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

保险条款Tag内容描述:

1、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2、月 日 监 管 机 关 意 见 全部备案材料已收到,特此回执。
( 印 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报送时可删除,文件来源保监发 2005109 号) 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 ,统一采用 A4 纸。
2、深色底纹的栏目由监管机关填写。
其他栏目均由保险机构填写,不得为空。
如无则填写“无”;如填写不下,可以缩小字体、在表背面填写或者增加附页,不得出现“详见保单条款、费率”等类似字样。
3、“险别”栏目填写“主险”或“附加险”。
“保险机构简称” 和 “险种” 参照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填写。
4、监管机关负责编号,编号规则:(保险机构简称)(备案) 年份 号。
保监局编号时,应在“保险机构简称”前 增加“地区简称” 。
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以下内容仅供填制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的表格和报表时参照使用。
一、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的简称列表 序号 保险公司名称 机构简称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 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4 华泰财产保险股。

3、64 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 23 周岁)和父母( 64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 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 1)若某一被保险人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 6.9); (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 24时丧失 ,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 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

4、险人。
本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 险 标 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油菜、葵花等)、甜菜、棉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农作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种植技术操作规程,出苗正常; (二)规模经营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种植面积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
第四条 保险人应加强承保前的验标审核,下列情形下的保险农作物不得承保: (一)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行洪、滞洪区内; (二)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 套种的非保险农作物。
保 险 责 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责 任 免 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5、的被保险公司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应以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为限。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请求最终解决前,预付因此所产生的抗辩费用。
第二条定义本保险合同内所使用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一、“关联企业”指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或之前,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中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少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为投保人直接持有或经由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
二、“赔偿请求”指1任何个人或组织因请求给予金钱赔偿或其他救济(包括非金钱的救济)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2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求被保险人对特定不当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书面请求;3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刑事诉讼;4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不当行为提起的行政程序、监管程序或官方调查。
可归因于单一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单次或多次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
三、“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的第一项所载的投保人及在不当行为发生日前,在公司组织结构图或类似文件中详细载明并经投保人或其子公司认可的子公司、分部、部门、区域性机构、生产群体或其他的公司内部单位。
四、“连续承保日”指保险单第六项所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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