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一、国际贸易术语二、合同的标的物三、国际货物运输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国际货款的收付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八、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十、国际贸易方式一、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因为:(1)CIF
2、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
3、退回已付清的货款。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案例焦点如何防范CFR合同中的运输风险?【案例4】FOB合同的租船责任案情介绍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
4、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对方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案例焦点FOB合同中卖方委托买方租船时,责任由谁承担?分析述评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案例5】CIF合同的交货性质案情介绍买
5、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案例焦点CIF合同卖方的交货义务是什么?【案例6】“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F还是CIP案情介绍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
6、是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案例焦点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分析述评解决方案一:CIP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CIF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港。上述两条款在费用上的区别是: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为新加坡可直达或经转运可到达的国际空运港机场(IATA规定)如:北京首都国际机场(Beijing Airport),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hangh
7、ai Pudong Airport),南京禄口国际机场(Nanjing Lukou Airport)等,则上述条款在费用方面无实质上的区别。因为,按国际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机场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收货人即买方承担,如提货费、仓储费和劳务费等。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国际空港机场,而是国内内陆城市(如:江苏无锡、浙江嘉兴)或收货人指定的工厂,就不能使用CIF条款而只能使用CIP条款。CIF是“港口到港口”条款,空运方式可套用空港到空港(Airport to Airport)。CIP条款是和任何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发货人将承担到“事实上的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是用CIP条款航空公司一般无法接
8、受,通常只有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法可完成上述运输任务。解决方案二:CIF是在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也就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CIF在理论上来说,适合的是水上运输方式,并采用的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装运港港口家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在CIF条件下,为了避免一些费用上可能出现的分歧,CIF有一些变形,如:CIF Liner Terms,CIF Ex Ships Hold, CIF Landed等。也有的买卖双方索性用文字在合同中注明各自承
9、担什么费用,以防日后矛盾的发生。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相对于CIF来说,CIP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扩式联运,保险也就相应的可以是各种运输险。在CIP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第一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任务,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买方承担除了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从交货地到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种费用。但在实践中,由于CIF过于“深入人心”,所有许多的实际业务,按照理论应该是用CIP术语的,仍然是用了CIF。比如,CIF的目的地是某
10、个内陆城市,那么联运就在所难免,但是此时用了CIF而没有用CIP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比如空运,应该使用CIP,但是大多是使用的是CIF。因此,我个人认为,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或者实际业务的惯例中,一经互相都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的分担方式,那么,是使用CIF或者CIP,没有必要做过多的争执。当然,能完全按照国际商会的相关条款正确使用贸易术语是最好的,但是,如果对方不理解或者无端坚持,该用CIP的时候偏要用CIF,我方也可以答应,关键是合同中有关费用、责任、义务的划分写明白,没有什么漏洞留给别人就行了。【案例7】CIF术语风险划分案情介绍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
11、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
12、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案例焦点CIF合同的交货性质和风险转移界限?【案例8】FOB合同买方租船违约的责任案情介绍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案例焦点FOB合同,买方违反租船义务时责任范围?【案例9】CIF合同的货款支付与保险索赔案情介绍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
13、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案例焦点CIF条款下保险事故是否影响货款支付【案例10】真假CIF合同争议案案情介绍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
14、,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性质发生了异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订有两项特殊条款,但仍属CIF合同。因为(1)该合同是按CIF贸易术语签订的,而贸易术语通常表明合同性质;(2)D公司的特殊要求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已;(3)该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符合CIF贸易术语凭单付款的基本特征。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
15、到货。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案例焦点1.决定合同性质的因素有哪些?2.合同性质对买卖双方的影响?【案例11】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案情介绍2001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Quebec)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船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
16、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哈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时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我方降价20%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结此案,我出口公司在这笔业务上共损失36万加元。案例焦点1该合同的性质是否属CIF合同?2魁北克有哪些特点?3承运人有权擅自改变目的港吗?4该合同标的有什么特点?5有哪些避免损失的做法?【案例12】大宗货物出口慎用FOB案情介绍青岛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水泥10000公吨,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方租用越南籍货
17、船将整船货从青岛运至韩国港口,即期信用证支付。因国内货源紧张,无法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遂请求韩方延迟派船,对方同意延迟派船,但提出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未表示反对。在信用证过期后,青岛公司方备齐货源,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海运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交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货款。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物已失踪。后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过中国港口,我方无法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
