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nit 1 Section A1.在法学家的眼中,合同只是包含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条款。合同经常被用于达成许诺的表示,法律会予以执行或至少会以某种方式加以确认。英国法将合同定义为随着要约和承诺出现的一种协议。一方当事人做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当这些发生的时候(提供其他必要的因素,即约因和订立合同的意向存在),合同也就形成了。2.在对合同定义的探讨中一些法学家认为承诺或者协议都不能完整的描述合同的定义。法学家们声称美国合同法重述忽略了契约的本质,即等价交换是合同的本质。没有迹象表明合同应该是双方的事务,一方承诺为某些事情,另一方承诺给予相应的报酬。因此说合同是一个承诺就忽略了一个事实,
2、即在承诺成为一个合同之前,通常有一些行为或承诺是为了其他承诺做出的。甚至说,合同是由没有迹象表明它们是作为对其他承诺回报的一系列承诺构成的。但是如果认为所有的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商品,一方给予对等的价值交换的真诚契约,这种想法是错误的。3.每一个承诺都是一种协议,由多个承诺构成的每个人的对价也是一种协议。协议意味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样的事情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它可能会产生法律义务,也可能不会产生法律义务,在这个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可执行的。4.这些学者还是对这些定义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依据合同承诺或契约所作解释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业已达成协议或承诺之后构成了合同关系。事实上,情
3、况并非总是如此。人们有时候进行交易并不是基于先前的承诺或协议。典型例子就是同时发生的买卖交易。在商场里买东西然后为所买物品支付相应对价。5.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合法的合同,但是却被人看作是由协议或承诺产生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坚持认为在交换金钱和物品前要有先协议或一系列承诺存在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有时间受法律约束去履行他们的承诺或协议。但情况不一定就是这样。还必须认识到这也可能是很好的主张,即就法律意图而言,在买卖进行之前就有隐含的协议存在。6.承诺和协议无疑接近于合同概念的中心,但是至少有两种其他的想法也很接近中心。一种观点是诱导他人依赖于他,并促使其改变立场的人,不应该让人失望。另一种观点是帮他人的
4、忙,致使其获得利益的人,一般都应该为其所造成的困境而获得赔偿。合同义务经常被强加到一些对谁都没有承诺或同意承担责任的人身上。为了使结果与传统上对合同的定义相协调,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依赖于隐含的协议或承诺,另一种是责任被强加的并不属于真正的合同,但实质上却是一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比如说,侵权行为责任。7.实际上,我们可以从1973年柏林农场诉美国棉花运输联盟案中得出合同的定义。那一年美国农场棉花的价格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原因有:中国的大量需求,棉花种植地区多雨的天气,因大雨而推迟种植以及美元的贬值。当年在棉花的种植前,棉花种植者就会与棉花购买者先订立期货交易合同,在不保证棉花的质量和重量的
5、前提下等到棉花收获时每磅以固定的价格卖给棉花的需求者。然后农场会利用这个合同负担培育棉花。8.在1973年初,棉花种植者以每磅30美分与同时期棉花市场差不多的价格制定了合同。但是等到棉花成熟将要运输的时候,市场价格增至每磅80美分。许多人都拒绝去履行以较低价格制定的期货交易合同,最终导致在产棉带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大量农民败诉,同时也引起了关注。9.法律到底会履行什么样的承诺?有什么补救措施可以使失望的棉花购买者对农民实施强制执行承诺?这个案件揭露了法院在履行承诺时做出的三个基本假设。一个是“法律主要关注的是为了纠正允诺人违约的行为而对受允诺人所给予的司法救济,而不是强制承诺人履约而实施
6、的处罚。”第二个是司法救济认为遭受侵害的受允诺人可以通过尝试着把自己放在一个承诺已经履行的位置上来保护自己的期望。第三个假设是司法救济合适的形式是置换,法院判令可以要求立约人赔偿遭受侵害的受允诺人损失,而不是以命令的形式要求他按约履行承诺。10.经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可能会被定义为协议、承诺,它所产生的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法律或祖先做一些行为;他们的意图是创设法律关系,而不仅仅交换彼此的承诺,或者承诺给予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考虑任何利益的协议或承诺契约交易协议的除外。虽然交易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他们却不是真正的合同。某项以契约形式的成功交易源于其本身具有
