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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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管理规定 施工阶段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乙烯改扩建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目标、建设项目个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以及实现各项质量控制目标所采取的质量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承包商、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作用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管理作用,确保乙烯改扩建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健全和有效运行、人员素质保证、施工质量检验检测手段和设备配备等技术保证、过程质量控制等施工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本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

2、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和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他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示和隐含能力的固有特性。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质量管理”是旨在施工阶段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施工控制和管理活动:“施工质量控制”是指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工程在承包商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加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行式对工程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施工阶段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工

3、程、单项工程验收由乙烯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是只对本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指挥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工程用材料和购配件及设备采购供应单位供应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依法应承担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责任的单位。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工程合同,根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负责制原则,依法履行施工阶段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承包商的职责 (一)在项目开工前,根据所承接本工程特点,建立施工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管理人员。

4、(二)编制能够切实指导施工质量控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工序质量“三检制”的自检流程等内容,报项目总监审核,指挥部各项目组、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并在指挥部质量监督部备案。(三)根据现场施工实际需要,配备性能比较先进、能够保证施工质量的施工机具和施工质量自检需要的施工质量检测检验设备。(四)承包商项目经理负责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实施。(五)在项目开工前,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质量经理、各专业质量工程师、质检员)参加指挥部质量监督部组织的质量管理人员考试。(六)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焊工,要按照焊工入场测试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入场测试。 (七) 承包商项目经理负责对

5、施工过程质量,包括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自检合格后,施工质量检验记录资料齐全准确基础上,向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验收,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不符合项督促整改和申请复验。(八) 承包商在开工前统计编制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划分表,并经监理单位、指挥部项目组审批后,报指挥部质量监督部备案。施工过程中对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的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承包商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级质量控制点检查报检申请表,按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管理流程图进行报验。(九)接受指挥部确定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检测抽查。第九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一)负责向承包商、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加指挥部

6、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二)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的确认,并及时出具书面设计变文件。(三)负责参加地基验槽、主体结构验收、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质量验收。 (四) 按照规范和合同,根据工程现场实际需要,及时派设计代表进行现场施工、试车开工的配合服务。 (五)其他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等要求。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的工作符合项目管理程序要求:并负责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组织施工方案的审批,对施工质量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商对施工技术方案中质量措施严格实施。(二)审查承包商编制的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划分表,并对A级、B级质量控点进行检查确认,对

7、C级质量控制点进行抽查。对A级质量控制点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实施施工过程质量的见证和确认。对施工过程及质量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项,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三)组织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焊工的入场测试,对测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登记,经指挥部项目组审核后,报质量监督部核准、发证。 (四)负责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包括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组织验收,参加指挥部组织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 (五)对要求进行符合性验收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在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书面向指挥部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督促承包单位对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和复验。(六)参加指挥部质量监督部组织

8、的工程质量例会,并编写汇报材料。第十一条 指挥部各项目组的职责(一)项目组对所辖区域的相关方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二)负责所辖区域内界面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负责对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考核。(三)收集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所需资料,并填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书。(四)审核承包商提供的单项工程(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等文件;审核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方案;审核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计划、监理总结。(五)组织项目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划分等级的确定及A级质量控制点的检查确认。(六) 见证焊工入场测试。(七) 参加设备、器材现场开箱检验工作,督促处理解决相关问题。(八)

9、组织项目工程例会,参加监理单位定期组织的监理例会;定期组织本区域的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九) 审核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十) 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十一) 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督促检查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十二) 参加所辖区域内的“三查四定”工作,并督促落实整改。(十三) 产假单项工程的中交、工程交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 指挥部质量监督部的职责:(一) 负责制定乙烯改扩建工程施工质量目标、质量关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施工质量管理界面和工作职责;(二) 负责工程检测单位准入管理;(三)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四)

10、负责审查拟投标承包商、监理单位、工程检测单位及其关键人员资质;(五) 参与基础设计预审查、施工图设计交底及会审,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六) 负责制定工程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的确定原则和检查程序;(七) 负责制定焊工入场测试制度,对入场测试合格的焊工给予准入发证;(八) 参加大型机组、重要设备开箱检验;(九) 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督促质量问题的处理;(十) 组织工程质量大检查和专项检查,配合上级公司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十一) 负责工程质量例会,对工程质量进行分析、讲评,提出质量管理要求;(十二) 负责接受工程质量问题投诉,曝光并处罚核实的工程质量问题;对不称职的承包商、监理和检测人员,

