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修编术语符号基本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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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试运行 trial running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过程。2.1.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supervision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1.5验收小组acceptance group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的临时机构。2.2、符号符号部分列出了本标准正文中出现的英文缩写,进行了名词的解释,与05版本的内容无对应关系。返回目录返回目录2、术语和符号、术语和符号修编版本中基本规定部分的目录与05版内容基本一致,取消了05版本第14章的目录层级,把对应内容合并到基本规定部分,

2、内容上对于施工过程中需要保留的资料做了一些规定。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返回目录返回目录1、一般规定2、产品质量检查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4、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5、系统检测6、智能建筑工程施工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7、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1、一般规定2、产品质量检查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4、系统检测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6、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05版本修编版本由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相对于GB 50339-2003版本中智能化系统的名称和数量发生了变化,以及系统的构成上也进行了拆分,修编版本也对于更新后的智能化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进行了描述

3、。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返回目录返回目录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返回目录返回目录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返回目录返回目录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1.3 施工企业承担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及施工时,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并建立健全设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深化设计内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或签字认可。3.1.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子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3.1.7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检测与验收应按相关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和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建设

4、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派员验收;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3.1.8 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3.2.1 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器具、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3.2.3 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3.3.12 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

5、符合: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2、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返回目录返回目录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返回目录返回目录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2.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

6、的文件(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返回目录返回目录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2.7 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返回目录返回目录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3.3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

7、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5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6自检记录;7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10试运行记录。3.3.13 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标准第3.3.6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返回目录返回目录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接口测试文

8、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判等内容;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签字确认。返回目录返回目录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3.14项目最终交付用户时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包括:1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与项目实际相符合;2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全面详尽,包括各系统使用、运营注意事项、维护说明、简单的故障处理措施等信息,必要时可列出各主要零部件、系统(子系统)的保修期;3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编制成册、合理排版并制作目录,便于使用

9、;4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列明供货单位的售后联系方式及联系人;5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对备品备件情况及订货周期进行说明。返回目录返回目录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3.14项目最终交付用户时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包括:1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与项目实际相符合;2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全面详尽,包括各系统使用、运营注意事项、维护说明、简单的故障处理措施等信息,必要时可列出各主要零部件、系统(子系统)的保修期;3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应编制成册、合理排版并制作目录,便于使用;4操作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列明供货单位的售后联系方式及联系人;5操作使用说明

10、书(用户手册)应对备品备件情况及订货周期进行说明。返回目录返回目录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6.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3.6.2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技术文件;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3自检记录;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试运行记录。3.6.4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编制系统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2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项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3 系统检测应按照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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