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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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商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编号: 承 租 人: 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商位用于经营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 租赁标的甲方将位九星公路西侧金色家园2栋 号, 商铺 商位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根据市场划行归市要求,乙方承租该商位仅限于经营 行业。第二条 租赁期限1、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本合同约定的商铺、商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

2、乙方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即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将商位另行出租。第三条 租金、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及其缴纳的时间和方式1、租金: 元/年(每年递增8%),水电保证金: 元,市场卫生费: 元/年。2、水电费按表计量,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共同核对水表、电表读数,单价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所定价格另加20%的损耗计算,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应缴数额在每月的28日前向甲方缴清上月水电费,如乙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可共同核对水电表数额。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保护好水电表,人为损坏,导致甲方无法准确计量,甲方按市场内其他商铺、商位

3、该期最高缴费者应缴水电费的150%计收,并由乙方承担更换水电表的一切费用;非人为损坏,导致甲方无法准确计量,甲方按市场内其他商铺、商位该期应缴水电费的平均数计收,并由甲方承担更换水电表的一切费用(不包括商铺)。3、本合同履行届满,乙方缴清其应承担的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和扣除本合同约定因乙方违约所应向甲方支付而未支付的违约金,将商铺、商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返还甲方后,甲方在商铺、商位返还后 5 日内将结余的水电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第四条 转租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以合伙、联营等任何形式进行转租,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所收水电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水电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乙方转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

4、要求乙方另行赔偿。第五条 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1、乙方如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的处理作出约定。2、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商品划行归类的管理,经营时保持商品陈列划一,商铺、商位内储存待销商品摆放有序,保持商位内部卫生,垃圾堆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在商位台上衬垫杂物、占道经营、向通道堆放垃圾、在商位内及周边涂画、张贴、吊挂宣传品、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第六条 商位的调整甲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对市场划行归市的要求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但应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按调整后的商位重

5、新签订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本合同提前解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于合同解除后5日内将结余的租金及水电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第七条 广告宣传经甲方同意并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乙方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 市场的管理1、甲方负责对市场的管理,甲方制定的各项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同意遵守执行。2、乙方如对其经营的商品办理保险,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办理。3、市场因故关闭的,本合同提前解除,对此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并于合同解除后 5 日内将结余的租金及水电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

6、的权利和义务:(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及经营公约等,并检查、督促乙方执行。(2)、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利用所租商位销售伪劣、有毒、有害商品和“雇托”欺骗消费者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3)、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对乙方与消费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4)、设置符合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具。(5)、统计市场交易情况,按规定向统计、工商部门报送。(6)、制止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7)、制止市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流动经营行为及市场规划范围

7、内的场外经营行为。(8)、确保市场内公用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9)、维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协调相邻方做好市场周边环境保洁。(10)、搞好市场管理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11)、不得无故擅自终止本合同。(12)、对自然原因和正常使用造成的商位损坏进行维修(不包括商铺)。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内经相关部门核准后自主经营。(2)、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3)、有权对市场管理、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4)、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的稳中有降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照章纳税(费)。(5)、不销售假冒、伪劣

8、、“三无”、有毒、有害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商品,在销售中不掺杂歙假、以次充好。(6)、配合、协助甲方的市场管理工作,及时交纳约定的相关费用,负责租赁期间本商位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爱护市场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更换费用,使用电器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遵守市场用电管理制度;租赁期满应将完好、整洁、誊清的商铺、商位归还甲方。(7)、乙方承担在市场销售的商品质量责任,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建立进货台帐;牲畜、禽类等按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应索取并保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9、规定;自觉服从工商等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抽检,对检测不合格的商品,应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本条不包括商铺)(8)、不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9)、自行承担水笼头、灯泡损坏的更换及费用(不包括商铺)。第十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如双方未能就延期交付商铺、商位达成一致,每逾期一日,按乙方已交的年租金的 5 /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15 日,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应在逾期15日后的三天之内将乙方交纳的租金、水电保证金、卫生费无息退还乙方,同时付清年租金75的违约金。2、场内公用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乙方无法经营,自

10、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 10 日内仍无改善,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交的年租金的 5 的违约金(不包括商铺)。3、乙方超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经营行业、擅自转租、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商位,所收的水电保证金不予返还。4、乙方未按时交纳水电费,除应继续承担缴纳义务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交水电费的 10%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租期内出现三次(含三次)逾期交纳水电费的行为,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商位,所收的水电保证金不予返还。5、商位交付后 3 日内乙方未开业经营或租赁期内累计无正当理由停业 10 日内,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 50元 违约金,超过前述时间,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

11、同,收回商位,所收的水电保证金不予返还(不包括商铺)。6、租赁期间内,乙方下述行为每发生一次并即时纠正的,每次向甲方支付 30元 违约金,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或不予纠正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商位,所收的水电保证金不予返还:(1)、违反甲方制定的对市场内商品陈列、摆放规定、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卫生管理等规章、公约的行为;(2)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3)、对不合格商品未予销毁或未作无害化处理(不包括商铺)。7、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擅自解除本合同,除应向乙方返还合同尚未履行时间段的租金、卫生费和全部水电保证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水电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乙方提前终止合

12、同的,已交纳的各项费用甲方均不予返还;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因此所受损失自行承担。8、甲方对乙方实施年度信用等级考核,对年度考核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取消下年度入场经营资格(不包括商铺)。9、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因经营的商品或经营行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其法律后果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由此给甲方造成了损失,该损失甲方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10、本合同因乙方违约而提前解除,乙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结清商铺、商位相关费用(乙方应交未交的违约金、水电费等)并将完好、整洁、誊清的商铺、商位归还甲方,逾期,每使其一日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50 /日的商铺、商位占用费,且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并由乙方另行承担因此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本合同因履行期满而终止的,乙方应在届满之日将商铺、商位归还甲方,逾期亦适用前述约定。第十一条 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乙方确认自己的联系电话是 住址 ,甲方向该住址邮寄的函件不论乙方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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