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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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凹河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二、凹河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2三、凹河煤矿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四、凹河煤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7五、凹河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9六、凹河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2七、凹河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7八、凹河煤矿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8九、凹河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4十、凹河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31十一、凹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9十二、凹河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6十三、凹河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48十四、凹河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50十五、凹河煤矿事故处理统计上报制度.51十六、凹河煤矿安全调度会议制

2、度.55十七、凹河煤矿爆破管理制度.56十八、凹河煤矿安全操作规程.64十九、凹河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100凹河煤矿安 全 办 公 会 议 制 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第三条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及安全监察部门、有关科室、区队(车间)负责人参加。第四条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和会议精神;2.听取有关单位和部门关于重大安全问题和安全监察情况汇报;3.研究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月度安全工作

3、重点;4.分析当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人员,明确整改期限;5.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五条办公室、安检科负责公司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并对会议决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第六条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第七条 安检科负责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通风例会制度1、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通风例会,日期暂定在每月21日举行。2、通风例会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通风科、生产系统的副矿长、生

4、产经营科室及区队的负责人参加。3、通风例会的内容:总结上月通风工作,排查一通三防存在的安全隐患,安排下月通风工作计划;安排落实瓦斯抽放计划,具体落实责任;“一通三防”技术研讨;案例分析;学习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文件、指示。4、每次通风例会由通风科做会议记录凹河煤矿安 全 目 标 管 理 制 度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目标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和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水平,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条公司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标。由安

5、检征求有关部门、领导意见,提出安全目标建议,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讨论确定。第四条安全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考核目标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必须完成的目标;奋斗目标是指高于考核目标、通过努力有可能达到的目标。安全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1.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 2.年千人重伤率不超过3; 3.年千人负伤率不超过4;4.年重大非人身事故不超过2;5.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达国家标准;第五条安全目标的分解:公司安全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形成层层分解、逐级保证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第六条保证措施: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

6、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黄金周等安全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3.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

7、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监督检查与目标考核:公司每季度对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安全奖惩考核办法兑现奖罚并公布考核结果。公司安检科门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及考核兑现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凹河煤矿。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凹河煤矿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投入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制定

8、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矿井安全专项费用由公司统一按标准提取。提取标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在报集团公司、税务机关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第三条 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四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地方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第五条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费用的矿井,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投入范围: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设备、设施、材料的投入;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投入;推广新技术、

9、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方面的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投入;安全奖励的投入; 危险源监控、治理和抢险救灾的投入;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七条各矿井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公司,根据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第八条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第九条 公司总工程师对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全面负责;财务部是计划管理办公室门,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参与各矿井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负责设备、材料的采

10、购和保障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第十条总工程师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财务部是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第十一条 经公司批准的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公司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第十二条 各单位追加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计划资金的5%时,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如不超过上述标准又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资金能在本单位切块资金内平衡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设备管理。设备到货

11、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交接。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报表。第十五条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必须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第十六条公司安检科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凹河煤矿。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凹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

12、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安检科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通知下发、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情况通报以及表彰奖励等。第二章考核标准第三条前提条件:1.杜绝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事故。2.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一级。3.矿井采掘关系正常,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4.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第四条考核标准: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检查验收与奖惩第五条公司每月组

13、织对各生产区队和科室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与防治水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定,检查人员主要由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检科以及财务部等部(科)室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第六条矿井每月进行三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检查记录应记录存档,作为公司季度以及年度评级、考核的依据。第七条每月检查综合得分前二名区队,分别奖励1.0万和0.5万元。第八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奖,用于奖励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矿应严格兑现。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条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安全

14、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活动,不断夯实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要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矿领导、机关科室到区队班组,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形成职责明确、层层负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矿井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提出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检查、季考核、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管理制度,促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十二条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充分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必需的各种投入。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各单位职工

15、的收入分配、政绩考核等相互挂钩,不断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质量意识和技术技能。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凹河煤矿。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凹河煤矿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招收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农民轮换工等。

16、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四条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确保足额提取, 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责任者,并

17、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部门职责如下:1.劳资科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考核和资格认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根据培训计划提供需要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工种和人员数量(名单)。2.安检科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后,根据其下达的培训计划按时派送或组织培训。其他工种的安全培训按照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

18、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第十条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和不同时期安全工作要求,可通过安全活动学习日、班前班后会、现场模拟演练、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宣传等形式进行,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应建立教师备课、教学、考勤、考试、取证、考核评估奖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十三条按照教、考分离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训的考试由安检科负责监督或者派出安全监察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考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给予严厉处分。第十四条安检科负责对培训效果进

19、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要求再培训或调离岗位,并追究负责培训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对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凹河煤矿。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凹河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建

20、设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受自然灾害威胁,装备、设施、装置、现场条件的缺陷,制度、措施的不健全、不落实,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因素。第三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是指难度大,矿处解决不了,需由煤业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B级是指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处解决的事故隐患;C级是由区队、业务科室必须解决的事故隐患。第四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措施的

21、编制负责;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各级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管理;安检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第二章 排查及报告程序第五条 隐患排查实行月排查、季汇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对B、C级隐患可直接确认,对A级事故隐患要提出初步意见,于每月25日前报公司。煤业公司经审查确认后于每月30日前做出批复。公司将当月A、B级隐患排查确认汇总情况于每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第六条 事故隐患报表按统一格式,一式10份上报(样表附后)。经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若未排查出事故隐患,要在报表上注明,经安全第一责任者签

