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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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 年版)编制说明2020 年 9 月我省公安消防部门原出台的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导意见(黔公消201733 号)公告废止,不能再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依据。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法定职责,参照有关省市做法,2021 年 4 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了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编制任务,确定贵州省设计质量监督站、贵阳市设计质量监督站作为主编单位,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广泛收集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需要进行编制。指南的编写原则严格遵循执行国家技术

2、标准强制性条文,不违反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保证建筑消防安全,同时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省市对消防技术标准疑难问题解答文件,结合贵州省执行规范过程中的反馈意见,经过有关编制专家组审查后形成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本技术指南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2018 年版)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汽2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以下简称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目录第一章建筑专业第一章建筑专业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 总平面布局3 防火分区和层数4

3、 平面布置5 安全疏散和避难6 建筑构造7 灭火救援设施8 其他第二章给排水专业第二章给排水专业1 消防设施的设置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 汽车库及其他消防设施第三章暖通专业第三章暖通专业1 一般规定2 防烟系统3 排烟系统第四章电气专业第四章电气专业1 消防电源及配电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3 火灾自动报警3第一章建筑专业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1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建筑1.1.11.1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建筑1.1.1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以及为住区服务的不超过 2 层的独立商业,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4、,消防设施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1.1.21.1.2 设置在宿舍、公寓及其他非住宅建筑下不超 2 层的商业建筑,其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均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1.1.31.1.3 在类似商业网点建筑里设置的医疗类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儿童教育培训机构、娱乐类功能应按相应公共建筑进行设计;1.1.41.1.4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形式不限,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m,踏步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0.26m,最大高度不应大于 0.175m;1.1.51.1.5 商业服务网点当采用封闭楼梯间,且该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时,第二层任一点至封闭楼梯间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

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1.1.61.1.6 不得设置夹层及居住用房、储存物品的仓库。1.2 儿童活动场所1.2 儿童活动场所4用于 12 周岁及以下儿童(非学制)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1.3 公寓1.3.11.3 公寓1.3.1 公寓式办公应按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1.3.21.3.2 公寓式酒店应按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1.4 类医疗建筑1.4.11.4 类医疗建筑1.4.1 残疾人康

6、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普通康复中心等建筑类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医疗建筑的各项规定;1.4.21.4.2 医疗美容的医疗部分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非医疗美容按一般性经营场所进行设计;1.4.31.4.3 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医疗部分独立设置时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与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中的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专项建设标准出现不一致情况时,可按专项建设标准执行。二、总平面布局2.1 防火间距计算界面2.1 防火间距计算界面防火间距应计算到封闭阳台及凸窗的边缘。2.2 高度超 100m 住宅单元拼接2.2

7、 高度超 100m 住宅单元拼接5由多个单元组合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可以单元间贴邻建设。2.3 非防火间距要求2.3.12.3 非防火间距要求2.3.1 同一座回字形、U 型、L 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回字形、U 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型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当一侧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间距不限;(图示 2-1)图示 2-12.3.22.3.2 住宅

8、单元之间的门窗、洞口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 5.2.2 条的要求;2.3.32.3.3 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天井设置为 U 型且以连廊联系时,应满足下列要求:2.3.3.12.3.3.1 连廊开口处宽度不应小于 4.0m,应采用开敞式连廊;2.3.3.22.3.3.2 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不应小于 2.0m,且连廊周围 1.0m 范围内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h。(图示 2-2)6图示 2-22.3.42.3.4 其他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门、窗、洞口之间间距要求如下,当下述开口背向建筑物时,或任一部位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距离不限;2.3.4.1

9、2.3.4.1 中庭屋面采光窗或排烟窗,与同一建筑的门、窗、洞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6m;(图示 2-3)2.3.4.22.3.4.2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设置的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与相邻上部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图示 2-4)7图示 2-3图示 2-42.3.4.32.3.4.3 当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使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不限;2.3.4.42.3.4.4 下沉式广场、下沉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不限;82.3.4.52.3.4.5 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如影院、会议厅等局部层高加

10、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高层塔楼间距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2-5)2.3.4.5.12.3.4.5.1 该部分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均应在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内,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2.3.4.5.22.3.4.5.2突出屋顶部分靠近塔楼一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裙房耐火等级二级时不低于 1.0h)且屋顶不应开设天窗、洞口。图示 2-59三 防火分区和层数3.1 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3.1 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以下房间和场所面积可不计入所属防火分区面积:消防水池、生活(消防)水箱间的水箱范围、室内水体景观的水面部分、水族馆的

