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快餐商铺租赁合同z食品(z)有限公司2015年【11】月【9】 日目录1.商铺32.租赁用途43.租赁面积44.租赁期限45.租赁保证金46.租金57.物业管理费68.水电费79.交付710.装修免租期811.开业912.营运1013.维修1114.保险1115.租金调整因素1216.营业额不达标1317.征收、征用或拆迁1318.违约与终止1319.返还1420.不可抗力1521.转租、转让、再抵押1522.保密1623.税费162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625.通知1626.其他16附件一 权属文件19附件二(A) 商铺平面图20附件二(B) 户外用餐区平面图21附件二(C) 仓库平面
2、图22附件二(D) 广告位平面图23附件三 租赁明细24附件四 工程条件25附件五 交付记录样本26附件六 返还记录样本27附件七 定义28 签订日期:2015年【 】月【 】日签订地点:【 】出租方: 【zz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z】注册地址:【 z市z区z18号zz住宅小区A1、A2栋】电话:【 】通讯地址:【z市z区z18号z购物中心】承租方:z食品(z)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z注册地址:z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zz经贸中心2003-2005电话:z传真:z出租方和承租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前言(A)鉴于出租方是在z市注册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
3、管理购物中心(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租赁。(B)鉴于承租方是在上海注册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的主营业务是开设和经营z餐厅,并拥有z餐厅的开发权、经营权以及“z”、“Burger King”、“BK”、“Whopper”、“皇堡”等一系列图形、文字、图形和文字组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C)鉴于商铺及其所属建筑物的现状是【毛坯空铺】,出租方是商铺及其所属建筑物的授权经营管理人,商铺及其所属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和建设规划用途为商业用途,已通过规划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和环保验收。商铺及其占用范围内的房产目前尚未抵押,承租方已知悉租赁期内房产将会设置抵押,承租方对此没有异议。双方约定如
4、下:1.商铺1.1商铺位于【z市z区z18号z购物中心L1-037号商铺】,平面图见附件二(A),该平面图仅为标记商铺在商业物业中的楼层和位置,不作为租赁面积的确认依据。1.2有关户外用餐区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方同意提供一处户外用餐区,平面图参见附件二(B),承租方应负责户外用餐区的设计和布置,并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持该区域整洁。出租方同意免费提供户外用餐区,根据双方经营的需要共同协商区域规划,如遇政府部门要求拆迁,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1.3有关仓库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方同意提供一处仓库供承租方存储餐饮设备、货物和原料,仓库平面图参见附件二
5、(C)。1.4有关广告位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方同意提供一处广告位给承租方免费使用,用于安放户外招牌、广告,广告位平面图见附件二(D);承租方应负责户外招牌、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电费、维护、更换和报批,但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出租方应负责该广告位(不含安装于广告位上的招牌、广告)的维修与保养,并确保在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始终适于安放户外招牌、广告且不被遮挡或覆盖。2.租赁用途承租方将在商铺内从事餐饮经营,出租方保证商铺的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具备餐饮经营的基本条件,否则应按照承租方要求的期限内实施改造;如无法按期完成改造或改造后仍无法满足餐饮经营的基本条
6、件的,承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方应立即返还承租方已付的租赁保证金和其他全部费用,并赔偿承租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本协议签订之前,承租方已经对商铺现状进行实地了解,承租方确认本协议签订时商铺的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具备餐饮经营的基本条件)。3.租赁面积3.1租赁面积见附件三。3.2承租方可以对商铺的租赁面积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如有差异,由第三方权威机构确定,最终确定的测量面积应作为本合同最终适用的租赁面积,测量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按原租赁面积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多退少补。4.租赁期限4.1租赁期限见附件三。4.2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租赁期限自商铺交付日起算。4.3
7、承租方对商铺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优先续租权”),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前三(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是否行使优先续租权,在该期限内未书面通知的,承租方丧失优先续租权。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主张优先续租权的,在租金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出租方应无条件与承租方续租,双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新的租金条件续签租赁合同。如出租方届时拒绝与承租方续租的,应按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连续十二个月已付月租金平均数的三(3)倍作为补偿。为免争议,本条款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仍独立保持有效直至完全履行。4.4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户外用餐区、仓库、广告位的租赁或使用期限与商铺的租赁期限相同,商铺租赁期限届满的,户