11、通知项目组责令退场,要求相关单位进行人员更换;(十三) 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的处理,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十四) 负责审核监理费支付申请;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提出意见;(十五) 参加单项工程中交、工程交接和验收。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目标 总体质量目标:采用一流技术、按照一流标准、选取一流设计院、引入一流施工队伍、建设一流工程,把大庆石化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成符合规范、质量合格、一次投料试车成功、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运行稳定、工程质量控制覆盖率100%、质量验收合格率100%的优质工程。 (一) 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工程质量控制覆盖率100%;质量为题整

12、改率100%;质量验收合格率100%。 (二) 具体质量目标 1. 设计质量目标 (1) 设计质量合格率100%; (2) 解读国外专利商工艺包正确率100%; (3) 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符合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4) 装置投产实现流程顺利打通、产品质量合格、负荷达到设计能力、装置本质安全。 2. 采购质量目标: (1) 设备采购询价书准确率100%; (2) 器材设备采购准确率100%; (3) 到场器材设备质量合格率99%以上,复检合格率100%。 3 施工质量目标 (1) 单位工程合格率100%; (2) 炉管、SHA级管道焊接一次合格率99%以上,其他管线焊接一次合格率

13、96%以上; (3) 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复验的材料复验率100%,不错用、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 (4) 设备、管线内清洁无异物,预制管段管口、阀门封堵率100%; (5) 大型设备吊装就位一次成功;大型机组单机试运一次通过;控制系统联动一次成功;管线冲洗、吹扫、气密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6) 确保装置生产一次成功; (7) 重大质量事故为零。 第十四条 本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管理模式为:承包商质量自控监理单位过程质量控制和验收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五条 本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重点是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施工质量验收原则。 第十六条 强化监理

14、单位的施工质量责任的履行,认真执行监理质量责任管理规定: 本工程进场的所有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按照规定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包括关键工序、隐蔽工程、重要试验等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为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质量合格的工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认:监理员无权签认任和有关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 (周、月)向指挥部项目组、质量监督部 书面报告监理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有向指挥部项目组、质量监督部对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承包单位和施工作业人员撤换的建议权。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指挥

15、部项目经理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第十七条 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一)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企业法人必须按合同要求,派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并成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报指挥部相关部门、监理单位。(二)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上岗证的备案审查,备案审查应出具原件。 (三) 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应将检查结果及时返馈给指挥部项目组及质量监督部。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管理: (一) 参加

16、本工程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地岗位作业证。(二) 岗位作业证必须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包指挥部项目组及质量监督部审定备案。(三)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技术水平难以保证施工质量的人员将被清除现场。(四) 各承包单位必须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和严格管理,监理单位及指挥部项目组、质量监督部将根据备案抽查持证上岗的情况。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 (一) 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与工程规模、专业工程施工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工程施工方案、重要工程用材料、关键设备和大宗原材料进场质量验收方案、施工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等施工质量计划,计划中应覆盖设置质量控制点、控制方法和控制手

17、段、控制目标等内容,并应在实行中不定期检查其计划落实情况;所有单位工程以及专业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要求编制相应的施工质量计划,否则,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二) 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审核程序:首先由承包单位各专业工程师编制,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书面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向项目监理单为申请审查签认后,指挥部项目组审批,质量监督部备案。 (三) 严格落实工序质量“三查制”及施工人员自检、施工班组自检、专职质量工程师专检。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要专业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瞒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手段和设备,以保证承包单位有效实施施工自检。 第二十一

18、条 本工程设备基础、工业构筑物/建筑物等部位所使用混凝土,则应通过指挥部确认的商品混凝土;如果承包单位拟在现场监理混凝土搅拌站,则应通过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指挥部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淘汰、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施工机具、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 第二十三条 石油化工装置的工艺管道工程施工中,对输送油气类、有毒有害气体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实行单线图(管段图)管理;管道安装执行指挥部制定的工艺管道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接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通过并有效运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指挥部施工管理部、质量监督部

