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 铺 租 赁 合同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秉承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位于沂水县莲旺街以西沂蒙山路以北交汇处的沂水恒隆商业广场商铺租赁事宜,达成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商铺位置甲方同意将 商业广场 号楼 商铺(以下简称“商铺”),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经营。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共计三年,起始日为2013年 05 月 01日,终止日为 2016 年 05 月 01日。 本合同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
2、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第三条:经营范围3.1乙方承租的商铺须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经营类别:服装。品牌: 。3.2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有效的经营证件及商标注册证书和品牌授权或委托书,且经营类别不得超出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3.3如乙方需要更换、增加、减少经营品类或品牌,或更改商号名称,不得更改本合同3.1条款中约定的经营类别及品牌。第四条、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标准4.1甲乙双方商定,三年租赁期租金共计 万元(大写: ),首年年租金 万元(大写: ),此后每年年租金 万元(大写: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万元(大写: ),进场装修时定金转化为首年年租金,首年年租金不足部分由乙方一次性足
3、额支付。4.2租金支付方式:每年年租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性足额支付,先付款,后使用。进场之日,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首年年租金 万元(大写: )于甲方。今后,租金按年度一次性足额支付,每年租金于上一租赁年度届满前30日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万元于甲方,依次类推。甲方租金为净收入,相关租赁税费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由租赁房屋发生的有关费用(物业费、水电费及相应公摊费、租赁登记费、治安联防费、城管费等等)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期自行支付。4.3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于进场装修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元(大写: );进场当日,付清首年租金。甲方收取租金和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甲方将商铺交付乙方使用。租赁关系终
4、止时,甲方收取的商铺租赁保证金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4.4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按承租商铺建筑面积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如有调整,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4.5在撤店时未将商铺恢复原状,或拖欠甲方的各项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4.6合同期内,该商铺的电费、水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如期足额缴交上述应缴费用,如因乙方欠费造成向甲方追缴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或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若保证金不足5000元时,乙方须3日内补足。
5、乙方使用的水电费用,由甲方代收代交的,乙方在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日期之前,向甲方付清,逾期不付,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予以赔偿。4.7乙方未如期交付租金时,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2,向乙方收取逾期交款违约金,并有权对乙方采取停水、停电、封门等相应的维权措施,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累计拖欠租金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房,乙方仍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乙方所交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第五条:商铺的交付、返还5.1甲方最迟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向乙方交付
6、商铺的状态为甲方提供的现有物业条件,甲乙双方须共同确认装修前商铺设备的配置和性能,并签署附件1商铺交接单。5.2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最迟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日内将商铺内的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撤离商铺;向甲方完整移交商铺及商铺内甲方所有的固定设备、装置以及附加设备,并保证设备、设施、装置处于良好、清洁和可再使用状态。5.3在本合同终止,乙方交还商铺时,如甲方发现该商铺的装修、设备和设施与附件1商铺交接单所列不符,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的损失,乙方对此无异议。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5.4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交还商铺,未经甲
7、方的书面同意继续占用租赁场所的,其占用不能视为合同续期或合同续订,在占用期间乙方需每个月按相当于合同期满前或合同解除前最后一个月租金的20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且甲方仍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索回租赁场所和因乙方合同期满或解除后占用租赁场所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第六条:装修、开业6.1 乙方装修期间应遵守甲方的装修管理规定,并应提前将装修方案提交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6.2乙方装修完毕,甲方将根据双方事先确认的装修图纸及国家建筑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乙方方可开业,但此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乙方因其装修给建筑造成的长期隐蔽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本合同无效、租
8、赁期间届满、终止或本合同解除等原因,乙方的装饰装修(包括未形成附和的及已形成附和的)除可移动的部分乙方可自愿带走外,其余甲方一律不给予赔偿或补偿。6.3乙方须在装修后,在开业前完成消防验收。 第七条:现场管理7.1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节假日不停业。7.2在运营活动中,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国家、消费者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7.3乙方需保证原价、现价价格真实,一旦出现价格欺诈问题,乙方应负全部责任。7.4乙方应保证商品质量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按照企业标准执行。7.5乙方
9、应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完全责任。由于商品质量不合格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受到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曝光等,乙方负责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7.6乙方销售的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品牌、执标准、生产厂名、厂址、合格证、产品规格、等级、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生产及检验标号,以及使用、洗涤、保养、储存等警示说明、标志。进口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中文标识。7.7遵守并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同时,乙方须遵守并执行甲方的商品退换制度,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时,乙方出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
