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优秀论文的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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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后,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综观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组成65%来自工薪阶层,真正的高收入群体不是很多,利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呼声日益高涨。个人所得税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从

2、税法制度建设角度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进行探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税率设置、费用扣除这三个方面出发,通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特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同时将这三个方面与国外进行比较,最后得出适合本国国情的所得税发展道路这一主线,旨在找出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的发展道路,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健康快速发展献言献策。围绕这一目的,论文共分五个部分展开研究: 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研究的意义、目的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所得税改

3、革的构想。第五部分是总结与展望。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税率设置 税费扣除The research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e of Hubei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 be reduced to the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determines the financial development; t

4、he financial development also determines the pac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gional finance and reg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 is the same. The paper is probe to Hubei economic,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their relationship,and give some advice on how to give full scope to the

5、role of finance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so as to provide theoretic support to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finance and economic.The paper includes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on the background, method and studying situations of China and abroad. The second part i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

6、f finan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Hubei Province .The forth part is to discuss and analyses the problems about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economy and finance of Hubei Province. The fifth part is to put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on how to promote the finance development of Hubei province. T

7、he last part is the conclusion Keywords: the finance of hubei the develop of the economics advice目录摘 要.1Abstract2目录 .3 绪论 41.1 选题背景.41.2 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51.3 文献回顾.52 湖北省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 102.1.商业银行的状况.102.2 上市融资能力增强 .112.3保险规模逐步扩大 .132.4湖北省资产金融化程度纵向比较 .143 湖北省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实证分析 .163.1实证分析方163.2样本数据的收集及解释163.3实证分析过程1

8、83.4计量分析的主要结论 .234 促进湖北省金融发展的建议 .244.1完善湖北金融市场体系244.2加快湖北地区金融改革和创新264.3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275 结束语 27参考文献 .28 绪论1.1 研究目的及意义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后,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综观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个

9、人所得税的纳税组成65%来自工薪阶层,真正的高收入群体不是很多,利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呼声日益高涨。个人所得税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从税法制度建设角度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进行探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税率设置、费用扣除这三个方面出发,通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特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同时将这三个方面与国外进行比较,最后得出适合本国国情的所得税发展道路这一主线,旨在找出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的发展道路,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健康快速发展献言献策。1.2文献回顾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缺陷不足一直是国内经济学家思考与研究的重

10、心。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问题,也成为了经济学界关注的焦点。以下为国内外经济学家对该问题的各方面的研究,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依据做出了贡献。1.2.1 国外研究成果从研究成果来看,西方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比较早,研究成果主要有:一是关于“所得”的定义,主要有英国早期学者弗里茨纽马的“来源说”只有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德国的范尚茨的“净值说”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彩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美国的黑格和西蒙斯的“增加说”收入是个人

11、在一个时期内消费权力的净增加的货币价值,等于个人在该时期内实际的消费再加上财富净增加额。二是对所得税制的研究。比利时经济学家尔文RF普拉斯切特研究了所得税的分类综合及二元课税模式,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J米尔利斯和美国经济学家W维克里都对所得税的制度研究有较大影响。三是研究所得税对经济的影响。各国经济学家和财政专家都更深刻地分析了课税的经济影响。计量经济学研究了与税收参数有关的纳税人的劳动和储蓄供给弹性,供给经济学的出现己提高了人们对纳税人反映的注意,福利经济学也对课税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从研究方主要方向看,西方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效率为主公平为主效率为主。第一阶段

12、是是以效率为主来研究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其代表人物主要有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他们都属于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第二阶段则以公平为主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研究,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历史学派经济学家瓦格纳、谢夫勒及后来的马歇尔、道尔顿等。第三阶段则又重新回到了效率为主的研究阶段,主要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米尔利斯和维克利。其中米尔利斯把公平和效率两者同时考虑进来,提出了最优所得税理论,丰富了西方的税收理论。西方学者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历史充分反映了个人所得税在不同时期的差异,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税收制度的完善以及征管手段等方面在各个时期均不相同,从而使西方学者

