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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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1. 委托和受理程序 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人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委托人验证咨询单位是否具备委托事项的相应资质。 1.2 咨询单位业务受理人对委托审核的工程结算是否具备审核条件进行查验。 1.3 经查验具备审核条件的委托项目, 受理人提请咨询单位负责人同意受理。 1.4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签订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 审核准备程序 2.1 审核项目受理后,咨询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审核范围、复杂程度组成项目审核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

2、员。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专业咨询员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编审资格。可能影响该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 2.2 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托人送审的资料,填列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3 委托人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2.3.1 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位预算及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2.3.2 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书; 2.3.3 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2.3.4 盖有委托方单位公章、编制

3、单位公章和结算编制人资格专用章的工程决算书; 2.3.5 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主要材料消耗分析表,钢筋翻样清单,材料差价调整计算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明细表,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凭证; 2.3.6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2.4 项目负责人制定审核作业计划,进行工作分工,明确审核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进度。 2.5 参加审核的人员熟悉送审资料, 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召集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会商,就审核前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会商纪要,用以共同遵守。 3. 审核程序 3.1 审核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审核作业计划规定的期限内,

4、完成送审资料的审核。 3.2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2.1 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3.2.2 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2.3 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3.2.4 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3.2.5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3.2.6 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3.2.7 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3.2.8 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3

5、.2.9 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3.2.10 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3.2.11 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3.2.12 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3.2.13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3.3 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 3.4 审核人员依据送审资料、取证材料、会商纪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

6、国家的有关法规,对送审的工程预结算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工程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征求意见稿,拟写初审意见,随同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3.5 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交送委托人, 由委托人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 3.6 如委托人、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人约时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进行会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实事求是地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以求达成共识。3.7 对审核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将审定意见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技术负责人进行最终审定。3.8 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

7、责人和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表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以示认可。3.9 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出具审核报告书程序 4.1 项目负责人草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4.2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4.2.1 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和委托事项;4.2.2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次或沿高,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等;4.2.3 审核范围 4.2.4 审核的依据,主要程序和方法,审核时间; 4.2.5 审核项

8、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 4.2.6 送审工程决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及其主要原因; 4.2.7 核减、核增明细表,工程结算审定表及有关附件; 4.2.8 有关审核的其他内容。 4.3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由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发,编号后打印成文,并盖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用章和咨询单位公章。4.4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一式四份,咨询单位留存一份,送交委托人三份。由委托人将其中两份分别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办理送达手续。4.5 向委托人退还必要的送审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5. 审核资料归档程序 5.1 咨询单位按档案法的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审核档案制度

9、, 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5.2 工程结算审核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2.1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正本原件和有签发人签发的底稿; 5.2.2 工程结算审定表原件; 5.2.3 盖有审核人员资格专用章的工程结算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 5.2.4 审核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会商纪要; 5.2.5 委托人送审资料清单(包括签收和退还清单); 5.2.6 送审的工程结算书; 5.2.7 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 5.2.8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 5.2.9 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定表; 5.2.10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司法鉴定委托书;5.2.11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5.2.12

10、 江苏地区工程造价信息表; 5.2.13 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5.3 审核工作完成后, 由专业审核人员将上列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审计不是工程结算的必经程序(2007-02-06 12:33:07)文张世星律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复杂、细致的技术经济工作,他往往会涉及到建设方与承包方切身经济利益。现阶段关于工程结算得方法、时间、程序和效力等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又往往约定不明确,由此而产生的争议比较多。某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某建筑商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中标承包该工程,同建设单位签订

11、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4月工程项目全面竣工交付使用。2005年7月建设单位接受市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审定整个工程总造价为2200万元,建设单位以此作为双方结算总价,建筑商对此拒绝签字确认,后将建筑商提起诉讼,要求对整个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支付剩余结算款项。本案中建设单位依据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确定工程结算价格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工程审计和工程结算完全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工程审计的目的完全是国家出于对国有资金投资效果的检查与监督,由审计机关完成的政府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建设方)具有直接的行政约束力,不及于承包方,而工程结算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作为平等民

