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 公司人事处,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二章 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部门、企业,用人实行定
2、员、定岗。 第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部门、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属部门、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下属部门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1个月作出计划上报人事处,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按照所需岗位或工种面向社会实施招聘。严禁无批准雇用临时工。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第三章 员工的
3、聘(雇)用 第十一条 各下属部门、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四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会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三总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处长)及下属企业的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处长)、下属部门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
4、理批准后,由人事处及下属部门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下属部门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部门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人事处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处进行招聘。 第十六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人事处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一年。 第十七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
5、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八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用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处。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
6、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人事处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工会、企管办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提级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部门、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二十八条 员工医疗费由财务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计入本人工资。第五章 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依据其
7、本人工资标准,按出勤和完成工作量计发。 第三十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三十一条 产育假: 1、已婚女工满二十四周岁生育,同时报领独生子女证的,休假90天;不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的,休产假56天。 2、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一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六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
8、工资和津贴经审核后计发。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六章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人事处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部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六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
9、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国家干部、员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人事处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九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人事处申请在公司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四十一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10、。确需辞退的,发表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事处核实,对符合聘用合同规定的辞退条件的,报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处办理辞退手续。未经人事处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四十三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四十四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人事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四十六条 员工辞退、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处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执行。人事处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注:三十二、三十三条由公司工会负责。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