19、、各项目组应根据其职责范围,按合同项目对其ISO9000质量体系控制进行符合性监督管理;凡是检查中发现任何不符合项,均可下达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整改和消项验收;指挥部所属其他部门对项目监理单位有监督权力。 第二十五条 本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管理实施质量例会和质量专题会制度,并根据现场质量管理需要,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和组织专题质量例会;具体执行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例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按照设计文件、专业工程施工技术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对进场工程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有怀疑需要进行复验的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孙送检制度,取样员和见证员应持证上岗,具体执

20、行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要设备安装等专业安装工程与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的交接质量验收必须由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组织,专业安装工程承包单位质量工程师、指挥部各项目组土建和安装专业现场工程师、设计方现场代表(根据实际需要)联合检查验收确认;具体执行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采取可靠措施做好对施工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项目监理单位、指挥部项目组应加强现场成品的监督管理。第二节 承包单位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在接到施工图纸后,应组织各专业施工技术工程师,充分熟悉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领会设计意图;对设计图纸中不明确、或各专业图纸间设计参数不一致

21、、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等问题进行汇总,在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会上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条 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以及设备,无论是由指挥部采购部门提供、还是自行采购,进场使用前,寿险隐患进行货物接收前的全面验收,在使用前向专业监理工程师书面报验。(一) 未经报验或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与工程。(二) 对已经确认不合格的产品,应按要求立即运出施工现场,对质量有怀疑的产品对质量有怀疑的产品(包括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等),采取隔离措施,并在监理见证下取样送检,进行复验。 第三十一条 隐蔽工程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必须严格执行“承包单位自检、施工

22、记录文件齐全基础上,书面向监理报验、由监理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三十二条 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和重要试验等A级质量控制点,必须在自检合格、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文件齐全基础上,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向指挥部项目组、质量监督部提交书面申请、对实体质量的符合性验证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无论是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出现的“不符合项”、还是实体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要求的:“不合格品”,必须按不合格性质的重要程度,按照监理要求,提出有效整改回复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第三节 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

23、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备,应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现场监理需要。 第三十五条 应配备满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需要的检验检测设备。 第三十六条 应针对工程规模和专业特点,编制满足现场监理需要,能够切实指导监理服务工作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等施工监理质量计划,并在实施中不定期检查其计划符合性。 第三十七条 在接到施工图纸后,项目总监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充分熟悉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领会设计意图:对设计图纸中不明确、或者各专业图之间设计技术参数不一致、以及与工程建设不一致、以及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合等问题进行汇总,在建设单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会上以书面形式提出;参加指挥

24、部设计管理部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 第三十八条 严把进场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确认关,特别是设备的开箱检查,确保在本工程中进场设备材料试用合格率为100%; 当发现承包单位未经报验确认,擅自使用,现场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发出书面整改指令,并对已使用的设备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要求,自检合格且施工资料齐全、并提前书面向监理申请工序质量验收的情况,应及时组织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并进行合格签字认可;验收不合格应签发监理程师通知单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整改自检后应督促承包单位填写整改回复单,并进行复核确认签字;当发现承包单位未经报验确认,擅自下道工序施工,现场监理

25、应立即发出书面整改或在征得指挥部项目组项目经理同意的情况下下发工程停工令。 项目监理单位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不得代替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自检职责;凡是承包单位对工序质量没有实施自检,或是自检不合格以及施工资料与工程进度不同步的情况下,向监理单位申请施工质量验收,监理单位不得组织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 对于通过后续检验试验难以确认施工质量的特殊过程、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施工,重要设备基础的混凝土浇筑、设备的现场组焊、大型压缩机等重要设备的安装调试、主要装置DCS系统等各种仪表电气设备安装调试等,应按照有关要求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四十一条 对从事本工程焊接作业的焊

26、工在进场前,对其施工作业资质现场测试确认,以杜绝不合格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第四节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其施工完毕后,将被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所遮盖,而无法或难以再对他进行检查的那些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查时对即将隐蔽的工程实施的一种验收性检查。 第四十三条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应由承包单位负责隐蔽工程施工的专业人员按要求填写清楚。 第四十四条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参加,指挥部项目组按要求现场见证。 第五节 施工质量报验制度 第四十五条 在本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书面报验制度(详见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和

