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第八课民事权利教案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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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四单元第八课民事权利教案设计一、教学目的1、了解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识记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3、学会运用民法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二、重点及难点: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三、作业及讨论:1、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债权?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3、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有哪些种类?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教学过程:案例一: 女青年秦某于2003年9月在初某陪同下到A市某医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秦某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主治大夫孙某则召集了八九位医学实习生进入手术室观摩并在秦某旁边向医学生进行详细的讲解。 请你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对此事给予评价。一、民事权

2、利的含义民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二、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一)物权及其种类:财产所有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相邻权;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二)债权1、债的概念和特征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成为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成为债或债权关系。2、

3、债的发生根据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所生之债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的订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这是债的发生的基本根据,而且是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行为的行为。如果一方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侵权行为人就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就成为债权人。侵害人成为债务人,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4、(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当这种法律关系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这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因不当得利而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利益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要承担返还的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原来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无因管理的存在,就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

5、人补偿其代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则有向管理人偿还该费用的义务,是债务人。案例二:某村民张某外出访友,恰遇该区连降暴雨,造成河水上涨,危及村庄,张某的邻居李三见张某的房子比较破旧,就买来砖木料帮其加固,花费2000元,且在加固时因院墙意外倒塌,被砸伤,花费了500元医疗费。洪水来临,张某的房子保住了,李三却由于没来得及顾及自己的房子,房屋倒塌,损失达5000元。张某回家后,李三要求张某支付以上各项费用(20005005000)共7500元,张某认为,自己从未要求过李三帮助修理房屋,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义务,拒绝付款。试分析:A李三帮邻居加固房屋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B李三要

6、求张某支付7500元的请求是否合理?C.张某拒绝支付的理由是否成立?3、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民事主体以其自身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以其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债的履行的一种制度。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的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五种: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

7、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就该项金钱的双倍额予以返还。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数额的20%。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能够用于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质押是指债权人通过占有质物或权利而担保其债权优先受偿的一种导爆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并就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

8、: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因对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以其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的一种担保措施。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这和抵押、订金有明显的区别。对于留置权而言,债务到了履行期限不是权利行使的条件而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必须经过二个月的催告期间方可实行。提问:请说出下列各例分别属于哪种担保方式?张三以房子做抵押,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以未到期的银行存单做担保,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帮李四修好了电脑,可李四拒绝支付维修费,怎么办?张三向李四借钱,王五说,到期不

9、还款,我负责!张三向李四预购1吨苹果,并预付100元做担保。(三)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2、人身权的种类根据权利对象的属性,可以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指公民或法人等民事主体普遍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它表现的是主体的自然属性,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始于出生(或成立),终止于死亡(或消灭),为公民终生享有或法人存续期间享有。人格权包

10、括:(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5)隐私权。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特定的身份是指民事主体的某种行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关系。它反映的是主体的社会属性。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人非法侵害的权利。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分析回答案例作为教学医院,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本案中,医院未事前告知,也未经秦某同意,擅自召集见习医生观摩其流产手术,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11、,及时解答其咨询;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必须由病人及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同意。(四)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2)特征:智力成果;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3)知识产权的范围: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2、著作权(1)著作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著作权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2)著作权的主体。(3)著作权的客体。是作者创造的一定形式的科学、理论著作、文学艺术等作品。(4)著作权的内容。(5)邻接权。(6)著作权的保护及保护期限3、专利权(1)专

12、利权概念:专利权的特征:专利法:(2)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受让人。外国人。(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是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5)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6)专利权取得的程序专利申请的原则。1)形式法定原则,2)

13、单一性原则,3)先申请原则。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日。发明专利的审批。1)初步审查。2)早期公开。3)实质审查。4)授权登记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7)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实施权。2)实施许可权。3)转让权。4)标记权。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4、商标权(1)商标的概念和分类概念:商标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专用识别标志分类:第一,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第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2)商标注册(3)商

14、标权。(4)商标权的保护及期限三、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进行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进行诉讼活动。(3)代理非诉讼事件的行为。(4)代理某些行政、财政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

15、理3、指定代理(四)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资源连接1、案例:我们如何得到以下财产?(商品房购买流程图)筹措购房资金查验欲购房屋的销售许可证、房产证、土地证签证买卖契约按揭贷款、办理贷款抵押登记

