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点评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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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范(试行)v第一章总则v第二章组织管理v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v第四章处方点评的结果v第五章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v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v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v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v第三条

2、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v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v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第二章组织管理v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v第六条医院应

3、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v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v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v(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v(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v第九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

4、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v第十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由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v第十一条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

5、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v第十二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v第十三条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部门和药学部门。v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第四章处方点评

6、的结果v第十五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v第十六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v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v(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v(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v(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v(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v(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v(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v(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

7、、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v(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v(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v(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v(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v(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v(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v(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v(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

8、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v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v(一)适应证不适宜的;v(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v(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v(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v(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v(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v(七)重复给药的;v(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v(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v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v1.无适应证用药;v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v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v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第五章

9、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v第二十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v第二十一条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

10、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v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v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第六章监督管理v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v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

11、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v第二十六条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v第二十七条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v附件附件v处方点评工作表处方点评工作表v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v点点评评

12、人:人:填表日期:填表日期:v序号序号/处方日期(年月日)处方日期(年月日)/年龄年龄(岁岁)/诊断诊断/药品品药品品种种/抗菌药(抗菌药(0/1)/注射剂(注射剂(0/1)/国家基本药物品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种数/药品通用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处方金额/处方医师处方医师/审核、调审核、调配药师配药师/核对、发药药师核对、发药药师/是否合理(是否合理(0/1)/存在问存在问题(代码)题(代码)12345总计总计A=C=E=G=I=K=O=平均平均B=L=P=D=F=H=J=v注:注:v1.有有1无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vA:用药品种总数;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

13、数=A/处方总数;v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C/处方总数;v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E/处方总数;v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H:国家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G/A;v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vK:处方总金额;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处方总数。vO:合理处方总数P:合理处方百分率:O/处方总数v2.存在问题代码存在问题代码v(1)不规范处方:v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v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v1-3.药师未对处方进

14、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v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v1-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v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v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v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v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v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v1-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v1-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

15、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v1-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v1-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v1-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v(2)用药不适宜处方:v1-1.适应证不适宜的;v1-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v1-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v1-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v1-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v1-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v1-7.重复给药的;

16、v1-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v1-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v(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v1-1.无适应证用药;v1-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v1-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v1-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点评结果分析、处理v1、统计v(1)合理处方百分比v(2)不合理处方百分比v(a)不规范处方百分比v(b)用药不适宜处方百分比v(c)超常处方百分比v2、分析v(1)、不合理处方主要问题v(2)、原因分析v(3)、对策v3、整改v(1)、公示v(2)、组织学习v(3)、诫勉谈话v(4)、处罚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示范v1、医院抗菌药物领导小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v2、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外科、内科、儿科、妇产科、急诊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病例。v3、根据点评结果,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在院内共享信息栏进行公示。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v4、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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