10、任。 如因前述所列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7.8乙方自行招聘商铺员工,并负责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为员工支付工资及交纳各类保险费用。7.9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对甲方和其他承租商户造成滋扰、不便或构成危险。7.10在运营过程中,若经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在经营范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质量、销售和服务手续、人员管理等方面发生严重违约违纪问题,甲方有权视情况依据甲方营运管理手册对乙方进行处理(乙方确认已知晓并同意营运管理手册的全部内容);若因此而损害甲方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倍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第八条:广告、标识和推广安排8.1广告和标识乙方可以按照如下约定设置招牌
11、、广告(包括商标、商号、标志、店招、霓虹等)。8.1.1合同标的所在的楼宇的外立面及楼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均由甲方享有。合同标的所在楼宇的外立面和楼顶的广告位均由甲方统一使用、管理、收益。8.1.2经甲方许可,乙方可按甲方同意和确认的招牌、广告位置、数量、尺寸及其他要求在沂水恒隆商业广场设置招牌、广告,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自行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且只能在取得该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设置。该等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得破坏所在楼宇的外立面,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规范要求。同时,乙方在设置招牌、广告之前,还应当将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事先报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员审查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此种审查备案不会在任何方
12、面减轻或免除乙方的相关责任或义务。8.1.3乙方应当向就其依据上述第8.1.2款规定设置的招牌、广告在甲方要求的付款期限内向甲方缴纳适当的广告位租赁费。该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上述乙方自行设置的广告的报批、安装、清洁、维护、保养、更换、拆除以及照明电费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还应当承担因该广告的设置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或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在应付乙方款项中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8.1.4乙方同意,为维护沂水恒隆商业广场的整体形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本合同标的的玻璃墙、门所贴示的任何广告、标识不当之处予以调整。8.2公
13、共区域标志公共区域内(包括室内外)所有安全紧急指示或宣传标志(如有),包括道路指示标志均应由甲方统一提供。如果乙方对此方面有额外要求,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统一安排、但对此等项目的设置补充以及维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8.3推广安排 在沂水恒隆商业广场的整体推广活动均由甲方统一组织安排,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组织、安排的整体推广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沂水恒隆商业广场内除租赁房屋外的其他区域进行任何推广活动。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9.1甲方负责公共区域内的经营、环境设计、硬件设施维护、卫生保洁、消防安全、水电空调等物业管理工作。9.2甲方有权委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
14、商铺进行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暂时中止乙方正在运行的任何设施,进行必要维修、维护和改造工作,上述中止的时间以48小时为限。9.3甲方依据其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整体运营活动管理,并依据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修改或取消现行管理制度,但应于实施前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一经送达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9.4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等在沂水恒隆商业广场的经营活动引致违反有关法律、政策或规定;或故意、过失、疏离职守及未遵守甲方管理规定,使建筑物、设备、其他商铺设施或顾客利益等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可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
15、除,乙方对此无异议。如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9.5 甲方可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房屋所有者。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0.1乙方在商铺内和沂水恒隆商业广场的经营活动均应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甲方的所有运营管理规定。因乙方的违法经营活动或违规经营活动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等),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10.2乙方须及时交纳或清偿拖欠甲方的各项费用。10.3在本合同期内,由于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等行为或错误导致在商铺内发生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而使甲方遭受索赔及被诉等相应的责任及费用开销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采取保险的方
16、式规避上述风险,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留做备案。 10.4乙方须对下列其直接或间接引致的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任何伤亡,承担一切赔偿和法律责任;乙方并须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而被索偿的所有损失:10.4.1商铺的一切损坏或失修的固定装置(包括玻璃、隔墙、橱窗及窗户)、电线、电器或电力供应装置、上下水管线及其它消防监控设备等。 10.4.2从商铺蔓延之火灾或烟雾;该商铺之渗水或漏水情况。10.4.3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访客或承建商的行为、过错、过失或疏忽。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各项费用达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停止提供相关
17、服务、封闭并收回商铺,处理封店后商铺内的乙方财产,用以归还乙方拖欠甲方的各项费用,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行使上述权利不妨碍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减由于乙方违约应对甲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及以法定的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11.2甲方的违约责任:11.2.1甲方未依本合同约定如期将保证金退还乙方,甲方应该按拖欠保证金数额的日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11.2.2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未能如期开业,甲方应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免乙方的物业管理费。11.2.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已交纳之保证金应予退还(不计利息)。11.2
18、.3.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将乙方承租商铺出租给乙方之外的第三方。11.2.3.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使乙方失去经营商铺的合法性。11.2.3.3由于甲方过错造成乙方实际无法连续经营天数大于等于30天的。11.2.3.4其他根本性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义务或责任的情形。11.3乙方的违约责任11.3.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承租商铺未能如期开业的,乙方须按本合同中约定的起租日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11.3.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停业的。11.3.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纳各项费用的。 11.4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不足的部分追究违约方的赔偿