11、水体水箱、装修材料采用 A 级的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室内温泉的泡池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任意一端采用防火卷帘与其他防火分区分隔的汽车库坡道等。3.2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3.2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3.2.13.2.1 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 1/3;3.2.23.2.2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

12、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3.3 裙房与塔楼之间:3.3 裙房与塔楼之间:裙房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3.3.13.3.1裙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按照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时,防火墙上开设的甲级防火门不应作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3.3.23.3.2 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40m 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 5m;当防火墙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40m 时,开设甲级防火门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8,且不应大于 10m。注:本条所指“防火墙分隔部

13、位的宽度”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 条条文说明。3.4 中庭防火分隔:3.4 中庭防火分隔:当建筑中庭起始层与周围连通空间未采用防火分隔时,连通空间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1 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且应按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四、平面布置4.1 四层以上观众厅4.1 四层以上观众厅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者地下层的剧场、电影院、礼堂和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 条和 5.4.8 条的要求时,厅室的面积可放大至 600;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 1000;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 1000 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

14、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14.1.14.1.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快速响应喷头;4.1.24.1.2不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降低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等级;4.1.34.1.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可设置在地下一、二层,但埋地深度不大于 10 米,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且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4.1.44.1.4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的固定座位数不超过 400 个,疏散人数按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4.1.54.1.5 其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37.5m,当设

15、在地下室时设置不少于 1 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在不同方向设置疏散出口;4.1.64.1.6 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4.2 住宅与车库组合4.2 住宅与车库组合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可与上部建筑一致设置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4.3 车库与老、幼、教组合4.3 车库与老、幼、教组合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楼板完全分隔,且应满足以下条件:124.3.14.3.1 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确有困

16、难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通过防火墙将车库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图示 4-1)图示 4-14.3.24.3.2 电梯通达车库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6 条的要求;4.3.34.3.3 出入口位于坡顶层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下段建筑外墙的开口部位与上段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常闭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时间距不限。(图示 4-2)13图示 4-2五、安全疏散和避难5.1 人数计算人数计算5.1.1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更衣(鞋)柜数量的

17、1.1 倍计算;5.1.2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独立隔间时,其疏散人数按座位数量的 1.1 倍;未设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面积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进行计算确定;5.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最大容纳人数,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更衣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145.1.4 商店建筑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计算疏散人数;采用露台

18、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 3m 的应全部计算疏散人数,宽度大于 3m 的按 3m 计算疏散人数。(图示 5-1)图示 5-15.2 天桥天桥15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6.4 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天桥、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 30%。该天桥、连廊应连通 2 座建筑的公共疏散通道。(图示 5-2)图示 5-2165.3 敞开楼梯间疏散敞开楼梯间疏散5.3.1 采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距离敞开楼梯间

19、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图示 5-3)图示 5-35.3.2 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5.5.13 条第 4 款规定,5 层及5 层以下(未采用开敞外廊)的普通办公楼、教学楼、幼儿园、食堂等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为敞开楼梯间;5.3.3 在防火分区划分时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仅进出的短边敞开)。5.4 公共建筑楼梯间公共建筑楼梯间5.4.1 多层公共建筑(含地下车库)可以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从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

20、出口使用,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10 条的具体要求;175.4.2多层建筑、裙房用于解决疏散宽度采用的剪刀楼梯间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5.4.3高层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所用全部疏散楼梯间完全独立设置、互不连通时,下部低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仍需按其所服务的总建筑高度来确定。5.5 首层疏散首层疏散5.5.1 公共建筑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疏散楼梯在首层通道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5.5.1.1 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通过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各自

21、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5.5.1.2 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图示 5-4)5.5.1.3 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 15m。(图示 5-5)18图示 5-4图示 5-55.5.2 首层疏散距离5.5.2.1 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

22、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 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5.2.2 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超过 30m 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当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超过 30m 时,可通过设置长度不大于 60m 的室内安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该室内安全疏散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

