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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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合同 工程名称:xxx县2017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 工程编号: 发 包 人:xxx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承 包人 : 签订日期: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xxx县2017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抢修、零星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并维护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第一

2、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xx县2017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 1.2工程地点:xxx县县城规划区内 1.3工程内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应急抢修及零星工程 1.4承包范围:日常巡查、维护、应急抢修,零星工程等 1.5承包方式:总价下浮率包干 1.6 工程结算:现行计价依据计算总价(1总价下浮率),工程量按现场计量有效签证确定。 对于应急抢修工程、询价材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加综合费用15%(包括费税、保险等一切综合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条 工程期限合同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第三条 维护、抢修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3.1承包人的

3、义务(1)承包人在合同期内与发包人代表共同对合同承包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需要维护的,在收到发包人下达任务单后及时进行维护,同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现场计量签证,在维护前对现场进行拍摄照片,与计量签证、结算报告一并备案。(2)承包人应对抢修工程必须及时组织施工力量进行抢修,发包人认定属于抢修的,采用如下任一种形式通知承包人:(a)书面通知(下达任务单);(b)电话通知。承包人必须在xxx县新城建成区内设立项目部,项目部必须在xxx县城境内保持具有6名抢险工人随时应对道路维修抢险任务,该6名工人需附身份证和手机电话号码(手机必须24小时畅通)。承包人对抢修项目应在收

4、到通知后30分钟(或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必须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并实施抢修,抢修的施工期限由发包人代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承包人应按确定的时间完成抢修任务。抢修同样按维护方法计量、拍摄和结算。抢修工程量的结算,由发包人代表及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签证,属于无法计量的工程现场进行评估,该评估的费用作为直接工程结算费用,不再计算下浮率。3.2承包人的责任(1)不论是维护、抢修还是新建零星工程,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承担安全防护责任;(2)承包人除对公共安全进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外,还应对自身的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概不负责。(3)承包人应对所发生的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5、,如在承包期内再次发生缺陷维修,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不论是维护、抢修还是新建零星工程,在实施前除有关签证外,都必须对原貌情况进行拍摄照片,作为竣工备案资料之一。(5)承包人日常工作中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准备,包括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和物资准备。发生应急抢修,项目部在收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30分钟(或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并组织抢修,在2小时内项目部不能完成抢修任务的情况下,项目部应向公司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调动全体公司力量进行抢修,尽可能的减小和降低损失。如超时或延误抢修的;或因延误抢修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任何形式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或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

6、担。(6)加强对城市道路、人行道、排水(含检查井、雨水井)、桥梁(含桥梁下面)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经常性巡查,明确专职巡视人员(至少2名,并上报其身份证及手机号码),确定巡视范围和项目,每周巡视不得少于两次。巡视人员发现道路、桥梁损坏、破损及井盖缺失等现象以及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置并按规定做好巡视刻录台账(含影像资料)。(7)承包人未按规定巡查或巡查中没有尽职尽责,未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承包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或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每周的巡查每少一次给予处罚1000元。第四条 发包人工作4.1委托中介机构共同对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现

7、场计量签证,并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4.2经常性检查承包人项目部日常工作。4.3日常工作联系:发包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保持24小时畅通),工作如有调动,另行通知。第五条 承包人工作5.1承包人必须在xxx县新城建成区设立常设机构(“县城城市日常维护项目部”),委任专职项目经理负责日常工作。5.2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组织机构、组织施工计划、应急措施方案、常用施工机具设备、抢修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编制成册提交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实施手册,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5.3日常工作联系:承包人代表: 职务:项目负责人: 电话: (保持24小时畅通)应急抢险6名工人名单:

8、(见附表)日常巡查人员名单(至少2名):(见附表)5.4已交工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无偿修复。5.5做好施工现场原有建筑物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5.6严格执行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发包人(或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逾期支付违约金6.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6.2工程款支付方法:合同生效后,自生效之日起,每个季度结算一次,即合同期内办理四次结算(未发生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费用的,不予办理结算)。每个季度结算,按其合同约定

9、结算标准的80结算,余款于2018年3月付清(承包期满前付款不超过总价款80)。6.3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结算应经有关机构审核或审计,各方代表签字,自最后一个签字方签字之日起30日内为发包人付款期限,付款超过期限的,发包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的计算:应付款额(万元)万分之三/日。第七条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7.1安全防护7.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负责其安全施工职责。7.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