16、交易过户(稍后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交纳物业维修基金领取房产证、土地证2、案例:卖邮票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3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1张“天安门放光芒”邮票相当珍贵,这1张都值30万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3本邮票市场价值40万。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17、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题1如果刘某以完全市场价格40万购买李某集邮册,这种购买行为在民法上是什么行为?2、该行为有何特征?你是如何理解的?3、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4.如果刘某以完全市场价格40万购买李某房子,需要什么形式?5.民事法律行为的的形式有哪些? 3、案例:结婚村民王二狗已年过30,因相貌丑陋,平时好吃懒做,尚未婚配,其父母十分着急,四处托人给介绍对象。经其叔叔努力,从外地带回一个女孩张小梅(实系拐卖),张小梅见王二狗面貌丑陋,不愿与其结婚,只是要求回家。王二狗却一眼就喜欢上了这个女孩,又怕她逃走,于是将其关在房里,软硬兼施,并经常一日

18、只给一顿饭吃,目的要她同意去办理结婚登记。张小梅无奈只好与王二狗一起办理了结婚登记。一年后,张小梅终于被警察救出。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王二狗的婚姻行为。王二狗撤销婚姻应该在1年内提出为由不同意撤销,遂引发纠纷。问题1王二狗与张小梅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案例:卖车张某于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高级摩托车,价值2万元。张某自高中二年级起,因迷上网吧,消费过大,先后向同学借钱,不得已将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张父发现张某不骑车上学,经追问才知道张某将该车卖给刘某,于是,张父找到刘某,提出张某尚未成年,不能擅自出卖摩托车,要求刘某将车返还。刘

19、某认为,买卖摩托车为双方自愿,且价格公平合理,买卖有效。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张父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求刘某返还摩托车。问题1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如果张某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张父能否要求刘某返还该摩托车?为什么?5、案例:逃税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平房两间出售给乙,价款为58万元。为了少缴税费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定为30万元。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两间平房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3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

20、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28万元房款在1年内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任何法律效力。乙在付清预付款后,拿到了房间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15万元没有付清。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产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问题1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6、【案情简介】刘某喜欢通过互联网订购商品。某日,某商场将一台价值近万元的健身器材送到刘某家中,但刘某声明自

21、己并未上网订购这种商品。后来才知是刘某不在家时,其8岁的儿子在网上订购的,因平时刘某通过互联网订购商品时其子时常在旁观看,所以知道刘某的密码,了解一些网上购物的知识。刘某认为自己从未有购买健身器材的意向,并且没有进行过在网上购买该物品的操作,拒绝向商场付款和接受这台健身器材,而商场却认为自己是照单发货,刘某有义务接货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问题】刘某是否应该货付款? 7、案情介绍 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

22、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郑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郑老汉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宇画,王某不允,郑遂诉至法院。问题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8、案情介绍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乃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1月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字画。问题甲与乙之间的交易的效力如何?为什么?9、逃债2002年月,丽水人叶颖龙出资12.7万元,

23、以占注册资本总额25的比例 ,与其家属共同申请成立一家花岗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颖龙。同年月开始,叶颖龙与商人王朝贵发生业务往来,由王朝贵发货给在俄罗斯经商的叶颖龙。叶颖龙当年月回国时,向王朝贵出具一张50万元的欠条。而在此后的月,叶颖龙与其父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自己在花岗岩公司12.7元的出资款额转让给其父,约定“乙方(其父)自本协议签字之日即将款额全数交付给甲方(叶颖龙)”。当时,公司拥有价值200余万元的资产,对外基本无债权债务。12月,花岗岩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叶颖龙的股东身份消失,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的父亲。至2003年月,叶颖龙分两次归还王朝贵万元,其余未还。王朝贵为此将

24、叶颖龙诉至法院。同年月,法院判决叶颖龙归还所欠王朝贵的万元。但到判决生效时,叶颖龙已没有资产可供执行。王朝贵便以叶颖龙和其父虚假转让资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两被告间的财产转让行为。问题1叶颖龙与其父签订一份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法律行为的法律拘束力奖券的所有权到底转移没有?案情介绍:某甲在街上买东西,货已选好,发现自己带的钱还差20元。这时,碰巧自己同单位的某乙也在此处购货,某甲就向某乙借了20元人民币。事后,一次某甲去银行买奖券回来,在路上碰到了某乙,他就将两张面值10元的奖券塞到了某乙手里,对某乙说:“我早该还你的20元钱了,但我带了1

