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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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克逊露天矿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10年5月前 言为推动露天矿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将建矿以来制定的安全生产有关制度、管理办法、规定整理出台汇编成册,使其在执行中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本汇编适用于露天矿各项管理工作中。本汇编相关内容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托克逊露天矿 二0一0年五月目 录总 则- 8 -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 10 -安全生产委员会- 1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 12 -安全检查制度- 13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7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9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22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2、- 26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8 -各级领导带班制度- 31 -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 32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 33 -各级领导值班制度- 34 -交接班制度- 35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37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39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40 -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43 -月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管理办法- 48 -年度生产设计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50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53 -氧气瓶和乙炔瓶使用管理制度- 54 -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 55 -辅助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61 -出入矿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64 -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 64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69

3、 -煤台巡视管理办法- 73 -煤炭质量奖罚办法- 73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75 -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75 -坑下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77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79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81 -各级人员到岗、到位规定- 82 -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 8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94 -安检人员管理办法- 97 -“三违”鉴别标准- 100 -安全工作“三同时”制度- 105 -冬季入坑车辆安全规定- 106 -班组安全工作规定- 107 -各岗位人员安全知识考核管理规定- 110 -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112 -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 115

4、 -露天矿场区车辆行驶限速规定- 116 -外委施工队管理制度- 116 -作业人员上下设备防高坠安全防范措施- 118 -挖掘机动臂部位作业安全措施- 119 -联合作业时车、铲、推土机联系方式规定- 120 -挖机驾驶室在工作帮一侧采掘时安全技术措施- 121 -露天矿灾害预防措施- 122 -第二部分 安全职责- 128 -调度室安全职责- 128 -生产技术科安全职责- 129 -机电科安全职责- 131 -安全科安全职责- 132 -综合科安全职责- 134 -各采剥段安全职责- 135 -各运输段安全职责- 136 -矿长安全职责- 138 -生产副矿长安全职责- 139 -机电(

5、安全)副矿长安全职责- 141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42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43 -各段长(科长)安全职责- 144 -副段长(副科长)安全职责- 146 -各科室工程技术人员(专工)安全职责- 146 -各段技术员安全职责- 147 -班组长(队长)安全职责- 148 -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49 -调度(和班工长)安全职责- 150 -职工安全职责- 150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152 -总 则- 152 -表彰和奖励- 153 -发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 155 -对违章的处理- 160 -附 则- 173 -第四部分 岗位责任制- 175

6、-矿长岗位责任制- 175 -生产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76 -安全、机电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177 -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77 -工会主席岗位责任制- 178 -调度主任岗位责任制- 179 -机电科长岗位责任制- 179 -技术科长岗位责任制- 180 -安全科长岗位责任制- 181 -采剥段长岗位责任制- 183 -运输段长岗位责任制- 183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84 -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86 -采矿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86 -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87 -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88 -机电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88 -办票员岗位责任制- 189 -现场员岗位责任

7、制- 189 -门卫岗位责任制- 190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90 -加油员岗位责任制- 191 -工程机械维修电、钳工岗位责任制- 191 -液压挖掘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92 -挖机维修电工岗位责任制- 192 -水泵工岗位责任制- 193 -防灭火工岗位责任制- 194 -汽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195 -推土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95 -前装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96 -钻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96 -第五部分 防火制度- 197 -消防管理制度- 197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0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210 -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211 -消防器材管理办法-

8、 212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213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21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21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其演练制度- 215 -电器防火管理制度- 216 -消防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216 -防火委员会职责- 218 -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19 -矿消防管理人员职责(总工程师)- 219 -专(兼)职防火人员职责- 220 -段(科)长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20 -班(队)长防火安全职责- 221 -职工防火安全职责- 221 -义务消防队职责- 222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22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223 -焊接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9、- 223 -电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224 - 7 -托克逊露天矿 管理制度汇编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露天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露天矿所有生产单位和生产辅助单位。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段、科室及各岗位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露天矿对各级人员、各单位所分管业务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各职能部

