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工作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行业单位不能完全按照此制度执行的,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每星期五,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放假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市府办公室另行通知执行。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并采用指纹机进行打卡。正常情况下,加班考勤
2、也以打卡记录为准。 第五条领导干部要带头打卡,所有工作人员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 第六条各单位要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工作人员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审核后报本单位人事部门统计,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张榜公布。 第七条工作人员每天须先到本单位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工作办事。没有上下班打卡记录的,每次记旷工半天。因公出差、开会、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单位打卡的,需向所在科(股、室)负责人或本人上一级领导报告,并报经主管领导在事前办理或事后补办签卡批准手续。 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15至30分钟内报到打卡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30分
3、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工作人员有事要请假。无故不打卡、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办事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一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每次记旷工半天。 第十二条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旷工达一天者,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以上,或旷工达二天以上,责令作书面检讨。 (二)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累计旷工达
4、10天以上15天以内,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或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有以上两种或三种情况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扣发其工资、津贴、奖金,具体标准按粤人薪1996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出满勤的人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一次性给予不高于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执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