27、设备进场质量验收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成承包单位对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没有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请进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监理人员有权拒绝签认,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如果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拒绝签收“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以及拒绝整改,监理单位有权建议指挥部项目组项目经理更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第四十七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包单位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的施工验收没有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报请施工过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员有权

28、拒绝签认,书面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有权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表)并报送指挥部项目组及质量监督部,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如果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拒绝签收“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以及拒绝实施整改,监理单位有权建议指挥部项目组项目经理更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第四十八条 指挥部项目组对施工质量报验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承包单位不认真执行工序质量“三检”制度、没有施工质量检测手段而又检测数据、施工技术资料不真实、没有向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书面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没有依据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认真验收和不负责任的签认等严重违约行为实施通报。 第六

29、节 施工质量问题整改制度 第四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巡视、平行检查和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以及来自工程质量监督站、指挥部的施工质量整改指令,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A6表)并有项目经理签认加盖公章后报监理工程师复查整改结果。 第五十条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停工令”(B2表)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A1表,有项目经理签认并加盖公章)及相关证明整改合格文件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查,符合设计文件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要求后,有总监理工程师及

30、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A1表);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前应向指挥部项目组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向项目监理单位书面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指挥部项目组、质量监督部及监理单位提出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第五十二条 项目监理单位签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B1表)等书面整改指令,送达施工单位后,施工项目经理必须进行及时签收和组织整改工作,同时报送指挥部项目组:当承包单

31、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和拒绝按要求及时整改,书面征得项目组同意后,总监应签发工程停工令(B2),直到质量问题得到彻底整改和合格消项;同时监理单位有权书面想指挥部项目组提出罚款甚至清除责任人的建议,指挥部项目组项目经调查属实后,应当积极主张监理单位的合法权利。 第五十三条 因项目监理单位的不作为、监理人员越权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证上岗或专业技术水平难以满足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对现场实际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不能及时指出和整改等行为,导致施工质量严重失控,指挥部项目组项目经理有权更换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七节 实施承包单位质量控制的监督评价制度 第五十四条 指挥部施工管理部、质量监督部、个项目组

32、应该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施工进展、现场项目实体质量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审核评价。 第五十五条 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单位现场质量保证能力(含施工机具、施工质量检测设备的配备、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特殊工种施工作业人员满足现场施工管理程度)、实体质量与设计文件及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程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程序文件的符合程度等方面。 第八节 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第五十六条 指挥部将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鼓励设计承包方自行争创省部级工程项目优秀设计奖,鼓励承包单位自行争创省部级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国家“鲁班奖”等优质工程。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或

33、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质量监督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理质量责任管理规定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指挥部为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物资采购供应单位)在施工阶段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主导地位,以及“职责分明、各施其职、各行其责、凡是按照相应程序办”的工程质量控制原则,提出的“通过强化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作用,营造承包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法定工程质量责任和权利的履行环境,实现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目标”的控制手段和技术措施。第二条

34、本规定适用于施工阶段对监理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质量责任”指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赋予的工程质量监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 负责全面履行施工质量监理责任,并按指挥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完成各种上报和备案工作。 (二) 负责对施工质量问题整改要求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督促整改消项,并对承包单位拒绝整改等行为及时向指挥部项目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指挥部项目组的职责: (一) 负责施工过程全面协调管理,并对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实施监督。 (二) 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35、(三) 对于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指挥部质量监督部的要求 (一) 负责对项目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 对建设单位职责范围的质量管理事项进行协调和解决。 (三) 对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整改事项,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监理单位准入要求 (一) 监理单位必须获得大庆石化公司建设工程承包上入网资质,并经大庆石化工程管理处准入许可后,方有资格在乙烯指挥部开展监理业务。 (二) 被推荐企业需要提供的资质材料(复印件): 1企业简介、技术装备、近五年业绩;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 组织机构

36、代码证; 4. 税务登记证;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6. 资质等级证书; 7.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8. 主要岗位人员资质证书。 第八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赋予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无故干扰监理单位正常质量控制工作。 第九条 强化监理单位对于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控制的绝对权威,理顺各方对现场施工质量管理的关系;来自监理单位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产生的、有关要求承包单位的执行和整改的质量问题指令,应通过指挥部项目组向项目监理单位下达,用项目监理单位项承包单位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督促执行。 第十条 有关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的任何工程技术资料,在监理单位未对该工序

