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工程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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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合作工程市场营销管理第三章 合作工程契约管理第四章 合作工程财务资金管理第五章 合作工程项目经理部组建第六章 合作工程派出人员管理第七章 合作工程的施工管理第八章 合作工程的安全管理第九章 合作工程的质量管理第十章 合作工程的技术管理第十一章 合作工程的成本控制第十二章 合作工程的现场管理第十三章 合作工程的党群工作管理第十四章 合作工程的行政后勤管理第十五章 合作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第十六章 合作工程的回访保修管理第十七章 合作方的考核与评价合作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工程管理,明确管理流程,规范项目管理人员的行

2、为(派驻合作工程代表的行为),提高管理公司服务质量,保障合作工程全方位履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合作工程的原则: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协商一致,扩大市场的占有率,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充分发挥公司业绩资源、品牌资源优势,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第三条 管理公司合作工程管理相关人员,必须依据本实施细则合作工程管理。本细则是规范合作工程管理行为,明确管理公司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派出人员、合作方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管理公司合作工程管理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实施细则、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规定,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中标,管理

3、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合作方,由合作方自行组织施工的形式,联合承包形式可参考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章 合作工程市场营销管理第六条 合作工程项目信息,必须是已通过政府立项、审批,即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业主资信及履约能力良好,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项目的实施风险小,合作方就合作项目的正常取得成功性大。合作工程项目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或上交公司管理费不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小于此规模的合作项目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所有承揽工程原则上不垫资,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垫资的,垫付资金及利息均由合作方承担。第七条 合作方必须具备企业行为,具有实施工程项目的资质、

4、实力,企业的工商档案需经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审查、备案。如合作方为个人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第八条 工程信息必须依据公司城建办发(2004)25号关于发布实施营销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报市场营销部信息中心登记备案,核准后方可进行投标。第九条 合作方自行承担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从前期联系项目开销、资质审查、考察现场、投标报价、工程中标、投标答疑、澄清与解释、中介费、咨询费、投标手续费、合同注册备案费、税、各种担保费及手续费、注册登记费、办证费用、资料费,城建三公司人员协助办理有关投标事宜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第十条 工程投标资审必须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完成,技术方案

5、及报价可依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委托市场营销部编制,依据公司城建经营发(2004)38号文件关于下发市场营销有偿收费和营销经费计提规定的通知交纳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所有投标工程所报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报市场营销部信息中心统一协调。第三章 合作工程的契约管理第十二条 合作工程中标后,经营部负责与合作方签订经营承包责任书(合作协议),承包责任书(合作协议)要坚持平等、自愿、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依据公司每年初下发的经营承包管理办法确定管理费收取标准,明确公司和合作方的责权利,维护双方利益。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和规费、各种手续费、保险等由合作方承担,京外合作工程

6、所涉及地方政府、地方法规要求应交纳的税、规费、各种手续费、保险等必须由合作方承担。第十四条 合作工程中标后,施工承包合同必须由公司经营部统一签订,合同签订前依据公司合同评审会签办法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以公司及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正本送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案一份。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材料、设备租赁、买卖合同原则上由合作方以其自身名义签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六条 如专业分包、材料租赁、买卖等需以公司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施工管理部、经营部、法律顾问、主管合作工程的副总经理审批分包报告审批表、买卖合同会签表后,到公司经营部签定经济合同(分包报告审批表买

7、卖合同会签表样表由施工管理部提供)。在业主工程款到位后,我公司有权决定优先支付以我公司名义签定的专业分包款、材料款。第十七条 合作方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约定,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施工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工程洽商、变更的证据,作为索赔的依据。合作方可自主组织工程项目必须服从业主、监理、公司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要求,严格履行公司对业主的各项承诺、合同。严禁转包、非法分包、肢解分包,严禁非法用工。第十八条 如合作方的施工组织不能满足业主、监理、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另行组织其它队伍进场施工

8、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分包合同等措施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合作方自行承担。由于为达到合同履约而增加的投入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合作方有义务向公司领导层定期汇报工程施工组织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对合同履行应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回避或减少风险。第四章 合作工程的财务资金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合作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公司内部银行设立内部银行帐户,合作方必须将所有此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及其它收入全部汇入此帐户进行结算。第二十一条 公司扣除双方合同约定的合作方应上缴费用及公司就