12、事主体的建设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核对用以确定最终结算得一种办法,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自行确定结算价格,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来审核确定,结算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下一步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整个结算过程完全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工程审计监督不能过度干预民事关系,否则就会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本案中,作为建设方更不能凭借其具有较强的政治背景或本身拥有的行政权力来强制承包方接受审计的结果,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一致的工程结算结论,只要没有明显的,确能证明结算有错误的相反证据,不要轻易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

13、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进一步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可见,法律的规定首先要遵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选择。反之,合同当事人的结算结果和工程审计得出的结论有所差异也是正常的,这种差异性若被不恰当的理解便易导致纠纷。建设方不能依据对两者差异性不

14、恰当的理解用审计决定来否定合法的合同,无论如何,不能直接将审计决定作为结算的主要依据。关于*城一期*#楼工程 审 计 报 告预算价审计报告公司领导:根据公司安排,审计部对*城一期*#楼工程的预算价进行了审核。上述工程的图纸及招标内容等有关资料由工程中心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等以及国家与我省关于造价组成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真实的审核报告。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工程的特点,运用全面审核与重点审核等工程造价审计方法,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一、工程概况本工程由南昌同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招标范围包括建筑土建工程、建筑装饰工

15、程、强弱电及给排水、消防系统工程等安装工程。二、审核情况预算价编制及审核情况如下:序号工程项目 工程中心审计部 差额1土建工程6350033.675625156.18-724877.492强电工程 196638.30204805.92+8167.623消防工程151538.66140157.52-11381.144给排水工程169227.05136280.70-32946.355弱电工57462.2681956.22 +11665.916合 计6924899.945965522.27749371.45注:根据公司以往惯例,本次计算采用4.413作为间接费、税金取费标准主要调整情况如下:(一)土

16、建部分1、土方计算偏差较大,对于挖基坑送审量为3135.7 m3,审核量为2286.46 m3,此部分直接费差-24892.54元;2、对所有进水的阀门井均做了检查井明显不经济,对此部分检查井送审深度为1.5米,审计部调整为0.8米,直接费差-11575.2元;3、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送审量偏小,送审量568.82 m3,审核量为698.3 m3,直接费差+31422.59元;4、对钢筋部分调整如下:序号品种送审量(吨)审核量(吨)差值1 圆钢10以内184.95169.74 -15.212 螺纹钢20以内186 160.74 -25.263螺纹钢20以外87.28288.4551.173此部分直

17、接费差-114612.25元;5、屋面现浇珍珠岩送审362.88 m3,审核量为313.8 m3,直接费差-10300.62元;6、对工程材料价格调整中,审计对主要材料都进行了调整,送审单价与审核单价差异较小,由于送审中对材料调整的项目较审核稿中不全面,此部分价差-23715.75元;7、在取费过程中,审计采用了公司的惯例,按定额直接费计取4.413%的费率,而送审采用的取费计取了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上级管理费、定额测定费等且税金部分也采用了4.413%的费率。其中建筑部分多计了12.06%的费率(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装饰多计了45.36%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基数)。8、具体差

18、异形成分析表建筑工程部分名称 定额直接费 估价部分 材差 取费后送审预算 4061100.32 942758.52 213741.34 6095418.93审计预算 3892156.13 955640.50 190025.59 5402321.91 -693097.02装饰工程部分名称 定额直接费 估价部分 材差 取费后送审预算 191340.54 254614.74审计预算 202010.06 222834.27 -31780.479、其他部分差异不大,审计部做了少量调整。(二)安装部分给排水、强电、弱电、消防系统的预算审核编制,以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工程量;材料单价以五种方式取价,其中电缆、