8、外用餐区、仓库、广告位的租赁或使用期限同时届满。5.租赁保证金5.1租赁保证金见附件三。5.2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前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出租方应在收到租赁保证金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收款收据。5.3租赁保证金仅作为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担保,且金额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出租方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出租方可在提前十五(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租方后自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抵扣,抵扣之后租赁保证金余额低于附件三规定的金额的,承租方应负责在三(3)天之内补足,承租方不及时补足的,按未付清租赁保证金处理。任何情况下,租赁保证金
9、不得用于抵扣租金及承租方方依约应付的其他费用,承租方方拖欠的租金、费用应由承租方方积极支付并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4在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每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租赁保证金的千分之五(0.5%)支付利息。6.租金6.1租金见附件三。6.2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租金应自开业日起算,并按下列方式核算和支付:(a)保底租金(i)出租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承租方送达下一个月保底租金的付款通知书,承租方应在当月15日前支付,迟于每月10日送达的,承租方应在当月30日前支付,送达日距离该月30日不足10天
10、的,顺延至第10天;(ii)开业当月的实际营业天数不足三十或三十一天的,则开业当月的保底租金等于该月适用的日保底租金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开业当月的实际营业天数;租赁期限的最后一月的实际营业天数不足三十或三十一天的,则租赁期限的最后一月的保底租金等于该月适用的日保底租金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最后一月的实际营业天数。实际营业天数是指自开业日(含当日)至开业当月或租赁期限的最后一月的最后一日的天数。但非承租方原因致使餐厅开业推迟或停业的天数不包含在内(例如:假设餐厅拟于3月15日开业,3月份实际营业天数是18天,3月份日保底租金为8元/平方米,租赁面积为300平方米,而3月20日因供电中断导致餐厅停业1天
11、,则3月份的保底租金=830017)。(b)提成租金(i)提成比例和计提周期见附件三;(ii)承租方应在每个计提周期结束后十(10)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供经盖章认证的餐厅在该计提周期的营业额数据,由出租方据此核算该计提周期的提成租金并向承租方送达付款通知书,承租方应自收到付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iii)最迟于每年3月31日前,出租方可以书面方式向承租方提出查看经审计的餐厅上一年的全年营业额报表(“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的要求,如出租方提出此要求,承租方应在4月30日前提供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而出租方应以该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作为提成租金的核算依据。如出租方对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
12、有异议,可自费聘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予以复核,复核过程应在承租方的办公场所、由承租方的财务、法律和信息技术人员陪同进行,复核范围限于核实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出租方应提前至少七(7)天将拟进行复核的时间和复核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及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延伸复核范围;如复核的餐厅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全年营业额大于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中的数字,则承租方应相应补交提成租金;如复核的餐厅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全年营业额小于全年营业额审计报表中的数字,则出租方多收的提成租金应立即退还给承租方或者由承租方在支付最近一期应付租金时直接抵扣。(c)
13、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二取高(i)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分别适用上述第(a)和(b)项的规定;(ii)如提成租金高于计提周期内的保底租金的,则提成租金为承租方在该计提周期的应付租金,承租方应补交提成租金高于保底租金的部分,出租方应向承租方送达补交付款通知书,承租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书之日起15(15)个工作日支付;如提成租金低于计提周期内的保底租金的,则保底租金为承租方在该计提周期的应付租金;6.3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每期租金后五(5)个工作日内开具租金发票,如出租方迟延开具租金发票,承租方可在支付下一期租金之前要求出租方先开具上一期的租金发票,出租方不予开具的,承租方有权中止支付。7.物业管理费
14、7.1物业管理费见附件三。7.2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承租方送达下一个月物业管理费的付款通知书,承租方应在当月30日前支付,迟于每月10日送达的,承租方应在当月30日前支付,。7.3出租方应在收到每期物业管理费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如出租方迟延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承租方可以在支付下一期物业管理费之前要求出租方先开具上一期的物业服务发票,出租方不予开具的,承租方有权中止支付。7.4物业管理费应包括商铺内的空调,以及商铺外公共区域的电梯、保安、保洁、废物处理、垃圾清运、日常检修、公共设施维护等所有物业管理与服务相关的费用,承租方无须再额外支付任何
