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X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 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街XX楼X单元XX号。申请人XX要求宣告丁秋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XX于2010年X月中旬赴西藏旅游,同月X日,被申请人XX与XX乘坐藏XX越野车从XX前往XX旅游途中在经过XX交通检查站后发生意外事故,已无生还希望,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XXX死亡。经查,被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X公司职工,住X市XX区XX街XX楼XX单元XX号,系申请
2、人XX父,2010年X月20日,在西藏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X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X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XXX因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证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XXX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XXX 二一一年X月XX日 书 记 员 XXX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