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推进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保证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抓执行抓落实作为政府工作的落脚点,强化“为政之要、贵在落实,落实之要、贵在执行”的理念,切实把抓落实摆在与政府工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第三条 建立市政府组织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上下互动,新闻媒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的全员大督查工作机制。(一)成立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
2、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委考核办、市统计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市政府政务督查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政务督查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整合市政府政务督查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的督查工作格局。(二)市长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领导,全面负责政府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综合协调;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政府督查工作,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部署实施。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督查的综合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三)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部
3、门督查事项的工作质效实施行政监察,通过行政监察的有力措施,保障政府执行力和工作的落实。(四)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政府重大督查事项落实情况,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进行媒体舆论监督。(五)各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政府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室是本部门政务督查的督办机构,办公室主任兼任部门政务督查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督查事项的承办科室(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督查事项办理时效和质量负主要责任,建立督查事项工作台账以及过程控制、时限控制和
4、质量考核的有效机制,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督查工作联络员;具体承办督查事项工作任务的办理人,对督查事项办理时效和质量负直接责任。(六)市统计局负责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及其督查事项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市委考核办负责将政府督查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县市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七)市政府督查室是政府政务工作督办检查的综合职能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综合协调;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向上一级政务督查机构报告政务督查工作情况。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则开展督查工作。(二)分级负责。各县市
5、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内的政务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并抓好落实。(三)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四)注重实效。按照“督必查、查必清、清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着力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保证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围绕以下重点开展督办检查:(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政府常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重要文件及其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四)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批
6、办事项和本级党政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五)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上述重点工作的办理督办流程见附件16。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机关政务督查职责分工:(一)市长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对全市政府工作尤其是重点工作的综合督查,督促副市长对分管工作的督查落实;各位副市长主要负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的全面督查与落实。(二)市政府秘书长、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督查室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的督查:一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二是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三是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和市长召开专题会议明确由政府督查室督查事项;四是市长批
7、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五是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六是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和市长领办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三)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主要负责以下方面工作的督查:一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点工作部署涉及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副市长召开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是副市长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四是副市长分管的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五是副市长分管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和领办的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一)立项备案。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和工作需要,由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
8、科室对需要督办的事项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和登记备案,并在市政府办公专网政务督查工作平台上公布,由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分别建立跟踪督办工作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二)交办承办。市政府督查室或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以下称市政府交办机关),将立项督查事项以政府立项督查事项交办通知通过市政府办公专网政务督查工作平台或以纸质文件形式交给承办单位办理。交办时必须明确办理完成和督办落实的具体要求及报告时限;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要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督查事项若因相关单位职能交叉的,要采取合办或分办的形式交办,并明确汇总单位;不宜交给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办理的事项,由
