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储煤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规范储煤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降低煤炭储存损失,满足入炉煤掺配需求,规范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试行)及燃煤电厂储存工作规范特制定公司储煤场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煤场管理,即煤炭从入厂到入炉的整个过程的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参照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资料。第二章 机构、人员的权责第四条 计划部:负责监督各部门对煤场的管理,牵头进行煤场的盘点。第五条 燃运部:是煤场的管理主体部门,负责入厂煤接卸、采样、制样、煤场的分区
2、堆放、煤场防洪和防自燃、煤场设施设备的使用、燃料掺配烧管理等工作,配合燃管部进行煤场盘点及密度检测;负责入厂火车煤的计量统计工作,负责入炉煤的计量统计工作,负责负责燃料区域及煤场分管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一) 燃运班班长职责: 在输运部主任、副主任的指导下按照煤场管理规定全面负责煤场日常取用、堆放煤、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当班期间掌握每日煤车情况及煤场存煤量,调用斗轮机、翻车机保证上仓取煤、配煤煤量,满足上仓的要求。安全方面接受安全专责的监察,并对煤场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负责。积极、合理做好煤场防汛、洒水等煤场控制措施。(二) 推煤机班长职责: 接受煤场专工管理和指挥,按照煤场管理规定进行煤场的日常管
3、理工作和煤场安全作业。管理推煤机司机进行煤场的日常工作。对煤场的整形及机车做好安全及保养安排,负责指挥、监督推煤机司机人员每日对运煤道路的保洁、整理。负责各种区域的标识的管理工作。(三) 采制班班长职责:监督入厂煤采样和制样的各项环节,保证采样和制样设备完好,能够正常投入使用,严格遵守厂内采制管理标准,廉洁奉公,杜绝违法乱纪人员,负责汽车运煤车辆过衡后进入煤场管理范围内的指挥、引导、疏通、制止违章现象,负责指挥汽车运煤车辆上煤台后按照指定区域有序卸煤。第六条 发电部:负责入炉煤的采制样和化验工作。第七条 燃管部:负责入厂汽车、船运煤的计量,负责用现场激光盘煤仪进行煤场盘点、各煤堆密度检测工作,
4、所有入厂煤化验工作。第八条 生技部:负责设备技改、设备性能试验、入厂、入炉煤计量装置的校验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形成监督协调机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确保煤场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第三章 储煤场基本设施的管理第十条 设备与设施(一) 公司按设计要求设置储煤场。储煤场共分6个煤场,每单个煤场长米、宽米,每单个煤场由西至东划分为ABCDEFG区域(单个区域长度米),每单个煤场可储煤万吨燃料,总库存容量约为万吨(未压实),满足机组正常生产的安全和经济储煤量。(二) 公司配置了满足生产、储存、煤堆整形、掺配需要的机械设备,现有2台悬臂式堆取料机、3台推煤机、1台装载机等,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备用状态并建
5、立了设备档案。(三) 储煤场设有消防系统(见公司消防系统图),根据生产需要设有长度120米跨度192米干煤棚一座。(四) 储煤场有满足汛期需要的3座雨水沉淀池及1座煤水沉淀池。(五) 储煤场四周设置高度1.7米挡煤墙设施,满足最大储煤量的需要。在4座煤场周围灯塔杆处设置有固定的高度标尺(标高14米)刻度明显、准确。(六) 公司根据本地区的环保要求,配备有环保设施,配置了干煤棚喷雾抑尘系统、煤场喷淋系统、含煤废水系统设施等,尽力达到环保标准。(七) 储煤场设置灯塔照明5座,干煤棚照明灯40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第四章 储煤场管理第十一条 储备量与存放的管理(一) 正常情况下,储备煤量根据水电部(
