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和犯罪构成》教案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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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单元第四课犯罪和犯罪构成教案设计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刑法的体系和任务,掌握刑法的概念、法律性质、刑法解释的分类及其法律效力,熟悉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要求 ;能够运用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规定,正确地处理不同地域、不同人和不同时间所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 教学重点与难点: 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所采用的原则以及关于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和规定。 教学方法: 讲解为主,辅之以提问、讨论 教学过程: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板书)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1、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板书)(1)狭义的刑法。是指专门地、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2)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刑法的性质(板书)(1)刑法的阶级性质(板书)刑法和其它法律一样并非自古就有,它属于历史范畴,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3、(2)刑法的法律性质(板书)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具有特定性(板书)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板书)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涉及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第二,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第三,刑法具有补充性。 刑法的强制手段具有最严厉性(板书)任何一部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其他法律的强制性,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 二、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板书)(一)刑法的体系(板书)1、刑法的体系的含义(板书)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通常意义上,我们对刑法体系作狭义理解。

4、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总则、分则和附则。其中,总则和分则各为一编。在每编之下,再根据刑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刑法典的组成(板书)(1)刑法总则的含义(板书) 刑法总则是关于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它分为五章。 (2)刑法分则的含义(板书)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罪状及其刑罚幅度的规范体系。它分为十章。概括地说,刑法总则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3)二者的关系(板书)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具体体现总则中的原理原则

5、。二者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相辅相成。 另外,还包括刑法附则部分,它只有一个条文,即刑法第 452 条,包括着两个方面内容。 3、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板书)(1)表现刑法规范的形式是条文:刑法规范通常是以条文的形式出现的,条是最基本的单位。 (2)款、项和段:条下为款。有些条文包括数款。某些条或款之下有项。 刑法中有的条文在同一款里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用分号或者句号予以划分,分别称之为前段、后段,或者前段、中段、后段。 (3)“但书” 有的条款中有“但书”结构。“但书”所表示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但书”是前段的补充; “但书“是前段的例外; “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 (二)

6、刑法解释(板书)1、刑法解释的含义和意义(板书)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通过对刑法条文做解释,一是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使司法活动能够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保证司法统一;二是可以促进刑事立法。 2、刑法解释的分类(板书)关于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1)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2)根据解释的方法,一般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它又可分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反对解释等。 三、刑法的根据和任务(板书)(一)刑法的目的和制定根据(板书) 我

7、国刑法第 1 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1、刑法的目的(板书)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 2、刑法的根据(板书)(1)宪法是制定我国刑法的法律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根据,因而刑法必须在自己的领域内具体贯彻宪法的原则规定,保障宪法有关内容的实施。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制定刑法,必

8、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刑法的任务(板书) 1、刑法任务的两个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惩罚方面,即运用刑罚惩罚侵犯合法权益的犯各种罪行为; 二是保护方面,即刑法任务的具体内容及要达到的目的,可概括为保护合法权益。 二者密切联系、有机统一。 2、刑法任务的主要内容 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板书)(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板书) 1、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板书)

9、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始终、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我国刑法典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板书) (1)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意义 为解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以及相关问题,刑法中规定了很多原则。但是,并非每一个原则都能够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贯穿于全部刑法,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价值的刑法原则才能成为刑法基本原则。 (2)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这包括:其一,刑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刑事立法必须严

10、格遵循的准则;其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对所有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准则;其三,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和“两高”进行刑法解释时应严格遵循的准则。 (3)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公正,反对特权、徇私。只有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刑法原则才能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三个基本原则均集中体现了现代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种类(板书)1、罪刑法定原则(板书)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板书)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量刑必须以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

11、危害性,也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明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板书) 一是排斥习惯法。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 定罪处刑。 二是排斥绝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应对每一种具体犯罪规定明确的刑种和刑期。 三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亦称排斥事后法,即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原则上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禁止根据行为后开始实施的法律来定罪处刑。但是,如果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更有利,则应当适用事后法。 四是禁止有罪类推,即禁止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比照类似的刑法分则条文

12、规定来定罪判刑。 五是罪刑实定化。即既要对犯罪作出实体性规定,又要对刑罚作出实体性规定。 六是罪刑明确化。即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使用的词句必须准确明晰,不需要加以解释就能够准确把握。 七是合理性原则。即在处罚范围上,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处罚程度上,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一般认为,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板书)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经修订的刑法取消了 1979 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定罪制度。 第二, 经修订的刑法重申了