15、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空调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或承租方的要求,并应当在营业时间内持续供应。7.5出租方不具备物业服务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的,应当聘请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承租方可以按照出租方的要求与物业服务公司另行签署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公司收取,出租方应指示物业服务公司向承租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发票。无论是否签署前述物业服务合同,出租方应保证物业服务公司同样遵守本合同条款,如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不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督促物业服务公司纠正,如承租方有任何经济损失而物业服务公
16、司拒绝赔偿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该赔偿责任。7.6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制定统一的、适用于物业内全体商户的物业管理、商户管理规则、制度或手册,但如该等规则、制度或手册中含有可能改变承租方经营模式、不合理地增加承租方经济负担、附加不合理的义务、处罚或违约责任、含有解除合同条款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承租方租用商铺并在商铺内开展经营活动构成妨害的条款,承租方有权要求修改或拒绝遵守。7.7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上调附件三规定的物业管理费。8.水电费8.1水电费见附件三。8.2除附件三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向承租方送达上一个月的水电费
17、的付款通知书,承租方应在当月15日前付清,迟于每月10日送达的,承租方应在当月30日前付清。如承租方安装了入户水电表的,水电表读数应以承租方的水电表读数加损耗为准,损耗:根据承租方自用水电用量的5%计提分摊(含线损、变损及其他公共能耗分摊)。8.3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应在收到每期水电费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提供水电费发票,如出租方迟延提供的,承租方可以在支付下一期水电费之前要求出租方先提供上一期的水电费发票,出租方不予提供的,承租方有权中止支付。9.交付9.1交付日见附件三。9.2出租方应在交付日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交付条件”)的商铺交付给承租方,并在租赁期限内维持交付条件不变:(a)
18、已满足附件四的工程条件;(b)已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和环保验收;(c)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d)不存在阻碍餐厅装修设计、施工、开业和证照办理的情形。9.3双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交付手续:(a)双方于交付日在现场共同验收,如第9.2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全部满足,双方现场签署交付记录、移交钥匙和其他附属物品完成交付;(b)如第9.2条规定的交付条件未全部满足,承租方有权拒绝进场并要求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对遗留事项予以整改,出租方整改完毕后应书面通知承租方办理二次交付,经现场验收承租方认为第9.2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已全部满足的,双方签署交付记录、移交钥匙和其他附属物品完成交付;(c)如第9.2条规定
19、的交付条件虽未全部满足,但承租方根据经验判断可以开始前期装修施工的,承租方有权决定是否先行进场,如承租方决定先行进场的,出租方应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对遗留事项予以整改,该合理期限不应超过十(10)日,双方在交付记录上加注遗留问题和整改期限后先行签署,出租方整改完毕后应书面告知承租方办理二次验收,经验收承租方认为第9.2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已全部满足的,双方在交付记录上复签,同时移交钥匙和其他附属物品完成交付;如承租方发现遗留事项仍未被彻底解决并将对中后期装修施工、开业或办理证照构成不利影响的,承租方有权立即中止施工,已签署的加注有遗留事项的交付记录失效,商铺视为未完成交付。9.4出租方未能于交付日向承
20、租方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商铺的,承租方同意给予出租方最长不超过三十(30)日的延缓期(“交付延缓期”),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装修免租期、开业日等以交付日起算的期限均应予以顺延;如交付延缓期届满后出租方仍不能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商铺的,则出租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自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照第一个租赁年度商铺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一(1)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用保底租金的,出租方按每日二千(2000)元支付违约金;(b)自交付日起逾期满六十(60)日(含本数)仍不能交付的,每再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照商铺在第一个租赁年度商铺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一点五(1.5)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
21、用保底租金的,出租方按每日三千(3000)元支付违约金;(c)自交付日起逾期满九十(90)日(含本数)仍无法交付的,承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若承租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除前款所述违约金以外,出租方还应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承租方的设计、装修和停工损失;承租方亦有权选择不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形下,每再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照商铺在第一个租赁年度商铺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二(2)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用保底租金的,出租方按每日四千(4000)元支付违约金。10.装修免租期10.1装修免租期见附件三。10.2承租方应在装修免租期内完成所有装修施工,并通过出租方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如出租方原因导致
