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 同 号: 供应商编码: 商铺租赁合同书 甲 方: 合同期限: 至 租赁合同甲 方: 营业执照号: 公司 电话: 公司 地址: 乙 方: 营业执照号: 或身份证号: 公司 电话: 公司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真实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商场铺位的租赁签订本租赁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时间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二条 :铺位位置面积与用途1、 乙方租赁的铺位为: 层 号铺,面积为 平方米,附该铺位平面图(A4黑白打印)。2、 本合同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均按本合同确认的面积计
2、算。3、 双方明确同意铺位内如有实心柱体时,柱体位于铺位内之平面投影面积亦包括在出租面积内。柱体各界面据位于铺位内部的,该柱体界面的宣传广告权归乙方使用但需将规划设计方案报甲方审核通过,如柱体邻接公共通道的,则邻接通道的柱体界面使用权归甲方,如乙方拒绝装修或装修设计未通过甲方审批的,则甲方有权收回使用权。4、 铺位用途:甲、乙双方约定,该铺位仅用于在双方合作关系存续期间乙方自己经营下列商品或品牌: 。乙方应符合甲方在柜台商品的陈列方式和数量上的规划。5、 甲方应于租期起始日前交付该铺位,租金的起算日期以商场开业日期为准。甲方推迟交付铺位的,使用期相应顺延,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 使用期满,
3、甲方有权收回该铺位,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在该铺位经营的,则应于使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约的书面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铺位使用合同。乙方申明,乙方未在前述期间提出书面续约要求的,即为放弃续约权,甲方有权将该铺位另行与他人进行商业使用。7、 甲、乙双方约定,使用期满后甲方继续提供该铺位用于经营的,乙方在符合甲方统一规定的条件并且在与第三方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在本合同使用期限内有违约情况发生的除外),但该优先承租权不排除甲方对该铺位经营规划的调整权。第三条 :租金与管理费收费标准 1、乙方铺位缴纳租金每月标准为: 元/月。 2、铺位内的自用电定为: 元/度,即:按商
4、铺每月实际用量 元/度计算。在运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供电局的价格做出适当调整。 3、甲乙双方在签订本租赁协议后,甲方给予乙方免 个月租金:即从 年 月 日期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租金的缴交时间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将乙方已缴纳的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违反合同和商场的有关管理制度,期满时乙方如不再续约,乙方要向甲方结清有关费用,甲方将在乙方撤场三个月后免息将履约保证金退回乙方。2、商场的租金付款方式:按照年度交款方式一次性缴纳。3、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同时向甲方缴纳全部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若乙方逾期5天以上(含5天)扔未缴纳的,甲方按全额的1收取乙方滞纳金。逾
5、期7天未全额缴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第五条:装修管理 1、乙方(含乙方聘请的装修施工人员)装修必须先提交装修设计方案(效果图,平面图,装修材质图,装修电路图)及装修所需时间给甲方审批,甲方确认并为乙方办理好批准装修通知书后,双方一同记录确认电表数(水表数,列明各个项目)、铺位明细,同时,确认签字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了符合要求的租赁铺位。乙方对商场内所租赁的铺位招牌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按照商场统一要求规定制作并书面得到甲方同意。2、乙方进场装修前要办理缴纳装修保证金,金额:贰仟元给甲方,并与甲方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经甲方验收,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及装修管理协议后,甲方
6、无息返还乙方缴纳的贰仟元装修保证金。如乙方违反了甲方的装修管理规定,给甲方商场造成了损失,乙方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外,乙方的装修保证金予以没收,甲方不退回给乙方。3、乙方租赁2个以上(含2个)需要拆墙或拆铺位的,须确定复原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乙方需缴交复原费壹仟元给甲方。期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材质复原铺位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无息返还复原费给乙方;若期满乙方不复原,则复原费归甲方用作复原铺位之用。4、乙方的装修如涉及商场主体结构的,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并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否则乙方不得擅自进行。第六条:商场对使用铺位的管理1、营业准备铺位使用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及时做好人员、物资和管理等方面的营业准备
7、,保证该铺位按时开业营业。乙方在该铺位开始营业之前,应当取得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登记或许可证明文件,并确保该等证明文件在铺位使用期内完全合法有效,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按照其营业类型提交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一) 营业执照(二) 税务登记证(三) 企业法人代码证(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五)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六) 授权书 2、营业人员 该铺位的营业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和管理,乙方应当对营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乙方保证其聘用的营业人员服从甲方管理,遵守本商场管理规定。营业人员部服从甲方管理,或者违反商场管理
8、规定的,视为乙方未能履行保证,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如乙方聘用的人员因劳资关系产生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乙方指定 为该铺位的负责人,代表乙方处理该铺位日常事务,并负责与甲方联络。铺位负责人更换后,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及时将营业人员的身份证、个人履历、委派证书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的资格证明或证书提交甲方备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该等备案并不表示甲方愿意或者应当对乙方营业人员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营业人员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甲方对营业人员实行识别证管理制度。乙方营业人员到岗前,乙方应当为
9、其申请办理营业人员上岗证。营业人员上岗证是营业人员出入商场和上岗营业的凭证,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营业人员离职后,乙方应当立即收回识别证并及时交回甲方管理部门,乙方未及时交回识别证或者识别证被他人冒用,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致使甲方或者商场内其他商家遭受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识别证管理办法由甲方另行制定。3、营业时间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铺位装修期满后,应当立即开始在该铺位营业。该铺位日常营业作息时间以甲方规定的同一时间为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甲方根据商场实际情况,有权对该日常营业作息时间进行调整。营业作息时间届至前半小时内,乙方营业人员必须全部到岗,营业作息时间届至后,乙方应当立