23、墙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其他房间进入该室内安全疏散通道的入口应设置防烟前室;(图示 5-6)5.5.2.3 设备管道井等建筑竖井的检查门不应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 5.5.2.2 条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低的门19厅、室内安全疏散通道等区域,平面布置难以设置在其他部位时设备检查井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墙、甲级(开向室内安全疏散通道)或乙级防火门与上述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普通电梯满足消防电梯设置要求时,厅门可以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图示5-6)图示 5-65.5.2.4 住宅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

24、个梯段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等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5.5.2.5 当首层疏散至室外空间处是具有三面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通道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m;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不应大于 15m,在此通道范围内可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大于 15m 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205.6 车库疏散车库疏散5.6.1 当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满足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时,允许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疏散到

25、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汽车库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包括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可不考虑普通停车位的阻挡);5.6.2 地下车库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火分区),但共用安全出口的每个防火分区还应有各自独立的安全出口,开向共用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图示 5-5)图示 5-55.7 住宅单元组合住宅单元组合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单元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根据单元各自高度分别确定其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 27m 但不大于 54m 的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应满足以

26、下要求:(图示 5-6)215.7.1 平屋面面积可按 1/2 本楼户数3.2 人/户0.25/人计算,且不应小于 10.0;5.7.2 当不同单元间通过坡屋面进行连通时,连接通道应满足自然通风采光和防烟要求;5.7.3 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一致时应在较低单元屋面与较高单元安全出口之间设置安全通道连通楼梯间;5.7.4 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大于 9m 时,可设置室外疏散楼梯连通两个单元的屋面,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4.5 条的相关规定。图示 5-65.8 住宅采用剪刀楼梯住宅采用剪刀楼梯住宅采用剪刀楼梯间时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28条相关规定外,楼梯间共

27、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单元平面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5.8.1 疏散户数超过 6 户时,每户均应能从两个不同方位的入口进22入合用前室(图示 5-7);5.8.2 从同一个方位的入口进入合用前室的户数不应大于 3 户(图示 5-8);图示 5-7图示 5-85.8.3 剪刀楼梯间前室(包括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分别设置时,不应直接在两个楼梯间前室隔墙上开门连通(见图示 9),两个楼梯间前室可通过短走道(或消防电梯前室)连通(图示 5-10、图示 5-11);23图示 5-9图示 5-105.8.4 合用前室短边不应小于 2.4m 是指电梯相对应的部分,最小空间不应小于 2.4m2.4m,

28、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2(图示5-12)。图示 5-11图示 5-12245.9 下沉广场下沉广场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5.9.1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 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5.9.2“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且该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 13m;5.9.3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 20000 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

29、离不应小于 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1.3 条、第 6.1.4 条的有关规定。5.10 避难走道避难走道商业等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5.10.1 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不大于避难走道净宽度的楼梯、台阶宽度可计入疏散总宽度;5.10.2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 30%;255.10.3 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

30、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5.10.4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5.10.5 避难走道的其余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六、建筑构造6.1 窗间距6.1.16.1 窗间距6.1.1 建筑上下层封闭阳台、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首层隔离处外窗窗槛墙高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5 条要求;6.1.26.1.2 建筑上下层开敞阳台、住宅建筑外墙上同一户的上下层开口之间、中庭外窗处为同一空间时上下开口之间、楼梯间上下层为同一竖向疏散空间时上下

31、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限;6.1.36.1.3 建筑窗槛墙高度不满足时,可以采用乙级防火窗或在室内贴临外窗设置墙体(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h),以满足上下窗槛墙高度要求。6.2 幕墙隔离6.2 幕墙隔离建筑幕墙每层楼板、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处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分隔,且防火分隔组合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其所在外墙的设计耐火极限,并应具有能抵抗幕墙长期振动而不发生脱落,能抵抗外部气候条件长期作用而不降低其耐火性能等性能。(图示 6-1)26图示 6-16.3 旧改增加电梯旧改增加电梯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未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h 的隔墙时,电梯井道距离原建筑(敞开楼梯间除外

32、)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6.4 普通电梯朝前室开门普通电梯朝前室开门当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合用前室时,应在每层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同一前室内的消防电梯、普通电梯的轿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普通电梯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要求。6.5 防火门6.5 防火门6.5.1 疏散门净宽度的计算方法:对于单扇门,门的净宽度为门扇呈 90角打开时门框内缘至门表面的水平距离;对于双扇门,为两扇门同时呈 90角打开时,两扇门相对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当门扇采用手动门栓固定在