13、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在不同时期有所的侧重。个人所得税的成长发展过程是一种经济制度的成长和完善的过程,有其运行、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规律,主要为:(1)从一种临时性税种发展为固定税。早期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如英、美、法、德、日等大都是作为临时的筹集收入的一种手段,经过长期发展逐步稳定下来,成为固定的税收。(2)从比例税演化为累进税。(3)从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转化。(4)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由筹措财政收入向调节收入分配转化。个税由早期的增加政府收入以弥补战争经费不足,转变为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稳定等多种功能的复合体,迄今已经历了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过程,备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

14、青睐。目前,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1.2.2 国内研究成果国内学者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首先是对个人所得税所具有的职能的研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是理论界公认的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基本职能。但是对于个人所得税应该发挥什么样的职能,理论界却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为“收入功能优先论”,即组织财政收入应该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首要定位。刘尚希、应亚珍(2003)在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与税制设计一文中指出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应是个人所得税首先的注重的目标,因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依然还

15、停留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即使个人所得税在理论上具备很强的调节功能,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其调节职能还不能很好的体现。因此,将个人所得税的首要职能目标定位在财政收入上是比较现实的。另一种观点为“调节功能优先论”,认为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应首先定位在收入分配上。董再平(2005)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一文中指出由于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制约,过分强调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职能是比较片面的,这样会忽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应首先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设定在调节收入分配上。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居民收入水平也在日益提高,而社会的贫富差距也在逐

16、渐扩大。面对现存的问题,理论界较为统一地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在目前阶段应首先设定在收入分配方面,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诸多问题,对收入的调节作用相对有限,没有很好的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方向,在这个方向下,国内学者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是对税制模式的设计研究。当前对于税制模式理论界的观点比较统一,即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由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逐步向分类与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随后再发展为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二是个人所得税现行模式扣除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应考虑纳税人的实际

17、家庭情况。杜惠元(2007)认为我国目前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制度虽然方便征收管理,但是并不科学,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包括家庭赡养人口,配偶子女等因素都会对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响会造成名义税负水平和实际税负水平差距过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岳树民(2005)认为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生育等人口政策,各个家庭赡养人口的差异己经在缩小,可以忽略不计。同时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就业政策以及各地出台的再就业政策己经相对规范,覆盖范围相对较广,对于各个家庭结构不同所产生的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己经不是很突出,可暂不考虑。三是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的研究。汤贡亮、陈守中(200

18、5)运用实证基数分析法与因素分析法,对我国2005年开始未来几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具体测算,并以此为依据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定为1300元1500元,同时规定各地区可以在一定幅度内根据各自情况自行调整扣除额标准。潘明星(2005)认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制定应参照社会贫困线,并同时考虑我国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建议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应维持在800元的标准不变。岳树民(2005)则提出由于我国居民整体收入水平并不是很高,政府的各种保证基本生活的支出相对有限,对收入相对较高的纳税人确定过高的费用扣除标准是不合适的,我国不应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

19、用800元进行调整。四是对税率的选择上。关人蕾(2008)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不应是失业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而其他所有人都应视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则应扣除社会保障等免税支出。同时应大幅降低税率,逐步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减弱高收入者的逃税动力。郑建群(2007)认为应将目前按月征收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按年征收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下调最低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下降至5%和25%。除此以外,应加大中低收入者的税率级距,这样不仅能照顾工薪阶层而且能够限制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税制综述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至今已有15年头,随着

20、社会的进步,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税制的种种弊端逐渐暴露出来,税制改革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许多专家学者就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的研究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内研究在税制模式方面的见解。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这种税制模式存在的显著缺陷是难以采用累进税率,纵向公平原则不能充分体现,不利于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易导致税款漏失。由此,税制模式的转换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关键。学术界就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转换为混合所得税制模式。理由是:混合所得税制模式能够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原因在于这种模式不但

21、能实行差别征税,还能采用累进税率进行全面课征,从而达到从源泉扣缴,预防偷漏税;全部所得合并申报,也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度实施的方法为:按照纳税人的各种来源所得,先分类课征,实行从源扣缴,对于超出一定额度的所得,征收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相当于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转换为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因为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能够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对于所得来源多、收入高的纳税人应该多交税,而所的来源少、收入低的人不缴或少缴税。理由是:采用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同时,也充分发挥了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还保证了国家税收收

