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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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VIII爱学习、爱建迅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I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I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具备的条件:1)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 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三)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 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 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2、的;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 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四)印章失效的情形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 聘用单位破产的; 2)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3、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IZ301014 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 就有关问题咨询签署文件的人员;4)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IZ301030 民法IZ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其中构

4、成和诉讼是本章本部分的重点。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按照两个标准判定(年龄标准和智力标准)分为三种:(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 无民事行为能力)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

5、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相比应当具备四个要件:1) 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注册的法人只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其他组织:在工程实践中遇到的其他组织有物贸公司、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 财

6、; 2. 物 ; 3. 行为; 4. 非物质财富(知识产权、精神财富)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IZ301133 掌握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种类1. 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 3. 指定代理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

7、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3.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IZ301034 掌握债权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

8、要包括如下几种:1. 合同 ; 2. 不当得利; 3. 无因管理I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懂长,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物权的种类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只有处分权IZ301036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具有

9、如下特征:1.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 专有性3. 地域性; 4. 时间性三、专利权(二)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IZ301037 掌握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胜诉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10、。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1)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2年2)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 特殊诉讼时效。4)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断

11、诉讼时效因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1、 起诉; 2、债权人提出要求;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均可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IX301040 建筑法IZ30104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 需要拆迁时,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

12、定建筑施工企业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规定进行了审查”。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1)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考试重点)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

13、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1.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2.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施工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

14、核验施工许可证。”2.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IZ30104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2、按照合同约定,建筑采购、建筑构配件

15、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I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二、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城堡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IZ30104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

16、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IZ30104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三)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

17、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四、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1.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3.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IZ301050 招标投标法:(掌握公开招投标的招标程序)IZ30105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

18、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

19、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施工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IZ301052 掌握招标程序 二、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2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的种类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四、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出售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同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 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依

21、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4.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IZ301053 掌握投标的要求 二、投标文件(二)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的概念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2.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

22、使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IZ301054 掌握联合体投标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IZ301056 掌握开标程序 开标应该遵守以下程序: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

23、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记录。IZ301057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办法 一、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1)招标人的代表和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文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二、评标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24、,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2. 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

25、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IZ301058 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三、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IZ301059 熟悉招标组

26、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1、有组织标书的能力,2有相关专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或者不愿自行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由其代理招标人进行招标。IZ301060 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27、使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1)消防安全、2)道路交通安全、3)铁路交通安全、4)水上交通安全、5)民用航空安全 另有规定的除外。IZ30106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组织保障措施(一)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法第19条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进一步做出了规定:1)矿山、2)建筑施工单位和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经济保障措施2.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

28、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四、技术保障措施5.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IZ30106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 知情权2.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 拒绝权4. 紧急避险权5. 请求赔偿权6. 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7.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29、培训的义务3. 危险报告义务IZ301063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IZ3010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核心内容、知识点)IZ301071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一个项目的参与方分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

30、的安全责任。2) 从事建筑活动主题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IZ301072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水、电、气、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

31、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费设施和器材。”五、提供安全施工设施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IZ30107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

3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管理人员的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 新岗位培训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考试难点)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33、,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考试难点)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2)安装拆卸工3)爆破作业人员4)起重信号工5)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3.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演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

34、1)深基坑、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危险地方)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看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

35、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九)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使用。(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I(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施工。(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

36、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IZ30107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IZ30107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二)检验检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IZ3010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4)烟花爆竹、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

37、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IZ30108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IZ3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IZ30109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 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 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第10条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

38、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 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8. 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LZ301092 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科学设计的责任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除有特殊

39、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4.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IZ301093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七、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IZ301095

40、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三、保修责任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2)施工单位接到报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检查情况。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IZ3010

41、96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政府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IZ301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IZ301111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IZ301120 环境保护法IZ30112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我国根

42、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IZ30112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

43、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IZ301123 熟悉水、大气、噪音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非常重要)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

44、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规定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8)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IZ301130 节约能源法IZ30113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

45、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IZ301140 消防法(非常重要,必考)IZ301141 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一、消防设计的审核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2.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合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3.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IZ30114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1)在设有车间或则会仓库的建筑物内,不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却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4)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IZ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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