9、合作工程项目对业主签订的合同(含承诺)形成的费用、对业主交纳的履约金、应由合作方支付但公司先垫付的各种手续费、税、应摊销的各种费用等各种扣款后由合作方根据工程需要自主决定资金的使用,采取支票结算的方式,合作方必须出具合法的发票。第二十二条 合作方不得将工程款挪为它用,也不得以业主资金问题影响合同的履约、工程施工。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保证工程生产的需要,对合作方资金的拨付由公司委派的项目总监审批签字,按公司对财务资金管理的要求办理手续。每发生一起合作方收取工程款存入其它外部银行帐户,合作方按收取工程款总额的3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合作方有义务接受公司财务检查,必须无条件配合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

10、工程款的回收达到合同要求。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和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分包、劳务、机械租赁、物资购租的合同在双方结算签认14个工作日内付款100%,过程中的付款达到完成工作量的85%,否则公司有权代付工程款,对此合作方应无异议执行。以合作方自身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在双方签订结算完毕后在14个工作日内付款达到95%以上。合作方应向公司相关部室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和一份复印件备案。第五章 合作工程的项目经理部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名称:项目经理部一般按工程名称命名。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组建原则(一)项目经理部原则上由合作方自行确定。(二)按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编制。(三)确定项目经理部的

11、层次,职能部门与工作岗位。(四)确定人员、职责、权限。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必须设专职人员,其他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精干高效,优化组合、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行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一)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二)项目技术管理制度(三)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四)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五)项目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六)项目成本核算(七)项目材料、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八)项目现场管理制度(九)项目分配与奖励制度(十)项目例会及施工日志制度(十一)项目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十二)项目组织协调制度(十三)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项

12、目经理部确定的机构编制、人员情况在开工前报公司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在公司办公平台上发布,便于公司机关各部室业务联系。 第六章 合作工程派出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合作工程派出人员的选送(一)合作工程派出人员的选送按照北京城建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人力发文件合作工程派出人员选拔任用办法选拔任用。(二)选拔任用合作工程派出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3、双方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能上能下原则;5、民主集中原则。(三)合作工程派出人员数量1、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委派项目总监、技术质量主管1-2人;2、1000万元至30

13、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委派项目总监、技术质量主管、经营财务主管共3人;3、3000万元以上委派项目总监、技术质量主管、安全总监、经营财务主管等业务人员4-6人。第二十八条 合作工程派出人员薪酬1、公司派驻合作工程人员的薪酬由合作方负担,在合作协议书中及分包合同中明确薪酬标准,具体薪酬标准参考附表一。2、合作方负担薪酬期限按合同开工之日至实际竣工之日(不足1月按1月)计算。对于工程竣工后合作方需要委派人员进一步对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进行协助工作,双方可在分包合同中签订一揽子总价薪酬确定费用标准,合作方一次性支付此费用或按派出人员实际出勤天数支付薪酬。第二十九条 合作工程派出人员职责

14、、权限1、派出人员职责(1)带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决定;(2)指导、监督合作方,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3)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安全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2、派出人员权利(1)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按照授权范围履行职责;(2)对合作方进行定期、不定期考核、评价,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3)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协调合作工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才、劳务、资金、物资、设备等生产要素。(4)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合作方,有权向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提议停止合作。第三十条 合作工程派出人员的奖罚(一)符合下列之一者,给予奖励:1

15、、提高服务质量,在为合作工程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在安全生产、质量、进度、技术支持、行政保卫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监控、管理卓有成效的;3、合作工程管理工作中坚定维护我公司的利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4、在合作工程中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的、使合作双方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5、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合作工程现场正常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的;6、在合作单位坚持按政策办事、制止歪风邪气,事迹显著,得到合作方表扬的;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救人、事迹突出的;8、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9、奖励根据贡献多少、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并给予通报表彰。(二)有下列情况之

16、一者,给予处罚:1、服务意识差,缺乏其完成派出任务的能力,完不成派出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的;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对方工作、无理取闹、影响合作方的工作秩序的;3、玩忽职守、缺乏沟通,造成事故,使合作工程遭受经济损失的;4、工作不负责任、给合作工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纪律;给合作工程和我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6、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8、处罚可根据错误性质、影响和危害程度及本人态度等分别做出:批评、通报批评、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必须给予的处分外,还应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金额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召回

17、、停止外派等。触及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七章 合作工程施工管理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合作工程管理人员需将本工程的规划证、施工许可证、开工证上报施工管理部。第二十九条 工程正式开工前,将本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上报施工管理部,包括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图。第三十条 各专业分包商必须在经济合同签定后方可进场施工。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业主关于施工进度、材料管理等函件须上报施工管理部;第三十二条 每月28日前,将本工程下月施工计划上报施工管理部;每季末月28日前将下季度施工计划上报施工管理部(计划样表由施工管理部提供);第三十三条 每月28日前,将本工程当月统计报表上报施工管理部(统计样表由施工管理部提

