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异议处理协议甲方: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乙方:平遥县远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乙方在甲方检验其端盖产品过程中出现的相关质量异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管理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乙双方负责人须共同在场;二、 甲方经营场所作为产品质量认定的场所;三、 甲方负责人将检验乙方产品的检验人员召集到产品认定现场;四、 如在产品认定现场可以认定乙方责任的,在现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 经确认非乙方质量问题时,乙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六、 在产品认定过程中,甲乙双方需摄像或者照相取证,甲乙双方须积极配合;七、 确认后的不合格产品乙方需现场敲好钢印做好记号用以与合格产品相区分;八、 所有用于质量认定的记录及相关证据,甲乙双方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作为产品质量认定的依据;九、 如在产品认定现场确认不了责任的,可由双方在产品质量认定现场将乙方相关产品取样封存,送至双方认可的国家相关权威部门检验。经国家权威部门检验结果出来后,双方再携手处理。十、 就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果的,可诉诸甲方所在地法院;十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 乙方:平遥县远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