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10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55028-2022)10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23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士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33-2022)11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u24 消

6、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12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u2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3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贰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

7、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废止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废止11.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1、提高了对消防风管密闭性的要求,取消“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要求。2

8、、对管道设计风速未做强制要求。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废止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废止11.1.4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1、将“设计风量”改为“公称风量”。2、风机的公称风量是产品的标定风量或名义风量,风机运行时的实际风量可能比其公称风量大些或小些。3、项目审图可

9、能要求应提供风量风压计算书。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手动启动;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废止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手动启动;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5

10、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废止11.1.5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能联动启动。1、新规范对烟标5.1.2、5.2.2-14条进行了合并,内容基本不变。2、调整了5.2.2-5条的位置,详见新规11.3.5条。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

11、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废止11.2.1 下列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1、新规未提到“共用前室”加压的问题,在11.2.2条提到加压。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废

12、止11.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1、此条仅是文字顺序进行了调整。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

13、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废止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废止11.2.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2 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

14、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独立设置;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1、新规对机械加压送风进行了明确,“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避免了原条文的歧义。2、最下层服务楼层的地板面至最上层服务楼层的顶板面层的高差计算系统服务高度。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

15、规范对比解读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废止11.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m2。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m2。1、针对设置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对象,由“避难层(间)”调整为“避难层中的避难区”。2、“有效面积”调整为“可开启有效面积”。3、“可

16、开启外窗”调整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4、针对“避难间”,由“应设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调整为“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这一条实际是放宽了对避难间的要求。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3.4.4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2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40Pa50Pa;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

17、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应条11.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2 防 烟 楼 梯 间 与 疏 散 走 道 之 间 的 压 差 应 为40Pa50Pa。1、新规将余压值的规定从一般性条文变为强制性条文。2、将“走道”调整为“疏散走道”。3、调整了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由4050Pa调整为2530Pa。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

18、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5.1.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应条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废止11.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15s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

19、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1、防烟楼梯间通常采用常开式加压送风口,开启送风机即可加压送风,不存在“开启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的常闭加压送风口”的情况。2、将“该防火分区楼梯间”调整为“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

20、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废止无 1、新规废止了烟标此条,并未对楼梯间自然通风进行规定,楼梯间自然然通风设计按原规范执行。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废止2.2

21、.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1、新规废止了烟标此条,并未对楼梯间设置固定窗进行规定。2、新增应急排烟窗用以代替防烟系统设置场所要求的固定窗。3、对于地下梯段不直通室外的楼梯间、地上内区不直通屋面的梯段可不设置应急排烟窗。4、应急排烟窗的面积未做要求?2023.5.9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规范培训老师说按1m2设置应急排烟窗。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

22、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应条2.2.5 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

23、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仓库;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4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1、新增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代替排烟系统设置场所要求的固定窗。2、商店展览类建筑的面积要求由3000m2改为2500m2。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增加对走道

24、的要求。4、同理,配套规范未更新前,个人认为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面积 要 求 参 照 烟 标 第4.4.14条4.4.16条执行。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应条11.3.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1、新规将此条的规定从一般性条文变为强制性条文。2、当同一个防烟分区同时采用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时,自然排烟口可能会变成进风口而影响排烟效果。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

25、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废止11.3.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1、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的场所增加了“建筑高度大于50m

26、的工业建筑”。2、机械排烟系统分段独立设置的“高度”更改为“服务高度”。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4.4.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应条11.3.4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其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1、未将“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作为强制

27、要求。2、注意合用系统的各组件性能要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 排烟风机入口处;4 穿越防火分区处。废止4.4.6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应条11.3.5 下列部位应设

28、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1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 排烟风机入口处;4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1、新规增加了联锁关闭风机的位置:1、2、4处。2、任一排烟防火阀均应具备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对比解读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

29、,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废止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废止4.5.6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应条11.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1、新规明确了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为地上房间。2、新规中对补风量占排烟量的比例未有明确要求。配套规范未更新前,个人认为执行原规范条文。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解读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

30、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

31、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废止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2 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1、新规明确了

32、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可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但是需要采取一定措施。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33、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废止4.1.5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本规范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通道。2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3。油箱的通

34、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1、新规不允许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地下二层;2、储油间不允许穿越无关的管。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无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

35、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1、对于严寒或寒冷地区,当室内环境温度不能满足大于等于5时,应采用供暖措施。无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5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1、不允许穿越无关的管线。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

36、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废止6.3.3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1、对原条文

37、有争议的地方进行了完善,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等可不层间封堵。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1 穿越防火分区处;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注:当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

38、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废止6.3.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1、增加“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2、在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楼板处以及其他防火分隔部位处均需要设置防火阀等防火分隔措施。3、实际执行中可能碰到:(1)设置防火隔墙的房间较多,而且并不是所有设置了防火隔墙的房间的门都是防火门;(2)两侧无防火分隔的变形缝。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

39、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废止8.2.1 下列部

40、位应采取防烟措施:1 封闭楼梯间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3 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4 避难层、避难间5 避难走道的前室,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1、新规补充了封闭楼梯间的防烟要求。2、增加了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的防烟要求。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

41、生产车间;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废止8.2.2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新增)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新增)4 建筑面

42、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新增)1、针对丙类生产场所,新增面积限制300m2的要求;2、新增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3、丁类厂房,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4、新增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43、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 中庭;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废止5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丙类库房;(新增)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去掉了“地上”)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去掉了“地上”)9 中庭;10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

44、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5、新增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丙类库房;6、新规第7第8条个人理解可以含地下房间。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废止8.2.3 除敞开式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

45、00m2的修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1、删除了“并应划分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规范11.3.2条专门要求。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废止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1 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区域。1、“无窗房间”修改为“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2、这些建筑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和半地下工业与民

46、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铁车站、隧道工程的辅助用房、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辅助用房等。不再限于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

47、通风机房内。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以上均废止9.1.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1 甲、乙类生产场所;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3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场所或储存场所;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汽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场所;(新增)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9.1.2 甲、乙类生

48、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9.1.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1、“厂房”调整为“生产场所”。(有些建筑尽管不是甲乙类厂房或仓库,但建筑中存在甲乙类生产场所,这些场所内的空气也不允许循环使用)2、新增“物质储存场所”。3、9.1.3条新增“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新规更加严格了。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

49、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以上均废止9.2.1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不应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内不应采用电热散热器供暖。在储存或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内使用的电热散热器及其连接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9.2.2 下列场所应

50、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场所;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场所。9.2.3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新增)1、新增“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2、电散热器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可应用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2、冷源热源:电直接加热供暖/空气加湿的允许条件1、负荷计算: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比解读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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