10、门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在深入基层工作时要首先过问安全、检查安全,及时帮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负责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实施细则、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落实到人并组织检查督促和严格执行;积极主动地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安全文明检查,对本专业系统所发生的事故要组织调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四条 露天矿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五条 露天矿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实行三个渠道

11、逐级报告制,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系统及时向上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第六条 露天矿必须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第七条 矿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参与本单位发生的人身死亡和重大事故的调查,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 露天矿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和神宝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

12、煤炭生产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第九条 露天矿安全科及安检人员负责对矿属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第一部分 管理制度一 凡在露天矿坑内作业或通行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定,如有违反,任何人都有权当时制止或检举;二 外单位来矿工作或参观人员应先经矿准许,指派专人陪同引导,并说明本规定后,方准进入作业区工作或参观,但长期驻矿工作,对本规定事项均已熟悉的工作人员不在此限;三 凡耳聋、哑巴、双目失明、精神失常和醉酒的人员禁止在坑内工作或通行;四 在坑内沿公路通行靠右侧,严禁在距矿山道路中心线10米以内行走,在无人行道

13、处,严禁在矿山道路上行走;五 在汽车运行线路上行走,必须经常前后了望,以便来车时及时躲避;躲避到距路中心10米以外地点,防止被行车刮起的风力刮倒,或被车上掉下的土岩打伤;六 在坑内横跨公路时,应先在距路5米以外的地方停留,左右了望有无来往车辆,然后通行,禁止在距离运行车辆50米以内抢过公路;七 一切机动车横跨公路时,必须先确认行车情况,禁止抢道;八 禁止在坑内机电设备下面闲坐、休息或躲避风雨,禁止在公路上围坐;九 禁止在公路上堆放工具器材,在公路两侧堆放物料应放在公路一侧距路5米以外并及时清理;十 禁止在煤层及采煤掌子或煤堆上生火取暖、烧水做饭,必要时可使用火盆,距地面23米并在下班前将火熄灭

14、,确认无火时方可离开;十一 非工作人员不准在距公路50米以内、挖机工作半径内、掌子边沿6米以内及伞檐掌子下面逗留;十二 入坑人员遇爆破作业,必须听从放炮警戒人员的指挥,躲至安全地带;十三 非露天矿生产车辆(包括自行车、兽力车、机动车辆等)一律禁止进入坑内及其它生产作业区,违者重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十四 放炮时下列机械的安全距离规定如下:分类名称机械大 炮浅孔及小炮眼爆破裸露爆破单位:米挖机钻机3040250汽车50200250火药车200150200其它设备4050100十五 露天矿一切设备,特别是电气开关及各种安全装置,除指定使用负责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任意触动;十六 发现输电线或电缆

15、等折断落地,在没有判明是否带电前,禁止任何人触动,并应离开5米以外,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十七 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搭乘剥离车、水车、油槽车,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除自己负责外,还要追究责任;十八 露天矿一切防护,包括铁丝网或栏杆,禁止钻越或伸头探望;十九 露天矿工作人员冬季的棉帽应有小耳孔,夏季雨帽也要防止妨碍听觉,影响人身安全。安全生产委员会为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成露天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如下:主 任:矿长副主任:安全副矿长(常务)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机电运输科长、调

16、度室主任、各施工队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立露天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内安全生产事故的组织抢救,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的原因及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组成人员如下:主 任:矿长副主任:安全副矿长(常务)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机电运输科长、调度室主任、各施工队负责人安全检查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和现场管理,掌握设备及生产系统运行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隐患和设备缺陷,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段、科室应根据

17、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的安全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路线和其它有关规定。第三条 矿领导、各段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员,都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有计划地进行日常和定期巡视检查。检查要认真细致,既要有重点,又要照顾全面,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第四条 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按规程和具体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领导汇报。二、现场调度、车队工长、当班班队长的安全检查第五条 在接班前后和交班前应对设备运行情况和管辖区域、道路、挡车墙及设备作业区进行全面检查,在值班期间全面检查次数由各段、科室根据具体情况作明确规定,但不得少于一次。第六条 各段

