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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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F.08.00.07/G106-0001-1006-9092 2010-06-30 印发 封面2010-07-01 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制度名称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制度编号 F.08.00.07/G106-0001-1006-9092 对应文号对应文号 版版 次次 变更概要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修编时间 状态状态 0812 版 为进一步规范业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2008-12-31 废止 1006 版 增加了业扩投资界面等方面的内容 2010-6-30 在用 角色角色 人员人员 编写 谭少波 初审 邝朝炼 会签 彭炽刚、

2、钟竟成 审核 杜远远 陈健兰 谭少波 批准 何国强 2010-06-30 印发 制度信息2010-07-01 实施 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1 页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用电业务扩充(以下简称业扩工作)是供电企业扩大再生产、不断满足国民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增长需要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反映供电企业的服务作风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因此,各级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对业扩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1.2 本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省、广东电网公司等相关

3、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1.3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供电局。1.4 术语及定义 1.4.1 业扩工程:指为保证客户新装和增容用电而必须相应进行的配电网和配电设施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业扩工程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客户用电性质划分为高压、中压、低压及统建住宅小区等四种类型。1.4.1.1 中高压客户:指采用 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1.4.1.2 低压客户:指采用 0.38/0.22 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1.4.1.3 统建住宅小区:指由开发商统一规划建设并出售的住宅小区,该类业扩工程一般采用中压受电。1.4.1.4 客户专线:是指由变电站或开闭所直供的、中间不允许“T”接其他客户且

4、产权归属于客户的 10 千伏及以上专用供电线路。客户专线一般由客户进行维护管理。2 业扩工作的范围和流程管理 2.1 业扩工作是一系列工作的组合,涉及的部门多,工作量大。各个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简化手续,方便客户。各级供电部门必须创造条件,将此项工作归口管理,统一对外。2.2 根据目前各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分工,业扩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2 页 2.2.1 客户申请和受理报装。客户根据用电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文件(详见附件 J)到所在区域营业报装大厅提出各种用电申请,填好用电申请表(

5、见附件 A、B、C、D)。当客户暂时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文件时,可以预受理其申请,并签订用电业务“一站妥”服务书(见附件 E),但客户必须在完成现场查勘前补全资料,否则暂缓受理申请。各营业厅对符合申请用电条件的接受申请,录入用电营销系统,并发给客户“用电申请回执”作为今后联系报装工作的凭证。告知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流程及相关的资质要求。2.2.2 现场查勘。2.2.2.1 10 千伏 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现场查勘。2.2.2.2 现场查勘时主要工作是听取客户用电需求,为确定供电方案提供详细资料。2.2.2.3 现场查勘时发现客户未办理申请手续已事先对电气工程进行了设计、施

6、工的,应先纠正,然后再受理其用电申请。2.2.2.4 查勘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提出初步供电方案,但不得向客户提供未经审核通过的供电方案。2.2.3 确定供电方案。以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对查勘意见进行审核,确定供电方案。2.2.4 签订供电方案。供电企业根据报装审批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并与客户签订供电方案(非专变客户)或供用电方案协议(专变客户)(见附件 F、G)。2.2.5 工程的设计和图纸的审查。客户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2.2.5.1 设计单位依照批复的供电方案进行工程的施工设计。2.2.5.2 供电企业对客户送审的施工设计(供电、受电工程)进行审

7、查,提出修改意见,由客户送设计单位修改设计。2.2.5.3 客户电力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送交供电企业审核。2.2.5.3.1 中高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3 页(1)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2)用电负荷分布图(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4)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5)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6)节能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7)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8)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9)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10)隐蔽工

8、程设计资料(11)配电网络布置图(12)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13)供电企业认为必须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2.5.3.2 低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2.2.6 工程施工。各施工单位根据批复的工程设计组织施工,按规定申请中间检查。2.2.7 工程竣工检验、电子化移交、签订供用电合同和装表送电。业扩工程竣工后,由客户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供电企业及时组织检验并签订供用电合同。2.2.7.1 工程竣工检验。施工单位在所负责的工程完工验收、查验合格后由客户向供电企业报竣工;各供电局及时组织检验,审查工程内容与原批复方案和施工设计的一致性,是否符合相关规范。2.2.7.2 工程电