19、责任。11.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如保证金不足以付清违约金的,由乙方补足。11.5.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违法经营活动,遭受相关行政处罚或损害沂水恒隆商业广场信誉的。11.5.2未与甲方签订品牌/品类变更协议,擅自更换、增加经营品类或品牌,或更改商号名称。11.5.3未及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明和品牌授权委托书。11.5.4擅自将商铺的一部分或全部向第三人转让、转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与第三人合作经营。11.5.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或延迟开业10天以上。11.5.6本合
20、同生效后,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各项费用达15天以上。11.5.7其他根本性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义务或责任的情形。第十二条:免责及保留条款12.1除非甲方有过错,发生以下所述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12.1.1沂水恒隆商业广场内任何直升电梯、电动扶梯、空调系统的状况、损坏、动作或疏忽动作,对乙方或乙方的雇员或访客造成的损失或伤亡。12.1.2沂水恒隆商业广场任何部分发生的火灾、蔓延的烟雾、水浸、漏水或楼面震动等,对乙方或乙方的雇员或访客造成的损失或伤亡。12.1.3沂水恒隆商业广场其他商户或其雇员、访客的疏忽行为或错失,对乙方或乙方的雇员或访客造成的损失或伤亡(无论对个人方面或对其存放于该商铺内货
21、物或货品)。12.1.4沂水恒隆商业广场那个公共部位或设施的重新安装维修或修理工程,引起沂水恒隆商业广场设施如空调、天线、电梯和自动扶梯等中止使用,致使乙方使用该商铺时感到不便或受到干扰或使乙方遭受损失。12.2甲方提供的保安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并不构成甲方对该商铺或其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安的责任。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对商铺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安责任。12.3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在不绝对影响进出的情况下,临时封闭沂水恒隆商业广场的公共出入口、通道、楼梯、直升电梯或电动扶梯作维修、更换、重置、装修或粉饰;甲方并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更换沂水恒隆商业广场内乙方商
22、铺以外任何地方的用途。12.4甲方不对因出租沂水恒隆商业广场任何地方予其他第三者或提供沂水恒隆商业广场任何地方予其他第三者合作经营而引致乙方的直接间接损失作赔偿。12.5任何人士向乙方或其他人士追讨的责任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如甲方因此而被索偿,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续签和终止13.1本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生效:13.1.1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或在本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13.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本合同有效期限期满时,自行终止。如果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需要续约,应于本合同期届满日120日
23、前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甲方如同意续约,双方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13.4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要提前书面终止本合同,但双方均应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要求。13.5如果乙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已交纳之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如甲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本合同期满终止,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纳之保证金(无息)。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后,双方之间互负的付款义务,义务人仍应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有追索的权利。第十四条:不可抗力等14.1如果本合同标的商铺或任何部分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战争、暴乱等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遇有上述不可
24、抗力一方,应该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该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说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对另一方的赔偿责任。14.2如果由于上述不可抗力造成毁坏或致使商铺不适于使用超过两个月时,甲方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重新修复或复原该商铺。14.3若甲方决定不修复或复原,则该不修复通知构成对本合同的终止。在乙方收到该通知并退还了该毁坏或不适于使用的商铺、付清应付各种费用、办理完所有退店手续后30日内,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预付的保证金;若甲方决定修复,而在修复期间,该铺位不适于使用,则双方可加行协商确认该修复期间的费用收
25、取;若本合同标的商铺在发生毁坏和破坏后六个月内未能修复或恢复,甲、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合同发生争议而又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均可向沂水恒隆商业广场所在地法院起诉。第十六条:附则16.1因履行本合同需要,甲、乙双方互发的文书,可采取下列之一的送达方式: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人员送达,并由甲、乙双方人员签收。如送达或被通知方拒收视为通知方已尽通知义务,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由拒收方自行承担。双方之间任何关于本合同向对方的通知行为,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方为有效。但对于全体承租人均有约束力的内容,甲方有权以
26、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通知。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如有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16.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特别约定17.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不再继续履行,除本合同上述条款已经有约定外,乙方只能拆除自己投资装修的可移动部分,固定在地面、墙体、屋面、门窗上的水、电、电视闭路线、电话线路、管道设施不得损坏和拆除,且以上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等于乙方缴纳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17.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甲方投资的建筑物和土地等归甲方所有,乙方投资的建筑物、设施、设备
27、及装修等归乙方所有(如乙方不予拆除或该装饰装修无法拆除,装饰装修部分甲方不予赔偿或补偿),但乙方同意遵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17.3、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乙方应保证,甲方投资本商铺建筑设施、设备、装修,处于正常运转和使用状态。第十八条:合同条款若本合同书中某条款与现有或将来相关法律有抵触而导致某条款无效,双方保证此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书其它条款的履行,本协议书其它条款对双方仍旧具有约束力。第十九条:附件附件1:商铺交接单附件2:乙方资信材料(A4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乙方身份证A4复印件,或加盖公司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租赁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委托书等甲方:沂水恒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一、商铺交接单 附件二、乙方资信材料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