7、法律约束力的特许交易特征,而不是合同法的操作。11.中国的合同法强调的是合同的功能,指出合同所要表现的形式是确立、改变或终止合同双方或多方的民事关系。合法确立的合同应该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个定义可以得出合同有三个特征:(1)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所为的合法行为。至少应该有两个当事人应该参与并表达他们的真实意图。否则合同就不能确立。(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达成某种法律后果,包括确定、改变或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关系。(3)订立合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非法行为。非法确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2.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BGB(德国民法典)利用了法律行为的抽象概念,将合同看做是包含合同双方和其他人为某种合法行为
8、的意图的一种法律行为。这个意图被看作是订立合同的必备要素,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证明是双方意图的话就不能订立合同。在法国民法典中,使用的是比法律行为更为具体的合意的概念。合意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真诚的意思表示。在不能证明是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合同关系是不能成立的。Unit 1 Section B1.一般的,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基于双方真实同意,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由于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原因可能使合同变得无效。2.错误是指缔约一方或双方关于合同标的物测定的误解,它的存在,它的质量,合同的性质,缔约方的身份,或条款,等等。例如,S向T公司发出要约传送给B公司中写道“将出售80
9、0000木材,送货上门,210现金净额。”通过T公司的错误,信息被传送为“两个现金净额”的要约。B不知道也没有知道的理由的接受了。常理上,S和B之间可能没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但是,通过更好的观点,B有一个可执行的合同在“两个现金净额”。这个例子表明要约人要承担自己选择的传输方式的风险。(S根据这些缔约方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之间的合同可能会对T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3.错误必须是事实错误而不是法律错误,这一概念具有技术意义不包含错误的价值判断,因此,假如A购买了一篇文章认为它值100事实上它只值50,合同是好的。如果卖方没有歪曲事实,那么A就要承担损失。这就是最大限度的买方自慎。(让买者小心)
10、4.Solle 诉Bucher 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例子:法官如何将一些人认为的法律上的错误解释为是事实上的错误的。在这件案子中,Butcher同意把位于贝肯汉姆的公寓以每年250的价格出租给Solle,租期为七年,缔约双方需要按照假定方式行事,公寓被大规模重建后事实上作为一个新公寓不受之后生效的租金限制立法的影响。如果受到影响,则每年最多支付140。但是Butcher已经被授权通过收取8%的维修和改进费用增加租金,如果他在租约实际被执行前向Solle发出法定通知,会让实际收取的租金上升到每年250。事实上没有这样的通知,实际上他们都一段时间错误地认为公寓不会受到(租金限制立法的)影响,而事实上并
11、非如此,Solle在大约两年之后意识到了这个错误,并寻求返还他已经超付的租金,并且要求作为法定租户七年中每年都只支付140。Butcher,提出反诉,要求公正地解除租约。5.这种错误是事实错误而非法律错误。事实上在普通法中房屋并不在租赁法的条款之中,关于质量问题的双方错误并不会使合同无效。然而,关于撤销反诉,最后证明是可以被撤销的,为了使租约继续有效,法庭给Solle提供了两种选择,要么完全放弃租约,要么在Butcher作出法定的告知义务后签订一份新的租约作为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继续对房屋行使所有权,这样就可以使修理费增加到140英镑,并使法定租金增加到每年250英镑。6.在实践中,这些错误可以
12、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共同错误、普通错误和单方错误。7.例如X要卖一辆车,A和Y承诺购买,但他们错误的以为X是B,换句话说,即签订合同的双方并没有相同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所说的共同错误。在这个案例中,合同双方并不受合同约束。1864年Raffles诉Wichelhaus案中,S和B签订棉花买卖合同,S同意用无敌号货轮托运给B,碰巧有两艘货轮命名为无敌号,其中一艘十月起航,另一艘十二月起航,卖方的意思表示是十二月将货物托运,而买方却以为是十月,因此证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在普通法中,合同中若出现这样的错误,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因为法庭会努力寻求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合同双方是站