6、1983)燃料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坑口电厂一般储备15天用煤。公司根据所在地区的煤炭市场特点和供应情况研究制定经济储备量,根据季节变化和燃料接卸、消耗情况合理调整库存量,根据日发电水平确定最高储备量为50万吨、最低储备量不低于10万吨, 如低于10万吨及时向燃运部、燃料管理部通报预警、如低于5万吨应停机待煤。(二) 遇迎峰度夏、汛期或冬冻、台风季节等,公司提前做好接卸、上煤系统及煤场的安全排查,排除各种隐患,确保系统安全可靠。(三) 当储备煤量降至各省政府或电网公司制定的库存警戒线时,由生技部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制定应急措施,避免因缺煤降负荷或者停机。(四) 依据发电部制订煤场存煤
7、堆放示意图按煤种分堆存放,由燃运部当班运行班负责根据部门要求在1、2和3、4煤场均衡堆放并考虑当单台斗轮机故障时煤场可取用存煤满足掺配要求,实时更新煤场存煤示意图,并做好记录。(五) 发电部燃运部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煤场发生的机械损耗(风吹损失、雨水冲刷损失等),化学损耗(煤堆氧化、自燃等)及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分层压实、防止雨水冲刷和空气透入、造成煤的损失和氧化自燃。第十二条 储存损耗(一) 正常情况下,储煤场月度储存损耗(以下简称“存耗”)不超过月度日平均库存量的0.5%。(二) 为避免煤场煤量的大幅波动,依据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每月由燃料管理部、计划部提出按集团公司确定的标准调
8、整账面库存。(三) 储煤场不允许出现大盈大亏现象,如发生煤场超定额损耗,应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采取措施,迅速整改。第十三条 煤场的烧旧存新(一) 根据来煤情况和生产需要,按照烧旧存新、科学合理掺配原则,严格按照发电部燃运部制订日上煤方案进行取煤。(二) 煤场应始终保持分堆或分层存放,层层压实,形状整齐,往煤场卸煤时以由西至东原则,第一层沿整个煤场四周边缘堆平(预留消防通道);堆铺第二层时回退至起点沿整个煤堆四周的边沿向心退缩1米(保持边坡约40-45度槽角),第二层堆平压实后再堆第三层,如此类推,直至整个煤堆组成为止,煤堆高度正常情况下不高于12米,特殊情况下不高于14米。(三) 堆取煤作业要
9、有作业记录,在堆料作业时,当班斗轮机值班员负责根据煤堆高度和宽度,采取按分区堆放示意图按煤种堆放区域由西至东回转行走堆作业方式合理堆放,要求尽量减小落煤高度,规定斗轮机悬臂与堆料前煤场平面的距离不高于3米,以减少风损和环境污染,煤堆保持40-450槽角坡度,每单个煤场南北侧应预留有宽度为3米的消防通道以利排水,避免雨水冲刷煤堆损失或塌方因素掩埋消防通道为原则;在取料作业时要求按区域由西至东进行全层回转取料作业,以煤堆整齐、美观并按上一班取煤痕迹作业,取料后煤堆为正棱形为原则。(四) 建立煤堆档案,由当班运行班长负责更新煤场存煤示意图,当班跟踪,随时更新。其中在煤场存煤示意图上标明煤堆号、堆高、
10、煤种、数量、发热量、挥发份、含硫量、灰份等相关信息。以优化煤场的运行方式,有利于煤场按照计划运转,真正做到定期置换。(五) 正常情况下,贫瘦煤在一年内,煤场应至少整体置换一次;烟煤等易自燃煤种在半年内,煤场应至少整体置换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缩短置换周期。(六) 干煤棚的使用:正常情况下,干煤棚应保证储煤不低于2万吨,以保证突降大雨等紧急情况下,锅炉上仓有足够的干煤需求,当低于2万吨时,燃运部要及时向干煤棚转运第十四条 煤场防洪与自燃管理(一) 煤场防洪物资由设备维护部准备齐全,并有专人负责保管。(二) 保证煤场排水设施安全可靠投用,由燃运设备部燃料主管及时组织外委维护保洁人员定期清理防洪
11、排水沟保持排水畅通,规定每月20日定期清理。(三) 夏季由于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使部分或大量湿煤、粘煤进入煤场,在存储过程中煤的氧化放出的热量聚集在煤堆内,冬季由于气温低、空气流动慢也是导致燃煤发热的原因,各单位必须加强沟通,严格把关,禁止超水分、超矸石、粘煤等劣质煤进入煤场。因特殊原因有发热煤、湿煤进入煤场时应由燃料运行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指定接、卸地点,及时入炉。(四) 为防止煤堆自然定期对煤堆测温。做好煤场喷淋、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设备、设施的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五条 煤场测温(一) 燃运部各班组,按要求负责进行煤场存煤的测温工作,并在煤场测温记录本记录好每次测温日期、时间