13、 1979 年刑法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 经修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第四,经修订的刑法在具体罪名规定上已相当详备。 第五,经修订的刑法在具体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可操作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一,依法正确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 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依法执行刑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板书)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板书)我国刑法第 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原则 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家

14、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和行刑时一视同仁,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板书)一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二是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做到定罪一律平等; 三是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依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做到量刑一律平等; 四是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做到行刑一律平等。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板书)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有多方面

15、的体现:首先,刑法总则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该原则;其次,刑法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强化司法公正观念和平等观念,切实坚持刑事司法公正,反对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和现象,抵制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做法。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板书)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板书) 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指立法机关在设置罪刑关系时和法院在具体量刑时,既要考虑罪行的轻重,也要考虑到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方面:一

16、是刑罚应当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二是刑罚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三是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力求刑罚个别化。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板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制度;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是应当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位置;二是应当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三是应当力求实现刑事司法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四是应当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五、刑法的适用范围(板书)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约束、管辖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

17、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板书)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板书)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亦称地域管辖原则,主张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亦称国籍管辖原则,主张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主张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

18、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亦称世界性原则,主张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以上各项原则,单独来看都有其正确性,其缺陷与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一般都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刑事管辖权原则。 2、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板书)(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板书):刑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9、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我国领域即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第一,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驻外使、领馆。 关于“在 我国领域内犯罪”的确定标准 刑法第 6 条第 3 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第一,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我国刑法第 11 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20、解决。”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特别规定。 第四,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板书):属人原则是针对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以弥补属地原则没有域外效力的缺陷。根据我国刑法第 7 条规定,对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不

21、论罪行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板书):刑法第 8 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行使这种管辖权是有两个限制: 一是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最低刑应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所犯之罪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到刑罚处罚。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板书)刑法第 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则要求每个公约的缔

22、约国对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实行“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板书) (1)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做法(板书) 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此大致有三种做法: 一是认为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可以阻止重新起诉; 二是对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不予承认,均进行再次审判; 三是把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和处罚作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2)我国刑法的规定(板书)我国 刑法第 10 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这表明我国采取的是上述第三种做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

23、力(板书)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板书) (1)刑法的生效时间(板书):关于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板书):在我国,刑法的失效包括明示失效和默示失效。 2、刑法的溯及力(板书)(1)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和原则(板书):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各国立法例采用的原则有: 从旧原则:新的法律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 从新原则:

24、新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新的法律具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当适用新法对当事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当适用旧法对当事人有利时,则适用旧法。 上述各项原则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溯及力问题采用的也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

25、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 2 款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 刑法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第二,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三,行为时的法

26、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较轻的,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此外,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还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适用时间效力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教学目的与要求: 1、通过本章的学习,熟悉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了解犯罪构成的意义;了解 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功能、根据以及解决的方式,以期对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有初步的

27、掌握。 2、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客体的概念和作用,掌握犯罪客体的种类以及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具体要件,熟悉危害行为,掌握危害结果,理解解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坚持的基本观点,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的作用。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3、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掌握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内容与程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以及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及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理解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和意义,以及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28、对解决刑事责任的影响。教学重点与难点 :1、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共同要件 ,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解决方式。2、犯罪客体的种类及其含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危害结果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3、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对象的错

29、误、工具的错误对解决刑事责任的影响。教学方法 :理论讲解,并结合与后两章内容,组织一次专题讨论。 教学过程: 一、犯罪的概念和分类(板书)(一)犯罪概念的三种类型(板书)1、犯罪的形式概念(板书)2、犯罪的实质概念(板书)3、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板书)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板书)1、我国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板书) 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30、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言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基本特征(板书)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没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这是犯罪的法律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这是犯罪的必要特征,也属法律特征、

31、内在特征,是犯罪同其他违法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应受刑罚处罚与“犯罪必须受到刑罚处罚”,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这三个基本特征将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严格区别开来。 (三)犯罪的分类(板书)1、理论分类(板书)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实害犯与危险犯 2、法定分类(板书)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二、犯罪构成(板书)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板书)1、犯罪构成的概念(板书)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

32、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简单地说,犯罪构成就是构成犯罪的法定规格和标准。 2、犯罪构成的特征(板书)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二)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和要素(板书) 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具体要件(板书)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方面)。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构成要件。 2、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板书) (三)

