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商铺租赁合同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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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商城商铺租赁合同甲 方:乙 方:签署时间:合同编号:目录第一条 定义 2第二条 出租商铺 3第三条 商铺用途 3第四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第五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 6第六条 免租装修期 7第七条 商铺装修 7第八条 商铺修缮 8第九条 经营条款 9第十条 转租、转让和续租 9第十一条 保险 10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10第十三条 商铺交还 12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和提前终止的条件 13第十五条 甲方违约责任 14第十六条 乙方违约责任 15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5第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16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 17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 17第二十一条 税费负担 17第二十二条 其他 17附件一商铺

2、位置示意图(仅作位置识别使用) 19附件二 商铺交付条件 20附件三 合同基本条件 20附件四 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 23附件五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文件 25商城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出租方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 传真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 传真 : 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的 商城系由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鄂州市 商城商铺事宜

3、订立本鄂州市 商城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 “ 商城” 1.3 “该商铺”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1.4 “营业额” 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1.5 “租赁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

4、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6 “管理费” 指 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 商城的正常运作,而对 商城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费, 商城正常营业时间内该商铺和公共区域使用的空调用冷水费、供热费费用。1.7 “起租日” 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1.8 “书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9 “元” 指人民币元。1.10 “” 指千分之一。第二条 出租商铺2.1 甲方将坐落于鄂州市梁子湖区 商城第 层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

5、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2.3 该商铺的承租面积(GLA)约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GFA)约为 平方米。(最终以鄂州市政府认可的具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面积为准)。承租面积(GLA)包括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性空间。柱体面积包含在承租面积内,租户之间内墙按照一半墙体计算其面积,面向街道或后勤通道的墙体按照全部计算其面积。2.4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A商城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 商城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2.5 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

6、 年。第三条 商铺用途3.1 号商铺只供乙方作为 品牌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3.2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商城土地使用权证。3.3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4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3.5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

7、不得做出对甲方或A商城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3.6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3.7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 号商铺是“ ”(英文为“ )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3.8 如因上述3.7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四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租金4.1.1

8、乙方每月租金为: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营业额提成租金以每月总营业额(税前)为基数计算,面积均统一以GLA计算。1) 第1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m2* 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2) 第2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m2* 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3) 第3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m2* m2), 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4) 第4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m2* 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

9、)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4.1.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4.1.3 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如此时 商城尚未对外营业,则起租日为 商城对外营业之日)。4.1.4 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基本租金额。日基本租金额为该商铺承租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基本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每月的营业额提成租金须于次月第15日前依据本合同第4.1.1条

10、约定的营业额提成租金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数额少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准;如结算出的数额多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乙方应于该月第15日前向甲方补足提成数额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因营业额差异造成提成租金差异,于结算后的下月调整。4.1.5 根据本合同第4.1.1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4.2 租赁保证金4.2.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2 个月基本租金加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

11、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4.2.2 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租赁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汇款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帐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4.2.3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

12、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4.2.4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

13、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4.3 管理费4.3.1 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在免租装修期内,如乙方使用空调,则管理费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如乙方不使用空调,则管理费为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4.3.2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管理费。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管理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4.3.3 空

14、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 时起至晚上 时止。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 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按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4.4 推广费4.4.1 甲方将不时为 商城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广费。4.4.2 推广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计算。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

15、后第一个工作日)。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推广费。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推广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4.4.3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 商城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4.5 水、电费4.5.1 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 商城实际情况结合制定,乙方须自行负担每月的水、电费,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支付。4.5.2 水、电费押金共计 元,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一般租户 元/,餐饮租户 元/,按照建筑面积GFA计算)。4

16、.5.3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水、电费押金(不计利息)。4.6 其他费用4.6.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4.6.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7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4.7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

17、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其中管理费的发票可以由甲方或 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开具发票主体由甲方确定)。根据需要,甲方有权变更收款账户,变更账户信息需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的银行账号(人民币)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4.8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4.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4.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

18、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第五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5.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当于该日期前交付该商铺,而乙方应当于该日期前接受交付。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5.2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该商铺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5.3 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在 年 月 日之前(含 年 月 日当日),则该商铺交付之日以交接凭据签署日期为准;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日期在 年 月 日之后,则该商铺交付日为 年 月 日。5

19、.4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 商城的公共部分。 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5.5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5.6 乙方接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如果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5.7 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乙方装修的,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该商铺;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21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5.8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 年1月1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

20、方应被视为在 年1月1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 年1月1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 年1月1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5.9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 年1月1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10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15条中的规定。第六条 免租装修期6.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6.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基本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推广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21、6.3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基本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6.4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装修押金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平方米,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平方米。6.5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6.6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6.7 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

22、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依然只需于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6.8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6.9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基本租金的2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6.10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三个月内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

