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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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具体政策适用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保 “奖优免补”政策的兑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有违法多生育行为的人员,即使其现有家庭子女数只有一个或无子女,也不能享受“奖优免补”政策。有早育、非婚生育、不到间隔生育行为的人员,在接受有关处理后,符合规定第二条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优待。第三条 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以下法规、文件规定确认:(一) 2002年9月1日 以后生育的,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认。(二) 1991年4月1日 至 2002年8月31日 生育的,依据原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确认。(

2、三) 1984年8月26日 至 1991年3月31日 生育的,依据省委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中央19847号文件,继续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发198452号)和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和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几点规定(试行办法)(云计生委字198529号)确认。(四) 1979年7月9日 至 1984年8月25日 生育的,依据我省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云革发1979157号)确认。(五) 1979年7月8日 以前生育的,依据当时适用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确认。第四条 享受“奖优免补”的人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奖”: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生育一个孩子, 在子女年满14

3、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优” :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的夫妻的独生子女(仅限应届毕业生) 。“免”:教育三免费的对象是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的夫妻的独生子女,属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在校学生(小学、初中毕业后的复读生不得重复享受);免除筹资、筹劳的对象是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夫妻。“补”: 1933年1月1日 以后出生,无违法多生育行为,现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业人口。第五条 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夫妻,凭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领取云南

4、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以下简称兑现证) ,发证机关根据其办理光荣证的时间,在兑现证栏目内注明可享受优待的内容。婚姻、户籍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兑现证,已享受过一次性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更改,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奖励。只享受“补”的人员,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发给兑现证,凭兑现证享受“补”的优待。第六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的长效避孕措施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术中的一种。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除本人要求外,不得施行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术。第七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的无子女是指

5、再婚夫妻分别与前配偶离婚时,子女都判归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这类人员年满60周岁后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标准,以各自再婚前独生子女的性别确定。第八条 属我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奖励条件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兑现;子女在本省就读的,“优免”由就读所在地负责落实。第九条 现存子女数包含本人及配偶曾生育现存活的子女数和收养、送养现存活的子女数。第十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三免费”的标准为: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6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学年260元。实行“一费制”后,按省政府规定的“一费制”的标准执行。执行边境地区乡镇义务教育“三免费”的地方,独生子女不重复享受教育“三免费”。第二章

6、 职责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一)负责规定的宣传工作;(二)负责奖励对象的摸底调查,适时走访奖励对象,建立统计台帐,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资料;(三)负责奖励对象资格的初审;(四)对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五)兑现免除筹资、筹劳;(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一)乡(镇)计生办的职责:1.负责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2.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审查,将奖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3.负责奖励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每半年至少与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4.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独生子女父

7、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发放光荣证,受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委托发放兑现证;5.负责一次性奖励金的兑现。(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1.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认定和审批。对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养老生活补助单位;对变更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发放机构;2.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3.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负责专户资金核算和管理,并编制各类财务报表;4.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

8、定奖励计划,并在 11月15日 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5.负责规定实施的培训工作;6.负责对乡(镇)落实“奖优免补”政策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三)州(市)人口计生部门职责:1.负责对规定的宣传和人员的培训;2.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确保“奖优免补”规范运行的机制;3.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以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奖优免补”有关资料;4.对县、乡(镇)级执行“奖优免补”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5.做好“奖优免补”实施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四)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1.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奖优免补”工作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优免补”政策规

9、范运行的机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规定的政策解释;3.组织、协调“奖优免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5.组织、协调对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6.向代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的机构提供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协助建立奖励金个人账户,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一)县级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落实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会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2.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申报的奖励经费预算,将规定所涉及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奖励经费预拨

10、制度,及时将省、州(市)安排的奖励资金和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预算下达拨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并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3.负责奖励资金的决算;4.向上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奖优免补”所需经费预、决算情况;5.对奖励资金的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州(市)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落实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2.审核计划生育部门申报的奖励经费预算,将规定所涉及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奖励经费预拨制度,及时将省级安排的奖励资金和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一并下达拨付到县级财政;3.向上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奖优免补”经费预算、决算情况;4.对奖励资金的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三)省级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落实省级承担的奖励资金;2.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申报的奖励经费预算,将规定所涉及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奖励经费预拨制度,上半年前将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下达拨付到州(市)财政以及将养老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3.对州(市)、县(市、区)奖励资金的兑现及代理发放养老补助费的机构发放养老补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商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向国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上报奖励扶助金预算、决算情况及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代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机构职责(一)与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协议书。(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在收到人口计生