9、子化移交。具有工程的业扩申请,在通过工程竣工检验前,由客户向供电企业提交该工程的电子化移交资料;没有工程的户表新装、拆除等业扩申请由供电企业完成电子化移交工作。电子化移交的具体要求见江门供电局基于营配一体化配网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管理规定(试行)。2.2.7.3 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供电企业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2.2.7.4 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送电前的检查工作,完善送电条件,提出送电 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4 页 时间。2.2.8 对具备送电条件的,由供电企业装表接电。2.2.8.1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

10、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必须办理“两票”(工作票和操作票),严禁无票作业。2.2.8.2 供电企业要统筹安排业扩工程接入电网时间,推广使用带电作业接入,以减少停电对广大客户的影响。2.2.9 归档立卡。装表接电后,各有关部门进行建帐立卡及归档等工作,客户转入新的用电阶段。2.2.10 以上环节构成的工作程序,见“江门供电局业扩分级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H)。2.3 各级部门按照“江门供电局业扩分级管理工作流程”的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各项业扩工作,由营业部门统一对外。各营业部门应对业扩全过程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业扩工作的进度和信息,协调解决业扩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2.3.1

11、 各供电局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实施供电企业与设计、施工企业三方联动机制,有效缩短客户用电申请受理、工程设计、施工时间,争取客户能尽早用上电。2.4 各级营业部门应根据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或实施细则)、传单传递制度和资料管理制度,使业扩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2.5 各供电局必须严格执行业扩工作各个环节相应的工作质量标准和完成时间,并定期检查、监督和总结。对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并影响客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局绩效考核办法处理。3 供电方案审批权限 3.1 客户报装用电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江门供电局审批权限由广东电网公司规定,各供电局审批权限由江门供电局规定。3.2 供电电压

12、等级为 110 千伏及以上的客户用电申请,由各供电局受理并报江门供电局审批。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5 页3.2.1 110 千伏供电的客户用电申请由江门供电局计划发展部审批,生产技术部、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协同审批。3.2.2 220 千伏供电的客户用电申请由广东电网公司审批。3.3 10 千伏专线供电的客户用电申请,由各供电局初审,转交江门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审批,计划发展部、生产技术部协同审批。3.4 在各供电局辖区内,用电客户配变总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申请由各供电局初审并转交江门供电局市场及

13、客户服务部审批。配变总容量为 315 千伏安以下的专变用电申请由各供电局审批,报江门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备案。3.5 用电客户配变总容量为30 千瓦以上至315 千伏安以下用电客户的用电申请由各供电局审批。3.6 30 千瓦及以下用电申请的审批权限如下:在各供电局辖下供电所辖区内的由供电所审批,报各供电局营业部备案。在蓬江供电局营业部和其辖下供电所辖区内的,由蓬江供电局营业部或供电所审批;由供电所审批的,需报营业部备案。3.7 属房地产开发公司性质的单位申请用电,原则上仍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负荷审批,但如属商住小区开发,其基建临时用电和永久用电的供电方案必须同时确定,不论容量大小,均由各供电局

14、初审并转交给江门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按规定审批。4 报装审批的程序及其规定 4.1 业扩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能源政策和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的经济效益,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合理、准确地进行用电报装工作。4.2 各级领导应加强对用电报装工作的管理,在各营业大厅内公告有关用电报装的工作流程、制度、收费标准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情况等;各级业扩审批部门配备具有电气专业知识又熟悉供用电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认真和热心为客户服务的人员担任报装工作,负荷审批工作应由业扩专责或专业工程师承担。4.3 在受理新装、增容、变更等用电业务时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客

15、户对受电工程具有自主选择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权利及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严禁“三 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6 页 指定”行为。4.4 各供电局应根据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将客户的报装传单、资料迅速转送至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批,不得无故拖延,确保在承诺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4.4 用电报装、负荷审批工作应由营业部门归口管理,设专人负责,实行“一口对外”。业扩专责或专业工程师应具有优良的个人素质,熟悉供电网络及相关的业务知识,除在“承诺制”规定时间内完成负荷审批(或呈批)工作外,还必须积极做好与客户、社会各

16、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4.5 对超过各供电局审批权限的用电报装,可会同江门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进行现场勘查后,提出供电方案初步意见后,经各供电局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核签名后逐级转送至江门供电局审批。4.6 各供电局根据电网规划,在客户提出申请临时(永久)用电时,需与客户协商,合理确定由客户提供的 10 千伏公用电缆开关房、公用变压器房的位置、规格、数量等。具体由各供电局与客户签订公用电房协议(见附件 I),并按江门供电局统一制定的报表逐月上报江门供电局备查。4.7 属江门供电局审批权限的用电报装,由江门供电局审定供电方案后,再由各供电局与客户签订供电方案或供用电方案协议。4.8 各级业扩审批部门应