33、门框或地面上时,该门扇的宽度不计入疏散宽度,此时需要保证其他门扇开启后门口的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值,即从27固定门扇的边缘至另一门扇开启 90后的门内表面的水平距离;门的把手等附件,当凸出门表面不大于 80mm 时,可以不考虑其对疏散的影响;(图示 6-2)图示 6-26.5.2 建筑内开向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完全开启”指门扇开启至最大有效疏散宽度,即门扇与门洞垂直时,开启的门扇在“完全开启”后不能影响疏散走道、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图示 6-3)图示 6-36.6 防火卷帘6.6 防火卷帘6.6.1 不应使用水平或侧向封闭式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286.6.2 中庭四周作为

34、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设置要求见(图示 6-4);图示 6-46.6.3 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处采用的防火卷帘可以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 条,但在防火分隔处应尽量采用防火墙分隔。七、灭火救援设施7.1 消防车道7.1.17.1 消防车道7.1.1 消防车转弯半径:多层建筑不应小于 9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2m,超过 100m 的建筑不应小于 18m;注:场地设计中可采用作图法进行校核(图示 7-1)29图示 7-17.1.27.1.2 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在困难地段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5m(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的过街楼处不作

35、限制)(图示 7-2),消防车道距单、多层建筑的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50m;图示 7-27.1.37.1.3 满足消防车回车的 T 型、Y 型等不规则场地时作为回车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 12m;(图示 7-3)30图示 7-37.1.47.1.4 消防车道应尽可能利用组团内道路或城市道路贯通,当必须形成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其长度不应大于 35.0m,当尽端式消防车道大于 35.0m 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7.1.57.1.5 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确定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小于100m 的建筑,地面应能够承受 40T 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建筑,地面应能够承受

36、 75T 消防车荷载。7.1.67.1.6消防车道坡度可按照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 第 4.0.4.2 条执行。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 11%;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 8%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 200m;坡度大于 10%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 80m。7.2 消防车道出入口数量7.2 消防车道出入口数量当用地范围较小(不大于 2 万)或受条件限制(如场地情况复杂)时,居住区消防车道仅能有一个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通时,该出入口段道路宽度应能满足消防车双向行驶要求。7.3 消防扑救场地7.3.17.3 消防扑救场地7.3.1 设计建筑登高车操作场地,建筑物长边长

37、度可采用矩形内切法(注:取能内切高层建筑外轮廓的矩形长边)予以确定;建筑物周长计算时,对于建筑轮廓较复杂的,凹槽宽度小于 6m 时可不计算凹31槽内边长度;(图示 7-4)图示 7-47.3.27.3.2 高层住宅建筑端部设置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 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且住宅建筑端户的外窗位于场地范围内时,可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图示 7-5)图示 7-57.3.37.3.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布置在建筑物的转角部位时,当每一侧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建筑外墙均有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门、窗、洞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通过坡度不大于

38、3%的消32防车道连通,可视作连续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图示 7-6)图示 7-67.3.47.3.4 在计算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场地与建筑间距时,对于建筑的凸窗、阳台、空调板等外凸构件,应计算至上述外凸构件的外沿。7.3.57.3.5 依据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进行消防设计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2.2 条的要求执行。7.4 消防电梯7.4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7.4.17.4.1 设置在高度

39、 32m 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并通过防火墙分隔的建筑高度 32m 以下的附属建筑或裙33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7.4.27.4.2 设置消防电梯的住宅建筑,当消防电梯通过上部或下部按建筑高度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楼层时(如住宅建筑下部的商业服务网点、跃廊式、跃层式住宅建筑中不开设户门的楼层)可不停靠;7.4.37.4.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的设置应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3.1 条的规定确定;住宅和非住宅部分按建筑高度均应设置消防电梯时,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得合用;7.4.47.4.4 上部建筑与车库建筑合建的,地面车库建筑

40、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 6.0.4 条的要求设置消防电梯。当上部建筑设置了消防电梯,下部有地下车库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车库部分,除此之外,地下车库不须另外设置专用消防电梯;7.4.57.4.5 由多个防火分区组成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场所,当消防电梯前室分别开设甲级防火门通向不同防火分区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台消防电梯;同时,每个防火分区应确保该共用消防电梯受阻难以安全使用时消防队员可以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电梯到达现场;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不得共用一台消防电梯;当仅有且只有两个防火分区时,应在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消防电梯。(图示 7-7)34