19、铜芯线按江西电缆厂厂家报价;双孔信息插座、配电箱、石棉保温壳、板按市场行情估价;PP-R给水管、大便器、小便斗、桥架、灯具、开关面板、电管等按工程中心提供的单价;镀锌管、镀锌薄钢板、PVC排水管、消防拴箱按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10期单价;不锈钢水箱、稳压泵、稳压罐等按送审预算单价。取费由定额直接费中人工费的60和按4.413税率的税构成。预算调整的主要原因:、核减部分:核减金额为36740.47元1、 在计算室外塑料排水管时,审计认为送审预算在数量上、材料单价上、套用定额上都偏高。故核减室外排水管金额为:7478.01元。2、 送审预算中地漏DN50计入了327个,审计依据送审的设计图纸计入

20、了20个地漏,因此核减地漏金额为2738.46元。3、 消防系统中设计了56个消防箱,每个消防箱底下放2具灭火器,送审预算中已计入了此项费用。审计认为灭火器不存在施工程序,自己安排人购买放上去即可,故核减灭火器金额为:112具55元6160元4、送审预算部分材料单价偏高、如PVC排水管等见下表:材料名称 送审数量 审核数量 送审单价 审计单价 核减金额 备注PVC排水管DN100 1180m 1164m 19.116元/m 15.9元/m -4049.28 审计单价11.246元/m,配件单价:4.65元/mPVC排水管DN150 635m 635m34.805元/m 27.53元/m -46

21、19.63 审计预算管材单价24.811元/m,配件单价: 2.72元/m金属薄钢板保护层 36m2 36m2 37.848元/m2 27.552元/m2 -370.66合 计-9039.57注:审计核算材料单价由管材单价和配件单价组成5、审核预算工程量与送审预算工程量有一定的差异(给排水系统)名 称 送审数量 审核数量 核减金额(元)刚性防水套管DN50 46个 0 5170.05刚性防水套管DN100 171 0 28327.78刚性防水套管DN150 0 104 22173.4合 计 -11324.43二、 增加部分:送审工程量漏项,主要有弱电系统中设计了消防拴报警按扭、起泵线系统,而在

22、编制审核预算时,发现送审预算没有计入此项工程费用,审计预算已计入(消防报警按钮54个、控制电缆880m)。故增加消防工程费用为:29962.2元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图纸设计不合理:(1)、给排水系统单独设计了接空调凝结水排水管,接水口为喇叭口,设计高度一层为2.6m二层三层为2.1m、审计认为这是为壁挂分体空调而设计的。用DN50管口接凝结水足够,空调排水软管插入排水口就可以了,不需装喇叭口,在墙壁中间安装喇叭口既不好固定又不美观,建议取消喇叭接水口。(2)、消防拴给水及生活给水控制阀门均设计在阀门井内,审计认为可以优化设计,取消阀门井,把阀门安装在一层的立管上,可以达到同样的控制效果,

23、这样可节省78只阀门井及井盖的费用。如果未施工,建议有关专业人员商议是否可省去阀门井。2、图纸设计不规范:弱电消防拴起泵线设计图有问题,防火电缆没有设计电缆套管,这不符合消防设计规范。消防规范规定消防控制线一定要用金属套管。建议施工管理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按消防规范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审查时间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审查时间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4、2、 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 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 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

25、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参考资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签证的效力是否依赖于证据?案例:两张有争议的签证单 签证单一:钢筋支撑签证 某大型厂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确认的技术核定单,即在厂房的设备基础上层进行钢筋支撑,并明

26、确了用量,争议金额计1000万元。 但是,工程竣工后双方进入诉讼,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审价。发包人对这张核定单不予认可,提出该部分钢筋并没有实际施工,理由有两点:第一,按照该技术核定单的该型号的钢筋用量超出了进场的该型号的总数;第二,发包人对现场进行了破坏性试验,并且提交了公证后的现场照片。 承包人提出,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未必都有完备的进场手续,就像进场的钢筋不一定全部用于工程一样;其次,工程上量的争议是一个精确的定量分析,而不是一个定性分析,被申请人的照片只是证明某个部位支撑偏少,而不能证明其他部位也偏少或没有施工,所以,现场照片不能作为定量分析的一个依据。 签证单二:土方全部外运签证 某