18、工长、当班班队长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进行重点检查。第七条 在新设备投入、气候异常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或进行专项检查。第八条 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及异常现象应记录在值班记录簿或专用记录簿内。三、检修人员的巡视检查第九条 各检修班的设备专责人对所辖设备要勤检查,次数由各段规定,但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和有缺陷的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第十条 各检修班长要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对主要设备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的缺陷、检修现场的安全情况等,查阅设备缺陷记录簿并签字。第十一条 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

19、的问题要向段领导汇报。四、运行人员的巡视检查第十二条 运行人员每班交接班必须对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第十三条 运行过程中对设备的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检查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要记在专用记录簿内,重要的问题要向段领导汇报。五、领导的安全检查第十四条 各段长,运行、检修专工,技术员每日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重点了解以下情况:1、听取当班班队长的情况汇报。2、审阅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簿。3、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缺陷处理情况。4、了解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5、对重点及重要缺陷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对段所辖设备及现场每周全面检查两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运行设备状况。2、现场文明生

20、产情况。3、现场安全防火情况。第十六条 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以及设备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组织进行重点检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第十七条 各段长、主要科室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夜间巡视检查,抽查各岗位人员执行规程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第十八条 各段长每日下班前,要了解当天现场情况、设备检修及缺陷处理完成情况,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并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六、矿领导巡视检查第十九条 矿主管生产领导每天应到调度室了解主要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听取调度汇报。第二十条 在气候发生异常变化、生产现场变化较大、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时,矿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应组织有关段、科室负责人进行特殊检查,对重

21、点场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一条 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定期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安监等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和巡视,每月三次。第二十二条 生产技术、机电专工、安检等有关专业人员,每天要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了解生产情况、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防火情况等,协助各段研究解决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第二十三条 在每月三次的安全大检查、节假日以及季节性检查中,矿主管安全领导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及生产部门进行特殊的巡视检查。七、检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权力1、检查人员有权力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2、检查人员发现重大隐患有权力勒令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后,经检查人员

22、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3、检查人员有权对“三违”人员和隐患整改不落实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 义务1、检查人员有义务对职工进行“三程”及各种安全技术规定、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学习和检查。2、对发现的隐患有义务上报和信息反馈,并落实整改措施。3、有义务对生产进行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指导。4、有义务将检查出来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落实、验收。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煤炭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新入矿人员培训新入矿人员包括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学徒工和新调入人员等。新人员入矿前由矿组织进行入矿教育培训和考试,入矿培训和考试

23、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条 基本概况1、露天矿概况及矿史介绍2、露天矿的组织机构及职能3、人员培训的具体要求第二条 纪律教育1、矿规矿纪教育2、劳动纪律教育第三条 生产知识教育1、煤炭生产过程2、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介绍第四条 安全教育:1、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所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2、矿山安全规程及露天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与其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事故施救、自救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等。第五条 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及爱岗敬业教育二、新上岗(转岗)人员的培训新上岗人员(新转岗人员)和

24、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其培训执行新入矿人员培训中的安全教育部分。三、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新入矿人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0小时;新上岗人员(新转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培训时间30小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职工外出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及公司培训中心不能培训的情况下,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各类人员外出参加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实习培训。并遵守以下规定:第六条 外出培训需提前向公司培训中心提出外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人数、地点、费用等。并由经管科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外出培训由矿统一联系,负责学习合同或协议的签定。第八条 外出培训人员,必须服从领队的管理,做

25、到有事请假,要严格遵守代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部形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行政处分。第九条 外出培训人员必须做到学习目的明确,按照培训计划,虚心学习,努力掌握培训内容。培训期间考试不合格者,停发培训期间的全部奖金。第十条 参加各类培训班人员,培训结束后需将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及考试成绩交到矿及公司培训中心备案,没有证书及学习成绩的,要写出学习总结,否则按培训不合格处理,停发培训期间全部奖金。第十一条 外出培训人员的待遇及劳保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等由矿统一审核后报公司批准报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