18、供)。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进度控制:(一)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总工期和竣工日期确定施工进度目标,明确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并确定项目分期分批的开工,竣工日期。(二)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应根据工艺关系,组织关系,搭接关系、起止时间、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计划及其他保证性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三)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申请报告,并应按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令指定的日期开工。 (四)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应不断预测未来进度状况。第八章 合作工程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

19、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员应持证上岗,保证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须持有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证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城建安发(2005)93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合作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派驻代表应要求合作方在工程开工前提供相关的主要安全管理资料。(一)主要安全资料内容 1、合作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法人委托书(合作方的现场项目负责人);3、工程大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合作工程合同、设备的

20、租赁合同;4、工程施工许可证;5、安全协议书(与合作工程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对应);6、施工技术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较底;7、必须有安全资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9、从业人员入场教育考试登记;10、其它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电协议、施工环保协议、治安消防协议。(二)注意事项1、有签订劳务合作工程合同的合作方必须具备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备合法合作工程合同的劳务合同可由合作方与之签订。3、在签订合作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4、不具备签订合作工程合同的,合作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只能与甲方签订工程大合同的企业签订。但与合作方必须签订

21、相应的合作协议加以约定。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根据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的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电、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溜车、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和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保护环境。第四十条 在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安全、防火、防爆、防污染等因素,做到分区明确,合理定位。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未经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 项

22、目经理部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确保施工安全,保证目标实现。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除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总体安全保证计划外,还必须制定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第四十四条 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深基础开挖,爆破作业,脚手架上作业,有害有毒作业,特种机械作业等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以及从事电气,压力容器,起重机,金属焊接,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作业,应制定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并应

23、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合格审查。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经理部定期对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隐患,项目经理部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并记录检查结果。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的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为应进行纠正。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有义务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整改。第九章 合作工程的质量管理第四十八条 项目质量控制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第四十九条 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行样板制。施工过程

24、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换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检验定为不合格严禁转入下道工序。第五十条 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和认可。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要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制定的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 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查,严把材料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的使用。第五十三条 质量控制应按下列程序实施:(一)确定项目质量目标(二)编制项目质量计划(三)实施项目质量计划 1、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3、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第五十四条 合作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公司城

25、建质量发(2005)106号强强联合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章 合作工程的技术管理第五十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应索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指定专人管理并公布有效文件清单。第五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的工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当发现问题时,应与设计人协商处理,并应形成记录。第五十七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主持对图纸审核,并应形成会审记录。第五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公司城建技术发(2005)96号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进行编制、审核、审批;质量计划依据公司质量计划大纲要求编制,报公司技术发展部审核,由管理者代表审批。第五十九条

26、重要、特殊工程的技术措施方案城建技术发(2005)96号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进行编制、审核、审批第六十条 工期较短、专业技术单一或施工组织设计中交代不够细化、具体的以及尚不具备编制完整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或项目,应编制单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依据公司城建技术发(2005)96号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进行编制、审核、审批。第六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贯彻技术规程、施工规范、质量标准等法规。负责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定,负责主持编制或审定工程组织设计以及。第六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和管理记录的控制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保证施工资料与进度一致。第六十三条 对检验、测试设备、计量仪器管

27、理、使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专人负责,保证其准确性、有效性。第六十四条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和劳务队伍进行书面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的要求,应在执行前向执行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执行公司城建技术发(2005)98号施工技术交底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第六十五条 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测量记录应归档保存。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测量点线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工程测量工作执行公司城建技术发(20

28、05)100号工程测量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第六十六条 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项目试验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试验记录应归档保存。工程试验工作执行公司城建技术发(2005)101号试验、计量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第六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有义务接受公司组织的技术、质量资料联检工作。第六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要开发、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第十一章 合作工程成本管理第六十九条 合作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履约过程中按公司的要求定时、保质编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报表。第七十条 合作方承担保证工程实施全部费用(包括实施工程全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间接费、各级管理费、税金、保险费、对外协调

29、费、公司对业主承诺形成的各种费用、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合作方应承担的各种费用、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实施工程保修的各项费用。第七十一条 项目成本控制(一)项目成本控制包括成本预测、计划、实施、核算、分析、考核、整理成本资料与编制成本报告。(二)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过程发生的、在项目经理部管理职责权限内能控制的各种消耗和费用进行成本控制。项目经理部承担的成本责任与风险应在 “经营承包责任书”中明确规定。(三)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成木控制体系,按内部各岗位和作业层进行成本目标分解,明确各管理人员和作业层的成本责任、权限及相互关系。(四)公司对合作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有实时