13、在相反的对立面,但最终双方还是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衡平法也努力寻求合同所确立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然而,衡平法上的救济具有任意性,当合同最终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会给被告带来困难时,这种意思表示不一定会被实际执行。8.普通错误是指双方都有错误并且所犯的错误一致。在实践中,只有普通错误中包含合同标的物的存续或归属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S和B签订了一份买卖玉米的船货运输合同,双方都以为玉米还在船上,但实际上,由于玉米开始腐烂,船长已经行使权力将玉米卖出。这一案例中因为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故双方并不受合同约束,这一点在Galloway诉Galloway案中也能得到论证。一男一女分居后,仍可以认定双
14、方存在夫妻关系,但事实并不是这样,因为男方的前妻最后证明仍然活着,这时分居行为就是无效的,因为作为分居行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并不存在。9.单方面错误,如果合同一方不应该知道或者不知道质量,主要部分或者合同的性质但是合同的对方知道,根据前者的误解就产生了一个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前者不能否定合同除非他有证据证明他被故意欺骗并且诱导进入他并不打算签订的合同。考虑这个情况,如果要约人向一个人错误的发出了要约,那么后者如果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自己不是受要约人,那么他就不能接受此要约。然而,如果受要约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是一个对象错误的要约,那么这个错误的受要约人就可以接受并订立一个可以有效的合同(可强制执行)
15、。10.合同的有效性通常不受错误的影响,除非这个错误在合同中是根本的和有害的。实践中,合同中有以下错误,这个合同任然为一个有效的合同,a一方的动机错误,比如,在计算价格时的错误,b一个错误的判断,例如,错误的估计一个人执行合同的能力。c错误的将一个商品的描述理解成为在打折销售。11.根据民法有两种情况将使合同无效:a标的物的质量错误,这种错误买方看重,只要没有这种质量保障买方就不会买了。b,对于合同结论非常重要的竞争对手的身份错误。12.在GBG举行的关于合同如果有以下条款就应当废除a意思表示内容错误b意思表示行事错误。Unit 1 Section C1.“准合同”这一术语,以前用于描述现在法
16、律领域的“恢复原状”或“不当得利”,现在不合时宜。从字面意义,准合同并非合同。目前为止,它还是一种合同,具有欺骗性,难以理解。准合同责任不应该作为“不当得利”来理解,而是作为责任的基础,这有助于我们明白不当得利的责任基础,即基于公平正义观念的责任。2.准合同观念能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才是利害攸关所在。在某些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合同,但是当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如果双方有条件订立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以此可以强加双方相应的责任。从事前的角度看,这种解释更适合发现当事人双方最初的合同目的。有趣的是,我们再次看到拒绝准合同分析的评论家通过调用合同概念的做法终结对准合同的解释。例如,在解释
17、为什么强制责任应该只在成功的事例中实施,Burrows 写道:“一个理性的人肯定愿意为成功救助他溺水的女儿或成功挽救他着火的房子支付对价”。Burrows进一步说明准合同强制责任的理论基础:如果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人们愿意为服务支付对价(尽管没有成功保证),所以在这些情形下必须有强制责任。3.在准合同分析的范围内,不难解释为什么强制责任不必要限于成功的事例。在很多服务合同,服务提供方不承诺明确的合同结果,只有某种合同行为。如果义务人履行合同责任达到了约定的承担责任的水平,那么义务人就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即使义务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某种预期的结果。相比之下,原则上,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达到合同预期的行
18、为,即使非合同预期的目的达到了,义务方也是违反了合同的。4.应该实行准合同中的强制责任的紧急情况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方提供了非合同的服务当:(a)合同的交易成本非常高;(b)如果没有提供服务,服务的接收方将会遭受很大的实际损失;(c)服务的接收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他(她)会拒绝服务;(d)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合格。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之一并且一方向另外一方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服务提供者有权从对方获得补偿,无论服务是否符合标准。5.上述四种情形说明了准合同中的责任,一是由于很高的交易成本,合同没有订立,限制责任在这种情形;二是,从事前可以预料的角度看待。正如所有的把事实比作假想一样