22、入的稳定。实施方法是:将纳税人的各种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收入汇总,减去法定扣除后的余额按照适用的累进税率缴纳。第三种观点认为,先采用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终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过渡。其理由是:分类课税的方式不能体现公平,综合课税的方式相对来说更为理想。但是综合课税的模式要在如收入货币化、数据信息化等税制基础下才能建立,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条件还很难实现,所以先采用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终向综合所得制模式过渡。具体实施方法是: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对工作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先以源泉预扣的方法,按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标准征收分类所得,年终由纳税人自行申

23、报全年所得,经税务机关对所得调整后,进行汇算清缴,对其他的所得仍实行分类课税。在广西财经学院任教的王晓红副教授在她的著作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中指出,在现阶段通过改革直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还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必然选择,目前,可以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作为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等到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她分析说: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水平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一线税务人员比较少,用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务人员更少,因此税收征管跟不上,可能会造成税收流失和征管成本的急剧上升。其次,国内研究在税率方面的见解。在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分析是仁者见仁

24、,智者见智。分析者普遍认为:税率种类过多、过杂;税率档次多,与国际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符;边际税率过高,不仅有损税法刚性,还有失公平;税负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同属勤劳所得,在税收上应一致同仁,却一个实行累进税率,一个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实行5一45%的累进税率,对利息、股息、红利和财产租赁等非勤劳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使勤劳所得征税偏高,非勤劳所得征税偏低,与我国坚持的按劳分配原则不符。王晓红在其编著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通过分析认为,把税率降到一个较低的水平,将鼓励纳税人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生产性的工作或投资之上,而不是集中在各种逃避税措施之上

25、。第三,国内研究在费用扣除额方面的见解。学者们就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方面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目前的2000元扣除标准仍然较低,应进一步提高,在中央确定一个统一扣除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各地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研究根据自己的平均收入和物价指数作相应的调整。有学者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地区贫富差异大,东部沿海地区的人均收入较西部地区的人均收入多很多,既然不同地区富裕程度不同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那么制定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就不应该相同,应不同地区因地制宜;二是主张将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挂钩,实行指数化;三是根据各年个人收入增长幅度、各阶层收入水平的差距,每年公布一次税

26、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四是现行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己无法适应纳税人的不同负担状况,主张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人口的多少、年龄及健康状况、接受教育程度等,分别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和个人特许扣除额,同时也应体现中国人口政策和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对抚养一个子女的给与一定扣除额,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赡养老人的费用扣除问题也应该充分考虑。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2.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特点2.1.1实行分类征收 个人所得税按照其税制特点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这三种税制各有所长,每个国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选择、运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

27、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成11大类,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按照不同的期限、不同的税率和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加以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2000元/月的综合扣除额,适用5%一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年适用5%一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

28、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纳税手续简单,方便征纳双方征收缴纳。同时,实行分类课征制度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能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取向。当一个国家多数纳税人的收入方式单一并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课征模式,但随着居民收入逐步上升且出现所得多元化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不利于税收公平的体现。2.1.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现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税收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同时运用于个人所得税

29、制。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从量能负担角度出发,采用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2.1.3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差别的费用扣除方式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都有费用扣除的相关规定,只是扣除的方法和扣除的额度不同。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简、从宽的原则,采用费用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两种方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率扣除2000;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2000元,对外籍人员额外增加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这既保证了

30、提供一般劳务、取得中低收入的个人大多不必负担个人所得税,又保证了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2.1.4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该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年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2.2我国现行所得税存在的问题2.2.1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它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的人应该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的人

31、应该负担不同的税收。而在我国,这一税收的基本原则未能得到体现。首先,行政机关既是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在实践中,现行的规定主要从地方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通告中颁布实施。税收通告由行政机关制定再由行政机关去执行,显然有失立法与执法的公正性。而对于纳税义务人,只有根据行政机关发布的通告无条件的履行纳税的义务,却没有信息权、确定权等基本权利。征纳双方的地位显然是不对等的。其次,采用分类制课税模式。我国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即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和负担能力。如果高收入者的收入完全是通过工资薪金获得的,那么对其收入的调节力度是最大的,