17、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尽快审批,并根据供电电压和用电性质,按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限内答复客户(时间计算从正式受理客户报装申请之日起至供电方案确定之日止,如属客户原因影响者除外。)4.8.1 新增报装客户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 3 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中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中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4.8.2 属转送江门供电局审批的用电申请,各供电局的工作期限:中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中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江门供电局的工作期限:中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中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18、。4.9 供电方案或供用电方案协议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或供用电方案协议批复并通知客户之日起至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中高压供电方案为 1 年,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7 页低压方案为 3 个月,逾期需重新确定。客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 10 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期时间不得超过原定期限。4.10 各业扩窗口人员应协助客户把户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用电设备容量及户数等正确、清晰地填写。同时严格核查客户报装递交的文件、资料及图纸

19、等。5 供电方案的审批原则 5.1 各级业扩审批部门应对客户的用电设备及用电性质进行严格审查,结合电网规划,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结合近、远期的负荷发展情况,确定供电方案。5.2 各级业扩审批部门应对客户的申请用电制定明确的供电方案,包括站名、馈线、电房名称、变压器设置点、变压器容量、变压器性质(公用变压器或专用变压器)、批复容量、用电性质、计量点、电价类别、供电方式、设备维护权限界定和供用电双方产权及投资分界点等。5.3 业扩工程的投资界面严格按照广东电网公司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试行)的要求划分。属供电企业投资的业扩配套项目,按江门供电局业扩需求及中低压配电网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

20、试行)相关规定执行。5.4 对居民住宅用电,一般由公用变压器低压供电。5.4.1 对于 9 层及以下的住宅楼,采用“一户一表”形式计量,在首层安装电表和集中抄表装置,如有电梯、消防等一类负荷,应要求客户自备发电机作为电梯、消防的保安电源,发电设施(如:发电机和转换柜等)不得与公用配电设施在同一电房内。5.4.2 对于高层住宅楼(10 层及以上)的用电,其供电方案可按下列原则考虑:5.4.2.1 住宅和非住宅用电各设专用的供电系统,住宅用电采用“一户一表”形式计量,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 120 平方米及以上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144 平方米及以上的宜按三相供电标准预留表位和配置电源,电梯、水泵、

21、楼梯照明等公共用电独立设置电能计量装置。电梯及消防负荷应由客户自备保安电源,发电设施(如:发电机和转换柜等)不得与公用配电设施在同一电房内。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8 页 5.4.2.2 高层住宅(10 层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后宜设客户专用低压配电房,由客户专用低压配电房敷设低压母线至装表楼层,宜在每不多于 9 层靠近电缆竖井的适当位置安装表位,并安装集中抄表装置。5.5 关于统建楼房和其他用电性质报装容量的最低标准,应按以下原则核定:5.5.1 普通住宅,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4 千瓦/套。5.5

22、.2 对于建筑面积 91 至 120 平方米的住宅:6 千瓦/套。5.5.3 对于建筑面积 121 至 150 平方米的住宅:8 千瓦/套。5.5.4 高级住宅(如大面积复式住宅、别墅),可按 80 瓦/平方米计算。5.5.5 办公楼、招待所可按 80 瓦/平方米计算。5.5.6 商场、宾馆可按 100 瓦/平方米计算。5.5.7 车库可按 15 瓦/平方米计算。5.5.8 变压器容量的计算 5.5.8.1 根据商住小区规划设置的供电点(配电房)划分供电区域,一个供电点(配电房)的供电范围为一个供电区域。5.5.8.2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每一个供电区域的用电负荷(千瓦)。5.5.8.3 计算配