19、,这种方法也会出现新的问题,我们设想的哪种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有多大程度上的差别:我们可以预见身体健康的人与能为他提供服务的人订立合同?或者我们尽可能少改变事物,使得事物保持原状?权利人会在失去意识的最后时刻同意与义务人订立合同吗?最后一种情况是实践中常见的,也更能说明事情的本质。6.然而,从合同的视角来看,这种情形容易发现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很难确定市场价格,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没有足够的案例来确定市场价格。进一步说,大多数情况下,当一个人的生存环境到了他不想活下去的时候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为治疗支付任何对价。此刻,服务提供方处于服务的垄断地位,他(她)完全有可能狮子大开口。这意味着在在这种情况下服
20、务接收方支付的意愿受到他(她)实际支付能力的制约,这种情况是因人而异的。更深入地说,后有情景中,服务接收方的自由意思表示打了折扣。准合同责任和合同责任一样也是建立在自由意志之上。可以假设准合同责任是法律规则的要求。7.准合同另一方面值得说明的是它不直接说明紧急情况。相反,它假设紧急情况是“巨大损失”的情况(不仅仅是预期的商业机会利益)以限制赔偿责任。紧急情况额定义有很大的主观性:尽管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巨大损失与实际损失或多或少差不多,但是一般人对实际和预期利益反应差别很大。第二和第三个条件为真正的紧急情况提供了间接保证。在实践中,请求权人必须举证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成本很大,否则就会由于缺乏合同的构
21、成要件导致准合同的请求不被支持。如果在其他情况下服务接收方将会拒绝服务,第三种情况不仅确定服务接收方免责事由,同时确定权利人减少损失的义务。8.紧急情况条款于自由选择另外一个优势在于防止纠纷的不确定性,服务权利人不必要拒绝服务因为义务人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比尔克要求权利人以积极行为拒绝服务或者冒风险支付对价。因为这种精细的选择方案能更好地说明强制责任的必要性,在所有的非紧急情况中权利人对于合同外的额外服务没有必要做任何事情规避强制责任。9.准合同下被告的责任等价于原告享有的利益的价值。该价值依据所得利益的市场公正价值决定,而不是依据原告的主观要求计量。市场价格的传统计量称为“合理价格”,即使在
22、合理要求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例如,企业会计在为企业做纳税筹划的时候,就会尽力使企业少交税、多返还税款。纳税人并不因此支付会计。假定法庭没有发现合同的存在,纳税人就仅仅需要为纳税筹划服务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这并不包含会计主观所求的额外的税款返还额。10.俄克拉何马州法律规定:准合同行为损失的标准是由最近损害侵害一方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如果合同义务是支付价款,违反准合同的损害标准就是准合同义务的数量。在违反合同的法律争诉中,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被告,在有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下,还会出现共同被告之诉。11.在合同中,缔约双方合意约定双方的义务;准合同中不需要合意的存在,义务源于法律直接规定或
23、自然正义的观点,实际上事实需要准合同的作用。由于这些情形下不存在合同的约束,但是双方之间互相约束正如合同有一样的效力,所以称之为准合同。从社会主流的合同概念来看,准合同压根就与合同不沾边。有学者的观点认为:准合同就是为了公平正义强加给一方的义务。12.俄克拉何马州最高法院在 T&S 投资公司诉库利的案件中很明确地说明了合同和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如下所示:准合同或者建设性合同是对法律内容的延伸。默示合同基于事实而存在。在前一种情形中,合同是虚构的,仅仅是为了对特定情形的强制救济。在后一种情形中,合同是理性存在的事实。准合同没有具体的目的,默示合同中目的是明确而有法律强制力的。准合同就代表着义务,默
24、示合同双方合意约定义务。Unit 2 Section A国际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和程序1.在美国管辖离婚程序审判权是基于住宅或住所。在州法院,即使它没有被申请人的属人管辖权,但只要一个离婚案原告在当地有住所就可能会进入单方离婚判决。然而,在关于离婚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必须有对双方的属人管辖权。州法律授权离婚和财产案件以对物管辖权。2.在可分割性离婚原则下,基于原告在法院所在国的住所或居所而产生的单方离婚判决在每个州具有充分信任(效力),而法庭有关夫妻财产权利的判决则不具有效力,除非论坛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属人管辖权。基于相同的考量,美国法院给予许多外国单方离婚诉讼以礼让,但不承认和执行判决