32、适用的最高税率为45%;如果高收入者是自由职业者,其收入完全来自劳务报酬,适用的最高税率是40%;如果高收入者获得收入是其他类型的收入,如稿酬所得,则其适用的税率为20%。可以看出,同等收入由于所得项目不同所纳税税额也不同,当收入较少且集中于某一项目或某一时间的纳税人,可能比收入多但分散于不同项目不同时间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多。所以,这种税制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各种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所得汇总计算,再减去法定费用扣除额,按累进税

33、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制模式。在这种税制模式下,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论其来源、性质都按照一个整体来对待,并且按一个税率计算征收。相对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来说,由于将各种收入按一个整体来对待,更为公平,但是要实施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将各种不同性质、来源的收入划分为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分门别类地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税制模式。由于对不同种类的应税所得加以区别对待,因此能够较好地体现横向公平。此外,由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广泛地采取源泉扣缴的征收管理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降低征收成本,但是由于无法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按照一个整体计算征收个人

34、所得税,纵向公平以及量能课税的原则较难得以体现。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是前两种税制模式的一种综合。混合所得税制模式首先将纳税人的收入按来源分类,对部分收入采用分类计征的办法,而对另外的收入则进行合并,按照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也就是说,对所得按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收后,再按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计算征收。它兼顾了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优点,不仅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又能够按照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征税。一般而言,综合所得税制模式适用于经济比较发达,税收征管水平也较高的国家;而经济相对落后、征管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则较多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或者混合所得税制模式。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尤其是对高收

35、入者的调节作用非常有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是掌握社会较多财富、收入较高的纳税人应缴纳较多的税收,从而成为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中的“主力军”,收入较低的纳税人应缴纳较少的税收,以此对居民收入起到注重公平的二次分配的作用,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不断增长,而且我国的高收入者大多数从事的是个体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或者提供劳务的项目从而获得报酬,这些项目大多方便隐匿收入,从而降低高收入者的税负。此外,更为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高收入者收入结构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绝大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可以实现通过多次费用扣除以及分项支付适用较低税率等手段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举一

36、个简单的例子,假设甲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1600元,按现行税法规定,扣除800元的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应纳税款为160元,但是如果将甲的此次劳务收入分解为2次收入,每次为800元,扣除800元的费用后,甲就不需纳税。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多数工薪阶层和低收入者只有单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且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很少存在偷逃税的问题。同时,由于只有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来源较为集中,适用较高的税率,从而缴纳较高的税款。这与个人所得税的设计目标相悖,更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外,分类所得税制模式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税成本,但是由于将收入分类计征,导致税制相对复杂,对于纳税意识

37、相对薄弱的中国公民来说,对于税收法规的理解相对困难,也不利于税法的普及。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己经表明,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己不相适应,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作用,改革税制模式势在必行。2.2.2税率设置上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照应税项目的不同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它个人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在我国,工薪阶层是纳税的主体,在税率设置上应该更多的照顾工薪阶层,但是现行的税率设置却达不到这样的效果。2.2.3.1工资薪金

38、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任职或者受雇佣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设计中采用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较多而且比较复杂。我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最高边际税率达到了45%。也就是说,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十万元的部分要有将近一半用来缴纳税款。这档税率在现实生活中很少用到,只是起到了一个象征的作用,这不仅使个人所得税有较高的边际税率,而且由于税负过重会导致月收入10万以上的纳税人产生偷逃税的动机,从而影响税收征管工作,影响社会的稳定。另外,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分为九个级距,每两个级距之

39、间的税率差均为5%。但是月应纳税所得额的设置却存在着问题。个人所得税应照顾的中低收入者月应纳税所得额都在020000元之间,但是这个区间却适用5%一20%四档税率,中低收入者每提高几百元或者几千元税率就要上升5%。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超过20000元以上的月应纳税所得额,每增加20000元,税率才增加5%,这样设置显然对中低收入者不公平。2.23非劳动所得与劳动所得税率倒挂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中,对不同来源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税率标准。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中,对属于劳动所得的部分,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所得的应税收入越高,适用税率也相应增加,缴纳税