3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板书)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两个既有密切关系又有明显区别的不同概念。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主要区别是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 总之,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犯罪概念是从宏观上来认识、确定某一社会现象所具有的犯罪本质特征;而犯罪构成则是从微观上来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了某种犯罪的成立要件。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板书) 1、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2、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3、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为准确裁量刑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刑事

34、责任(板书)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板书)1、刑事责任的定义(板书) 一般认为,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受的,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评价为内容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的的特征(板书)首先,刑事责任具有法定性和准据性。 其次,刑事责任具有应当性、必然性。 第三,刑事责任具有代价性。 第四,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 第五,刑事责任具有专属性和时效性。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板书)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罪责刑的逻辑结构,乃是整个刑法内容的缩影。 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对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起着调节的作用。

35、 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 1 )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 2 )刑事责任的大小与刑罚的轻重成正比。( 3 )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而实现,它是刑罚的上位概念。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外延不同;产生的根据或时间不同。 (三)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板书) 刑事责任的解决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方式。这种方式包括实现方式和其他解决方式。 在我国,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定罪判刑方式;二是单纯的定罪免刑方式;三是非单纯的定罪免刑方式。另外,还包括转移处理方式和消灭处理方式。四、犯罪客观条件(板书)(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36、和意义(板书) 1、犯罪客体的概念(板书)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之一。 ( 1 )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 2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 3 )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的意义(板书) ( 1 )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便于确定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 ( 2 )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别,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 3 )有助于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定罪 ( 4 )有助于科学地配置法定刑和正确量刑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板书) 1、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板书) 根据犯罪客体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不同

37、,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客体分为三个不同层次,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1)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又称犯罪的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形形色色的犯罪划分为十类并将每一类犯罪设专章加以规定。 (3)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也称犯罪的具体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

38、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2、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板书) 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的直接客体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这是根据犯罪侵犯直接客体的不同数量所进行的一种分类。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又称复合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 (2)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这是对复杂客体的进一步划分。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板书)1、犯罪对象的概念(板书) 一般认为,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

39、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板书) 犯罪对象和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往往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即具体的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二者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即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二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即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并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3)二者在犯罪中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即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一定的侵害,但犯罪对象不一定受

40、到损害 (4)二者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五、犯罪客观方面(板书)(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板书)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板书)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其主要特征包括: (1)客观性 (2)法定性 (3)复杂性 2、犯罪客观方面的组成要件(板书) 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要素,以是否为各种犯罪所必备的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 (1)必备要件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2)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仅仅

41、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3、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板书)无论是定罪或者量刑,都离不开对犯罪客观方面的研究。其意义包括: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区分犯罪完成与否的重要根据之一;三是影响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危害行为(板书) 1、危害行为的含义(板书)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犯罪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没有社会危害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第一,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因而也是行为。 第二,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因此,无意

42、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例如,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下的举动,在不可抗力作用下或者身体完全受强制下的举动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至于在精神被强制也即受威胁的情况下做了某种行为,是否应负责任,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 2、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板书) 危害行为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板书)作为,是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不仅仅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 (2)不作为(板书)不作为,即消极的行

43、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成立刑法上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一般认为,特定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第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第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四,因法律行为需承担的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三)危害结果(板书) 1、危害结果的含义(板书)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

44、(1)客观性 (2)特定性 (3)多样性 (4)法定性 2、危害结果的种类(板书) (1)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构成要件结果是指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包括加重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加重结果)。 非构成要件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影响该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不同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前者是指危害行为通过物理作用导致对象发生有形变化的结果。 后者是指危害行为造成的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无形结果。 (3)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板书)

45、这是以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是否需要造成实际侵害的事实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实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的事实。 危险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犯罪客体足以发生一定实害结果的现实危险状态。 (4)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板书)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由危害行为直接导致为标准划分的。 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 间接结果则是指危害行为实施后,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的危害结果。 3、危害结果的意义(板书)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板书) 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板书)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

46、指危害行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犯罪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关系。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板书)(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即不涉及行为人主观上的内容。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具有相对性,但刑法上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具有特定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4)因果

47、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它最明显地表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责任事故这类过失犯罪;二是共同犯罪。 “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板书)(1)必然因果关系 (2)偶然因果关系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板书) 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五)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板书) 1、犯罪客观方面其他要件的含义(板书)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是指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它们通常是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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