18、卖等补救措施,最终钱货两空。案例焦点1货源紧张时,如何处理FOB合同的船货衔接问题?2使用FOB术语应如何监控承运人?【案例13】 大宗货物进口慎用CIF案情介绍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我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我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我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
19、黄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我方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使得我方不仅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我方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后,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我方接受该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我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我方的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万美
20、元,并将货物卖与另一买主。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他们认为我方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我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案例焦点1CIF下的卖方交货义务?2SKG公司承诺“先靠黄埔港”是否构成一项明确的承诺?3我方可否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率发生变动”为由拒收货物?【案例14】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案情介绍甘肃省兰州市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
21、,每公吨40箱共1200箱,单价为FOB Tianjin USD 1800 per MT,总值为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25日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兰州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失火,由于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兰州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但兰州公司总部已无现成货源。案例焦点1FOB合同卖方的风险防范?2贸易术语选择的原则?【案例15】 使用D组术语别忽视细节案情介绍最近,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
22、中规定:使用DES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12月15日交货,开证行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11月上旬,我机械进出口公司的机械设备装上A轮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物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其后,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行驶缓慢,迟到了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责难,并以降价相要挟,经过我方努力争取,对方才未予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对方称该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卸货后,买方派人检验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拒绝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
23、字。经我方艰难交涉,并降价5%,买方才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开证行才予以付款。案例焦点1本案对交货时间应如何处理?2本案关于卸货费用应如何规定?3本案对买方检验问题的规定是否欠妥?4使用D组术语,卖方应如何控制物权?5使用D组术语,卖方还应注意哪些细节?【案例16】条款变更与CIF合同性质案情介绍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AVONMOUTH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24、案例焦点条款变更对合同性质的影响?【案例17】CIF合同保险索赔责任案情介绍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焦点CIF合同保险索赔责任及对付款义务的影响?【案例18】贸易术语的选择案情介绍我国北京A公司向
25、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案例焦点不同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的影响?【案例19】CIF的合同性质案情介绍汉堡某商人向纽约出口一批货物,交易双按照CIF贸易术语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订有一些与CIF合同性质相抵触的条款,例如:“保险是为了卖方的利益”,“船到时凭装运单据付现”。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从汉堡运抵纽约后,买方拒绝凭单付款,卖方因此向纽约法院起诉,要求买方付款,法院如何判定?案例焦点条款变更对CIF合同性质的影响?二、合同的标的物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
26、起的纠纷案案情介绍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案例焦点商品质量与合同不符是否属违约行为分析述评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案例2】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案情介绍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
27、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案例焦点数量短缺是否违约?分析述评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
28、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案例3】 未按期完成全部货物导致客人取消合同案案情介绍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
29、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
30、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案例焦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是当事人的义务分析述评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4】 彩卡(销售包装)上带有“828”字
31、样的纠纷案案情介绍国内公司A与国外客户B在2000年12月份下了1X40集装箱产品P1(货号为828-12)的订单。客户在E-MAIL上要求所有包装上不能显示货号“828”,由于此次进口国海关对于“828”等几种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关税,所以客户有此要求。而公司A在给供应商下订单上仅仅注明了在货物的外箱上不能注明“828”,其它具体要求跟此客户以前的出货一致(以前订单的彩卡包装上都有“828”),所以造成彩卡包装生产下来都有“828”字样。客户在收到公司A寄来的货样照片时,发现彩卡上仍有“828“字样,随即提出去掉“828”,由于我们的货物已全部完成,若换彩卡会造成 5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交货
32、期将推迟20天。A公司告诉客户货物已全部生产完毕,若返工将造成5万元并希望客户接受有“828”的彩卡。最后客户答应愿意接受我们货物,但是客户疏通海关需要USD2000.OO的费用,我司只好同意接受了。案例焦点包装违约也是重大违约分析述评1在客户下订单时,对于一些合同的细节问题要询问清楚,尤其对于客户特殊要求要特别重视;2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对于产品的细节要求不可写于以前订单一样(草草了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注明清楚。3生产前将生产样品给客户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案例5】 唛头未标明具体的箱号导致的纠纷案案情介绍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 在2001年1月份下了1X20集装
33、箱产品P2(货号934),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唛头如下:唛头: 侧唛:STL-953 QTY.: PCS(每箱多少支)ITEM NO. 934 G.W.: KGS(毛重)C/NO.1-? N.W.: KGS (净重)MADE IN CHINA MEAS.: CM A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