26、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最大限度的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目标的制定根据煤炭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露天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安全目标的制定必须在满足公司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班组的实际,按照“三级控制”的原则,制定既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的安全目标,同时要制定出确保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第二条 安全目标的控制安全目标明确后要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员知晓,按照“三级控制”的原则,即: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段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事故和重伤;矿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进行

27、层层分解,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按照每一级的安全控制责任展开落实,使安全生产目标可控、在控。1、班组级的安全控制:(1) 首先班组的每个职工必须增强“控制未遂和异常”的迫切感和责任心,牢牢树立异常就是隐患、就是危险点的观念。同时,班组长要组织分析、讨论本班组所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表现,并做到人人心中有数。(2) 做到及时发现异常,包括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一要通过加强运行班组设备巡回检查、检修班组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等的异常;二要在检修中不放过任何非正常的迹象。(3) 必须做到控制异常。发现异常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采取措施,不能麻痹大意、拖延等。(4) 对每一种异常,班

28、组还要集中讨论控制的方案。(5) 在具体处理异常或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弄清楚危险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6) 上一级要加强对班组的指导和监督,对班组未及时消除的异常或发生的未遂事件,要及时指出并解决。 2、段级的安全控制:(1) 各段首先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抓好标准化作业和科学管理,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作业环境。(2) 要组织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规范,并监督执行。(3) 各段要加强设备、电动工器具及安全用具等的管理,要从台帐、设备现状、在线监测、定期检验等方面去抓、去管。要制定和完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及安全用具等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在执行

29、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使设备、设施充分发挥其安全生产的功能。(4) 各段必须确保安全保护装置、自动装置等完好、可靠。(5) 各段必须高度重视对重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及时查清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6) 各段一级要检查、指导、监督部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段每月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完善防范措施。 3、矿级的安全控制:(1) 认真组织贯彻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使其有效的运作,保一方平安。(2) 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隐患并及时

30、决策、治理。(3) 认真组织制定灾害的预防和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必备的资金投入并组织落实。(4)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追查、处理工作。并全力支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依规监督。(5) 必须把好重大生产任务的安全关,做到靠前指挥、现场监督。(6) 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及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第三条 安全目标的考核安全目标的考核要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矿、段、班组都要按照各级的安全控制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做好考核工作,重点要抓好日常的动态考核,考核要注重时效性,考核办法和标准按矿及上级有关制度执行。

3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将我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修改为本制度。第一条 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

32、隐患。1、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困难,须上报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段解决困难,须由矿组织解决的隐患。C级:由段及业务科室必须解决的隐患。2、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机电、运输、穿爆、火灾、边坡和其它。3、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逐级上报。第三条 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各段施工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员、运行检修人员,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

33、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第四条 露天矿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全面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1、运行人员接班前和交班前对管辖设备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运行班长在值班期间对主要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的专责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重点检查。2、设备检修人员对专责检修的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和有缺陷的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班组长每天要向设备专责检修人员了解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运行情况,并对重点设备进行检查。3、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

34、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横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4、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5、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6、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

35、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安全科: 负责排查全矿土方剥离、煤炭生产现场运行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提出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调度室: 重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土方现场安全监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生产技术科: 负责排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艺;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存在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负责监

36、督检查地下室通风、防有毒有害气体、防汛、防火、防煤尘、防滑坡等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重点排查坑下片帮、滑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机电科 :负责检查“三同时”情况和整改情况;监督检查防生产运输事故、防设备事故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存在疏干排水系统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各段 :重点排查管辖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设备作业区安全挡墙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重点排

37、查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运输道路挡墙、路面、降尘状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第六条 安全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班组及段在日常的检查中,按安全隐患级别随时上报至安全科,安全科对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隐患和各单位上报的隐患、随时整理并按照级别落实整改安排,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每季度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第七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第八条 安全隐患的管理。露天矿安全科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

38、隐患的整改。第九条 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第十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登 记 表填报单位: 发现日期: 序号隐患名称严重度(ABC)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日期复查情况及复查人备注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包括伤亡与非伤亡事故,以下同),以便