25、00元钱都买了奖券了。你要是不在意的话,我就还你两张奖券吧。这是有价证券,一年后即可兑现,利息还比银行存款利息高。你要是运气好的话,说不定还能中奖呢!” 某乙也正想去买几张奖券碰碰运气,见某甲说得也很恳切,也就没有推辞,两人聊了几句,就各自分手了。 半月以后,奖券正式抽奖。某甲用来抵债的两张奖券中恰好有一张中了头奖,奖金5000元整。消息传出,某甲的老婆跑到某乙家,拿出20元钱说,那天某甲给某乙的那两张奖券只能算作是抵押物,现在她来赎奖券来了;奖券是某甲买的获奖的权利当然应归某甲。某乙说,奖券是某甲自愿拿来抵债的,现在中奖了,就想换回去;如果没有中奖,恐怕也就不来要了吧。他坚决不愿将这张奖券还

26、给某甲夫妇。 某甲的老婆要求银行不给某乙颁奖,银行答复说,按银行的规矩,谁有奖券,我们就把奖金发给谁。 某甲夫妇联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抽奖中奖是博弈行为,奖券是无因证券,谁持有它谁就被认为是他的所有者;由于某甲将两张奖券交给某乙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奖的权利做出约定,故本着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平分奖金。简要分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无疑是5000元奖金的归属问题奖金的取得是一种从权利,其归属以主权利即奖券的所有权的转移为转移,故本案处理的关键须先弄清奖券的所有权究竟属于谁。某甲欠某乙20元钱,自己主动提出变更履行标的,以两张奖券抵债,这是债的履行过程中客体的变更。他们这种行为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27、双方都希望通过它来达到消灭原债权债务的目的,用奖券抵押,其预期的法律后果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他们二人变更了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他们作为平等主体自觉自愿所作的这种等价有偿的发生民法上效果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所以,某甲主动与某乙协商同意,用两张面值10元的奖券替代20元钱来履行债务,这种变更债的客体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只要某甲将奖券交给了某乙,奖券的所有权就转移

28、给了某乙。同时,既然某甲在将这张奖券音乐会主某乙抵债时,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那么即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已一并转移。初审法院的判决不妥,第二审法院改判奖券及奖金的所有权均归某乙所有。悬赏广告的性质案情介绍:1993年3月30日,被告朱某在看电影时将一皮包遗失,该包的主人为朱某的朋友李某,包内有现 金、存折、个人图章、汽车附加费本等,价值约80万元。此包被原告李女士捡到。她在现场等 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包带走。失主朱某在向派出所报案的同时,于同年4月4日、5日和 7日分别在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物启示,表示对拾得人“必有重谢”。4月12日 ,物主李某亦在今晚报

29、上刊登相同内容的寻物启示,明确表示:“一周内如有知情送还者 酬谢15000元”。当晚,李女士看到物主的这条,遂委托他人与物主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 事件和地点交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发生争执。当事人当时均被联防队带到派出所。朱 某等取回皮包并拒付酬金。派出所就降低酬金一事调解未果,李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 某和朱某支付酬金15000元人民币。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捡到皮包后,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均可找到失主或财 务所属单位。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应将拾得的遗失物交还失主。但是,李女士 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候寻物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30、的酬金,这是违反社会 主义公德的。被告寻物启事中所载酬金并无法律效力,且非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民法通则第58 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据此,该院“为了维护 社会主义公德,建设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失主李某所刊 登的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有给付报酬的义 务。一审法院认定失主在寻物启事中所作的许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依照 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 得对方

31、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失主负有广告中所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李某和 朱某拒绝给付李女士酬金,有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李女士的上诉 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1994年12月26日,二审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等一次性支付李女士人民币 8000元。简要分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失主并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但如果失主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法律亦不予干涉。本案中,被告丢失皮包后于4月12日登 报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悬赏广告行为。所谓悬 赏广告,是指

32、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 律效力,涉及到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学界和实务界大多认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 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则构成对悬赏广 告的有效承诺(行为人应知晓悬赏广告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就形成了“悬赏广告合同”,这 显然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所谓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承诺所付的酬金不是其真实 意思表示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在今晚报上刊登启事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 诶15000元”,而原告于次日完成了该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那么被告就应如数支付报酬给原告 ,不应拒付酬金。我国民