12、、部位、温度等信息及时登记,以备查考。(二) 测温方法:按煤场的煤种及煤堆长度设置基准位置、每一基准位置在顶部和两侧取三个点插入温度计,温度计的放置位置距煤堆表面不得少于1米、放置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当煤堆局部温度接近60时,必须加大测温频度与测温点密度以确定祸源区。温度低于60为合格、高于60的煤层段应及时通报部门,燃运部应优先组织配供、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挖排水沟、松堆、倒堆和灌水等)。第十六条 煤场燃料的化验(一) 燃料运部不定期对煤场燃料进行化验,按存放时间、煤种、氧化程度为先后顺序,凡超过储存期三个月以上的燃煤,重新采制样、化验分析,建立煤场采样数据,并保存记录,当出现有煤质热
13、值下降幅度较大现象时,应及时通报燃运部优先取用,并及时将化验报告反馈生计、计划、纪监等相关部门。(二) 煤场的采样方法按现行国标(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进行。第十七条 煤场燃料置换(一) 煤场定期置换由燃运部负责,正常情况下保证12年煤场整体置换一次的周期,遵守储存期短的煤优先使用;特殊情况下保证在雨季或来车量较大造成1、2煤场(或干煤棚存煤少时)存煤较少情况时,及时安排#1、2斗轮机对煤场燃料置换。(二) 因特殊原因造成入厂燃料未按分区堆放示意图堆放的煤堆,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利用最短时间安排#1、2斗轮机将煤堆置换至规划区域中去。第十八条 煤场盘点及亏煤处理程序(一) 煤场存
14、煤盘量由计划部负责组织,燃管部负责使用手动盘煤装置,每月20日25日对煤场进行盘点,生技部、燃运部、政工部、财务部参与。(二) 煤场密度的确定,计划部负责组织燃管部、燃运部配合每季度对煤场密度进行盘点,若当月煤场发生较大变化应重新进行密度盘点,生技部、燃运部、政工部、财务部参与。(三) 斗轮机上安装激光盘煤仪的使用,由燃管部负责组织燃运部配合,燃管部将盘点结果报计划部、燃运部保存。(四) 盘点报告由燃料管理部负责编写并经全体盘点人员签字,并将煤堆图形、体积,堆积密度测量情况作为盘点报告附件。(五) 每次盘点时分煤场和煤种测定盘点报告及盘点图经各相关部门签字后,燃料管理部复印通报至计划、财务、纪
15、监、生技、发电部及副总师以上领导。(六) 如果发生亏煤数量在日最大耗煤量三倍以上的情况时,必须对亏煤原因进行书面分析、报公司审核并签字盖章。第十九条 煤场工作人员及车辆的管理(一) 煤场管理人员必须根据煤场作业环境设置醒目标志:红色为警戒标示,表示为禁止所有车辆和人员越过,其划定区域为汽车禁卸区域和斗轮机取煤区域;绿色为汽车通行道路;黄色为汽车煤正常卸煤区域;各道路口必须有相应的警示标示。(二) 燃料管理部汽车衡对汽运煤卸煤小票开两联单形式,第一联由输煤管理部煤场管理人员负责每日收回、统计,用于卸煤队与厂部结算。第二联由煤场采样人员收回作为核对依据,以加强煤场管理人员对卸煤队人员的管理。(三)
16、 储煤场及煤场周边道路环境以及排水沟每周分两次必须进行整理、保洁和清理。(四) 煤场管理人员必须穿醒目服装,佩戴袖章。作业人员以对讲机形式及时联系。(五) 煤车进入厂区后必须按照输煤管理部设置的规定路线行车,遵循右行的原则,车速不能大于15公里/小时。(六) 煤车进入厂区后必须听从煤场管理人员统一指挥调度,以便来煤分类堆放。(七) 煤场管理人员对煤车司机进入厂区后发生的不听指挥、违规停车、占道等违章现象进行考核,由输煤管理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燃料管理部负责意见的执行,设备管理部负责监督。(八) 推煤机、装载机等工程车辆的钥匙必须集中由专人管理,防止人员私自动车。任何人出车前必须认真学习推煤机出
17、车前检查表各项内容后签名,告知当日出车去向。每日工作结束收车后,必须将钥匙交回集中管理。(九) 在任何情况下驾驶员必须正确操作,严禁无证、违章作业,严禁酒后和疲劳驾驶。(十) 推煤机推煤作业时,应注意煤堆不应太陡,要与煤堆边缘保持12.5米距离、与斗轮机轮斗保持3米距离,以防止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十一) 推煤机在有横坡度的地方不能长时间工作,禁止在直倾坡度25、侧倾坡度10的地方运行。上下坡必须1档行驶,禁止空档溜坡。(十二) 如遇雾天,能见度5米时,必须停止作业。(十三) 遇有较大块杂物及时清理,禁止推向煤沟和斗轮机取煤区域。(十四) 推煤机运转时禁止把手、头伸进引擎盖检查、调整;作业时禁止