22、承租方的工期延误的,装修免租期及其他所有相关日期(如租赁期限、开业日等)均相应顺延。如承租方根据经验判断在装修免租期内无法完成所有装修工程的,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不超过三十(30)天的延展工期(“延展工期”),承租方应在延展工期内继续完成剩余装修施工,并通过出租方或有关部门的验收。10.3装修免租期和延展工期内,承租方无须支付租金,且该等租金的免除应由承租方永久享受,出租方不以任何理由向承租方主张追索或者要求承租方以任何方式另行作出补偿。尽管如此,承租方仍须在装修免租期内向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或指示其装修工程承包商支付装修押金,作为承租方在装修免租期和延展工期内遵守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装
23、修管理规则或手册的担保,装修免租期和延展工期内的水电费等费用按照附件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10.4承租方应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装修设计、施工图纸和效果图(“装修图纸”),装修图纸应在进场施工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报出租方审核,出租方应在收到装修图纸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出租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给予批准,如出租方认为承租方需要修改装修图纸的,应在收到装修图纸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提出明确的修改建议,如承租方认为合理可行的,应当按照出租方的建议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装修图纸重新报出租方审核;如承租方认为不合理或不可行的,应及时向出租方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的装修图纸
24、。承租方无须为装修图纸的审核支付任何费用。装修图纸如需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的,承租方还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报审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10.5装修工程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装修公司承揽,工程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同意,因承租方聘请的装修公司违反法律而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或装修公司承担。承租方应在装修期间为装修工程购买保险并向出租方出示保险单据副本。10.6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适时对商铺进行二次装修,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不少于三十天(30)天的二次装修免租期,在该二次装修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须支付租金,但需按20元/交物业管理费,并须按照届时双方商定的标准支付
25、装修押金、建筑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费用。承租方应在二次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次日重新对外营业。10.7出租方应在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装修押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的装修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受损的,出租方有权在装修押金中扣除。10.8对于承租方因装修而添附的所有装饰、照明、管线、门窗、机器、设备等物品,无论是否可以移动,所有权均归承租方,承租方可在返还商铺时全部拆除,拆除不得损害商铺的主体结构和承重构造,承租方返还商铺时未做处置的,视为放弃所有权,可由出租方自由处置。11.开业11.1开业日见附件三。11.2如承租方原因推迟开业,出租方同意给予不超过三十(30)天的延缓期(“开业延
26、缓期”),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延缓期内的某一日期正式对外营业,该日期即为开业日; 如开业延缓期届满承租方仍不能开业,承租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1.3自开业日起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照商铺在第一个租赁年度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一(1)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用保底租金的,出租方按每日二千(2000)元支付违约金;(a)自开业日起逾期满六十(60)日(含本数)仍无法开业的,每再逾期一日,承租租方应按照商铺在第一个租赁年度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一点五(1.5)倍向出租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用保底租金的,出租方按每日三千(3000)元支付违约金;(b)自开业日起逾期满九十(90)日(含本数)仍无法开业的,出
27、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若出租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除前款所述违约金以外,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由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出租方亦有权选择不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形下,每再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照商铺在第一个租赁年度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二(2)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用保底租金的,承租方按每日四千(4000)元支付违约金。11.4如因出租方原因推迟开业,承租方同意开业日可以推迟至开业延缓期届满之次日,而出租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开业延缓期内不计任何费用,且租赁期限应予以相应延长;如开业延缓期届满出租方仍不能开业或允许承租方开业,出租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c)自开业日起每逾期