30、监控、监督、检查、核实的权利,当其出现亏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有要求合作方赔偿损失的权利,涉及违法问题依法追求合作方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合作工程的现场管理第七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认真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共利益。第七十三条 施工现场大门、围挡、标识依据公司企业形象规范手册制作、安装。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施工现场场容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和部署。第七十四条 工地大门内必须设置一图二牌四板。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标志牌、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和安全计数牌(从开工之日算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保卫消防管理制度板,文明施工制度板,环境保

31、护制度板。第七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把施工现场管理列入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内容,并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认真听取邻近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搞好整改。第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畅通的排水沟渠系统,场地不积水,不积泥浆,保持道路干燥坚实.工地地面做硬化处理.第七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要满足城建行保发(2005)34号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十三章 合作工程的党群工作管理第七十八条党组织、工会组织(一)党组织、工会组织对派出人员的管理 1、各工程开工前,派出人员要做到把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所派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上报党群工作部;为了便于管理,原则上是在合作方管理党组织、工会组织关系;

32、2、派出人员应在合作方党支部按规定、按时缴纳党费,同时向工会组织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应在合作方的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参加支部会议学习和一切政治活动;3、派出人员可定期向合作方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也可定期向公司党群工作部汇报情况;项目部党员在3人以上的,可以申请成立临时党支部,防止脱离组织管理、失去与组织联系的现象发生。(二)宣传思想教育工作1、宣传公司、塑造企业形象;派出人员所在工程项目,要按照公司的宣传工作手册和有关具体要求,尤其是企业标识、CIS设计、工地围档等进行规范管理,宣传公司形象,提高公司在社会上的知名度;2、派出人员应要求所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北京城建三公司承担工程

33、”的明显标识;3、监督检查所在工程项目的劳务队伍人员进场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宣传,提高劳务队伍人员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三)党风廉政建设1、做到廉洁自律是对派出人员的起码要求,派出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有较好的集体荣誉感; 2、派出人员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严肃组织纪律;3、派出人员要正确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团结同志,共同完成工作任务;4、禁止派出人员在工作中,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不良风气,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5、派出人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经得起各种

34、风浪的考验。第十四章 对合作工程的消防保卫及行政后勤管理第七十九条 合作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当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设置和管理标准和北京城建集团公司行政保卫、消防管理规定履行行政、保卫、治安、消防、交通、综合治理、贯标内审工作、门前三包工作的职责。第七十九条 制定安全消防应急预案,如在合作工程现场发现问题苗头和消防隐患,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第七十九条 驻合作工程的代表应对合作方负责行政保卫、后勤工作的人员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的我方派驻代表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合作方限期整改完毕。第七十九条 如遇到合作工程工地现场发生事故等危急情况我方派驻代表应将现场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公司行保部,以便得到

35、公司总部的支援。 第十五章 合作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第八十条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条件:(一)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三)设计变更通知书(四)设备技术说明书.(五)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六)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第八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二)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三)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设备的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第八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合同约定的工

36、程质量标准(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三)单项工程达到使和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四)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第八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一)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内部技术、质检人员对已完成的工序和待交付的工程进行严格的预验。当预验确认符合规定、标准及设计要求后,填写工程内部验收申请报告上报公司施工管理部。(二) 施工管理部接到项目经理部上报的单位工程内部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技术发展部的有关人员进行复验,对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项目及质量评定表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尽快改正,以达到交验条件。技术部负责对基层单位的竣工资料的检查、

37、指导,使之达到竣工资料交验要求。(三)项目经理部通知业主进行竣工验收,由业主邀请设计、监理共同参加。施工管理部组织有关领导和各有关部室参加验收,验收后基层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单、工程备案表施工管理部、工程质量管理部备案。(四)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施工管理部组织项目经理部和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第十六章 合作工程的回访保修管理第八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本着为用户服务、对用户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部在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后,与业主签订保修合同。保修费按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执行,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合作方的原因出现的质量缺陷,合作方必须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公司代合作方进行修复,退回合作方的质量保证金前应扣除公司修复所支出的费用。第八十四条 施工管理部负责竣工工程回访工作,在回访中对用户提出的问题或接到用户投诉时,应在五日内由生产副经理主持,组织保修小组成员做出签定,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直至用户满意。第八十五条 竣工工程回访保修执行城建施管发(2005)116号竣工工程回访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章 合作方的考核与评价第八十六条 合作方的考核与评价工作由施工管理部负责。考核与评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竣工结算后进行。施工管理部随时将评价结果在公司办公平台上公布。本实施细则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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