9、市政府交办机关直接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办理。承办单位收到政府立项督查事项交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若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及其交办机关反映,由市政府交办机关协调或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协调决定。 (三)催办督办。政府立项督查事项交办通知发出后,市政府交办机关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要求和办理时限,采取电话催办、下发政府督查通知和深入工作现场等方式,进行督办。对特别和紧急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催办、督办,限时办结;对重大或较为复杂的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到现场进行催办、督办。 (四)反馈报
10、告。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及其交办机关如实反馈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或进度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及其交办机关报告说明原因,同时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承办单位反馈情况的报告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市政府交办机关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结果,对大型综合性和情况较复杂的督查事项,要收集汇总各方办理情况,形成督查综合报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五)审核结案。市政府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市政府主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报或重新办理后再报办理结果。对办结事项需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
11、审核同意后,方可作结案处理。(六)评价考核。对经审核办结的立项督查事项,按照黄冈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考评暂行办法进行评价考核。(七)立卷存档。市政府交办机关要对已审核办结的督查事项的督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存档备查,或按要求移交档案部门管理。市政府立项督查事项督办工作流程见附件7。第八条 督查事项办结时限要求。凡立项督查事项必须明确办结时限要求,承办单位要按交办机关规定时间办结并报告,交办机关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终签领导。承办单位对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应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对急办事项可简省立项程序,直接视为立项督查事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根据事情紧急程度,按交办要求迅速办结回复。对年度性
12、工作或跨年度工作事项,应在次年元月15日前报告年度办结或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办公室要切实履行抓督办促落实的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改进和创新督查方法,提高督查落实质效,坚持工作在一线开展、情况在一线掌握、问题在一线落实。督查工作实行分项督办、巡回督查,重大事项“一事一督”。 (一)现场督查。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和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摸实情、查症结、解难题,进行实地督查,切实做到真督实查、真抓真促,推进工作的落实。(二)联合督查。市政府各位秘书长及市政府交办机关要加强与党委督查室、监察局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对重大和涉及面广、难度大、专业性强的督查事项,要组织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
13、三)网络督查。充分运用市政府办公专网政务督查工作平台,实行网上交办催办、网上全程监控、网上跟踪督办、网上预警提示、网上反馈情况、网上报告通报、网上统计评价,提高督查效率。(四)挂牌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经督查后工作进展仍然滞后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市政府办公专网政务督查工作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实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或被连续三次下达政府督查通知而仍未整改或落实的,按程序提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后移交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五)舆论督查。对重点、热点问题和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督查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交办机关可提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按
14、程序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参与督查;对督查事项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还可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视察和评议,通过社会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六)监察督查。市监察局要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立项督查事项实行全程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开展行政监察和效能问责,及时通报监察情况,适时组织监察问责。对市政府移交问责追责的督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监察处理意见,并按程序迅速办理或督促办理其处理结果。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管理。(一)建立督办工作基础台账及月度通报制度。各级政
15、府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立项督查事项基础台账的管理工作,做到月清月结。对每月的办理情况,在政务督查通报和政府情况通报上进行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对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予以批评。(二)建立市政府政务督办会制度。市政府不定期召开全市重点工作综合督办会,督办重点工作;每季度在政府常务会议上,点评通报一次督查事项进度情况。市长每月第一周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对各位副市长分管的重点工作进行月督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并作内部通报。各位副市长每月第一周召开分管部门工作综合督办会,对各部门承办的重点工作进行月督办。(三)建立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评
16、奖惩制度。对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量化考评,考评对象为年度市政府立项督查事项及其承办单位,详见黄冈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考评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务督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八简两风”规定,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要切实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条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办公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