28、一日,出租方应按照商铺在第一个租赁年度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一(1)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用保底租金的,出租方按每日二千(2000)元支付违约金;(d)自开业日起逾期满六十(60)日(含本数)仍无法开业的,每再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照商铺在第一个租赁年度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一点五(1.5)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用保底租金的,出租方按每日三千(3000)元支付违约金;(e)自开业日起逾期满九十(90)日(含本数)仍无法开业的,承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若承租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除前款所述违约金以外,出租方还应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承租方的全部经济损失;承租方亦有权选择不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形下,每
29、再逾期一日,出租方应按照商铺在第一个租赁年度的每日保底租金的二(2)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不适用保底租金的,出租方按每日四千(4000)元支付违约金。12.营运12.1承租方使用自有收银系统,且不与出租方的任何系统端口对接。12.2承租方遵守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营业时间,并遵守法律、本合同和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或商户管理规则、制度或手册,尊重民族风俗和社会公序良俗。12.3承租方应自行负责商铺内的病虫害防治与处理,保持商铺内包括其外部窗户、灯光及店面清洁和卫生,及时清理油污,按照法律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油和其他废弃物,保持上下管道通畅,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通过规定的货物出入口,使用货运
30、电梯装卸货物。12.4承租方须把该商铺的普通垃圾、废物等袋装,按照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集中。承租方可自行购买或使用出租方所提供的垃圾桶,使用出租方提供的垃圾桶的,需向出租方交纳押金。承租方的垃圾必须袋装后用垃圾桶清运,在清运垃圾过程中应保证垃圾清运桶和公共区域地面的干燥与洁净,不得污损地面、墙身或电梯等。如有污损情形的,承租方须立即清理干净。12.5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或可能超过商铺所属建筑物设计荷载的设施设备或物品,不得损害或妨碍公共设施,不得破坏商铺主体结构和承重构造。12.6承租方可以在商铺内自行开展各类促销活动,例如开业庆典、生日会、新
31、品推广、团购促销、买赠活动、折扣优惠等;如承租方需要在商铺外的任何区域开展前述促销活动的,应事先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开展,如需支付场地使用费的,双方另行协商。12.7承租方或其关联方有权根据商务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发行具有商业预付卡性质和功能的z卡而无须事先经过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方或其关联方对z卡的发行、购买、使用、充值、挂失、退卡、消费者投诉、资金管理、申报备案等承担法律责任。12.8除不可抗力、政府或供应单位的原因以及承租方不按时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的原因以外,出租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不得在餐厅营业时间单方面停止水电供应。13.维修13.1承租方应对其添附于商
32、铺内外的固定设施设备和放置或安装于商铺内的经营性设施设备承担维修责任。13.2商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的地基、楼面、外墙、外墙玻璃、主体结构、承重构造、公共区域、公用设施设备、管网系统等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由出租方负责维修。上述设施经承租方装修改造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13.3如出租方负责维修的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出现故障的,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报修。对于一般的损坏或故障,出租方应于接到报修后七十二(72)小时内维修。对于可能影响承租方正常营业的损坏或故障,例如夏季或冬季空调故障、消防设备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坏等,出租方应于接到报修后二十四(24)小
33、时或情势所需的更短的时间内维修。出租方未在前述期限内维修的,承租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可以在最近一期应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中扣除该等维修费用;如导致承租方停业的,停业期间免除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出租方并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13.4出租方有权进入商铺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但应提前二十四(24)小时通知承租方并不得对承租方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不合理的干扰或妨碍。如遇突发事件、事故或灾害,出租方需要进入或通过商铺采取临时或紧急处置措施的,可以不经事先通知以现场允许的合理方法进入或通过商铺,但出租方应确保将对承租方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13.5租赁期限内,除非不可抗力、政府或供应单位、承
34、租方的原因外,出租方应确保水电供给不中断,否则,承租方无须在中断期间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如中断超过四(4)个小时的,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直至供给恢复;如第二日营业时间开始前仍未恢复的,每中断一日,出租方还应赔偿承租方的营业损失,营业损失按中断前一个月的平均每日营业额营业计算,但出租方对供应中断无过错的除外。13.6如商铺内的任何消防、排烟、上下水以及其他管网、线路、设施、设备、通道等必须借助、通过或搭建于公共场所或相邻商户的管网、线路、设施、设备、通道等的,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协调、检查、监督,并确保承租方的正常使用不受干扰和阻碍,如承租方因此遭受任何损