34、。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案例焦点唛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分析述评1A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2在给工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收到货,如何区分货物的问题。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单上注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电话里特别强调。以防工厂对A公司具体要求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交货期。3对于工厂较多
35、的订单在给工厂唛头最好编为第1个工厂C/NO.1-(1,2,3);第2个工厂C/NO.2-(1,2,3);第3个工厂C/NO.3-(1,2,3);依此类推4A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行核实,以防工厂误填。【案例6】案情介绍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案例焦点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案例7】案情介绍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
36、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案例焦点【案例8】货物品质争议引起的货款纠纷案情介绍申请人(卖方)上海国际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买方)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分别于1996年4月26日、1996年9月2日、1996年9月17日和1996年9月20日订立四份售货确认书,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汗衫、背心等物,四份确认书的金额分别为52l14美元、28344美元、1107美元和12800美元,约定付款方式为DA90d ay s。上述确认书签订后申请人按约
37、积极而全面地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申请人则仅支付了20000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经交涉多次无结果,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货款59094美元;上述货款的利息4467.50美元;本案的仲裁费及申请人的代理费等由被申请人负担。此案被仲裁庭受理后,被申请人未出席庭审,但在其提供的书面答辩文件中辩称:一、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货款仅为32114美元,而非59094美元,因为SH96CH8合同项下金额为26980美元的货物订单申请人已同意取消,不需再支付货款;二、申请人根据SH96CH1合同提供的T恤衫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使用多年库存的布料;T恤衫重量轻于被申请人要求的规定,T恤衫的长度太短(与规定的尺
38、寸不一致);同一批货的T恤衫的颜色不一致,为此被申请人曾提出将货物打折或将剩余货物退回申请人等解决办法,但均未获申请人的同意,被申请人并声称,如不按被申请人的建议予以解决,被申请人将在新加坡提起诉讼,以解决本案。申请人在庭后的补充材料中又作了如下的说明:SH96CH1合同的货款为52 l14美元,后被申请人提出货物存在色差及重量问题,申请人出于今后继续合作的考虑,同意被申请人提出的少付4320美元的要求,并同意将货款推迟到1997年3月15日前支付完毕,但该4320美元由于牵涉到外汇核销问题,并没有在上述合同的货款中一次扣除,而是在以后的几次贸易款中分批扣除。关于SH96CH8合同问题,实际上
39、并没有取消,原规定供货1600打,后因被申请人的要求,分割成三个合同,分别提供1000打,100打和1000打,合计2100打,货款总计为26980美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均不属法定检验的商品。案例焦点1被申请人提出的货物质量的异议能否成立;2.被申请人应付的货物究竟是多少。【案例9】品质条款误解引起纠纷案情介绍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1) 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
40、用手工。(2) 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看样品成交的,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品的品质一致。案例焦点此纠纷责任究竟在哪方? 【案例10】质量不符引起纠纷案情介绍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磬,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案例焦点品质高于合同规定是否属于违约?【案例11】数量计量标准不明引起争议案情介绍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500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25千克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
41、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案例焦点计量单位不明确时应如何处理【案例12】案情介绍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某农产品,合同数量为100万吨,允许溢短装5%,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120万吨,对多装的15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焦点超过合同规定的溢装部分应如何处理?【案例13】包装不符合约定导致货物被拒收案情介绍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罐头,合同规定数量为454克X24听纸箱1000箱。我方根据库存情况,实际出口454克X48听纸箱装500箱。外商
42、我方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问:外商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案例焦点总量符合合同约定,分包装不符属违约吗?【案例14】改变包装导致违约案情介绍国内某贸易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装。出口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的货物改用了塑料袋装。案例焦点部分变更包装是否构成违约?【案例15】定牌生产出口案情介绍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案例焦点定牌生产需注意哪些问题【案例16】包装应适应销售国的国情案情介绍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
43、,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富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 案例焦点销售包装应注意哪些问题?【案例17】合同特殊规定与双方责任案情介绍2003年3月初,山东某乡镇企业与A国的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的合同。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40吨,采用纸箱装,每箱装10袋,每袋450克。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交货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前,目的港为A国S港。由于M贸易公司对货物的内包装袋不太满意,认为太粗糙,图案不很理想,于是签约时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因此,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附带了一句:内包装由A方提供。合同签订后,中文遂抓紧时间组织加工,同时催促A方抓紧运送包装袋。中文于
44、4月15日将货物加工完毕,只等A方包装袋到位,但A方包装袋始终未到。中文多次催促之后,A方提供的内包装终于在4月24日到货。中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货物终于没能赶上28号的船期,中方于28日致电A方公司,指出由于A方公司内包装袋的迟交,导致了中方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因此要求将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29日,对方回电说:“由于贵方延迟交货已成事实,我方不同意贵方迟交系由我方造成的说法。但我方考虑到贵方的实际困难,要求中方公司在价格上减让10%,否则拒绝改期交货。”中方加工厂在接到对方的电函后,与对方交涉,对方作出让步,同意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中方价格减让了8%。考虑到货物迟交已经形成事实,
45、而且货物已经准备就绪,市场行情不断看跌,没有别的选择,只好同意了对方的要求。案例焦点合同有特殊约定时,履行是应注意的问题。【案例18】合同品质条款不一致引纠纷案情介绍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案例焦点凭标准和凭样品交货间的关系【案例19】品质不符纠纷案案情介绍某公司与德商签订出口合同,数量为100公吨,CIF Bremen GBP 80 per MT ,
46、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对方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差,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公吨减价6英镑。我方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由拒绝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我方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已将留存的复样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案例焦点1你认为本案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2凭样品买卖对卖方有什么要求?三、国际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