10、即开店营业;营业作息时间结束后,乙方应立即观点休业,营业人员必须在半小时内离开商场。乙方临时申请加班的,需提前三小时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除临时加班情况以外的其他申请延长营业时间的,应当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乙方延长营业时间的,应当按照甲方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超时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空调费、设备设施超时运行费和员工加班费。乙方应当保持该铺位的连续营业,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除非甲方另有临时通知,不得擅自停止营业。4、 名称与标识乙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名称和标识,不得借用或者假冒其他企业的名称或者标
11、识,也不得用其他非法名称,其销售产品发票上的公章应与铺位使用合同上相对应。如乙方因上述原因被工商局等部门查处的,其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给甲方造成影响及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乙方在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时,为了说明该铺位地址的需要,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或者本商场的名称,但是该等使用应当是必需与合理的,并且不能突出显示甲方或者本商场的名称。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因为何种原因,乙方均不得使用“ 商场”和”logo”商标,除非乙方依法取得使用许可。乙方变更名称、标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交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给甲方备案。5、 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具有合法来源并具备法律规定的销
12、售条件,不得销售走私物品或者法律限制或者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乙方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商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保证商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乙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乙方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获证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乙方对可能危
13、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是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乙方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及时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6、 价格合理乙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名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乙方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乙方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 与商场内商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14、,损害其他商家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商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三)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损害消费者利益;(四) 医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五)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六) 未发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七) 法律、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7、宣传促销乙方应当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真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
15、方法等问题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商场整体促销活动,并按照事先承诺的品种、型号、价格和数量等提供促销商品或者其他资源。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乙方的宣传、促销活动妨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或者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即使该等促销活动已经获得甲方同意,甲方也有权采取任何合理,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乙方在本商场内进行宣传、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具体的促销方案提交甲方备案。 乙方进行宣传或者促销活动,需要使用甲方的名称、标识、图案、包装、名册或者数据等资料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且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许可使用费。 8、消费者权益 乙方应
16、当遵守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乙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乙方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自身义务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乙方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9、售后服务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履行售后服务义务,该等约定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乙方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自己和其他售后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乙方应当及时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消费者因商品、服务质量或者其他原因向甲方对乙方提
17、出投诉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妥善处理。乙方理解并明确同意,乙方对该等投诉未及时、妥善处理的,甲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做出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理解并明确同意,乙方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独立处理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被追究责任或者商誉受损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保证金的赔偿金,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该等赔偿金的部分,乙方应予赔偿。10、商品陈列乙方有权自主决定该铺位的布局风格和商品陈列,但是如果该等布局或者陈列不合理、不正当或者与商场的整体氛围明显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乙方在该铺位的商品陈列和物品摆放应当整齐、有序,商品