35、失的,出租方应协调解决。14.保险14.1双方各自购买公众责任险和财产保险,并在租赁期限内维持该等保险的法律效力,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出示保险单据副本。在维持原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不降低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在租赁期限内根据经营需要更换险种或保险公司,并在变更后将新的保险单据副本向另一方出示。14.2一方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导致另一方的保险失效、保险费率增加的行为,否则,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的前提下,保险失效或保险费率增加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讨为恢复保险或维持原有保险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和增加的保费。15.征收、征用或拆迁出租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或之时,出租方未收到过任何有关商铺、商铺
36、所在商业物业及其所占用土地将要被征收、征用或拆迁的通知,如租赁期限内有该等情形发生的,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依法取得包括搬迁补偿、停业补偿在内的各项补偿。如出租方拒绝或怠于提供配合导致承租方未能依法获得补偿的,出租方应按照法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承租方。16.违约与终止16.1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即构成违约,该违约一方应在另一方书面催告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另一方未书面催告的,该违约方应在违约发生之日起三十(30)日内予以纠正,否则该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发生当年三(3)个月的保底租金作为违约金(适用提成租金或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二者取高的,为违约发生前连续十二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平均值的三(3)倍),
37、但双方另行达成其他解决方案的除外。16.2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严重违约,承租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严重违约发生当年六(6)个月的保底租金作为违约金(适用提成租金或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二取高的,为违约发生前连续十二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平均值的六(6)倍),租赁保证金应全额无息退还,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出租方之日为本合同终止日:(a)出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因任何原因丧失出租权利的并导致承租方的租赁权利和正常经营活动无法实现的;(b)未经承租方事先书面同意,出租方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调整商铺的位置或面积,或者为达到此目的而对商铺采取道堵通道、限制客流、停水停电等措施,在承租方书面催告
38、后七(7)日内仍未纠正的;因抵押权人提前行使抵押权而导致承租方被强制要求撤出,致使承租方无法继续在商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c)出租方无正当理由实施的任何行动或举措导致承租方的租赁权利和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干扰或妨碍,在承租方书面催告后七(7)日内未能停止干扰或排除妨碍的;(d)出租方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取得经营证照的;(e)商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强制执行,且致使承租方无法继续在商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f)出租方过错导致商铺被停止水电供应超过三十(30)日仍未恢复供应的;(g)出租方原因导致发生火灾、漏水等事故,致使承租方无法继续在商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或者致使承租方或其员工、访客、顾客等遭受到人
39、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而出租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h)出租方破产或因破产进入清算程序,且致使承租方无法继续在商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i)法律或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视为严重违约并致使承租方无法继续在商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16.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严重违约发生当年六(6)个月的保底租金作为违约金(适用提成租金或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二取高的,为违约发生前连续十二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平均值的六(6)倍),出租方并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承租方之日为本合同终止日:(a)严重破坏、损害该商铺主体结构或承重构造,在出租方要求修复的书面通知发出
40、之日起七(7)日内仍未修复的;(b)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c)破产或因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d)因承租方原因导致餐厅经营性设施设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的;(e)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或水电费超过六十(60)日的;(f)法律或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视为严重违约的情形。16.4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一方遭受的损失的,违约一方还应继续负责赔偿直至守约一方的损失全部得以弥补。17.返还17.1承租方应于终止日(含自然终止、协商解除合同、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解除合同等各种终止情形)起十(10)日内,将商铺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自然损耗除外)返还给出租方,拆除费用由承租方负担。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也