37、质量进行验收确认签字前,指挥部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单位所委派的项目总监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组织召开工地例会。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配置相应的监理人员并持证上岗。严谨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部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范规定配置监理人员;严谨工程项目总监违背国家规范规定承担超额的工程监理工作;严谨现场监理人员挂名虚设。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有效的监理规划及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特别是应确定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工序,以及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职责等;并配备腕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需要的施工质量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为了体现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质量监

38、理作用,以及现场专业监理员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的原则,本项目的监理员无工序质量资料签字权; 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按规矩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部的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项目组或质量监督部书面报告;重点强化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形成旁站监理记录。 第十五条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承包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

39、格履行其质量责任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有权向指挥部项目组、质量监督部提出处罚要求。 第十七条 本工程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检制度,凡是设计文件、规范要求或对质量有怀疑的工程用物资进行抽查复验的,必须在监理的见证下取样,并由监理进行封样,以保证检测式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施工监理需要的见证取样人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登记核查,同时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取样员资格的审查,当发现承包单位取样员部具备取样资格和专业知识时,有权要求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验人员到现场取样,取样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凡是实施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经试验检测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中应

40、注明“见证取样”字样。 第十八条 指挥部质量监督部和项目组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项目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抽查监理日记和旁站监理记录,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抽查的实际情况对比,以核查项目监理单位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对存在诸如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齐,专业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工程管理规范不符;监理规划、细则编制不齐,且未按规定权限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不到位,不组织参加监理例会;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现场监理资料很不完整等问题的项目监理部、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合同约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指挥部相关部门将对施工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41、签认资料、监理人员到位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 (一) 监理签认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二) 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确保关键部位和工序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三) 监理签认的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关键工序质量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四) 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记录。 (五) 监理签认的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总监任命文件、项目监理单位人员、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登记备案制度。 项目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及时向指挥部质量监督部申请审查备案;项目监理单位人员应附监理资质、岗位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

42、一条 建立工程质量监理周报、月报制度 监理周(月)报必须包含承包单位对工程用物资进场验收和复验、工序质量自检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和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焊接探伤一次合格率、监理验收一次合格率等要求。 项目开工后每周四、每月22日向指挥部质量监督部报送监理周报、月报。 第二十二条 附则 (一)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二) 本规定有质量监督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根据大庆石化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实际需要,在满

43、足国家和石油化工行业有工工程总承包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提出的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手段和技术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中工程总承包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与指挥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P+C),施工总承包等方式。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分包”是指经指挥部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已经约定分包工作范围等内用,工程总承包单位已经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工程承包方式。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质量控制”指工程总

44、承包单位在施工阶段满足质量要求,监控具体项目结果,已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质量隐患。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的职责(一) 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GBT50358)以及国家、中国石油有关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分包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工程质量控制实施有效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工程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签发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技术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并按规定上报;项目经理组建适应项目工程总承包质量控制的项目经理部,明确工程质量经理、相应专业质量总工程师、现场专业质量检查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二) 结合指挥部工程质量目标以及施工质量管理要求,项目经

45、理编制“项目质量控制实施计划”(或项目质量计划)、涉及的各种专业工程质量控制方案、各种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检验检测计划以及施工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等质量实施计划,并在项目实施期间严格按“项目质量控制实施计划”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 工程分包单位的职责 (一) 负责分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并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二) 自觉完成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自检、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施工质量的自检和互检工作,并按程序向工程总承包单位申请施工质量的专项检查,做好施工质量自检和检验记录,配合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向监理的报验申请工作。(三) 按照监理要求,在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下,实施质量问题的整改和消项工作。 第八条 项目监理单位的职责(一) 负责按照工程总承包单位合同约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以及国家、中国石油有关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分包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实际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行为下发监理通知单。(二) 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验,并负责进场验收,同时对质量有怀疑的工程用物资向指挥部项目组、质量监督部提出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复验申请。 (三) 按照建设工程管理规范(GB50319)要求,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控制,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书面向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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