18、陈列或者物品摆放杂乱无章,明显有碍观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11、 资源使用乙方理解并明确同意,本合同仅授予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使用该铺位的权利,乙方需要使用该铺位以外的其他部位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该铺位以外的部位进行经营、张贴、宣传、促销等活动或者堆放物品,不得在该铺位外招揽、争抢客源。甲方保留除己提供铺位外的商场内外其它部位、空间的所有权利,乙方需要使用该等部位、空间的、应当与甲方签订书面的铺位合作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12. 代理资格乙方代理销售其他企业产品的,应当取得该企业授予的合法有效的代理资格证书,并将该等证书及时提交甲方备案。乙方假
19、冒他人代理名义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必须遵守本物业所公告的管理制度和 商场管理制度的规定。 14、甲方对乙方因违反本协议及商场的有关规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口头规劝指正、书面通知、律师函、暂停其商铺水电使用、以本公司或商场名义封其铺位、公告及扣除履约保证金等方式来提醒和制止乙方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确保商场及大众业主利益。15、 如乙方违反商场制度,严重影响商场运作、声誉、业主的公共利益时,甲方有权单独终止本合同并收回铺位,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因此造成甲方或其它商家损失,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直至追究
20、乙方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转让1、乙方己展开经营,但确需转让且找到接管第三方的,须书面向甲方申请,在甲方同意后,向甲方缴纳转让费伍仟元至壹万元,否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私自转让的,甲方有权封闭或收回该铺位,直至完善规定手续为止。2、为确保商场运营正常,杜绝炒铺行为。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旦发现乙方转让是属于炒铺行为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责令乙方改正,如拒不改正,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铺位,不须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甲方有权制定修改本商场物业管理规定和 商场管理制度。2、甲方根据卖场发展变化重新规划或调整布局,需要乙方经营
21、位置搬迁、移动或调整经营品种、面积时,乙方承诺遵从甲方安置意见并予以充分配合,租金等其他各项费用同意按重新确定的商铺面积计算和缴纳。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转场通知之日起 日内,撤出原商铺交还给甲方并开始进行转场,逾期 日仍未将商铺交还甲方的视为乙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已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返还。3、有权制止乙方因违反商场的物业管理和 商场管理制度的行为。4、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在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5、租赁期内,如政府收回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必须退还相应的租金。6、根据本合同约定,有权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物管费及相关费用。7、租赁期满,乙方
22、未续租约,甲方有权收回铺位,如乙方没有按时交还铺位给甲方,甲方有权按照新一年合同规定的缴费方式收缴未交还铺位的租金及各项管理费用。8、乙方要退租,需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退还乙方之前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履约保证金作为商场为此铺位做售后服务使用,如没有出现售后情况,则全额无息返还,如出现售后情况,按照处理售后使用费用扣除后金额无息返还。若在未征得甲方同意而强行退租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造成对商场及其商户的损失。9、租赁期内连续3天或累计5天不营业,甲方将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并给予经济处罚;若乙方在一个月内累计15天不营业,甲方有权收回铺位,单
23、方终止本合同且履约保证金部需退还。10、向乙方提供商铺的自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1、提前将装修方案和注意事项及限制条件告知乙方和其使用人。12、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铺位是合法的。13、对所涉及乙方商业机密予以严格保密。14、甲方管理人员应着统一服装上岗。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必须遵守本商场公告的物业管理制度和 商场管理制度。2、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及本商场物管公司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3、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及土地使用权不得有任何出售、抵押之情形。4、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所有设施设备不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须事先向
24、商场物管处书面申请,获得批准方可使用,并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及功能。造成损失的,乙方按市场价赔偿或修复。5、对员工、使用人及来客等有告知商场规定和制度的义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和 商场管理制度,或造成商场损失、损害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6、租赁两个铺位以上,含两个需拆中间墙和铺位的,应事先与甲方确定位置和原貌,并且与甲方确定复原费并缴交,期满后有复原原位义务。7、保证不利用本铺位及商场公共地方从事非法经营、非法传销及其它任何违法犯罪活动。8、保证按国家消防部门所制定条例来执行本铺的消防责任,按甲方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严格用合格消防材料装修,遵守商场消防条例,配合消防有
25、关部门和商场举行的消防演习。9、保证依法向有关部门申领合法营业执照,依法经营和向有关部门缴交各项收费。10、保证所有从业人员不带猫、狗类动物及攻击性的动物、宠物等进入本商场,更不得在本铺位饲养猫、狗类及攻击性的动物、宠物等。11、保证所有从业人员不带儿童婴儿进入本商场铺位。12、对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税收、债权债务等依法承担。13、所涉及甲方的商业机密予以严格保密。14、乙方拥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完全合法的经营自主权。15、乙方负责租赁期间商场内的自身人身、财产的安全。对于因在租赁商场内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不限于斗殴、火灾、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的溢漏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
26、担责任。16、乙方所有进入租赁铺位内的长期从业人员,必须穿着商场统一导购员服装,佩戴商场统一工作证。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及追究责任1、未全额交纳租金和管理费超过10天或以上的。2、从事非法经营、传销及犯罪活动的。3、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第三方承租者的。4、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铺位的结构用途及改变和侵占公用部分,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纠正及在限定时间内仍为修复的。5、两次违反商场的管理制度,或有附近十个商家以上投诉的。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已交的费用 1、租赁期内,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