12、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后,应及时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将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向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三)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在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兑现证代领奖励金。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职责(一)中小学校职责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2.初审教育“三免费”学生名单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教育部门,抄送乡(镇)计生办;3.按照审批后的名单兑现教育“三免费”。(二)县级教育部门职责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2.督促中小学校兑现教

13、育“三免费”;3.兑现小学升初中和初中升高中加分照顾;4.审核上报中考、高考加分的学生名单;5.督促、检查、落实和考核教育“优免”政策的执行情况。(三)州(市)级教育部门职责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2.兑现中考加分政策;3.审核上报高考加分学生名单;4.督促、检查、落实和考核教育“优免”政策的执行情况。(四)省级教育部门职责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2.兑现高考加分政策;3.督促、检查、落实和考核教育“优免”政策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每年对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奖优免补”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职责(一)对“奖优免补”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日常

14、监督。(二)对执行“奖优免补”政策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第十八条 农业部门职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免除独生子女父母筹资、筹劳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兑现。第十九条 扶贫开发部门职责(一)会同人口计生部门抓好国家“少生快富”扶贫工程。(二)把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职责(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据实出具户籍证明。(二)对伪造户籍等证明材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三)根据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需要适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章兑现程序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奖励金的兑现程序由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

15、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光荣证和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证明,交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村、组公示5日,再将无异议的对象资料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将对象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批复各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在接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复后,向奖励对象发放兑现证并兑现奖金。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升学加分兑现程序符合升学加分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高中毕业报考高

16、等院校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高等院校升学加分申报审批表,由招生部门负责落实加分。对同时符合多种加分照顾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小学、初中毕业的升学加分程序及办法,由各州(市)、县(市、区)自定。第二十三条 教育“三免费”(或免除“一费”)兑现的程序符合教育“三免费”(或免除“一费”)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凭其父母的光荣证和兑现证,在所就读的学校填写云南省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三费(一费)申报审批表,经批准后享受优待。第二十四条 免除筹资、筹劳的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安排筹资、筹劳时,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父母凭兑现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免

17、除筹资、筹劳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免除申请人的筹资、筹劳。第二十五条 养老生活补助费(奖励扶助金)的兑现程序(一)符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奖励扶助金)的人员,须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生活补助费申报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二)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资料信息,建立奖励对象个案信息库,以个人为单位制作存折或储蓄卡,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三)奖励对象凭兑现证领取存折或储蓄卡,持存折或储蓄卡到代理发放机构网点支取现金。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一)县级以上监察、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18、,接受社会监督。对“奖优免补”政策执行中的各种举报进行收集、分析,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进行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部门要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下级执行“奖优免补”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绩效作出综合评估。(三)利用“奖优免补”信息管理和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各州(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及时向省人口计生部门报告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省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州(市)、县(区、市)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七条 群众监督(一)县、乡、村应按程序将奖励对象名单、家庭基本情况及应享受的奖励和优待事项

19、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发挥行风评议作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把“奖优免补”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计划生育行风评议活动”的范围,让广大群众对“奖优免补”工作开展情况公开进行评价。(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说明原因,并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四)各级计生协会要组织会员对“奖优免补”的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和反馈群众意见,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让群众充分知晓“奖优免补”政策及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 舆论监督(一) 各州(市)、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奖优免补”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国

20、家的奖励扶助政策,营造有利于社会监督的舆论氛围。(二)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宣传“奖优免补”执行中的经验、做法,对政策执行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公开曝光。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一)把“奖优免补”政策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奖优免补”政策执行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

21、付到位的,由同级政府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四)独生子女升学加分和教育“三免费”(或免除“一费”)不能兑现的,由同级政府追究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受委托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奖励扶助金)的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追究其责任。(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金之机,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八)参与实施“奖优免补”政策的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属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享受有关工资待遇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规定一并实施。忽略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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