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制定2009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报表报送时限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先告知各统计单位: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报表程序,务请统计人员注意本单位统计报表
2、的种类和报送时间。月、季,年度各类报表 报送规定时限 经质量审核无误 签字,结束本次报送逾 进期 入催报时限 统计报表逾期未报,已严重影响了统计资料的催报通知 汇总上报。限3日内补报催报期限内报送,视为迟报,按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事业组织和个体户,视情节拟处10000元以下罚款。拒报时限 统计报表在催报期限内仍未报送,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拟处罚告知 统计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建议处分;对企事业组织和个体户,视情节拟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3、没的 放和有理 弃申新由 陈辩 述统计行政处罚本制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目 录一、总说明 1二、园区(开发区)名称代码表 2三、报表表式1.工业园区入园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宁园调01表) 32.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宁园调02表) 4四、主要指标解释 5- 8 -宁夏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一、总 说 明(一)为了解全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自治区统计调查的一部分,调查内容包括反映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规模、投资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等经济指标。 (
4、三)纳入本报表制度实施范围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各工业法人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3)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纳入本报表制度统计的工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个固定生产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在企业内部单独核算收支。(四)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五)工业园区(开发区)统计报表为季报。调查任务由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计,季后20日报送当地统计局审核,经当地统
5、计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统计局。(六)本报表制度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二、园区(开发区)名称代码工业园区名称代码地区工业园区名称代码地区银川经济开发区101银川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112吴忠银川兴庆科技园102银川宁夏盐池工业园区(东顺)113盐池宁夏永宁工业园区(望远)103永宁宁夏同心羊绒产业园区114同心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德胜)104贺兰宁夏吴忠红寺堡工业园区115吴忠宁夏灵武羊绒产业园区105灵武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116固原宁夏宁东化工产业园区106银川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美利)117中卫宁夏石嘴山经济开发区107石嘴山宁夏固原清水河工业园区118固原宁夏石嘴山市工业园区108石嘴山宁夏中
6、宁工业园区(宁新)119中宁红果子工业园区109石嘴山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120中宁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太沙)110平罗宁夏精细化工基地121平罗吴忠市太阳山工业园区111吴忠其他222三、报表表式工业园区入园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表 号:宁园调 表 制表机关:宁 夏 统 计 局 文 号:宁统2009158号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77号工业企业名称 : 2010年1- 季度 有效期至:2011年1月指标名称单位1-本月上年同期计划投资额本年计划累计计划实际投资额本年完成累计完成绿化面积本年绿化累计绿化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出口交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税总额利润总额在岗职工人数
7、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亩亩亩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人万元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由入园的工业法人企业报送管委会。 2.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 表 号:宁园调 表制表机关:宁 夏 统 计 局 文 号:宁统2009158号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77号工业园区名称: 2010年1- 季度 有效期至:2011年1月 指标名称单位1-本月上年同期增减(%)入园工业企业单位数入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开发面积 规划开发面积 已开发面积绿化面积本年绿化累计绿化基础设施投资 本年投资 累计
8、投资计划投资额本年计划 累计计划实际投资额本年投资 累计投资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出口交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税总额利润总额盈利企业个数盈利企业盈利额亏损企业个数亏损企业亏损额在岗职工人数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个个亩亩亩亩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个万元个万元人万元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由园区管委会报送当地统计局。 2.报送时间为季后20日前。四、主要指标解释入园工业企业单位数:指在园区注册的工业企业。开发面积:指园区已经开发的面积。基础设施投资:指园区为七通一平而投入的建设资金。计划投资额:指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或按照总体设计规定
9、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与预算)需要的总投资。实际投资额:指工业企业从开始建设到报告期完成的投资。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
10、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
11、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本年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
12、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凡自备原材料,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
13、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4、:(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
15、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利税总额:本年应交增值税大于零时,利税总额=利润+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本年应交增值税;本年应交增值税
16、小于零时,利税总额=利润+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各类组织或单位进行统计调查和制发统计报表,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举报受理单位:自治区统计局(电话:0951-5677015)或当地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