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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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上虞市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标:(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

2、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二)规模: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项目;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第四条符合上述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业主报各

3、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虞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同意后,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进中心自行组织招标发包,但有关情况应报监督办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办的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查备案,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一)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项目,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三)在建工程因设计变更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宜)分割的部分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专业行政

4、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查备案,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其他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外,是否采取招标的方式,由业主自行决定。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监督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起草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起草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二) 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三) 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

5、全过程监督和场(中心)内、场(中心)外全方位的监督;(四) 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审查;(五) 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第九条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为:(一)办理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等相关手续;(二)负责对直接发包工程的审批;(三)对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执法管理。建设、交通、水利、建管、电力等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房建、电力各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管理。第十条中心是依法受理建设工程

6、交易项目、发布信息、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下列项目经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核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项目有特殊要求;(二)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三)由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

7、目适宜招标而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交由中心统一设计的招标申请书,由有关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报监督办备案;(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中标人确定前保密);(八)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 按要求向监督办、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 中

8、标结果公示;(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二)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督办、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及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2、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三)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并执行规范文本。规范文本

10、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专业审计分局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监督办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报刊或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的地点和时间、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有监督办进行审核。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

11、须在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乡镇还应通过广播、有线电视等传媒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天。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投标人的编制业务。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送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第十九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

12、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监督办审查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时间可适当缩短。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13、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最短不得少于3日。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采用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招标人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中心发布招标发包信息,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10家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10家以上、20家以下的,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10家投标

14、人;20家以上的,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5家。招标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但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按要求归还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书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

15、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书。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为无效的投标书,招标人不得签收。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参加投标预备会议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由中心设立统一专户,统一代收代退。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经告知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16、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第二十五条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

17、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七条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

18、间在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 或总监,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身份证件和证书。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参与监督。中心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开标时,投标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的;(二)投标书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

19、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

20、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中心依法提供的专家库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应按照规范、严格的要求,经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同意,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一条评标、定标的依据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

21、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三)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包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书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投标书

22、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五)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六)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

23、新招标。第三十五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根据上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计分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选择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报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备案。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监督办备案。评标报告按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

24、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书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监督办备案。第四十条实行建设工程招

25、标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中心大屏幕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将合同副本报有关单位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

26、,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返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第四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四十四条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约担保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中心依法按价格权限部门确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相关费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六条违反本

27、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监督办、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市监督办投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监督办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会同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第四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绍兴市级管辖的专业工 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绍兴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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