17、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解释。- 14 -附件1: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流程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签收会议纪要两个月后向相关承办单位发落实情况报送通知10日内整理出通报初稿交督查室主任审核5日内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签,并印发政务督查通报对未按时落实事项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督查电话督办现场督办下达政务督查通知督办召开协调会督办办将未落实事项附在下期通报上直至落实销号附件2: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督 办 工 作 流 程送相关科室会签,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呈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重要件报市长审签。市政府督查室接收、登记、拟定交办意见交各承办单位办理送分管
18、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各承办单位研究办理方案市政府督查室综合承办单位办理意见,草拟正式答复意见组织与代表委员见面征询意见形成最终正式答复件寄送代表或委员寄送省人大代工委或政协提案委寄送省政府督查室存 档起草(修改)办理意见承办部门领导审核办理意见形成最终正式会办意见寄送省主办单位主办件会办件附件3: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督办工作流程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审签接收、整理、拟定分办方案召开交办会(或网上交办)交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研究办理方案,落实“五定一包”责任制起草(修改)办理意见交各承办单位办理研究办理方案,落实“五定一包”责任制起草(修改)办理意见送部门领导审定与代表委员见面征询
19、意见形成最终正式答复件8月底前寄送代表或委员送交市人大代工委或政协提案委送交市政府督查室部门存档形成最终正式会办意见5月底前送交主办单位主办件或分办件会办件附件4:组织协调督办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收文登记省领导批示件中央领导批示件市领导批示件提 出 拟 办 意 见承办单位办理政府办承办科室直接办理拟定(修改)办理情况报告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报政府交办机关初审拟定(修改)办理情况报告报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定向市政府领导报送专项督办情况报告政府交办机关存档备查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档 案 管 理交 办 转 办呈 报 送 签接 件领导批示交办件督办工作流程附件5: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及督办工作流程部门拟
20、定工作目标目标办初审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分送副市长二审送市长三审签订目标责任书部门分解目标到科室、二级单位或县市区部门制订并上报“六定”方案建立目标管理档案组织季度检查督办并通报年终单位自查,市政府复核组复核按实施管理办法和计分细则综合汇总审核实绩得分并排名组织奖惩兑现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年度考评结果附件6:市政府立项督查事项督办工作流程政府交办机关直接办理的事项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报政府交办机关初审拟定(修改)办理情况报告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报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报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拟定立项督查事项报政府主管领导签批立 项 督 查在政务督查平台上公布督查室登记备案建立跟踪督办台账交 办
21、 承 办下发政府督查事项交办通知承办单位单独主办承办单位会同办理,需明确主会办单位政府交办机关直接办理意见不一致报交办科室、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决定催 办 督 办电话督办下发政务督查通知现场督办协调会督办反 馈 报 告承办单位办理的事项对审核结案的立项督查事项,按考核考评暂行办法进行评价考核政府交办机关形成办结意见,送政府主管领导审核评 价 考 核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政府交办机关存档备查立 卷 归 档审 核 结 案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考评暂行办法一、主要内容本考核考评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立项督查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其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
22、况。包括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四)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批示件的办理落实情况。(五)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考核考评对象(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相关企事业单位。三、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四、考核考评方式对市政府立项督查事项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办机关)以月(季)建立督查工作台账,并在日常督促检查
23、工作中,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情况做好考核记录,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记录情况填写附件一和附件二,经市政府交办机关主要负责人审签,以纸质和电子版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对各被考核单位年度市政府立项督查事项办结情况和日常接受督促检查的年度综合情况,由市政府交办机关在次年元月15日前分别进行统计汇总,以纸质和电子版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复审,并采用定性(办理时限结果标准、办理质量标准)与定量(办理件数、办结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综合计分考核考评总得分。五、考核考评标准主要包括办理时限结果标准和办理质量标准两个方面,具体标准如下:(一)办理时限结果标准(分为三类)1、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并回复。2、拖延:
24、超过规定时限完成任务并回复。3、耽误:超过规定时限,经督办后仍未完成任务。(二)办理质量标准(分为三类)1、优良:办理质量超过交办要求。2、合格:办理质量达到或基本达到交办要求。3、不合格:办理质量未达到交办要求。六、分值设定及计分细则(一)基本分值设定:各被考核单位基本分值设定为100分,其中办结情况占分值70%,督促检查情况占分值30%。(二)计算公式:70分1、市政府立项督查事项办结情况得分=年度立项督查事项办结总件数 年度立项督查事项交办总件数(办结是指督查事项基本落实到位,并按时作出办结回复),跨年度立项督查事项以完成年度阶段目标任务为办结标准。2、督促检查情况得分=基本分30分-扣
25、分+加分。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总得分=市政府立项督查事项办结情况得分+督促检查情况得分。年度内没有督查办理任务的单位,取被考核单位的综合平均分。(三)扣分细则(本项扣分最高为30分):(1)对交办的立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被考评为“拖延”的,每件次扣0.5分。(2)对交办的立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被考评为“耽误”的,每件次扣1分,情形严重的扣3分。(3)对交办的立项督查事项办结情况被考评为“不合格”的,每件次扣5分。(4)对交办的立项督查事项办结情况受到市主要领导批评性批示的,每件次扣1分。(5)对交办的立项督查事项受到监察机关约谈问责的,每件次扣3分。(6)对交办的立项督查事项受到主流媒体曝光批评的
26、,每件次扣2分。(7)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立项督查事项,主办单位未尽到牵头职责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力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经协调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落实的,属主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扣0.3分;属协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扣0.2分。(8)经催办仍未按时领取或网上签收交办的立项督查事项的,每件次扣0.1分;遗失的,每件次扣0.2分。(9)对交办的立项督查事项反馈报告事实不清、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的,每件次扣0.2分;弄虚作假的,每件次扣1分。(10)建议提案工作被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政协及其委员会评定为不满意或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1分。(11)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经督查后工作进展仍然滞