10、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提供和养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完工交付后撤除:1)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指示牌、警告牌等;2)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3)施工现场的其他安全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特殊情况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防护措施。7.1.3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邻近区域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和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保证车辆、行人道路畅通。7.1.4施工洞口、施工工作面等,必须进行“洞口临边”防护并做好安全标志(包

11、括夜间信号灯),防止行人、行车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如承包人防护安全措施不到位,一经发现,处以承包人500元/次,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7.2文明施工7.2.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和安全。7.2.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3)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交通车辆和行人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12、。7.3 安全责任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一切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隐患。在合同期限内因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发生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伤害),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发包人概不责任。如因安全事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实给予赔偿。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8.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如果有)要求进行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返工,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8.2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13、隐蔽工程施工。8.3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现行市政标准、规范进行验收。8.4承包人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一式三套(包括分期结算)。第九条违约责任9.1任务期限与违约处罚: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发包人下达的任务单要求完工的期限为本合同约定最后的交工日。维护和零星工程超过交工日的,每延误一天发包人课以承包人500元违约金;抢修工程超过交工日的,每延误一天视其情况课以承包人500元1000元违约金。9.2抢修期限违约处理:(1)一般抢修。承包人对发包人下达的抢修任务不能按时完成(以小时计算),违约达两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重要抢修,包括洪水、灾害等,承

14、包人对发包人下达的抢修任务不能按时完成(以小时计算),违约一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不免除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处罚权利。对于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未办理结算的,其该部分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价后的50结算,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之前已完工程结算价款扣除部分,不再予以支付。9.3日常工作违约处理:(1)发包人日常巡查、通知,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发包人课以承包人经济处罚:a. 项目经理日常工作离岗或通知30分钟(或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每出现一次处罚500元;b. 项目经理任何时间不接电话或关机或挂断电话,每出现一次处罚500元;c. 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社会矛盾发生投

15、诉,每出现一次视其情况处罚500元5000元;d. 现场建筑垃圾当日产生的当日清。对于承包人延误清理垃圾的,每延误一天处罚200元。(2)承包人日常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a. 紧急通知,项目经理30分钟(或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时间)不能到达现场,出现一次;b. 紧急抢修,项目经理到达现场没有能力组织抢修,时限超过1小时;c. 日常工作离岗或通知30分钟(或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时间)不能到达现场,出现三次;d. 项目经理不接电话或关机或挂断电话,出现三次;e. 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社会矛盾发生投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受到上级批评,出现一次。f. 当发包人解除合同,有关工程结算和违约

16、处理,按照第9.2条有关条款执行。9.4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向承包人报劳动力和施工机械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进行严格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5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10005000元/台天。累计出现10次(含10次)以上者,影响工程进度且不能如期完成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第十条 合同履约担保与返还10.1承包人提供人民币

17、向发包人进行担保,担保金额为壹拾伍万元。10.2承包人在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责任,担保金在合同达6个月后15日内返还50%,余下的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返还。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11.1保修金。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留20 作为质保期内的保修费用。待保修期满,退还承包人本金。11.2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均为保修项目,保修期:保修一年,自竣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11.3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交付。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

18、修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12.1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分隔带侧石、城市排水管道等附属设施及其它设施。12.2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是指为保持和恢复道路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修复。12.3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工程量等,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类。其中:小修为保持设施完整所进行的日常保养;中修工程对一般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和加固,在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参见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12.4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作业应做到,

19、道路修补形状规划、美观;维修养护作业现场设置施工告知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施工,即工完、料净、场地清;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第十三条排水设施维修养护13.1检查井的井盖和雨水井的井蓖子安放平稳,与井框吻合,发现断裂、损坏严重或丢失立即更换或修复。13.2检查井框与周围路面齐平,雨水井井口标高比周围路面低20mm。第十四条 争议,仲裁14.1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首先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按下列程序解决:(1)向xxx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15.1定点招标公告15.2有关协议条款及补充合

20、同第十六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16.1本合同一式捌份。发、承包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16.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电 话: 电 话:电 挂: 电 挂: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附件: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保修书(新建的零星工程)发包人(全称):xxx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承包人(全称): 发、承包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x县2

21、017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2、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一年;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未约定的质量保修保质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l、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

22、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未约定的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附表:xxx县2017年度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表项目部人员(应急抢险工人6名)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日常巡查人员(至少2名)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备注:附以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项目部上述八位人员不得更换,如有更换按50000元/人处罚,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不足则从工程款中扣除。投标人: (盖单位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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