33、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 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对悬赏广告性质的认定被称为契约说,另有学者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行为 。采纳单方行为说的学者认为,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行为,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 为有利。如果采取单方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的意思表示即能发生法 律效力,广告人即受到约束;而且可以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指 定行为后亦有权得到悬赏广告中的酬金,等等。 某制衣厂诉某家电公司损害赔偿案案情介绍:1995年8月,某制衣厂因工作人员不慎,丢失空白转帐支票一

34、张。厂领导为避免损失,迅速安排 在该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几家大报同时播放或刊登丢失支票的“失物启事”,启事中对该支 票“声明作废”。然而时隔不久,该市工商银行某支行通知制衣厂,有人用那张空白转帐支票 从该市家电公司提走价值12万余元的家用电器。制衣厂闻讯大惊,当即找到家电公司,要求赔 偿损失,理由是制衣厂已声明该支票作废,家电公司凭“作废”的支票任人提货,应参担由此 造成的损害后果。家电公司则表示,对制衣厂丢失支票及发布“声明”之事一无所知;公司只 是照章办事,根本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此案由当地法院审理。审级: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制衣厂虽通过新闻媒体声明其遗失的票据作

35、废,但此项声明于法无据,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家电公司并无义务了解票据是否失效,因此对票据遗失后所造成的损失不承 担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在本案审理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遗失财物后通过新闻媒体或广告发布启事是社会上通行的做法;尤其是在遗 失票扰后刊登声明宣布作废,更是为公众所广泛采用的补救措施,对其效力,应予肯定。制衣 厂在遗失支票后,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其所作出的“失物启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家 电公司在原告发布声明后仍任由持票人提走货物,对此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失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

36、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后,持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程 度通过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除此之外的任何做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本案原告所发出的单方面声明并不能使其支票作废,被告亦无义务关注或了解票据的遗失。一 般来说,交易中的当事人只须在进行交易时对票据作形式审查,即查验票据是否真实,有无伪 造、变造,只要尽到了这方面的职责,就不应再承担由票据而引发的责任。 提示与讨论本案实际上涉及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此可见,民

37、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性,决定了它必须是自 觉自愿的行为。第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将其希望发 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第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这里的“合法”不仅指内容上合法,当然亦包括形式上合法。本案中,制衣厂丢失空白转帐支 票后,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做法,对于减少或避免损失有一定意义 ,但并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制衣厂将其终止所丢失空白转帐支票效力的意 思通过“失物启事”表现于外部,这一行为内容并不

38、违法,但未采取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 公示催告,因此制衣厂“声明作废”的做法只是一厢情愿,并不能产生其所希望的法律效 果,对这样的声明广大公众没有关注了解的义务,法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是于法有据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市家电公司已经了解到制衣厂丢失支票及“声明”一事,仍然收取该支票 ,则家电公司就是恶意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说,“声明作废”的确有一定的 作用。虚构的和伪装的民事行为放弃继承权后,又通过赠与取得财产所有权,行吗? 案情介绍:张某与冯某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都提出了离婚,只是由于家庭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男方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女方此时

39、刚刚做过人工流产手术,而且是大月份引产,故中止了诉讼。 年春节,张某的父母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留有房屋间,由于张某的母亲在三年前已先于其父病故,这一遗产的继承人除了张某,就只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姐姐。张某考虑再三,最后对姐姐和弟弟说,如果他继承了这份房产,到离婚的时候他就得分一半给冯某了。为了不使肥水流入外人田,他决定放弃继承权、待他与冯某正式离婚后,再让弟弟通过赠与的形式将房屋转让给他。 这样,姐弟人到公证处作了遗产分割协议书,一致同意将间房屋分给张某的姐姐和弟弟每人间,小弟由于在家待业,故分到间。张某心里也害怕小弟日后不守信用,公证后又让小弟给他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日后一定如期奉还。年秋天,法

40、院判决张某与冯某离婚时,对其夫妇共有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割。当时冯某提出应将张某父母遗留的房产至少分给她一间。张某拿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说,我离婚后想调到外地,现在的那间宿舍就留给你了;我已放弃了继承权,那房子中就没有我的份儿了,还能有你的吗?张某提出他从此去单位住办公室,所以法院未对这个问题作处理。,张某准备再婚,其小弟便以赠与的形式,将三间房子还给了张某做新房。这个赠与合同也进行了公证,并进行了房产变更所有权的登记。冯某得到这个消息后,就向法院告状,认为既然张某现在又继承了这间房子,那就得分给她一间半。 简要分析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张某的律师提出,放弃不放弃继承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张