25、的财产方面的事项,除非法院已经具有完全的属人管辖权。A获得管辖权3.法院有几种方法可以获取对于双方的属人管辖权。通过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了该法院的属人管辖权。该法院可以基于被告在本州的住所获得属人管辖权。为了行使管辖权,法院可以在一方不在本州经常居住这一背景下大量分析解释哪里为住所地。法庭还可以基于被告出现在诉讼程序的事实或者其在答辩状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获得应诉管辖权。4.更具争议的是,当被告在法院地国被亲自送达传票,州法院便可以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接触管辖权”的典型案例是“伯纳姆诉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案”,该法院支持在孩子抚养权案件中仅基于被告出现在该州的事实而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在
26、依此判例赋予法院属人管辖权之前,律师应该意识到外国司法机关可能拒绝执行这种判决,因为美国以外的国家普遍不承认“接触的管辖权”。B文书送达5.姑且不说管辖权问题,即使是在单方的离婚诉讼中,正当程序也要求被告必须被告知诉讼的机会。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在国际案件。如果一个州法院对于被告拥有长臂管辖权,州法律可以授权在审判权之外将传票直接送达。州法律将决定是否允许替代送达,但是这些方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6.由于我们习惯把离婚诉讼当作一种“反对诉讼程序”,当被告不能被传统技术手段送达时,州法律允许某些替代性的送达方式。在霍洛夫妇一案中,当离婚的丈夫从纽约搬到沙特阿拉伯时,法庭批准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在发现女
27、方努力通过合理的国际送达程序和丈夫的雇主的方法以求实现送达时,尽管她失败了,但法院认为这些方法在纽约州的规则下是行不通的。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是最好的为男方提供通知的送达方式。7.对身在国外的个人进行送达受州法律以及可引用的外国法和国际法条款的约束。美国已批准海牙送达公约,并认为该公约在效力所及的60多个州的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上被强制适用包括婚姻家庭法。该公约要求每个缔约国指定中央司法协助机关接受送达的请求文件。美国中央国际司法协助的办公室在司法部,司法协助请求则是由司法部的代表发出。8.条约内容会与州法律规定不一致,并且条约国不遵守送达的规定则送达是无效的,即使被告实际上已按照程序收到通知。然而,
28、一方未能及时对送达方式提出反对意见可能被视为放弃反对意见。如果外国被告出现在美国境内,当送达符合有关州法律的话,他也可能被送达。还要注意送达公约不授予州法院在那些没有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接触原则下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9.美国与一些国家在泛美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IACAP)框架下有条约关系,这也提供了一种通过中央机构进行文书送达的机制。如果海牙送达公约或泛美公约不可用,将需要司法协助公函。域外文书送达的司法协助公函通常是由律师起草和一名法官签署。根据要送达的国家,公函必须经过身份验证和翻译,然后提交给国务卿通过外交途径传送。根据其他国家的法律,也可能通过当地法律顾问传递。需要注意的是,对驻外军人的
29、送达可能要通过军事机关。C其他国家的离婚管辖权10.外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密切联系因素,包括住宅或住所,在一些国家,还会考虑婚姻当事人的国籍。因此,在各种情况下,居住在美国的外国公民和在国外生活的美国公民可能会在国外进行离婚诉讼的辩护。在加拿大,在诉讼开始之前如果夫妻一方在一州“经常居住”至少一年,联邦离婚法案便授予州法院以管辖权。夫妻财产问题由州一级法律规定。在墨西哥,离婚管辖权是基于住所。在欧盟(EU),离婚管辖权由“布鲁塞尔IIA协议”规定,也称为布鲁塞尔重申协议或布鲁塞尔修订协议。它规定法院可以在离婚、合法分居或者确定婚姻效力诉讼中基于夫妻双方的惯常居所、共同国籍或住所来行使管辖权。
30、11.与美国的“可分割性离婚”原则不同,许多国家并不区分离婚或分居问题的管辖权和解决夫妻财产分割与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管辖权。从美国法院的角度来看,财产要求虽然符合一些公民所在国的审判规则,但却不是基于引起对被告的属人管辖权的事实,这会因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不被认可和执行。12.在不止一个欧盟国家可以行使离婚诉讼管辖权的情况下,布鲁塞尔IIA协议基于“未决诉讼原则”规定了“先受理法院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这条规则防止了离婚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但它却经常被批评为鼓励法院争抢管辖权。虽然布鲁塞尔IIA协议并不适用于“婚姻财产或其他从属的案件”,但欧洲法院习惯于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处理财产问题。由于欧盟成
