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项目法律事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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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建四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法律事务管理指引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中建四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单位项目法 律事务管理工作,提高法律事务工作水平,指导、加强项目履约过程中的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股份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 )的 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制度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1.2 制度依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中建股法字2019 760 号)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建四法字 2019493 号)。1.3 适用范围1.3.1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国内承

2、包工程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工作。1.4 管理原则1.4.1 事前防范原则以法律风险防控为导向优化企业法务管理需要将着眼点、落脚点充分前移,构建以事前预防为主的项目法律事务管理框架。1.4.2 事中控制原则1.4.3 针对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或其他经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预防纠纷的发生。1.4.4 直接管项目原则项目所属分公司(事业部)负责对项目法律事务实施管理。1.5 主要应对风险1.5.1 法律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经营行为不规范触犯法律或因外部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1.5.2 合规风险1在经营过程中因公司合同制度、管理程序未得到严

3、格执行和遵守而可能引发的违规风险。1.5.3 管理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管理不善而可能造成的公司运营效益降低或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等风险。2 部门职责分工2.1 管理部门及职责2.1.1 公司合约法务部、分公司(事业部)履行合约法务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本单位的项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2.1.2 公司合约法务部职责为:定期发文更新/任命项目法律顾问任命;建立并完善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组织制定、完善并监督使用项目法律事务管理相关示范文本;组织项目法律顾问、项目法务经理/联络员的培训;引领、服务、监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项目法律事务管理情况和考核情况;其他项目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工作。2.1.3 分公司(

4、事业部)履行合约法务管理职能的部门职责为:定期发文更新项目法务经理/联络员任命;组织项目法律顾问、项目法务经理/联络员的培训;引领、服务、监督并考核本单位项目法律事务管理情况;其他项目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工作。2.2 相关业务部门及职责2.2.1 相关业务部门包括财务资金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内容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2.2.2 相关业务部门的项目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参与事项会议讨论及评审,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法律事务提出会商意见;参与对本单位项目 法律事务履行进行指导、监督与考核。3 人员职责23.1 项目法律顾问及项目法律顾问助理3.1.1 本指引所称的项目法律顾问及项目法律顾问

5、助理是指由公司或分公司(事业部)委派,承担特定项目法律事务工作任务的法律顾问人员。3.1.2 项目法律顾问对公司及分公司(事业部)负责,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和进行指导,向项目经理部或本单位提供法律专业意 见和建议。3.1.3 对于根据规定无需设置项目法律顾问的项目,可设置项目法律顾问助理,开展项目法律事务工作。3.1.4 项目法律顾问任职条件1)具备律师(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2)法学类专业毕业,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 了解工程项目管理基本知识;3)不符合以上条件,确实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暂任为项目法律顾问助理。3.1.5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原则上需要设立项

6、目法律顾问:1)合同额 3 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项目;2)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资质承接的施工项目;3)因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条件苛刻等,工程项目合同法律风险较 大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突破营销底线(合同额低于 2 亿元突破营销 底线的除外),需经局以及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项目。符合以上条件之一,但分公司(事业部)认为合同法律风险比较小, 没有必要设置项目法律顾问,或者认为客观条件不具备、确实不能配 置项目法律顾问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局合约法务部,经批准后可以不 实施或暂缓实施项目法律顾问制度。3.1.6 项目法律顾问及项目法律顾问助理履行下列职责: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要的合同文件、

7、往来函件等进行审查,参加重要的合同谈判,参与起草制定有关合同法律文件,指导收集整理、 建立法律文书资料案卷,定期进行项目法律风险评估;对项目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指导建立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和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3参与处理项目重大风险事件及有关经济纠纷事宜;办理项目其他有关法律事务。3.2 项目法务经理与法务联络员3.2.1 公司及分公司(事业部)在建的项目应当设置法务经理或法务联络员。3.2.2 项目法务经理原则上由项目商务经理或合约经理兼任,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项目设置专职法务经理。3.2.3 项目合同额较小、未设商务经理或合约经理的,设法务联络员。法务

8、联络员由项目合同管理或其他相关管理岗位人员兼任,并应具备符合 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3.2.4 项目法务经理、法务联络员在本单位履行合约法务管理职能的部门的工作指导下开展项目合同履约相关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3.2.5 项目法务经理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参与项目管理决策,对合同履约事件及其他法律风险事件的处理提 出意见;负责开展项目法律文书管理,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合同文件、 往来函件等进行审查,参加合同谈判,组织起草制定有关合同法律文 件,收集整理、建立法律文书资料案卷,定期进行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每月报送项目法务月度报告;及时向本单位履行合约法务管理职能的 部门报告法律风险事件,接受本单位履行

9、合约法务管理职能的部门的 工作指导。3.2.6 项目法务联络员履行下列职责:收集整理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文件、往来函件,建立法律文书资 料案卷;每月报送项目法务月度报告;及时向本单位合约法务部门报告项目法律 风险事件,接受合约法务部的工作指导。3.3 其他3.3.1 项目法律顾问、项目法律顾问助理与项目法务经理(法务联络员)应注意工作的协调配合,项目法律顾问从法律等专业方面对项目法律顾 问助理、项目法务经理及法务联络员进行指导、帮扶。3.3.2 分公司(事业部)可以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聘请社会律师等担任项目法律顾问,并应签署聘用合同,明确律师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的内容、方4式、时限以及双方的相关