27、后而被挂牌督办的单位每件次扣1分。(12)对被连续三次下达政务督查通知或挂牌督办后仍未按要求落实督办的,每件次扣2分。(13)县市区政府督查机构人员配备不齐全、不到位的扣1分;市政府部门专(兼)职督查员配备不及时、不到位的扣1分。(四)加分细则(加分最高为5分):(1)对交办的立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被考评为“优良”的,每件次加0.5分。(2)办理情况报告获市主要领导作出表扬性批示的,每件次加0.5分。(3)全年累计完成交办督查事项30项以上的,每增加1项加0.1分,最高不超过1分。(4)县市区财政对政府督查机构经费实行单列预算保障的加1分。七、考核结果运用(一)政务督查工作年度考核考评结果,纳入
28、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和县市区、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二)每两年对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考评综合得分排名前30%的单位(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分别排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评先表彰。对政务督查工作年度考核考评结果得分低于70分(含70分)的单位,不得评为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和县市区、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单位、优秀等次;得分低于60分(含60分)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实施问责,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三)市政府督查室以月份和季度为节点,在政务督查工作平台上公布各被考核考评单位的日常考核考评结果。各县(市、区)政府,龙感湖管理
29、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考评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解释。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范 一、办理工作范围 领导批示件是指领导同志在公文、信函上直接签署意见,或领导同志批请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阅处并需要反馈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批示件包括:(一)中央领导批示件;(二)省领导批示件;(三)市领导批示件。 二、办理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接受办理市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中央领导、省领导和市领导批示件。 (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接受办理市领导批示交办的省领导和市领导批示件。三、办理工作程序 (一)收文送签。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收到领导批示
30、件予以收文登记后,填写黄冈市人民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单,送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领导阅示。文书科按照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领导的阅示意见,分别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或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登记处理。(二)交办转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或市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办机关)根据领导批示,拟定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连同黄冈市人民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单和有关附件(省级及以上领导的批示件除外)通过政府办公专网政务督查工作平台或纸质文件等形式,交办给承办单位。对涉密件应视批示件密级以明传、密码电报或通知承办单位领取的形式发出。对市政府领导明确批请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或市政府交办机关办理的批示件,市政府交
31、办机关应及时送相关领导或承办科室办理。(三)督办协调。市政府交办机关应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对已交办的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清理,及时采取电话询问、发政务督查通知等方式进行督办,对已到办理时限但未以任何形式反馈办理结果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督办催办,必要时上门督查。对领导批示件办理中遇到确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牵头协调研究或多个承办单位意见存在明显分歧时,有关领导应及时到相关单位深入了解情况,理清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明晰督办工作思路后,及时召集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协调督办。(四)审核把关。承办单位办理的情况报告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市政府交办机关应对承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报送的办理
32、情况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包括报告文书是否规范、办理工作是否符合领导批示要求、办理事项是否完结、办理意见是否明确、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意见是否统一、主办单位是否与协办单位会商、附送材料是否齐全等方面内容,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及时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要求其补充说明或退回重新办理。(五)反馈报告。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报告经审核把关后,市政府交办机关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定,再向市政府领导报送专项督办情况报告。对涉密件办理情况的反馈报告,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要求报送,严禁网上办理和反馈报告情况。 (六)跟踪督查。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办理情况报告做出批示
33、后,市政府交办机关应将批示意见向承办单位和应知单位反馈,对需要进一步落实和继续办理的事项,应再次向有关单位交办,跟踪督查、协调、反馈,直至办理完结。(七)档案管理。领导批示件办结后,市政府交办机关应对批示原件和办理报告进行整理后返回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存档,同时建立电子文档或复印存档备查。市政府有关科室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泄露他人或复印外传。任何单位或个人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领导批示件,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许可,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 四、办理工作要求(一)要深刻领会领导批示意图。市政府交办机关和承办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学习领会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工
34、作部署和近期工作重点,细读领导所批文件、材料并适当了解相关背景资料,确保办理工作沿着领导批示的方向推进直至落实。(二)要严格把关办理时限要求。凡立项督查事项必须明确办结时限要求,承办单位要按交办机关规定时间办结并报告,交办机关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终签领导。承办单位对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应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对急办事项可简省立项程序,直接视为立项督查事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根据事情紧急程度,按交办要求迅速办结回复。(三)要切实遵循办理工作程序。市政府交办机关和承办单位在严格执行上述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7个环节的同时,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在市政府办公室专网政务督查工作平台上予以记录,切实做到领导批示件办