31、员国法律对于财产和抚养权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布鲁塞尔IIA协议下的管辖权竞争对于审判结果有重大影响。因此,夫妻双方和他们的律师倾向于在提起诉讼时采取策略并在法院管辖权方面占得主动。13.在欧盟内部,一些国家开始加强体系化合作,以协调在离婚和合法分居案件中选择适用法律,并优先适用夫妻分居之前的惯常居所地法律。这一体系应该有助于减少成员国的管辖权竞赛,但是,一些重要的欧盟成员国如英国,已经退出了加强合作的协议。Unit 2 Section B界定财产权和支持的权利1.尽管财政援助的类型可能和解除婚姻上有广泛的相似之处,不同的法律制度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此问题,例如什么样的财产利益在配偶之间的分配;什么
32、是合适的目的以及配偶之间的赡养金额;在决定财政援助获取上是否考虑婚姻的过错;以及什么范围的婚姻协议可能具有强制执行力。在那些适用法律论坛讨论离婚理由以及有辅助财政事项的国家,司法权最初的问题发挥着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2.在离婚诉讼中,美国州法院通常适用自己的财产法律以及支持的问题,不考虑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可能住在哪里,以及他们在什么地方获得地。对于管辖权的原因,州法院通常适用双方最后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律选择问题可能在其他事项中很重要,尤其是在继承和税收的案件中。对于各方显著资产,定义将适用于他们的婚姻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是婚前和婚姻后的协议的一个重要目的。婚姻协议3.因为在
33、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对待婚姻合同有不同的方法,所以对婚姻合同的适用以及适用范围的预测是很困难的。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新西兰,强制执行的婚姻条款一般类似于美国的规定。虽然婚姻合同考虑离婚已被视为无效,违反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共政策,但法院在婚前协议中已经给予更大的影响,在最近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外国公民。4.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协议必须依照不同的正式手续达成,通常需要公证人公证。公证人是经过专门培训以备鉴证各种法律文书的律师,如遗嘱,证书和特定类型的合同。许多大陆法系的制定法确定了一系列不同的婚姻财产体系,并允许夫妻协议在此范围内可以进行约定。即使民法上的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
34、与州法院的规则背景有极大地不同,美国法庭也通常会给予承认和执行。但是当外国法律程序不符合州立法中关于公开和自愿的标准时,此种承认和执行就可能会遇到困难。5.根据法律选择的传统原则,在执行合同中,地方的法律规管的有效性和解释,而地方的法律,其中的合同要执行管辖违约和强制执行的问题。法院通常会把这个原则运用到婚姻协议中,特别是那些包含财产权利的婚姻协议。在国际私法第188章的重述中,拥有关于主体间以及他们纠纷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合同的地区的法律同样适用于他们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关于互相扶持的权利有分歧的,请求扶持的一方永久居所地或者住所地的法院会特别考虑到因离婚而导致的经济困难。在一些情
35、况下,法院可能会断定主体间已经放弃了他们之间的协议或者他们最初对法律的盲目选择,特别是在选择的这个法律从一个法律体系转到另一个法律体系之后。在国际案件中,法律适用这个议题有时会在国际礼让方面来讨论,甚至在传统法律适用原则下,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一份违反具有强制力的公共策。6.如果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协议中有法律适用条款,州法院因为考虑到双方就受理法院的选择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可能会去执行这个条款。当外国法许可的内容和州法律需要的内容有实质性的区别时,当事人签订的法律适用条款也许会被认为与公共政策不一致。一份没有资产公开,没有独立法律建议,而且还有放弃维持婚姻的权利的婚前协议在认为这样不合理的地方是
36、不会被执行的。同样,婚后协议会在已经实行的地方生效,但可能在被禁止婚后协议的地方不被执行。 7.这些规则的变化使得它难以制备婚姻协议,这个协议可能是一些未来的充分有效地在一个不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的的诉讼。模糊性和法律的疏漏的普通风险显著增加时,该协议将与一对夫妇,通过不同的法律和金融体系移动。执法在美国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律师和当事人都特别注重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公平性的各个方面,包括资产的披露和独立顾问。法院应评估的婚姻协议的可执行性根据被执行地的法律,并落实到法律选择的明确而合理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并允许金融利益规划。8.在美国法院采用相同的一般原则订立犹太人或者穆斯林传统婚姻协议。在某