40、款也随之提高。这样的税率会使得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感较重,而且劳动所得应是得到鼓励的所得,不应设置过高的税率,否则是对获得勤劳所得收入的纳税人的一种歧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所得采用的是比例税率,这样的税率使获得资本所得收入,尤其是较高收入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既来源于资本所得的收入不会因为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增加,缴纳的税款只是占收入的一定比例,而不会逐渐增加。这样看来,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所得的税负要大于资本所得的税负。但是,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纳税人付出的代价却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资本所得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税收负担能力较强。劳动所得则不具备这样的能力,

41、税收负担能力相对较弱。因此,超额累进税率使得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之间出现税率倒挂,不仅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也会导致劳动所得的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另外,个人所得税所应起到对居民收入的再分配作用,力争使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低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但是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以2007年为例,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为55%,储蓄缴纳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为16%。两项合计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71%。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高收入者其获得收入的来源大多不是工资薪金,缴纳的个

42、人所得税只占个税总收入的很少一部分;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来源绝大部分是工资薪金收入以及在银行的存款利息,而这两项收入却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总收入的主要来源。再加上高收入者往往所得项目来源不一,有较大纳税筹划空间,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税率设计会有可能会进一步加大我国的贫富差距。2:2征税项目少,不能适应现代个人收入方式的多样性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个人的所得按类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征收范围是按税法所列举的项目征税,税法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则不征税。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居民收入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而现行个人所得税仅规定了十一大类的征税项目,相比于居民收入的多样

43、性过于简单,不能涵盖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另外还有一些在十一大类个人所得税项目中已经列举的收入,如资本利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等,但是由于在现实中实施起来较为困难,开征条件并不具备,所以此类项目基本上都实施免税或者减税政策,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涵盖的范围更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趋于多样化,名目更加繁多,但是从现行税制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仍然比较少,未能全部列出应税项目。尤其对于一些高收入者来说,其所得收入来源日趋广泛,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己经难以涵盖居民的全部收入,形成了税收筹划空间。倘若征税项目不能清晰的涵盖所有应税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全部收入,个人所得税应起到的调

44、节个人收入的职能作用也会受到影响,我国贫富差距会不断加大,从而影响到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因此,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较少无法适应现代人的收入多样性的背景下,合理确定征税项目对个人所得税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对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2.3.2税率结构复杂繁琐,边际税率过高首先,税率结构繁杂多样。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九级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股息红利等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这样,现行税法中不仅有多种税率,还有减免征收和加成征收,这些

45、规定既不便于纳税人掌握,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征管,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纳税人变换所得形式、转移所得数额以套用低税率的动机。其次,工薪收入累进级次多、边际税率过高。据统计,我国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约为2400元,而职工月工资超过2万元,适用25%税率的人员廖廖无几,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人更是“凤毛麟角”,所以从总体上来看工薪收入大部分只适用5%至20%的税率,对于25%以上的税率级次基本上不适用,这样的设置使税制平白无故的背上了高税率之名。过高的名义税率会增加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打击高收入人群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会给逃税和避税行为留下祸根。而且,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为45%,偶然所得的税率为

46、20%,这种设置似乎违背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政策宣传导向,反而鼓励了个人投机行为。第三,税率设计复杂增加征纳成本。1,征收成本增加。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是分项设计,不同项目适用的不同的税率。随着所得来源的变化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多样化,使得所得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为了追求税收的公平原则,实现同等收入税负相当,解决收入项目难定性的问题,税务机关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个人收入的各项应税项目加以认定,这无形之中就增加了税款的征收成本。2,奉行成本增加。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课征模式对不同所得依据不同的税率,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实行不同的扣除标准。这种模式虽然有利于实行源泉扣缴,但对纳税人来说却是复杂而又繁琐的纳税方式。此外,由于不同项目的税率高低不同,纳税人可以从变化收入项目中获得少缴税的好处,这样的税收模式无疑助长了纳税人规避税收的行为,使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个人收入的来源渠道途径多且隐蔽、复杂。如兼职所得、财产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所得等等,这些收入相对分散、隐蔽,在现有制度下,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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