39、找出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及时准确登记、统计和上报,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各单位对广大职工所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第三条 各单位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责任者、负伤者和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用无线电话、有线电话等快速办法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各单位要及时按照“三条线”(调度、行政、安监)逐级进行报告。同时,矿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保险、交警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第五条 干部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诊断体力虚弱、需休工)一个工作日或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一切伤亡事故和影响生产正常进

40、行的非伤亡事故,除按第四项规定及时报告外,根据事故情况由段、矿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登记表,本单位存档一份;第六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环部,超过24小时的,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条 凡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事故或重大的非伤亡事故时,矿在按第四项要求进行汇报的同时,生产技术、安监等有关部门应以最快的方式达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和采证。第八条 甲单位的人员在参加乙单位生产时发生事故的、应由乙单位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上报,并通知甲单位;第九条 凡发生轻伤和非伤亡一般事故时,由各单位调查、处理和上报,填写的事故报告表上报时间不

41、能迟于5天;第十条 凡发生重伤和非伤亡三级事故时,由矿组织调查处理,上报事故登记表;第十一条 凡发生死亡、多人事故或非伤亡一级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职称、伤害程度、经过及原因报告矿安监科和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然后由矿请示能源公司后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事故的上报时间不能迟于10天;第十二条 伤亡事故在本班内必须报告,否则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特殊情况(公出等)伤者本人和有关领导必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需有两人以上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如果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不报,除责成补报外,责任者要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

42、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达不到列级或无伤害的,也要按事故追查程序,找出原因、吸取教训,但可不记入事故件数;第十五条 凡发生事故,均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不得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迁就姑息的态度,敷衍了事;第十六条 此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例会 1、时间:每周一1 3时。 2、地点:露天矿会议室3、参加人员:3.1、矿领导: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3.2、生产段:各段负责人及班、队长、技术员3.3、科室: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安全科长 、综合科科长及主管机电、采矿、水文地质、测量、

43、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及煤场主任。4、会序:安全生产例会由矿长主持。汇报顺序是:各段、调度室、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综合科及各单位有关班、队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分别小结、安排分管工作情况,矿长就矿全面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5、会议内容:5.1、各单位汇报上一周的工作简况,特别说明上一次安全生产会上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本周的工作安排。5.2、矿主管生产副矿长总结上一周生产、安全等情况;机电(安全)副矿长总结上一周设备运行等情况;统一平衡、解决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对有关问题的解决提出时间和质量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安排本周安全工作重点。6、会议要求:6.1、参加会议人员

44、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提前向主管机电、生产副矿长请假,得到允许后可另派人员参加例会(替补参加人员必须要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能按照领导工作安排做出具体决定)。6.2、汇报人必须如实、准确反映安全生产情况,如对上周安排工作未能完成必须说明原由并重新做出安排。6.3、对安全生产例会布置落实的工作要按时间和质量组织完成,不得无故拖延,更不能推委扯皮。第二条 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隐患排查会:1、时间:每月最后一天召开月份安全分析会和隐患排查会 2、地点:露天矿会议室3、参加人员:3.1、矿领导:矿长、机电(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3.2、生产段:各段负责人3.3、科

45、室: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安全科长 、综合科科长及主管机电、采矿、水文地质、测量、工程管理技术员和煤场主任。4、会序:月度安全分析会由矿长主持,有事不能参加时委托分管安全副矿长主持。首先由调度主任汇报当月主要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后由各段、科室负责人总结本月安全生产工作和下月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汇报本单位当月隐患排查情况,安全科长对矿全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分别小结、安排分管工作情况,矿长就矿全面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5、会议有关要求:各单位要对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总结,对下月安全工作计划做出安排,同时提供书面月份安全分析材料。会后由安全科汇总,做好安全分析会议记录及隐患排查记录,形成安全情况月报下发至各单位。第三条 两个会议由安全科负责记录备会后落实,各单位参加会议人员亦要对会议要求内容专门记录,备会后在本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 参加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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