41、图示 7-77.5 消防救援窗7.5.17.5 消防救援窗7.5.1首层的外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外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当建筑外墙设置有覆盖装饰物不直接对外时,应在外沿设置开口且能直通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7.5.27.5.2 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图示 7-8)图示 7-835八、其他8.1 乳胶漆8.1 乳胶漆普通乳胶漆不能作为A级燃烧性能材料使用,只有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 0.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 0.2mm 的乳胶漆,才可作为 A 级燃烧

42、性能材料使用。8.2 固定窗8.2.18.2 固定窗8.2.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8.2.28.2.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11 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8

43、.2.38.2.3 超 100m 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8.3 防水淹措施8.3.18.3 防水淹措施8.3.1 房间门设置高度不小于 200mm 的门槛或挡水板可以视为防水淹措施;8.3.28.3.2 房间门外或门内设置有排水沟可以视为防水淹措施(不必内外均设排水沟)。36第二章给排水专业一、消防设施的设置1.11.1 当一栋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住宅除外),应根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高的使用功能按建筑总体积和总高度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1 条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并应全楼设置。1.21.2 地下室顶

44、板之上的各单栋建筑,当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8.2 节规定分别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地下与地上部分有连通,则按整体总体积考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注: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指建筑内无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各自有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若电梯、楼梯通至地下部分时,应设置侯梯厅或楼梯前室(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代替)。1.31.3 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防火措施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0.1 规定,则按该规定计算建筑高度,各段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即上部的各建筑可分别视为单栋建筑,按较高高

45、程的地坪为室外设计地面计算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从较低地坪算起)确定建筑高度。注: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 A.0.1 规定时,下图中,A 栋、B 栋按 H2为底计算建筑高度;C 段(台阶段)按 H2(台阶段建筑顶面)与 H1 高差计算建筑高度。A 栋、B、C 栋、D 各自独立依据规范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即此种情况下,C 可视为D 的地面建筑或A 栋、B 栋的地下室。371.41.4 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托儿所)、歌舞娱乐场放映游艺场所等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4 条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51.5 学校建筑中仅用于教学且不对外营

46、业的实训楼,可参照教学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注:例如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但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实训车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除外。1.6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2.4 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场所;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

47、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1.71.7 高层建筑的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部(包括居室)、38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8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8.3.4 条第 2 款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面积计算按以下要求:当多层建筑中有展览、商店、餐饮、旅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幼儿园、老年建筑、办公、住宅等的两个及以上建筑使用功能时,按上述建筑功能叠加计算各层建筑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满足防火分隔要求的办公、住宅可不计入。如果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办公、住宅外,其余各场所均需设置。1.91.9 建

48、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4 条第 3 款,“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办公建筑等”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处总建筑面积是指设置集中空调系统区域的所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若穿越防火分区计入该区域面积。1.101.10 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喷头设置要求可参照以下规定:1.12.11.12.1 水泵房、水箱间、热水机房和水处理机房可不设置喷头,但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消防送风机房应设置喷头。1.12.21.12.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住宅敞开式阳台可不设置喷头。1.12.31.12.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除底层以外的上部自动扶梯底部可不设置

49、喷头。1.12.41.12.4 商店建筑开敞式外走道、高层公共建筑外走道可不设置喷头,但建筑物内天井处的外走道、中庭环廊应设置喷头。1.12.51.12.5 与游泳池、溜冰场无明显物理分隔的池(场)边区域可不设置喷头。391.111.11 住宅建筑大于 500 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地下储物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级。1.121.12 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且该市场内不得设置杂货等商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它消防设施参照商店建筑设置。1.131.13 建筑物屋顶设置有电梯机房、水箱间、排烟风机、加压

50、送风机、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等辅助用房,且建筑物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若所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大于1/4,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等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不大于 1/4,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141.14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16.11.16.1 建筑消防设计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物管用房、辅助用房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置。1.16.21.16.2 当商业服务网点的总体积大于 5000m3时,按商店建筑进行消防水量计算,室内消火栓布置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置。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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