22、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上报。第三章 隐患治理及验收第七条 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由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编制。需要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按程序报批。第八条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区队、业务部门负责落实;A、B级事故隐患治理由矿实施;公司负责级事故隐患治理的协调、监督。第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逐级上报销号。C级、B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由矿负责组织;A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工作由煤业公司负责组织。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事故隐患治理实行跟踪管理。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详细记录事故

23、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治理结果等,矿安检科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季度未完成项可递延至下季度,继续按事故隐患管理。但必须说明原因,有正当理由。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各级组织和个人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不按期排查治理、严重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十二条 成立凹河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成 员:各矿领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凹河煤矿。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表:1.事故隐患排查表2.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汇总表141附表一:事 故 隐 患 排

24、查 表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事故隐患地 点事故隐患级 别事故隐患类 别预计解决日 期解决单位负责人隐患描述:采取措施(简图)分管矿长意见: 签字: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矿 长: 总工程师: 安监科科长: 填报人:附表二: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汇总表(样表为A3)单位:(加盖公章) 报告时间: 序号隐患单位事故隐患地点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隐患描述治理措施隐患整改单位负责人预计解决日期监督人备注 制表人: 批准人: 总工程师: 注:1. 上季度未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仍需填报;2. 公司必须于季末25日前报出;3. 未排查出事故隐患,在备注栏注明,按时报出;4. 本报表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

25、章。凹河煤矿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制 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群众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方式:公司由总经理组织,安检科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综合性安全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类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组织。第四条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情况;2.各级

26、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4.机电设备和生产系统的各类保护、仪器仪表、监测装置及各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5.工作现场文明生产及环境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使用状况;6.安全专项费用使用和计划进展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习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7.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8.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9.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第五条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出具问题整改单,被检单位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将整改情况

27、书面上报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按期整改的,必须写清原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第六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经安检科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七条安检科对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未按“四定”原则进行落实以及不按规定日期反馈整改结果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凹河煤矿。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凹河煤矿煤 矿 安 全 技

28、 术 审 批 制 度第一条为明确和规范公司煤矿安全技术事项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行业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报上级审批: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2.已留设的矿井边界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规程第259条)。3.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要求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444条)。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

29、第133条)。3.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4.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第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2.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3.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4.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5.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并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112条)。6.矿

30、井反风演习计划(规程第122条)。7.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规程第154条)。8.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40、141条)。9.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规程第251条)。10.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11.在有水、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规程第263条)。12.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4条)。13.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

31、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规程第267条)。14.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规程第270条)。15.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309条)。16.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17.井筒治理方案设计。18.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规程第435条)。19.矿井主要提升钢丝绳延期使用报告。20.矿井停产检修计划。21.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

32、技术措施,报矿审批: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15条)。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4条)。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41条)。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45条)。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49条)。6.同一

33、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3条)。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54条)。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57条)。9.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公司备案(规程第67、68条)。 10.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

34、程师审批(规程第90条)。11.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2条)。12.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96条)。13.巷道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08条)。14.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1条)。15.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4条)。16.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规程第127条)。17.矿井瓦斯等

35、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33条)。1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后,进行处理(规程第139条)。19.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140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需报公司审批的除外)。20.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

36、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141条)。21.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5条)。22.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5条)。23.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9条)。24.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确定防水煤柱尺寸,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5条)。25.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

37、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67条)。26.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8条)。27.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76条)。28.在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73条)。29.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

38、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85条)。30.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86条)。 接近淹没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水体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接近有出水可能原有的钻孔时; 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31.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7条)。32.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

39、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94条)。33.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07条)。34.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需要分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1条)。35.在凹河煤矿不得采用反向起爆。36.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9条)。37.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330条)。38.斜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

40、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规程第412条)。39.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第六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凹河煤矿。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凹河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公司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级设备管理网络体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在选购矿用设备、器材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

41、司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制度中器材是指与设备配套的钢丝绳、胶带和电缆。第二章设备购置第四条矿用设备的选型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有利于环境保护和非淘汰型产品。第五条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附件的购置应选用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第七条逐级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矿用设备购置计划先报送公司机电科,由公司分管设备的副矿长主持审查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第八条各级设备管理

42、部门职责:(一)矿井设备主管部门:1.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报单位机电矿长审批。2.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特种设备,填报“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报公司审批。(二)机电科负责:1.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设备和特种设备的论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四大运转系统、供电系统、井下主煤流系统、洗选系统、储装运系统等)装备的技术论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3.其他需论证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批的设备和项目。第九条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取技术洽谈的方式选购。技术洽谈会由机电科安排,公司分管设备的领导主持,公司相关部

43、门参加。第十条物资供应部门遵照审批后的设备选型论证报告进行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第十一条各矿要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做到设备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设备台帐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第三章设备使用、维修第十二条设备投入使用前,各单位应根据设备随机资料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

44、无失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完好的设备不得使用。第十四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机电科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十五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经矿井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第十六条推广应用“三新技术”,推行设备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认可证。第十八条各矿要按照生产的需要,组织实施设备大修理计划。凡本单位有修理能力的不得外委,确需外委的修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公司内部具有修理资质的专业厂点。第十九条设备外委大修理应填写“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表”报公司机电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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