41、可以现状将商铺、户外用餐区、仓库或广告位返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应在终止日起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注销餐厅的税务、工商登记。17.2双方应在返还时签署一份返还记录,样本见附件六。双方签署返还记录后如承租方仍有遗留或丢弃于商铺内的物品,视为遗弃物,出租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17.3承租方未能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商铺或完成税务、工商注销登记的,每超过一日,应按终止日前十二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每日平均值(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二取高)的一点五(1.5)倍支付占用费直至返还商铺或完成税务、工商注销登记。17.4承租方在终止日起30日尚不将商铺返还或尚不完成税务、工商注销登记的,出租方有权径行收回商铺,或径向相
42、关部门办理税务、工商注销手续。出租方径行收回商铺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清理商铺内所有物品,且不负有保管、返还、赔偿等任何责任。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疫情、爆炸、战争、动乱、罢工等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18.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而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延迟履行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该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18.3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
43、最低限度。18.4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超过六(6)个月本合同仍无法恢复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19.转租、转让、再抵押19.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商铺转租或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第21.5条规定的情形除外。19.2如出租方将商铺转让的,承租方享有对商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出租方应将其转让意愿书面通知承租方,该通知中应载明转让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承租方应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出租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承租方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方应与承租方排他地进行买卖交易;如承租方未在期限内答复或明确表示不行使优先购
44、买权的,或在答复行使优先权后不在合理期限内配合办理买卖交易手续的,出租方可将商铺转让给受让方,但应向受让方明确告知商铺已出租且受让方应继承出租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19.3租赁期间,如该房产所有人需要将房产用于抵押,承租方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19.4如出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在商铺上再设定抵押等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负担的,出租方承诺在他项权利有效期间维持自身偿债能力不降低。19.5如发生本条上述事项导致承租方被要求提前搬离或者无法继续在商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或者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被实质性地修改,使承租方的无法再履行本合同的,视为出租方违约,适用本合同关于违约与终止的规定。19.6承租方可
45、在租赁期限内将商铺转租或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承租方的关联方或经承租方或其关联方正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但该转让不得改变商铺的经营品牌,承租方应至少提前一(1)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将该方的相关资料文件提交给出租方备案。20.保密20.1双方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本合同获悉的相对方的任何技术或商业信息、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内容,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20.2前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a)披露时已存在于公共领域或为接收方持有;(b)披露后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进入公共领域;(c)接收方自无保密义务的授权第三方取得:(d)接收方未依赖或参考根据本合同取得的信息开发所得;(e)
46、根据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公认的证券交易机构、政府机关或其他管理部门要求披露。21.税费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及缴纳。租赁期限内,因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商铺并收取收益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在商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税费。22.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2.1本合同及附件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2.2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予z国际仲裁院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地点在z市,仲裁程序以中文进行。双方承认,z国际仲裁院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条款可在不损害餐厅营业的情况下中止履行以外,其余条款仍保持有效并应继续履行。23.通知23.1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方和承租方按附件三规定的联系人和地址送达通知。23.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23.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视为收悉日,以传真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