37、种程度上,这些协议提供了一个世俗行为表现,如金融支付,他们可以强制执行的相同条款与其他婚姻协议。如果协议规定,民事法院就作为宗教行为的表现,然而,在美国法院将拒绝执行有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由的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9.放眼全世界,存在着婚姻的财政待遇的巨大差异。努力协调这些差异在国际层面都遇到了有限的成功。 1978年海牙公约的法律适用婚姻制度已经批准了只有少数国家可以不受美国的影响。美国已签署了2007年海牙公约孩子抚养费和其他形式的家庭维修(维护公约)的国际恢复公约,当它生效将强制要求参与国之间的配偶和子女抚养命令跨境认可,但美国不打算批准该协议的法律问题,维护公约寻址的选择。该协议是在欧盟
38、大多数成员国的影响,一些欧盟国家已同意“加强合作”的离婚和分居事项管理法律选择的制度 10.移居美国传统准据法的规则,已婚夫妇的动产权利适用他们获得财产时的居住地法,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会给居住和取得财产不在同一个地点的夫妇带来更大的困难,尤其是对那些曾在普通法管辖区域和共同财产管辖区域之间来回迁徙生活的夫妇更是如此。11.在离婚的情况下,这些传统规则被批评为“不便或者违反了当事人的利益和离婚状态”,它通常对离婚后配偶的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关注。12.实践中,许多州的法院将本州法律用于离婚诉讼中的所有财产和主张,特别是当夫妻双方都没有要求适用其它法律时。在一些主张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州,这
39、种法律适用方法是指如果取得财产的配偶在取得财产时居住在本州,那他所有的来源于本州以外的财产适用夫妻共有制,被称为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在配偶支持离婚的情形下,州际统一家庭扶养法第303章的规定可以适用本州程序法和实体法对关于责任的承担以及应承担多少做出相应裁决。在其它国家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通常适用签订地的法律。Unit 2 Section C婚姻财产和离婚赡养费的承认和执行1.美国的州法院在处理涉及到其他州的财产性问题必须给充分的信赖和信用,要求受理法院有正当性的管辖权,而且满足正当法律程序所需的条件,同样的原则运用的国际案例也就是基于礼让原则,许多州在处理离婚案件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以及供养令
40、问题时,可能会基于异州互惠原则执行判决来实施新的民事诉讼,在法院通过诉讼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债务人的人身性权利或财产性权利,这种诉讼请求会引起被作为一种预防性诉讼或可能引起反诉交叉诉讼或者对方的权利性抗辩,在抚养令诉讼案件当中,通常会因为受限于州际统一家庭抚养法而使实施法令无法生效,在涉及财产的案例中,极少数的州是允许承认执行依据涉外财产判决执行法令所做的判决,在实践中财产性纠纷案例也还存在其他救济方法。(1)礼让原则的扩展2.州法院通常认可的单方提出的涉外离婚诉讼,是指一方为该国居民或以该国为经常居住地或者该地为其婚姻缔结地。因为美国法律要求受诉法院必须对夫妻双方在财产和抚养令问题上都有独立的
41、司法裁判权,单方提出的关于财产方面纠纷的涉外离婚诉讼是不能依据礼让原则而产生效力的,所以当一个外国法院在实践中行使司法权并且满足美国法律的要求,那么该法令就应该被州法院以及联邦法院承认和执行。3.最高法院审理的希尔顿诉盖特案件展示了国际礼让这一原则,重诉冲突法第98条可知,只要直接当事人和潜在的诉求都考虑到了,美国将会承认经过争议诉讼的公正审判的外国判决,但如果原法院没有管辖权,缺乏合理的通知或者欺诈,则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可能受到质疑,在国际范围内,当存在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政策反对外国判决是,如果对信任和信用没有要求,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拒绝礼让原则。4.为了执行国外离婚和分居的财产和抚养权方面的判决
42、执行,法院必须保证外国法院有被告配偶双方的属人管辖权。这是依据实施在美国案件中的标准而定的。另外,被告要获得充分的告知。并且有机会到庭听审及发表意见,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即使是外国法院的缺席判决也可能在礼让的基础上得到承认。(2)州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5.州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以及的国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中编纂的普通法礼让原则允许以执行其他州判决同样条件下执行州法院的外国判决。按照这个说法,州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不适用于婚姻或家庭关系中抚养的判决,这通常会得到礼让原则或州际统一家庭抚养法的承认。在一些州,州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已经被适用于离婚案件财产判决的其他类型,例如财产分割法令,一