27、住宅工程,在地下部分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图纸拖延、安排不当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工期严重拖延,承包人提出损失索赔。发包人现场代表提出,如果以损失索赔的形式公司程序上难以通过,所以改用其他签证来弥补承包人损失,而采用的具体签证是土方全部外运签证,因为,现场实际上具备土方堆运场地,土方也只是部分外运,这部分差价就作为损失补偿。 但是,这个工程竣工后也进入诉讼,并进入司法审价。发包人提供两份证据证明该签证失实:1.承包人与土方外运单位签订的结算协议,从外运数量上证明土方只是部分外运;2.现场摄像记录,证明现场堆放大量土方,并没有实际外运。而承包人无法证明这张签证实际上是为了补偿工期损失。 争议:两张签

28、证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张签证有效,可以直接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因为工程签证从性质上讲,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同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所以,无论从签证性质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不依赖于证据。 但是,这种观点其实

29、对司法解释理解有误: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实质在于“实事求是”四个字,也就是说,发包人同意施工,工程量实际发生的,没有签证也确认。工程量实际没有发生的,有签证也不能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而不是说,签证可以直接作为工程量认定的依据。 而上述两张签证发包人证明工程量实际没有发生的,因此,不能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法院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否认了上述两张签证单效力。 分析:双方对签证是否真实发生争议,但都没有证据证明怎么认定? 这就要区分事前签证与事后签证来分配举证责任。所谓事前签证,是指承包人将要做什么事或者发生什么情况,然后发包人同意承担费用或工期;事后签证是指,承包人已经做什么事或发生了什么情况,发包人同

30、意承担费用或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事前签证,由于签证内容承包人还没有履行,所以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承包人如不能举证证明签证内容实际发生,该签证就不能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而事后签证,由于签证证明承包人已经履行义务,所以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如发包人不能举证证明签证内容虚假,则签证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结论:签证的效力也依赖于证据 签证也依赖于证据,尤其是事前的签证。而作为变相补偿性质的签证,承包人应特别注意,一定要有证据证明签证与所实际补偿的损失的关联性,如前文签证二,如果承包人有其他备忘

31、录能载明,土方全部外运与实际外运量之间的差价所谓对工期损失的补偿,则该签证仍然可以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专家点评: 司法解释出台后,签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签证都无须以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发包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承包人的签证是虚假的,那么,这时,承包人也有举证责任。可见,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解决签证的举证责任问题,还有其他很多问题需要实践的发展加以丰富。因此,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不但要有签证,而且还要注意证据的搜集、保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实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重要部分,也是合同双方确定债权债务的主要依据。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竣工结算

32、,更是承包人在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之后,请求债权利益的重要根据。本文着重探讨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中如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研究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见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主要是: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案;提前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后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案件。 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是承包方依约、依法实现合同权利的最终表现,其后果是确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因发承包特定建设工程后产生的

33、债权债务数额。因此,研究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制订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每一个施工企业都是很重要的事情。具体理由如下: 1、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说明施工企业对此类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应对重视不够。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大体分为:招投标后引发的合同订立案、建设工程签证和索赔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案、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引发的赔偿案件、拖欠工程款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引发的施工分包以及建设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延期交工)等案件。据统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约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约40%的比例。 在这里笔者提醒:要区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案与建设工程欠款案。前者表现为

34、承发包双方因工程价款结算不一而产生纠纷;后者指承发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程结算价款,发包人拖欠结算工程款。 2、建设单位常常利用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来达到长期占用施工企业资金的目的。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后,政府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审查不再重要。市场经济就是强调协议主体按照法律签订合同、评估风险,并解决合同纠纷;另一方面,随着垫资承包工程解禁,许多发包人因项目资金不到位,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这样一来,就将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如发包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将演变为纯粹的欠款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焦点比较简单;而结算纠纷案,为发包人拖欠承包