23、置每个供电点(配电房)的变压器容量时应充分考虑功率因数、同时需要系数、配变经济运行系数、能效系数以及当地的区域系数等因素。5.5.8.4 变压器容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用电负荷(千瓦)同时需要系数 区域系数 能效系数 功率因数 配变经济运行系数 上述公式中的功率因数、同时需要系数、配变经济运行系数、区域系数以及能效系数按以下原则取值:(1)功率因数取 0.8(2)同时需要系数100 户及以下取 0.6;100400 户取 0.5;400 户及以上取 0.4(3)配变经济运行系数取 0.7 配变容量(千伏安)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24、 15 页 第 9 页(4)区域系数目前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取 1.05;鹤山市、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取 0.85(5)能效系数暂取 0.9,今后视节能设备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5.5.8.5 根据以上的计算结果配置变压器,每个供电点(配电房)安装的变压器数量不超过四台。5.6 公用变压器的安装容量按其经济运行的原则,根据规划要求选择合理的容量。一般中高层以下建筑(指 9 层及以下)公用变压器容量选择为:250 千伏安、315 千伏安、400 千伏安、500 千伏安和 630 千伏安,原则上不超过 630 千伏安;高层建筑(指10 层及以上)住宅公用变压器容量选择为 63

25、0 千伏安、800 千伏安,原则上不超过 800 千伏安,但当只安装一台变压器时,单台公用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 630 千伏安。5.7 公用电房的建设原则如下:5.7.1 对于新建筑小区(或旧城区),每栋住宅户数为 30 户以下,设置公用变压器房可以结合邻近区域的配网情况,灵活确定。30 户-100 户时,至少设置一间公用变压器房,如此类推,确定公用变压器房数量。5.7.2 公用电房一般采用独立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首层,应满足设备安装、维护和更改的要求,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良好的场所,电房门的设置及电房外应具备地下电力电缆走廊和变压器进出的通道,电房应设置在靠路面或靠车道,并有自己独立的进出通道。

26、5.7.3 公用电房不宜设置在洗手间、浴室及其他经常积水场所和给排水设施的正下方,电房内不得有其他无关坑池及管线通过。5.7.4 公用电房宜设置在楼层的建筑零面以上,当公用电房设置在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地面等防水措施,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没电房。5.7.5 公用电房在基建用电送电前明确电房的性质、位置、种类和数量。经与客户协商,应严格按照供用电方案协议内容与客户签定公用电房协议。5.8 属永久用电的专用变压器(非统建住宅小区)装见容量达到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要求设置配电房或预装箱式配电变压器;装见容量在 315 千伏安以下的,宜设置配电房或预装箱式配电变压器;装见容量在 315-

27、500 千伏安的,由于地理位置等因素要采 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10 页 用台架式的申请需提供依据证明。5.9 客户计量配置原则如下:5.9.1 同一客户同一用电性质只装一套电能表计费,分时电价应装设多功能电子式电能表计费。5.9.2 专用变压器容量在 315 千伏安以下的客户,可以在低压侧安装计量多功能电子表。5.9.3 专用变压器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原则上在高压侧安装计量多功能电子表,低压侧安装计量参考电能表。5.9.4 对于临时用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 630 千伏安以下的客户,采用低压计量

28、。变压器容量在 630 千伏安及以上的原则上采用高压计量,低压侧设计量参考电能表。5.9.5 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供电设备的产权分界点。5.10 公用变压器总计量采用低压计量方式,其计量器具采用配变计量监测终端。5.11 各级业扩审批部门应积极鼓励客户采用新技术和节能产品,国家明确规定必须淘汰的电气设备不能采用,对客户已在用的影响供电安全的高损或淘汰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限期更换。5.12 供电方式:5.12.1 各级业扩审批部门必须对提出双电源供电的客户就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控制。双电源客户报装时,必须附上该客户的公函,说明申请双电源供电的原因及要求双电源供电的设备及

29、容量等。原则上只对如下性质的客户提供双电源供电:(1)突然停电,将严重影响政治、军事及社会治安(2)突然停电,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3)突然停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4)突然停电,将造成设备严重破坏,经济损失巨大(5)其他有特殊供电要求 5.12.2 除供给客户正常生产的主供电源之外,由供电企业提供的备用电源原则上只能作为客户生产的备用电源,而一般不能作为客户的保安电源。如客户的备用电源由 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11 页供电企业提供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由客户自备保安电源。供电的主供、备用电源点应尽可能相对独立,

30、同时应考虑运行、调度、检修的方便。而主供、备用电源必须加装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5.13 具有产生谐波设备的客户,应采用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器对谐波污染进行治理,使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的电压畸形率符合江门供电局谐波管理规定的规定,消除谐波对电力设备及装置的有害影响。5.14 客户提出申请用电,而该项目又属分期建设、分期用电的,原则上采用总体规划、分期申报分期审批的办法。5.15 对新装或增容接电的专用变压器,须在接电前完成安装负荷监测终端。5.16 对于申请临时用电和双(多)电源供电的客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临时接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6 业扩工程的跟踪管理 6.1 业扩工程的设计、