43、些州已经制定了不同版本的法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婚内诉求,包括配偶赡养费。最近的国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6.更广泛的将有关离婚、抚养或生活费的判决,或其他涉及国内关系的判决排除在外。两个版本的法令都重申了婚内判决会得到礼让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的承认。在司法管辖区的小群体内,最初的州际统一财产判决承认法令可能提供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基础,法令的第三款提出判决是可以和姐妹州判决以同样的方式在充分的信赖和信任下执行。第四款列举了一系列不予承认的外国判决的原因,包括在争议的法院中缺少当事人或标的物的管辖权,或发现判决是在不公正审判或程序与法律应有程序不一致的条件下提出的。(3)统一的州际家庭支付令7.UIF
44、SA(统一州际家庭支付令)确立了一个州际法庭到另一个州际法庭关于配偶支付令的登记和执行的程序,这样的程序在其他国家也同样适用。在那些有关孩子和配偶支付令的案件当中,配偶支付令的债权人或许可以获得由联邦法院下各州确立的儿童支付令中回收部分的免费服务,这些服务在州际及国际案件中都可以适用。8.在2008年通过的UIFSA确定了国外配偶支付令的登记和执行,这些支付令需要符合国家法庭颁布的第102条第5款中规定的“外国”的定义。这个定义包含四类:已经在国家层面上被宣布为互惠国的国家;一个与特定州确立互惠关系的国家;一个颁布和确立的支付令与UIFSA所确立和执行的支付令相似的国家;以及与美国一起遵守维护
45、公约的国家。国外配偶支付令符合UIFSA第102条第5款的法定定义,而这个定义是在UIFSA第601条规定下支付令的执行和登记,即作为州法庭支付令“相同方法下和相同程序中的标的物的执行”。立法法庭的法律需要管辖最多的问题,包括登记支付令的性质、程序、金额以及现行款项的期限,还包括欠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9.州际统一家庭抚养议案一般对配偶和子女抚养诉讼采取同样的程序。但是它在修正这两种类型的抚养决议时所需要的管辖权方面有所区分。在UIFSA 211(a)这部分里规定,已进入配偶抚养决议的法庭从始至终都对此决议拥有独有的持续管辖权。任何试图修改或者终止配偶抚养决议的行为必须在最初的法庭(原来的法庭
46、)上进行,即使婚姻双方都不再继续居住在那个管辖区以内。在国际案件中,如果已经行使了最初的(原始的)配偶抚养决议的外国法庭在婚姻双方离开法庭之后考虑停止管辖权,那么持续管辖权这一规则将会面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持有管辖权的法庭在UNIFSA的规则下对此案件进行修订。正如2008年修正过的条例一样,211(b)这部分里规定,如果最先行使配偶抚养决议的法庭不再行使修正管辖权,那么法律将会允许州法院来修正国外配偶抚养决议。10.UNIFSA规定,如果一个来自涉外管辖区的抚养决议并非外国管辖区抚养决议,那么它也有可能在国际礼让的基础上进行认可和执行。105(b)这部分允许法庭在这样的案件中实施UN
47、IFSA所规定的程序上的实质性条款。虽然对于那些来自法定定义的国家的外国抚养决议的认可和执行具有强制性,但是在此基础上的对于另一个国家的抚养协议的认可却具有自由决定性。(4)国外承认美国的夫妻财产和抚养费判决11.在认可和执行夫妻财产规定上没有广泛的多边条约。美国没有加入承认离婚和合法分居的1970海牙公约,实际上18个国家认可合法分居,特别是不适用于辅助性的规定,包括相关的金钱义务的规定。12.美国离婚案件的财产判决可以根据礼让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被认可,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对于执行这些判断,附加的要求,类似于美国的规则,即要求原告和被告在属人管辖权上宣布财产权利。在大陆法系国
48、家,承认和执行财产判决往往需要一个许可证书程序,以及可能取决于,证明互惠待遇将会扩展到国家相类似的规定。如果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和墨西哥的管辖权相一致以及其他条件都满足,那么外国的财产判决可以在墨西哥执行。这条规则并不适用于墨西哥有关不动产的转让,因为这些都是在墨西哥法院的专属管辖权范围之外。13.财产方面的规定在美国是通过离婚诉讼引进的,基于属人管辖权需要经过一个最小化的接触途径或分类管辖,大致可以证明在一个不接受管辖权的国家是很难执行的。可以主张,如果在真实情况下法院行使司法权,国外则认可美国的规定,在有关的外国法律中将为属人管辖权提供足够的基础。14.在支持的背景下,美国并没有参加管理和执行
49、保障家庭规定的多边国际条约,如1956年纽约公约追讨在国外的赡养费或1973年海牙公约认可和执行的有关扶养义务。虽然美国有配偶赡养费规定,因此在这些条约下不被认可,根据礼让或凭许可程序或是根据在州或联邦层面的双边协定在其他国家会被认可和实施。当它生效后,2007年的关于在国际上恢复儿童抚养和其他形式的家庭生活费的海牙公约,将强制要求承认和执行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的规定。Unit 3 Section A1.当儿童的法定父母因监护权发生纠纷时,在整个美国法律领域中,只有婚姻家庭法是优先保护儿童利益的。在诸如此类的纠纷中,家事法院在审判时,均会遵循子女(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权衡儿童各方面的利益,家事法院制定了一套审查儿童未来发展及如何通过安置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