18、无关人员滞留驾驶室(十五) 每次推煤机推煤工作结束后,推煤机司机必须将煤堆平整符合要求后工作才算完成。第二十条 煤场管理台帐(一) 建立煤场基本情况、设备、设施管理档案,设备设施技术资料,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缺陷和运行记录。(二) 煤场盘点台账。包括存煤几何体积、堆积密度、水分差调整量、煤场损耗、盈亏量、盘点人员签字、书面分析材料等,必须做好盘煤原始数据备份工作。(三) 煤场测温记录(燃用无烟煤的电厂可以不测煤堆温度)。第五章 入厂煤、入炉煤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入厂煤的管理燃料管理部和燃运部根据公司入厂煤验收管理办法以部门分工做好相入厂(火车、汽车、船运)来煤的计量、采样、制样、化验、验收等相关
19、工作,并将相关数据及时通报给对方,便于两个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生技部负责按照入厂煤计量装置的校验规定组织校验工作第二十二条 入炉煤的管理(一) 入炉煤掺配由燃运部根据公司掺配烧管理办法选择合适的煤种,进行配煤上仓工作。(二) 入炉煤采制样及化验由发电部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入炉煤采制样及化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工作,每天将入炉煤化验结果上报计划部、财务部。(三) 燃运部负责定期开展入炉煤#4、5皮带秤的实煤校验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证每月每条皮带秤校验不少于1000吨。#4皮带秤校验方法采用在翻车机直接上仓时与皮带秤数据进行对比,#5皮带秤校验方法采用与#4皮带秤对比的方法。附:皮带称的校验
20、表1. #4皮带秤校验表上煤日期上煤时间4A皮带秤4B皮带秤翻前是否清煤翻后是否清煤翻车节数翻车吨数4A全天上煤量4B全天上煤量4A误差4B误差上煤起码上煤止码上煤起码上煤止码2. #5皮带秤校验表日期时间4A皮带秤4B皮带秤5A皮带秤5B皮带秤4A皮带秤4B皮带秤5A皮带秤5B皮带秤起码止码起码止码起码止码起码止码上煤量相对误差上煤量相对误差上煤量相对误差上煤量相对误差 附件:煤场盘点报告公司二一九年一月五日16附件:煤场盘点报告 电厂(盖章): 盘煤时间: 年 月 日 时(煤量单位:吨)煤厂或堆别名称盘点时账面应存煤量煤 场 盘 点 实 物 量盘点盈(+) 亏(-)量水分差调整量(+、-)
21、0点时账面存煤量0点至盘点结束时入厂煤量0点至盘点结束时耗煤量小计上顶长(m)底基长(m)上顶宽(m)底基宽(m)高度(m)体 积(m3)堆积密度(t/m3)煤 量垫底煤(未出账)圆筒仓实盘煤量合计煤场损耗盘盈(+)盘亏(-)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合计备注参加部门盘点人员签字 分公司(签字并盖章): 电厂主管(签字): 审核(签字): 制表(签字):一、盘点报告格式及填报说明:盘点报告格式如上表。填报说明:1. 第2栏:调减为“-”,调增为“+”。2. 第3栏:为盘点当日0点的 “收耗存”日报结存煤量。3. 第4栏:为盘煤当日0点至盘点结束时的入厂煤量。4.
22、 第5栏:为盘煤当日0点至盘点结束时的入炉上煤量。5. 第6栏:6栏=2栏+3栏+4栏-5栏。6. 第12栏=7. 第14栏=12栏13栏。8. 第17栏=14栏+15栏+16栏,垫底煤量已出账的则不填,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9. 第19栏=17栏-6栏。10. 实际场损及煤场实际盈亏的确定原则: (1)实盘煤量与账面应存煤量相比,如差值不超出当月日平均库存量0.5%时,该差值即为实际场损,如实填入第18栏,第19栏为0。(2)实盘煤量与账面应存煤量相比,如差值超出当月日平均库存量0.5%时,其0.5%部分为场损,将其填入第18栏。超出0.5%部分的即为煤场实际亏吨,将其以负数形式填入第19栏。
23、(3)如实盘煤量大于账面应存煤量,均视为盈煤,将其以正数形式填入第19栏。第18栏则为0,即为无场损。11. 参加盘点人员签字时注明部门。12. 盘点报告须加盖发电单位公章。13. 发电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项目。二、 关于场损的规定1. 发煤场场损的最大定额为:不超出全月日平均存煤量的0.5%。如果盘亏煤量不超出上述规定时,该盘亏煤量可作为场损处理。2. 煤场盘亏量超出场损定额(0.5%)部分的,属于煤场亏煤,应报上级部门审批。3. 如果煤场发生盘盈,则不出场损。三、 皮带称的校验表(一) #4皮带秤校验表上煤日期上煤时间4A皮带秤4B皮带秤翻前是否清煤翻后是否清煤翻车节数翻车吨数4A全天上煤量4B全天上煤量4A误差4B误差上煤起码上煤止码上煤起码上煤止码(二) #5皮带秤校验表日期时间4A皮带秤4B皮带秤5A皮带秤5B皮带秤4A皮带秤4B皮带秤5A皮带秤5B皮带秤起码止码起码止码起码止码起码止码上煤量相对误差上煤量相对误差上煤量相对误差上煤量相对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