10、权利、义务和责任。3.3.3 项目法律顾问(或项目法律顾问助理)、项目法务联络员由分公司(事业部)履行合约法务管理职能的部门推荐,经公司合约法务部审核、公 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发文任命;人员发生岗位调动的,按上述流程进行 变更。新承接的项目于项目经理部成立后 1 个月内确定项目法律顾问 (或项目法律顾问助理)、项目法务联络员。3.3.4 项目法务经理按照本指引 3.2.2 条设立,若项目同时设立项目法务经理及项目法务联络员的,只对项目法务经理进行考核。4 考核4.1 考核依据4.1.1 为保障项目法律事务工作切实开展,促进提升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成效,根据局企业管理标准:合约法务篇(1. 1 版)第四

11、章 3.3 条“各二级 单位可对(项目法务)考核设置奖励机制” 的规定,对项目法律事务工 作采取考核措施,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项目法律事务岗位人员为 被考核对象。4.1.2 公司对分公司(事业部)项目法律事务工作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项目所属分公司(事业部)及项目具体进行考核组织管理工作。4.2 考核方式4.2.1 项目法律事务工作每半年组织考核 1 次,即每年的 7 月及次年 1 月分别对上下半年的项目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4.2.2 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 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考核(根据报送的工作方案、文书台账、 日常工作记录及总结等书面资料进行 考核)和现场考核(赴

12、项目现场进行考核)。4.2.3 具体考核方式由项目所属分公司(事业部)结合本单位及项目实际进行,公司合约法务部对各单位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4.3 考核评分4.3.1 对项目法律事务各岗位人员考核评分总分均为 100 分,考核内容及相应分值分别见考核评分表。4.3.2 对项目法律事务工作的考核采取分公司(事业部)及项目加权平均方式进行评分。4.3.3 对项目法律顾问的考核评分区分驻现场和非驻现场两种情况:对驻现场法律顾问,分公司(事业部)及项目评分权重分别为 40% 、60%;对5非驻现场法律顾问,分公司(事业部)及项目评分权重分别为 60%、40%。4.3.4 对项目法务经理、法务联络员的

13、考核,司属单位及项目评分权重按驻现场法律顾问执行。4.3.5 评分应充分考虑被考核人员工作量和工作成效两方面,体现出差异性。各项具体工作只要开展,即可给出相应的基本分,基本分按各单项分 值的 60%计算(按四舍五入计为整数)。在给出基本分的基础上,根 据工作质量及成效情况恰当酌定总得分。4.3.6 本指引中考核评分表为参考格式,公司合约法务部可根据局最新管理要求在每次考核前下发修订版考核评分表。4.4 奖惩措施4.4.1 对项目法务经理/联络员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不同标准,以奖金、补贴等方式进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不进行奖励。项目法律事 务各岗位人员为进行项目法律事务工作发生的有关费用由

14、项目承担。4.4.2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每月 200 元人民币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按每月 300 元人民币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优良的,按每月 400 元人民币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每月 500 元人民币给予奖 励。根据个人考核结果得分及考评小组综合评定划分考核等级;考核 结果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评人数 20% ,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人数不少 于参评人数 10%。若所在项目发生重大风险或年度新发被诉案件3 件的,该项目法务经 理/联络员原则上不得被评为优秀。4.4.3 考核发放起止日为被考核人员到岗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交验之日,中途离职不予发放考核奖励,调岗人员考核奖励发放至离岗之日

15、。4.4.4 分公司(事业部)项目法律顾问按照 4.1 、4.2 、4.3 条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奖评优的依据,不另行发放奖励;公司法务人员兼任分公 司(事业部)项目的项目法律顾问的,在参与考核后按 4.4.2 条标准发 放奖励。4.4.5 当期奖励金额在考核完成一个月内,报项目所属分公司(事业部)法务线条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发放。对于兼任多个项目法律顾问职务 的人员,只按一个项目发放考核奖励。4.4.6 奖金计入项目成本,但不计入项目考核成本。4.4.7 项目法律顾问在项目法律事务中作出突出成绩,为项目及公司化解风险、避免损失、创造效益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可根据局或公司其他规6定另行给予

16、其他奖励。4.4.8 项目法务人员在开展项目法务工作过程中未能尽到岗位职责,因合同文件、商务文件、履约资料、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丢失导致案件败诉 的,除应退还所有已领取的奖励外,并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s 附则5.1.1 本指引由公司合约法务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制定实施。5.1.2 本指引自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施行。5.1.3 附件1)项目履约时限分析表2)常见的项目法律文函格式3)项目法律文书台账4)项目文书管理要点提示书5)项目法律顾问阶段服务工作记录6)项目法务月度报告(OA 流程提交)7)项目法律意见情况表8)项目法律顾问(助理)工作考核评分表9)项目法务经理(联络员)工作考核评分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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