35、理工作的动态精细管理,确保办理工作按时限要求高质量完成。(四)要综合运用督查工作手段。市政府交办机关要综合运用书面督查、电话督查、联合督查、现场督查、通报督查、暗访督查、回访督查和网络督查、挂牌督查、舆论督查、监察督查等手段,形成督查合力,确保圆满完成督查工作任务。(五)要坚持“扎实、求实、务实”的工作作风。市政府交办机关和承办单位要尽可能地深入了解掌握批示事项的真实情况,深入挖掘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隐形问题,坚决杜绝回避矛盾、掩盖问题、蒙混过关的不良倾向,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督查手段开展工作,确保向领导反馈报告办理结果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分析准确、意见明确、建议可行。(
36、六)要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要求。市政府交办机关和承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做到慎言、慎行,自觉严格遵守机关保密工作规定,确保不因泄密造成工作不利因素和不可挽回的损失。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
37、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本规范所称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第三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为积极推进全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黄冈服务。第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
38、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第二章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垂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承办范围:(一)承办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二)承办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本级政协提案委
39、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确定一名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制订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需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抓好落实。(四)办理需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五)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
40、位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单位的联系,听取代表和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八)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建议办理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年度提案办理工作。(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议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十)组织协调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网络化建设,运用电子政务督查工作平台,推进建议提案网上交办、网上办理、网上督办。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全国、省、
41、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订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制度,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工作进度和总结。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要认真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涉及本地区工作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第三章办理原则第九条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
42、局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以及部门之间、地方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十一条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解决好代表和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代表和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第四章组织领导第十二条各承办单位应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重点建议提案,亲自审定重点建议提案的复文,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
43、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组织现场办理活动和与建议人、提案者见面工作,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第十三条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办理工作任务量,设立或明确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和承办单位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各司其职、联合办理、互相配合、协调高效的办理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网络化建设,运用建议和提案办理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督办,公布办理进度,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第五
44、章办理程序第十五条收集和分办。(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分办等工作,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对会办件交办单位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第十六条交办和接收。(一)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联合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向各承办单位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
45、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三)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根据建议和提案内容、有关科室工作分工,提出分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办理。(四)省政府办公厅交市政府办理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统一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接收登记,根据内容确定协办单位(包括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省垂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分办意见,报秘书
46、长审签。按照领导审签意见,及时将建议提案交办各协办单位。(五)承办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10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提出调整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第十七条承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100%。(一)承办单位接收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办理工作方案,提出办理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要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二)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按要求重点办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可组织专家、学者讨论办理工作方案;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特殊、紧迫问题,承办单位应列为急件尽快办复;建议和提案所提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