41、某放弃自己的继承权自主自愿,法律对此又无其它规定,故不能强制张某必须接受其父的遗产。 同样,进行不进行赠与、接受不接受赠与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张某之弟自愿将自己已取得所有权的间房,分出间赠与自己的哥哥,双方自主自愿,手续完备,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张某放弃继承权后再取得此间房屋的所有权,不在他与冯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间房屋不是他们的家庭共有财产,所以冯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张某为了怕冯某在离婚时分得自己从父亲那儿继承的房产,伪称放弃继承权,然后又以赠与的形式变相取得了自己应得的那一份房产的所有权,这是地地道道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所以,张某的放弃继承和接受赠

42、与全是虚构的民事行为,其真实的法律关系还是继承行为。 法院认定张某放弃继承和接受赠与均为无效民事行为,按其继承了其父间房产的这一真实的法律行为,判决这间房屋是张某与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冯某应对其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因此,在本案中冯某的要求是正当的,法院当然保护其正当诉讼请求。本案从民法理论上看,张某放弃继承权是虚构的民事行为,而放弃继承权以达到不让妻子得到房屋的所有权。这是伪装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规避了张某继承其父遗产的事实。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偷盖印章的担保合同有效吗?案情介绍:某大学办公室主任某甲的弟弟某乙正在租赁经营一家商店,需从银行贷款10万元。但银行提出,没有担保人绝对不贷款。

43、某乙便找到哥哥某甲,要求给他找个担保人。某甲为了给自己家的人帮忙,没有请求任何领导,利用自己管图章的方便条件,私自就在弟弟向银行贷款的合同中的担保人一栏里盖上了某大学的公章。某甲原本以为,一年后某乙将贷款还清后,这件事情也就过去了,没有人会知道;可没料到,某乙借到这笔钱后,在经营中遇到了市场波动,他购的货价格暴跌,销售不出去。还款期限已到,某乙却无钱还贷,没有办法,就仍下租赁的商店,外出逃债。银行收不回贷款,就强行将市立大学帐户上的经费划走10万元,并通知市立大学,这是其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人,代表债务人所应履行的还贷义务。 直到这个时候,某大学的领导才大吃一惊,知道办公室主任某甲为其弟某乙的1

44、0万元贷款的合同偷盖了公章,使学校为其弟承担了担保的责任。校领导集体研究后,立即责令某甲停职反省。同时致函银行,告知学校为某乙贷款10万元作担保人一事是经办人自己私自偷盖的公章,既未经学校任何领导同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故学校不能承担替某乙偿还贷款的义务。而银行坚持认为,市立大学既然盖了公章,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至于是不是偷盖的公章,银行管不着。双方相持不下,诉至法院。简要分析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也不能担任保证人。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来认定这一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从主体是否合格看,某大学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尤其

45、是其不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所以它不具备担保能力。从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的角度看,偷盖公盖而“签订”担保合同,骗取贷款、损公肥私、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种行为无疑是违反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范的。从形式要件上考察,借款段经贷款方严格审查。银行方面未尽自己的职责,没有查清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真实意思,只凭一个图章就轻率贷款给某乙,在工作程序上有严得失误。从构成法律行为最基本要素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个问题上所以,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之内,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须的法律行为。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保护民事主体

46、的各种不同法律行为,其实无非就是保护当事人内心希望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在民法上,当事人内心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力的意思,称为效果意思;用以表达其内心效果意思的行为方式,称为表示意思。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两者不一致的情形,此即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则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违反法律,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

47、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皆应包知在内。第四,符合法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行为人意思表示的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不同要求而各有差异。当法律规定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形式时,符合该形式即成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经济合同非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否有效?案情介绍:某县建筑施工队急需水泥400吨,四处求援,仍未购到,只好请已经离休的老队长出面,给过去的两家老关系户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打长途电话请求人家帮忙。当时在电话上讲明只要是四百号以上的矿渣水泥,每吨价格在1100元以下就行,发货时间越快越好。甲水泥厂收到电话以后,以每吨1100元的价格用火车发给县建筑施工队水泥420吨。乙水呢厂由于距离近,以每吨1030元的价格直接用汽车发来水泥396吨。县建筑施工队是个集体所有制小企业,资金和场地都有限。两个厂同时都发来货,他们根本没有准备,既没钱付款,又怕一时用不了变质受损。经领导研究后决定只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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