27、本铺转让第三方承租者的。 2、租赁期内,商场及本铺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第十条 :撤场 1、因租期届满且双方未续约的原因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撤场;因其他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终止的,乙方应当在终止日之后10日内完成撤场。 2、无论因何种原因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交付的状况交还(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保留商铺所有装修现状交付(甲方不予以补偿),但不包括装饰物、可以分离的装修,如未按甲方要求办理,甲方有权扣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3、如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前完成撤场的,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进行清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逾期撤场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
28、在商铺内的财务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商铺内的一切物品。逾期撤场期间,乙方每日应按两倍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离场日。 4、付清应付款项 乙方在前述撤场期限内应付清所有应付甲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的租金、综合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应补足的履约保证金等。 5、特殊情况下对乙方财务的处置 在乙方付清所有应付甲方的相关款项前,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禁止乙方处置其在商铺内的财务,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因租期届满且双方未续约而合同终止,在撤场期满时,乙方仍未付清款项的,甲方可依法处置上述财务冲抵上述乙方所欠款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 6、如果撤场时已
29、知乙方可能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时,在乙方付清所有应付甲方的相关款项前,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禁止乙方处置其在商铺内的财物,直至乙方付清所有付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合同终止后7日内,乙方应到工商、税务或政府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注销手续,以上手续未按约定日期办理完毕,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乙方未及时办理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注销手续,而导致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在交付日进场的,计租日相应顺延,逾期超过180
30、日的,乙方有权决定解除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甲方应在合同解除日起10日内退还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乙方的解除权应在具备解除权之日起五日内行使,逾期视为放弃。 2、乙方逾期进场的,本合同计租日不变,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交付日起30日后乙方扔未能开始营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当于90日租金的违约金。 3、乙方拖欠任何本合同所约定的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逾期期间每日应按欠付费用的2%额度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应当诚实守信的履行本合同并遵守甲方发布的经营管理制度、促销规则等,不得以不诚信或诈欺的
31、方式从甲方或第三方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出现此类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1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经消费者投诉确认属实或受到媒体披露的; 5.2乙方拒不按照甲方推出的服务承诺执行的; 5.3煽动卖场内其他商户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的; 6、严重违法或严重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的; “严重违法”:指乙方同类违法经营行为被相关行政或司法部门查处两次以上或由于乙方的不法经营行为被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勒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剥夺经营资格的情形。 7、乙方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串通甲方工作人员以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 8
32、、存在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或经催告三次仍未改正的。 9、因乙方过错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预缴的租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综合服务费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乙方额外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0、租赁期间,甲方非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此时甲方应将剩余未履行部分的租金、综合服务费返还乙方,不再承担其他损失,履约保证金仍应依合同约定留存用作售后服务赔付。 11、在租赁期间,乙方自行负责与其经营相关而发生的一切经济、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如由于乙方的不法经营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偿。 12、甲、乙双方均承诺放弃向仲裁
33、机构或法院以任何理由申请降低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和各项管理费用的权利。 13、为保障甲、乙双方及其他厂商的合法权益,维持、提升甲乙双方的形象,以达成共同健康发展之目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有下表(厂商行为规范)所列行为的,乙方根据下表中的相应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次日缴付,逾期不缴的,甲方可在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中自行扣除,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序号违约事项违约金(单位:RMB元)备注1乙方人员违反规定吸烟,随地吐痰或乱扔垃圾500每次2营业人员未佩戴识别证上岗50每人3未及时收回离职人员识别证并交回商场管理部门100每人4营业人员迟到、早退或于营
34、业时间外擅自逗留在商场内100每人5乙方人员在商场内携带、豢养动物100每次6乙方人员带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商场100每次7未及时申请营业人员识别证100每人8未及时提交铺位负责人名单或及时告知其变动情况100每项9未按要求提交营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100每项10未按要求提价营业证明文件100每项11名称、标识变更后未及时提交甲方备案100每次12未如实提供售后服务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100每次13拒绝甲方提出的改进铺位布置和商品陈列的合理要求100每次14未及时发现、及时报告铺位内的损坏或故障情况100每次15乙方人员进行饮酒、争吵、打闹和嬉戏等不当行为100每次16违反垃圾