31、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6.2 由用电客户投资新(扩)建、改造的电力设施,客户可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要求选择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安全标准的电气设备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6.3 经供电企业审批的供电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修改时,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业扩审批部门同意后,由客户将其保存的供电方案或供用电方案协议正本交原批复部门,经核实修改后交客户按修改方案实施。6.4 客户新装、增容或改装业扩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均应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若供电企业的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时,应以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6.5 客户报装容量在 1000 千伏安及以下资产属客户所有

32、的新装、扩建、改建业扩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各供电局审查,一次性批复设计单位修改施工设计;报装总容量在1000 千伏安以上(不含原有容量)资产属客户所有的新装、扩建、改建业扩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各供电局加具初步意见后报江门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审查。对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确保在承诺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中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 15 个工 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12 页 作日。6.6 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业扩工程的程序,供电方案未经

33、批准前,不得进行客户业扩工程的施工设计,在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前,不能进行施工。6.7 隐蔽工程的施工,客户应向供电企业申请进行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7 验收、检验及装表接电 7.1 业扩工程竣工后,客户应按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检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检验)手续。7.1.1 属公用资产性质的线路及电气设备,由供电企业负责组织验收。7.1.2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验。有关供电企业须在以下时限组织竣工检验:自受理客户的竣工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 3 个工作日,中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7.2 对业扩工程的竣工检验,客户须提供的资

34、料:(1)工程竣工图及说明(2)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3)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4)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5)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6)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7)业扩工程的电子化移交资料(8)供电企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3 业扩工程检验不合格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客户改正,一份交给客户据以修改施工,一份连同业务传单退还用电报装员收存,待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业扩工程,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处理,按照验收意见的要求尽快完成施工修改。7.4 业扩工程通过竣工检验后,由客户向供电企业提供完整的工程电子化移交资料,由有关单位按营配一体化系统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F.

35、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13 页7.5 客户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提出送电申请后,供电企业应跟据有关的服务时限要求与客户商定送电时间,并在下述时限内组织送电。给客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客户不超过 3 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中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8 业扩管理 8.1 业扩工作的各个部门必须加强用电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用电资料管理和传递制度,力求使用电资料完整、准确。8.2 在整个业扩工作中,用电报装部门是经常面对客户的窗口

36、,必须有完善资料的管理制度。在报装部门,一般应建立如下的制度:(1)报装传单的管理制度(2)报装台帐的管理制度(3)报装资料的保管制度(4)公用电房资料的管理制度 8.3 在用电报装部门应具备各种有关规章制度、文件和资料,大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3)供电营业规则(4)广东省高层建筑及小区供用电管理暂行规定(5)电价文件(6)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7)高中低压线路图(8)有关变电站、配电变压器、馈线的负荷资料 8.4 各级用电部门的营业厅,应从方便客户报装、加快用电报装速度、公开办理制度、加快廉政建设等方面出发,将用电报装程

37、序、收费标准、用电须知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上墙公开。8.5 各级用电部门应将有关的报表,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填报。各供电局将有关的报表按要求定期向江门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报送,然后由江门供电局市 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14 页 场及客户服务部根据需要向广东电网公司报送。8.6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业扩全过程的放射式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业扩工作的进度和信息,各供电局须设立业扩全过程的信息、资料档案,在营业厅设置业扩服务咨询专用窗口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9 业

38、扩工程执行的设计标准 9.1 新规划的属专用资产性质的线路及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工程典型设计(试行);属公用资产性质的线路及电气设备(如:统建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电网公司 10kV 配网工程标准设计;对于早年规划,现在实施的业扩工程,应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符合安全要求。10 附则 10.1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反映到江门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并由市场及客户服务部综合后补充修改;如与上级新颁发的规定抵触时,应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0.2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附件 A 中高压客户用电业务受理书 附件 B 低压用电业务受理书 附件 C 营业服务受理书 附件 D 客户主要用电设备清单 附件 E 用电业务“一站妥”服务书 附件 F 供电方案 附件 G 供用电方案协议 附件 H 江门供电局业务扩充工作流程图 F.08.00.07/G106-0001-1006-9092 江门供电局业扩工作管理办法 共 15 页 第 15 页附件 I 公用电房协议附件 J 报装用电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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