35、人款项提供了借口,发包人可以利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建筑行业的各种规范,抗辩承包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从而达到长期占用承包人资金的目的。 3、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法律意识不强。 笔者上世纪90年代初在施工企业从事企业管理和工程款清欠工作,深深感觉到从那时到现在,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与时俱进。表现在:一是,过分强调发包人对自己报送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的认可,尤其是竣工结算报告的确认,结果导致发包人无原则、无根据地压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造成了承包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是,不注意学习、运用有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合同条款制作、合同履行中的证据整理、搜集工作。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规定;逾期确认承包人工程价

36、款竣工结算报告的法律规定等等。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 建设部财20043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

37、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表现形式 (一)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情况分

38、: 1、建设工程预付款结算 律师提醒:建设工程预付款主要用于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的预付备料款、设备租赁费等。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一定要注意建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扣回的时间和比例等。 2、建设工程进度款结算 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进度款结算中,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做好已完工程量的计量工作,同时要注意向发包人发送催要工程进度款的函件并加以保存,以便以后进行工程索赔或签证。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律师提醒: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施工企业要注意签订一份有利于自己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合同条款;其次要保存相应的证据,如:向发包人交付结算报告书,催告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函件。 (

39、二)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分 1、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款结算 2、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价款结算 律师提醒:关于建设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程的价款结算,施工企业一定要做好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量的确认(签证、任务单)、招标文件等资料的保管工作。 (三)一方提前解除建设工程合同而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 1、对合同约定范围内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 对已完工程,结合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 2、对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已完工程价款结算 对合同约定范围已完的,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结合定额、取费标准进行结算。 四、解释第20条的实践运用-竣

40、工结算 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一)本条解释出台的背景 1、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现象越来越严重 2、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 3、各地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和裁决的统一 (二)条文理解的主要部分 1、前提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有合同约定。 2、约定期限-对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审价期限)必须有明确约定。 3、不予答复-指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不予答复应理解为书

41、面答复。 4、逾期不结算的后果-以承包人送审价为准。 (三)实践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施工企业应当与发包人有完整的书面约定,这里的书面约定既有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也有可能是其他以书面形式表现的约定。如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备忘录等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审价期限(时间)必须有明确约定 3、送审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齐全 4、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 签收是本条的重点,希望承包人加以充分重视。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签收,而且必须是发包人有签收资格的人(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收,最好加盖发包人的单位公章。 如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应当采用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42、 5、签收单上要能够反映出总造价,或在签收本上写明总造价 6、审价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函件样稿: xxxx单位: x年x月x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建xx工程的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竣工后,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贵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工程总造价为xx万元。合同约定的审价期限为2个月,至今贵公司已超过审价期限而不予答复。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本工程的造价应以我公司送审的xx万元为准。 贵公司至今支付我公司工程款xx万元,根据合同第x条约定,贵公司尚欠我公司工程款xx万元,请接函后立即支

43、付。 此致 敬礼 xxxx单位 x年x月x日 五、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解除结算 (一)合同解除 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协议解除合同 2、解释围绕建设工程合同对发包人/承包人解除建设工合同进行了法律规定-法定解除 (二)建设工程合同提前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1、施工企业应确保已完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最低达到建筑行业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如果合格标准达不到,在返工修复后仍达不到的,是不能主张工程款的。 解释第1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

44、条规定处理。 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在这里,无论是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无论解除合同是基于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发包人请求已完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时,都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否则,法律不予支持。这里的验收不仅包括竣工验收,也包括中间验收。 当然,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法律赋予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进行修复的权利;如果承包人修复后工程质量合格,是可以主张工程款。但承包人不修复时,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是不是发包人就可以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呢?笔者认为,不能。就是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也应按行业惯例,请施工企业代其进行修复,只有在其他施工企业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才可以拒付工程款。 2、合同应约定对承包人已完且合格的工程,采取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 针对有些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或总价包干的计价办法,实践中常出现施工企业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如:完成了部分主体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因约定原因而解除时,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问题。目前,各法院处理结果不一。有的法院根据施工企业资质,结合定额、取费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司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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