35、管理规定,或未按规定处理垃圾100每次17播放声音的内容、音量不适当100每次18违反规定使用客用电梯或自动扶梯运送货物100每次19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营业时间200每次20销售的商品没有法律规定的合格证明200每次21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200每次22提供可能危及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未依法做出警示200每次23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明码标价200每次24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价外费用200每次25为依法开具购货发票或服务单据200每次26未发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200每次27未按规定及时提供售后服务200每次28擅自占用铺位外的区域进行经营、宣传200每次29营业结束后
36、未按规定及时关闭电器、切断电源200每次30未按期完成装修200每次31违反装修管理规定200每次32擅自在铺位内添加设备、设施200每次33违反规定擅自处理铺位内的损坏或故障200每次34不按规定配合甲方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作业200每次35超载使用电力200每次36擅自增设电源插座200每个37擅自使用大功率电源200每个38乙方人员携带、存放淫秽、盗版等非法物品200每次39乙方人员进行斗殴、赌博和色情等违法活动200每次40未标明真实名称、标识,或假冒、借用他人名称、标识500每次41经营中未据实提供名称,标识500每次42违反规定使用甲方或者商场的名称、标识500每次43擅自使用商场名
37、称公司名称或“LOGO”商标500每次44无合法原因,逾期开业500每次45销售法律禁止的物品500每次46具有不正当价格行为500每次47进行虚假宣传500每次48从事不正当竞争500每次49擅自在商场内进行宣传、促销活动500每次50未按规定取得并提交代理资格证书500每次51损坏电梯、空调、照明、用水、用电等公用设备、设施500每次52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或侵犯其人身自由500每次53未依法配备消防设备、器材500每项54超标准设备、使用电器500每次55擅自携带、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500每次56破坏消防设备、器材1000每次57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1000每次58与消费者斗
38、殴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有损商场声誉的1000每次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投保1、甲、乙双方约定,本商场建筑物的财产险和公众责任险,由甲方负责向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固定设备和库存商品的财产险,由乙方负责向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2、由于合同一方的原因致使另一方被要求重新投保或者增加保险费的,重新投保的保险费或者增加的保险费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39、。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一方应当在14日内通知对方,并应在60日内向对方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范围之内,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规章制度乙方完全理解并明确同意,甲方保留合理、正当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商场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利,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认为甲方指定的商场管理规章制度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合理意见。如意见合理,甲方应予以修改,但是甲方做出修改之前,乙方仍应遵守。第十六条 :当事人主体资格甲、乙各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衣物、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
40、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采取相应的违约补救措施。第十七条 :公司情况变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变动,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公司组织或主要人事变动;2. 公司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变动;3. 乙方铺位负责人的变动;4. 需要告知对方的其他重大变动事项。甲方保留对商场的命名权,有权不时更改商场的名称,而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但是甲方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该等变更。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法律效力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合同
41、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和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备注 甲 方: 甲 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订 日期: 签订 日期:附件一: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卖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经营参与者和商户的利益,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凡在卖场内经营的商户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如下: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2、及浙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本营业区域及周边的安全防火工作负全面责任,卖场有权指导、监督、检查和部署商户的防火安全工作,商户必须接受卖场的监督检查。二、卖场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商户须按规定时间无条件整改。属于当场改正的问题应当场改正。三、商户临时用火用电需到经营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火用电手续,未经同意擅自用火用电的处后果自负外,还要追究责任。四、严禁违章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各种电热器具,不得超负荷用电,在划定禁火的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五、准许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商户,首先要有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要严遵守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营业室内不得摆放实物,严禁存放信那水等稀料及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除废弃可燃物。六、商户要爱护消防设施,凡设置在本营业区域及库房内的消火栓、灭火器、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区显等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封挡及随意挪动、擅自启用,商品摆放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卷帘门下不得摆放物品。七、商户在营业区域装修、改造要将装修图纸、选用材料等依据流程报卖场有关部门审核后,领取装修许可证挂于显著位置,按要求装修,严禁使用可燃材料。要确定现场监护人员,摆放灭火器。八、商户要积极参加卖场组织的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演练等活动。九、为保证商户人身和利益免受损失或在火灾后能迅速得到补偿,各商户要主动参加人身和财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