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项目驱动”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构建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工作格局,积极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全程管理,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宜宾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全县经济实力增强和经济发展后劲,关系到经济结构调整的骨干项目(以下简称县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暂
2、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在高县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高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建设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及程序第四条 列为县重点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定性标准1.已纳入国家、省市以上重点建设管理的项目;2.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骨干项目;3.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4.跨地区并对全县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5.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6.其他骨干项目;(二)定量标准1.原则上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2.年度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五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
3、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第六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原则上在当年的第三季度末(9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汇编、报批工作.第七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确定:(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乡和企事业单位按*年高县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表的要求上报。(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乡和企事业单位上报的重点建设项目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重点建设项目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汇总编制。(三)对未申报但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
4、会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县政府授权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直接将该项目列为县重点建设项目,并责成有关部门或镇乡按*年高县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表的要求上报。(四)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严格按照“五个一批” (即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加快前期工作一批和上报争取一批)的分类原则,编制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县政府、县委审定,于次年1月30日前发布执行。(五)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并作为县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考核依据。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认真
5、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履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国家、省市和我县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第十一条 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在坚持县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项目工作组,确定县委、县政府责任领导、县人大、县政协联系领导、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第十二条 凡列入计划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
6、目不能按计划实施,则须于当年9月20日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审核,并报经县政府、县委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第十三条 建立县重点建设项目月报制度。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高县重点建设项目月报表,并于当月26日前报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汇总分析上报县政府、县委。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各部门和乡镇根据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于每年2月10日前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审核提出方案后报县政府、县委审定。第十五条 要切实解决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拓宽项目资金解决渠道,鼓励通过市场运作和银行贷款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等部门于每年2月
7、10日前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县委审定。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第十六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工作组,责任和联系县级领导,主管单位、项目责任单位、项目配合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县重点项目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及本暂行办法之规定,分别承担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职责。第十七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工作组,责任和联系县级领导,直接对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全权负责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落实项目工作推进的具体责任,研究解决项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第十八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是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
8、目的总体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工作。牵头承担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储备、筛选、汇编,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及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在年初下达重点建设项目时确定(原则上是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和协调服务工作。承担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外部配套条件,检查、督促项目日常建设管理,帮助项目施工单位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负责项目信息报送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按照项目业主负责制要求,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并依照国家、省、市
9、、县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同时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或县的稽察、检查或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第二十一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配合单位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县级相关部门和镇乡政府,其职责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要求与本部门的职能,协助项目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合、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国土部门应依法保证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气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县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用水、用气、物资运输、通讯等方面的需要。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的建设进
10、度保证建设资金的拨付。银行应积极支持县重点建设项目,并按贷款协议和工程进度要求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规建、环保、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配合协调解决项目征地拆迁、环境卫生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第二十二条 县重点项目办公室要认真履行高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职能职责,并直接开展职责内(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和县委、政府划分指定的为准)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业主应作好资金的预算、筹措、拨付管理工作,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相关部门应按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封闭运行,做到“专户
11、储存、专帐管理、专项拨款、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凡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其资金的划拨要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划拨资金。挤占、挪用、截留县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追还被挤占、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督查督办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任务要列入县委政府目标督查的重要内容,每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各项目工作组或责任县领导要召集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编制实施方
12、案,明确时间进度要求。实施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收集汇总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示,作为督察督办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建立县重点建设项目定期交账工作制度,县委政府每两月召开一次项目建设交账会,督促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建立县重点建设项目每月督查工作制度,县督导组和县目标办每月要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及时反映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第二十八条 建立县重点建设项目“约谈”和“承诺”工作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完成达不到时间进度要求的,由有关县级领导对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过新闻媒体承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方法
13、和措施。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牌督办、倒排工期,凡被督查通报或曝光两次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对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三次或三次以上,对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第七章 考核奖惩第三十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是全县年度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实施完成情况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一)考核对象。重点项目责任单位,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配合协调部门。(二)考核方法。坚持按照“月报资料、平时检查、年终考核”的原则,由县委政府目标督查办、重点项目办,采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项目现场核实的方法,对照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初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14、三)考核内容。一是项目“形象进度”。二是“资料上报”。 第三十一条 实行风险金制度。对县级领导、县级相关部门实行风险金管理,风险保证金在县委、县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中统筹交纳(考核奖励办法另文下发)。第三十二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县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或当年出现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实行评选一票否决制。并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在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违反国家、省、市、县和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单位,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县政府将视其情节轻重,责成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与本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