23、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租赁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6.11 若因甲方的原因,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未能进行装修或乙方免租装修期不足 天的,乙方的装修免租期应相应的予以延长。第七条 商铺装修7.1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7.1.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

24、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7.1.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7.1.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A商城结构安全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7.1.4 即使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仍须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7.1.5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A商城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应聘用甲方推荐或甲方认可资质

25、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7.2 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租户装修手册,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租户装修手册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7.3 在没有获得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特别不得:7.3.1 在该商铺或商城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7.3.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7.3.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7

26、.3.4 在该商铺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也不得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7.3.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7.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成都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7.5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

27、保障A商城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商城其他商铺的使用人造成滋扰。乙方应服从甲方规范及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商城营业时间之内进行装修施工。7.6 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7.7 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7.8 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

28、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7.9 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天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第八条 商铺修缮8.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维修。8.2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

29、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8.3 租赁期间,甲方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8.4 租赁期间,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商城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8.5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

30、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8.6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过失的除外。8.7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8.8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

31、用):8.8.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8.8.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8.8.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第九条 经营条款9.1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租用甲方提供的POS专用收银系统(下称“POS系统”) 台,并遵守本合同附件四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在经营

32、过程中,乙方应将租用该商铺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POS系统进行结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营业额,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销售金额的30倍加上乙方前一个月的实际租金,租金金额以乙方前一个月的实际月租金为准,与下月租金同日支付。乙方应保证其POS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可以对该数据进行核实。甲方核实时,乙方应配合并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9.2 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指定的时间开业。商城正常营业时间为 (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另行通知),乙方应服从甲方对A商城营业时间

33、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9.3 乙方并应配合甲方对整个商城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9.4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鄂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9.5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9.6 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的现象。第十条 转租、转让和续租1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

34、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10.2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10.2.1 乙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10.2.2 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10.2.3 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商铺的使用人发生变更。10.3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10.

35、4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3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保险11.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11.2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

36、包括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11.3 乙方所购买的公众责任险不应少于人民币 万元,并在保险单中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且粘贴交叉责任条款。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商城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商城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11.6 若本合同第11.5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的

37、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者。11.7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12.1 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负责包括 商城在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甲方得将本合同书载明之权利或其一部分授予物业公司行使。物业公司于行使权利时需知会乙方其行为代表甲方,乙方须与 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协议。12.2 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

38、 商城作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倘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12.3 乙方须遵守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该等物业管理规定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12.4 不论 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专门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定如下:12.4.1 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甲方

39、指定的统一格式,在 商城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12.4.2 乙方有权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的LOGO。12.4.3 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A商城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12.4.4 乙方须把该商铺的普通垃圾、废物,以及物业公司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倒卸。12.4.5 乙方的废旧报纸、纸箱(皮)、木箱、潲水(餐饮)以及其他特定行业的商业垃圾应由物业公司认可人员收取或处理,乙方不得随意聘用其他人员收取或处理。12.4.6 乙方如需聘请专门的清洁公司进行该商铺的清洁工作,应聘请物业公司指定的清洁公司

40、,且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2.4.7 乙方不得在A商城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他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他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外。12.4.8 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该商场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12.4.9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除甲方书面

41、同意外,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外窗始终处于关闭状态。12.4.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 商城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蓬或其他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12.4.11 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 商城结构的任何部分,或 商城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 商城内的任何树木、植物及灌木。12.4.12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 商城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它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12.4.13 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

42、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12.4.14 乙方应以甲方满意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12.4.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12.4.16 乙方必须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处及货物电梯,并在甲方和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12.4.17 乙方需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专用停

43、车场、车辆进出通道或用来装货、卸货的场地的使用规定。12.4.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户电梯或电动楼梯作运货用途。12.4.19 乙方不得在 商城的任何电梯内放置任何重量超过该电梯的最大载重的物件。12.4.20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在 商城正常营业时间内,使该商铺营业标志、店面和窗户保持照明;为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乙方应允许甲方控制该商铺的营业标志、店面及窗户电路。12.4.21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 商城内进行任何拍卖或类似的促销活动,或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但纯周期季节性的促销活动或经甲方同意的除外。12.4.22 乙方不得在 商城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

44、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或物业公司同意者除外。12.4.23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而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他货物或商品。12.4.24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12.4.25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12.4.26 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可在该商铺内经营餐饮行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预备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12.4.27 乙方不得在该商

45、铺饲养任何动物、宠物。12.4.28 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虫、寄生虫在该商铺内滋生。12.4.29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12.5.30 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12.4.31 甲方须尽力保持 商城商场的屋顶、主要结构、墙壁、水管通道及电缆电线在良好的使用状态。12.4.32 甲方须尽力保持 商城商场的公共地方清洁及妥当的状态。12.4.33 甲方须尽力保持 商城商场内任何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调设施及其他设备在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12.4.34 甲方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向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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